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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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应对策略

物流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应对策略
曾 毅 ,占珊珊
( 昌大学 科学技术学院 ,江西 南昌 3 0 2) 南 3 0 9

要: 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 , 得 目前理论与 实务 中有 关港 口经营人承担什 么样 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识 与判 使
决不统一 。 有认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 、 代理人 而适用《 海商法》 可以享受责任 限制 ; 有作为独立经营人 而适用《 同法> 合 或《 民法通 则》 需承担 完全赔偿责任 ; 还有认 为应 当作 为实际承运人适 用承运人的责任体 系。 在现行立法体制 下, 实务 中通过 自 济措施取得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地位 以获得 司法保 护不失为行之有效的策略 。 关键词 : 口经营人 ; 港 民事赔偿责任 ; 责任 限制
港务 局 , 港 口体制 改革后 , 在 多称 为港务 ( 团 ) 司 。 集 公 港 口经营人的名称源于 19 年 《 91 联合 国国际贸
二 、 口经营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的理 港 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以下简称《 ( 港站经 论与实务
营人赔 偿 责 任公 约》 第 1 a 的 “ ) 条 项 港站 经 营人 ”它 , 是指 “ 其业 务 过程 中 , 在 于其 控 制下 的其 一 区域 内 , 负 在海上货物运输 中,承运人常常要将货物装卸、 责接 管 国际 运输 的货 物 , 对 这些 货物 从 事或 安 排 仓储、 以便 港内运输等业务委托给港 口经营人来完成。当 从 事 与运输 有关 的服 务 的人 。 ” 货物 的灭 失 、 坏或 迟延 交 付是 在港 口经 营人 从 事上 损 我国 20 年《 口法》 2 条第 3款规定 :港 述业 务 的过程 中发 生 的时候 , 口经 营人 如何 承 担 民 04 港 第 2 “ 港 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 口 设施 的经营 , 口旅客运 事责任 的问题便显现 出来。港 口经营人是何法律地 港 输 服务 经 营 , 在港 区从 事货 物 的装卸 、 运 、 驳 仓储 的经 位?适用 什么法 律 ?能否享 受赔 偿责任 限制 的权利 ? 营和港 口拖 轮经 营等 。 ” 口经 营人 作为 一 个法 律 概 理论 上与 司法 实践 中对 这 一 问题 的看 法并 不 统一 , 港 导 念 正式 被 立法 确立 下来 , 该法 并没 对港 口经 营人 下 致 的司法判决 也不 相 同 。 但 过 定 义 。现 行 立法 中明 确港 口经 营人 含义 的是 2 0 01 ( ) 口经 营人是 承运 人 的雇佣人 或代理 人 一 港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发挥港口集散枢纽功能,促进我省水运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所有港口内通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进出港口的旅客和货物的货主,从事工程建设、港埠经营、港口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

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局、处、所(以下简称港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全省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实施管理。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监督实施港口规划;(三)提出港口区域界线方案;(四)负责港区内航道及岸线的维护和使用管理;(五)征收港口规费;(六)负责港口建设、保护和港埠经营的监督管理;(七)调查、处理港口装卸作业事故,调解纠纷,查处违反港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港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水利、城乡城市、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港口装卸作业及其法律关系

港口装卸作业及其法律关系

港口装卸作业及其法律关系撰文/黄建设 一、港口装卸作业及其民事法律关系港口装卸业务涉及的当事方比较多,使得装卸业务在法律关系方面也显得比较复杂,通常会涉及到三方面的当事人,即港口经营人、承运人以及货方(托运人或收货人),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要根据具体的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规定而定。

(一)货方自理装卸船作业的法律关系根据承运人与货方订立的运输合同的约定,由托运人负责在托运人专用码头或其它地点进行装船作业,或者收货人在其专用码头或其它地点自理进行卸船作业的情况下,由于装卸业务是由货方自理进行,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货差货损,应当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的相应条款的规定来解决,这与港口经营人没有产生实际的联系,因此,这种情况下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和货方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二)港口经营人装卸作业的法律关系港口经营人负责装卸作业的方式下,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货方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根据运输合同,履行在其责任期间内的运输货物和管理货物的义务;二是承运人或货方作为港口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订立的港口作业合同,港口经营人根据与港口作业委托人订立的港口作业合同的约定,负责履行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港口作业义务。

因此,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差货损时,可能会涉及承运人、货方以及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则应当根据港口作业合同和运输合同,分清各方的责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依据不同营运方式可分为定期船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即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由于这两种运输方式有关货物的责任方面规定有所不同,在班轮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的责任必须受到国内海商法或国际公约的制约,而非班轮运输方式,除海商法等有强制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所以对此有必要分别进行讨论。

以下仅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班轮和非班轮运输的港口经营人装卸作业的法律关系进行讨论,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分析基本类同。

11班轮运输方式我国海商法对于集装箱货物运输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方面规定不同,即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山 东 省 港 口 条 例(2010版)

山 东 省 港 口 条 例(2010版)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口建设与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节约能源、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摘要:对我国学界目前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四种观点进行检讨与归纳,对《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之规定进行探究,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应属于“海运履约方”的范畴,并就《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及其立法发展之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权利与责任,影响2008年12月11日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在其第1条第7款中创设了“海运履约方”(Maritime perform party)的概念,意在将港口经营人、装卸公司、区段承运人等主体纳入其中。

学界普遍认为,这一全新的立法举措必将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一、我国法下港口经营人地位争论之检讨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个重要而又被长期忽视的理论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港口经营人(Transport Terminal Operator,亦称港站经营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现行的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对此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进而引发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诸多争议和分歧。

1归纳起来,我国学界目前对此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主要观点:⒈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说。

此观点源自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1关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现有文献一般参照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1条a款之规定:“‘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人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

”我国于2004年起实施的《港口法》未对港口的定义作出规定,而仅在第22条第3款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作者:张建军来源:《水运管理》2010年第08期【摘要】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关键词】《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承运人;委托人;合同《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

该公约首次将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之一纳入国际公约体系,势必对港口经营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1 《鹿特丹规则》中的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概念《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概念是建立在履约方概念的基础上的,要理解海运履约方应先理解履约方的概念。

《鹿特丹规则》中的“履约方”系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

“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任何人。

这一概念包括如下要点:一是履约方不是承运人,而是承运人以外的人,尽管从广义上看,承运人也履行运输合同。

二是履约方履行的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核心义务,即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义务的任何部分。

海运承运人、装卸公司、仓储公司和港口经营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及分合同人、履约方的代理人及分合同人以及符合条件的铁路、公路、民航运输企业等都属于履约方的范畴,但负责警卫集装箱堆场的保安公司、仅负责代表承运人编制单证的中间人和代表承运人负责船舶修理的修船厂等不包括在内。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运输单证第六条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六)费用;(七)开船日期或时间;(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托运人责任第八条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第五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完整word版)《远洋运输业务》要点

《远洋运输业务》重点第一章1.远洋运输定义 P11)沿海运输:国内沿海港口间的海上运输《国内法》2)远洋运输:本国港口→外国港口←→ 外国港口《国际法》2.运输业的组成?(主要业务 +协助业务)3.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可作为出入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和独立经营人】的差别?P64.远洋运输的特色?1)海上危险(遭受危险可能性大,损失巨大,一些特别的制度)2)国际性(向国际航运市场可依存性,货单国际通用性,法例的国际一致性)5.远洋运输船舶的运营方式1)班轮运输【准时、定线、定港】(观点 P22 分类【中心班轮、定线不严格按期班轮】 B 运营特色 B1【 4 点】)2)租船运输(观点 P28 特色 B2 与班轮的差别? B2) 5种经营方式 B2① 航次租船【指定港口、指定货物】②按期租船【商定的期间】含义及特色、三者间差别【4个方面】③光船租船【供给一般空船】④包运租船⑤航次期租船3)转租(索赔状况:原承租人所负担责任仅以本来C/P 所规定的责任为限)6.贸易合同 B31)贸易合同中重点商定的 6 项交易条件? B3(质量、数目、包装、价钱、装运、支付条款)2)贸易支付方式(掌握重点)a 跟单信誉证 L/C(基本流程) B4b汇付(方式:电汇 T/T , 信汇 M/T ,票汇 D/D)B6c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 / 承兑交单【”付款 /承兑交单”含义 B6】)3)贸易术语 B6-B9剖析哪些合用于多式联运、内河运输?重点掌握 6 个术语【 FCA/FOB/CFR/CIF/CPT/CIP】(谁负责运输?谁负责保险?风险肩负?)E、F、D 组的结论第二章1.运程序(出口/口【★ 口主要交托达成程序(形)】程序包含哪几个)P39-40B10-B11(收人)正本提→【付清运】→(在卸港代理人)提→提2.( 7 个主要的含及作用)1)托运(B/N)【 P41】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运申的面凭2)装(S/O)【 P43】据以要求船将物装船的承运凭作用 B11 3 点(海关、承运人、装船)3)收(M/R )【 P44】(大副收条)明船方已收到票物并已装上船舶的明作用 B11 2 点(区分任、提)4)装清( L/L)【 P47】⋯⋯依据装的留底,⋯⋯按物性⋯⋯挂靠港序⋯⋯装的作用 B11 2 点5)运清( F/M )【 P49】作用 B12 4 点(依照、明、口清依照、系)6)清( M/F )【 P47】()按卸港序逐票列明全船运物的明表作用 B11 2 点7)提( B/L)【 P46】船企业或其代理人托运人,明已装船并保在目的港凭以交、可的券。

中国港口安全法律制度探析

收稿时间作者简介范冠峰,男(),山东冠县人,硕士,山东交通学院人文科学系讲师,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专家顾问,兼职律师。

研究方向交通法学,行政法学。

中国港口安全法律制度探析范冠峰(山东交通学院人文科学系,山东济南250023) 摘 要: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法律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需要。

中国港口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既要强调港口经营人负有的安全生产义务,又要强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安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还应明确对港口区域本身的保护措施,使港口安全获得有力的物质保障。

关键词:港口安全法律制度;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40(2009)01-0035-03 作为物资和信息交换的重要载体,港口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我国沿海港口承担了90%左右外贸货物的进出口任务,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支柱。

[1]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港口吞吐量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而且,在可预见的时段内,这一态势还将继续发展。

然而,随着港口的快速发展,港口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只有重视港口安全问题,建立健全事关港口安全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港口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建立健全中国港口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法律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

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制订和完善港口安全法律制度,使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港口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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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的法律义务
在国际贸易记得发达的今天,港口作为货物运输地,在贸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港口经营人是指与委托人订立港口业务合同,从事经营性业务的人。

那么,港口经营人有哪些法律义务呢?
相关法律
2000年《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规定“港口经营人是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港口作业合同指的是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为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的合同。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港口经营人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港口经营人作为法律概念正式出现。

由上述规定可知,港口经营人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①港口经营人通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②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从事港口作业;作业范围限制在港口辖区内,与货物运输有关,如装卸、仓储、驳运、拆装集装箱、港内短途运输等。

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按照《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付货物接收人之前,作业委托人可以要求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给其他货物接收人”、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港口经营人依照港口作业合同法律关系听从作业委托人的指示放货,将会直接侵害提单或提货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货物接收人接收水路运输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核对证明货物接收人单位或者身份以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

另外港口经营人如果经营无单放贷也有法律责任,无单放贷就是指货代公司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港口经营人有运输,储存,保管最后交付货物的责任,更有监管的责任,所以,如果港口经营人不凭正本提单进行防火,若是发生纠纷,也违反了国际贸易中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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