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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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97浅析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倪 明 高 飞(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摘 要:中小股东缺乏参加公司治理的途径,即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中小股东权利配置的缺陷表现;中小股东的利益受侵害,不能有效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恰恰是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监事虚设弱点。

根本性的救济措施有,完善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制度;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角度出发改变大股东的行为选择;完善股东诉讼和累积投票制,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标;规范表决权代理制。

关键词:股东;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97-3各国都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是自从公司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就开始的。

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统一化和现代化趋势,我们必须努力地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中小股东保护途径,从而加强我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1]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是股东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前提。

中小股东在公司信息方面不论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与大股东不对称,其信息来源不充分,所以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劣势地位。

现有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不够充分。

股东的任何决策和管理的实施的前提都是掌握公司的财务与业务及其他经营情况等信息。

股东获得收益的重要保障是对公司各项事务实施各项决策与管理的经营活动。

股东监督公司管理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即有效充分的行使股东知情权。

[2]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崛起,使得董事会成为了公司的权利中心,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控制力越来越小。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摘要:众所周知,《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但仅对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可以探求一个较系统、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以下四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董事信义义务原则。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保护;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因为大股东掌控着大多数股份,并且有着绝对的表决权和发言权,另外,他们对信息的获取具有明显的优势,故可能在公司收购中利用其自身地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同时,因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股份分布极不均匀,造成中小股东缘于成本以及投机因素的考虑,怠于对股东权益的行使,就出现“白搭车”的现象,致使股东大会过于形式化。

最终导致中小股东放弃股东大会支配和监督公司收购的权利,大股东的权利日渐膨胀。

总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遭到损害。

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上市公司收购法规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根本原则,其余原则都是对这一原则的细化。

在现代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股票中心主义和股东万能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已名存实亡,大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都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因此,各国在公司收购法规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有的国家将股东平等原则明确规定为收购的基本原则,并统率整个收购法规。

公司法在法理中的股东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就是股东平等原则。

我们所说的股东平等原则就是指由于股东的资格而产生的公司和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有股东均受到合理、公平地对待,并按股东自身拥有的股份类别和数额落实平等待遇的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在公司法中的第20条、64条、107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小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还有索赔权,如果是公司的董事因为违法损害到了小股东利益,是可以要求索赔单额,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论《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论《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强化保 护 中小股 东权益 的 。 关键 词 保护 中小股 东 权益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O 9(0 90.5 -1 10 522 o)3 6 2 0 中 图分类 号 : 9 22 D 2. 9
的 《 司法 》 以下 简 称 : 公 司法 》 缺 失 对 于 公 司 中小 股 东合 法 权 益 公 ( 旧《 )
面 借 鉴 外 国 公 司 立法 经 验 , 引进 了 累积 投 票 制 。
立表决回避制度的 目的在于控制大股东或控股股 东的表决权 , 保护中 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 对我国公司治理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均
具 有 重要 意 义
所谓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选 举一人 , 可分散选举数人, 亦 按得 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表决制 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论《 公司法 口 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曹正 军
摘 要 我 国大 多数 公 司郝是 “ 一股独 的股权 结构 , 日常 经济 生活 中 , 在 大股 东或控 股 股 东不法侵 害 中小股 东的权 益事 件 屡见 不 鲜。加 强 对 中小股 东合 法权 益的保 护是 司法》 公 正义 的要求 , 文 简单 探讨 了 20 年 新修 正 的 公 司法》 本 05 是如何
我 国大多数公司都是“ 一股 独大” 的股权 结构 , 由于 2 o O o年修正 股 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 阅。 三、 《 新 公司法》 确立了股东间接诉权制度 , 中小股东可以 自己的
名 义 通过 司法 程 序 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权 益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探析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探析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探析[摘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然而现实的上市公司运作中,由于公司内部治理模式、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资本多数决原则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导致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文章通过对理论渊源和受侵害原因的分析,为构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以实现上市公司的长足发展,提供了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浅析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一)社会公平理论社会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p(二)经济民主理论该理论基本目标就是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人的积极性决定人的行为动力、质量和结果。

实行经济民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喷发出来。

法学家认为“所谓经济民主,不过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民主的权利,是人处于主人的地位分享经济利益”。

实际上,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就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的相对均衡。

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保证中小股东公平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相关决策中,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内部实现财富机会的相对均衡,这正是经济民主理论的内在要求。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新《公司法》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这是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也是股东知情权的要求。

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健全,许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给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伤害,违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初衷。

原因是,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改制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优势,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这些大股东常常利用自己的绝对优势地位,欺压中小股东,剥夺其享有的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我国资本市场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高速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在各方各面取得了很多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上市公司治理经验的缺乏产生了很多问题。

在公司治理方面,大股东依仗内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造成了巨大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缓解股权结构中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热点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仅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价值和利益,而且有益于稳定和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关键词: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保护0 前言从1990年深沪证交所相继创立到今天,中国股票市场走过近20年。

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公司的成功上市往往是原先国有企业提供核心盈利资产,剥离不良资产为代价的,因此在上市之后曾经付出许多的原国有企业必然要求上市公司给予回报。

公司治理问题概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代理成本,要想达成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统一就得促使管理者在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前提下谋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由我们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股权分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特点产生的问题,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只有通过诸如“恶意派现”,“隧道挖掘”等方法占有上市公司资源,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成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本文所有研究的主要问题。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三个层面:公司治理改善是核心。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概念框架可以从国家层面,市场层面和公司治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

在国家层面上,主要的是关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健全性和执行力度。

我们通常用是否存在相关法律作为考察指标,相关学者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显着负相关。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东权 益 的保 护 显得 尤为 重 要 。
关键 词 : 市公 司 ; 小股 东 ; 利 的 保 护 上 中 权 中 图分 类 号 i2 6 F 7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5 5 1 ( 0 0 1 — 1 2 0 1 0 — 3 2 2 1 )6 0 3 — 1
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大股东操纵股东会 , 控制 公司 , 通过 髟 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该制度最核心 的作用在 = F 平衡力量悬殊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关 系,以保障股东在表决 权上的实质公平。累积投票制度赋予股 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和监事 时, 可以选择将 自己的投票权集 中于一人 , 也可 以分 散选举数人 , 最后 以总得票数确定董事或监事 的人选。 尽管我 国《 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 中鼓励 上市公 司采取累计投票制 , 但 笔者建议应在《 公司法》 的完 善中 , 通过法律规定该 制度并 明 确其救济途径 , 以防权利的纸面化 , 使权利的实现沦为空谈 。
( ) 小股 东行 使 权 利 的 经 济 成本 高 二 中
信息披露是 中小股东 获取上市公 司信息 的主要途径 , 是
他们决定出资与否 的根据。我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具体 规定了对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的要求 ,这或多或少
的弥补了我国 目前《 司法》 公 以及 《 证券法》 中关于信息披露的
如董事会会议记录 、 为财务会计报告制 作 须掌握必要的有关待表决事项的信 息 ,而搜 寻信息的成本往 其他重要信息载体 (
往是很高 的, 同时他要 负担参与投票的交通费 、 食宿费等 , 此
外 他 为 了行 使 投 票权 还 要 花 费 大量 的时 间 。
此情况下不应对小股东的举证责任过 于苛求 ,而应举证责任

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财经纵横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李明强(西南大学政法学院重庆400000)摘要本文阐述了中小股东的概念,从几个方面诠释了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构建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23-02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地位相对弱小,权利易被忽视和侵害。

基于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的关注,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恣意侵权的“防御”与“对抗”的能力,需建立特别的保护的制度,以有效实现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无论是国外的公司法亦是我国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概念并无直接明确的定义,往往是以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对应性概念表述的。

国外公司法资料中的Minority Shareholders与Majority Shareholders被译为小股东或少数股东、大股东或多数股东。

一般性观点认为占表决权50%以上的为大股东或大多数股东,50%以下的为小股东或少数股东。

二、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建立公司的合理经营目的价值理论,强化中小股东利益实现一直以来,对公司价值讨论有多种观点。

较典型的观点之一认为公司的价值就在于追求公司价值本身的最大化,将公司本身作为价值目的,而未将公司作为股东、债权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工具和途径;之二则认为公司的价值仅为单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大股东的利益,将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置之其外,利益的指向具有单向性,而非复合性多重利益的综合体。

公司价值的多元化理论也与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观点即把企业看作由一组合约联结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进行产权交易和产权结合的组织形式相一致和契合。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1、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主要立法模式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护身符”。

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应包括“管理”与“监控”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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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1年5月
272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曾传雯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沈阳,110034)
摘 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 股东权益 股东表决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272—01
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
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二、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增设累积投票制度
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计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二)扩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当然,股东行使该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三)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
新《公司法》的第152、153条中不仅完善和增强了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而且还赋予中小股东采取司法救济的可能,规定了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时可以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司法救济的作用在于:(1)当股东权益不能用其他方法解决之时,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强而有力的纠纷解决途径。

(2)允许国家对市场作出间接的干预。

国家通过法院之审理解决纠纷之同时,一方面可以遏止某些股东和公司机关之不合理行为。

另一方面亦为公司之良性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法治难题,但新《公司法》的出台,增加了许多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如本文上述提及的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这些都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这只是其中重要的一步,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之路依然很长,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和完善。

中小股东作为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利益群体,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其权益往往成为大股东擅权的牺牲品。

新《公司法》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赋予股东的累积投票权、知情权、代位诉讼权以及诉讼权,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和投资信心,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但新《公司法》仍有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出台一部完美的《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加强化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李高产,李志平.保护我国中小股东利益的新机制探索[J].经济管理,2007,(12):80-84.
[2] 杨国祥,胡一朗.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三方博弈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6,(5):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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