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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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皖新出[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新出[2011]36号)各市新闻出版局:现将《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将2006年6月省新闻出版局将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职能委托管理以来的相关工作情况作一全面自查,并于4月1日前报送自查报告一式二份至局出版管理处,尚未缴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书的一并补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系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非连续性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便民高效、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6条的相关规定,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各市新闻出版局实施。

第四条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准印制度。

从事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印刷等活动,需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中央在肥、省属在肥单位(包括部属、军队、院校等)向合肥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其他单位委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申报。

非法学术期刊的界定及种类

非法学术期刊的界定及种类

非法学术期刊的界定及种类阮鹏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四川成都市新都区 610500目前国内非法学术出版物比较猖獗,给广大作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学术期刊界。

但国内尚无有科学统一的非法学术期刊的定义,同时也缺乏公认的非法期刊界定标准。

不少学者简单的认为非法期刊就是指境外期刊,以及刊号残缺或错误的期刊。

这种片面的非法期刊认识必然给其他一些类型的非法期刊以可趁之机。

本文结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期刊出版管理条例》认为,非法期刊具有相对性或地域性,以及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非法期刊广义上是指期刊行为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期刊法规的期刊,这种解释具有相对性或地域性特点。

例如,香港的期刊在香港地区征稿、发行是合法的,但是擅自拿到大陆地区发行、征稿就为非法期刊了。

狭义上可理解为有违法行为的期刊。

例如取得合法期刊刊号的期刊,在具体办刊时存在违法行为,这类期刊虽刊号无问题,但仍为非法期刊,当地主管部门可勒令整改或取缔办刊资格。

一、非法期刊种类与界定原理1、境外期刊。

境外,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将香港、澳门和台湾纳入在内。

国内出版的非法境外期刊主要来自香港,这些期刊在其注册地是合法的,但不能进入大陆市场。

这些期刊不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管辖,而归特别行政区管理,它们要在大陆的发行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批准或特许并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等具备发行国际级期刊的单位在国内发行,并颁发期刊发行刊号。

否则为非法期刊。

如果该期刊经过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备案批准,但是却在大陆地区从事征稿并收费的,则仍属于非法行为。

例如香港的《当代文化与教育研究》杂志在国内合法发行的书刊编号为370Y0002,但却在发行权限之外还在大陆地区从事征稿及有偿发表业务,则应视为非法期刊。

境外期刊必须获得国家CN号才能从事征稿活动。

此外,不少期刊还假借或擅自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刊,违反了《期刊出版管理规条例》第29条规定,同样属于非法期刊。

2、刊号严重错误或杜撰刊号的期刊。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
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0•【文号】新出印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印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为确保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第二十二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月23日至3月22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个时期以来,非法出版活动日趋猖獗。

非法出版物表现在市场上,有些是从境外走私进来的,或是地下生产厂制作的,但是也有些非法出版物就出自正规的印刷、复制企业。

在销售环节,非法出版物大都是游商走贩兜售;但是一些正规音像店、书店、出版物批发市场也为非法出版物提供了经营场地。

正规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销售单位参与非法出版活动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打击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所辖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力争将非法出版猖獗的势头打压下去。

二、突出重点、制定计划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印刷、复制企业的订单比较往年大幅下降。

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协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也要加强行政监管,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有些企业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添乱。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9]7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9]7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告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9]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本通告所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发放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连续性折页印刷品。

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包括市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后,方可到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印无《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可以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性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四、内部资料出版物不得刊载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中、小学使用的各种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试卷汇编赞等一律不得作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

五、凡未取得《准印证》的折页、散页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立即停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委印单位和承印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州县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整改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州县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整改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州县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05•【字号】鄂办文[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州县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2]57号2002年10月5日)《关于市州县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整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州县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整改方案为了加强对全省报刊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报刊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市、州、县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整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借鉴省直机关报刊整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央有关文件和法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刊出版发行秩序,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发挥市、州、县党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整改范围全省市、州、县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政府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所办的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整改措施1、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不含武汉市)实行限版、限量、限价出版发行。

报纸版面数、发行量及年定价不得突破2001年报纸年度核验时的版数、发行量和价格。

如需扩版、提价,必须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下一步的整改,将本着改革的精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2、县、市、区报(含市、州报地方版)实行限版、限量、限价出版发行。

报纸版面数、发行量及年定价不得突破2001年报纸年度核验时的版数、发行量和价格。

如需扩版、提价,必须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纸的审批第三章报纸的登记第四章报纸的出版第五章报纸的变更第六章报纸的经营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对现有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一××××)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 。

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全国或以某个地域为主的范围内公开征订、陈列、销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可向国外征订、陈列、销售。

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内征订、陈列、销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第四条正式报纸的合订本(含缩印本)、应视为报纸本身的自然延伸。

第五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新闻业务及其他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活动。

第六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不含文件性材料和简报),称为“非正式报纸”。

“非正式报纸”属非卖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七条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宜府办字[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0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编印程序,净化出版物市场,促进我市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发放,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连续性折页印刷品。

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后,方可到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印无《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性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的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五、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编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渲染暴力、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非正式出版物。

六、《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新出报刊[2001]1498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98号2001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单位报刊有关管理部门:最近,经济消息报社与中国国情研究会擅自设立“国情内参社”,非法出版、征订发行有严重问题的《国内参考》、《国际参考》和《国内参考特刊》,被我署查处,经济消息报社受到停刊整顿处理。

近年来,有的单位和个人以搞“内参”或“内部信息”等名义,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资料信息,非法出版的一些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所谓“内幕”、“秘闻”,以及境外媒体歪曲事实和别有用心的报道、文章等汇编出版,在社会上非法征订发行。

有的还非法设立了“信息中心”、“新闻信息服务公司”等,非法从事提供新闻信息的经营活动。

这些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党的领导,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大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制止社会上传播有害信息的非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特通知如下:一、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以编辑出版“内参”或内部信息资料等的编辑机构;不得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发行内部涉密信息或境外媒体的报道、文章,以及互联网上未经证实的信息。

凡将上述内容汇编出版发行的,一律按非法出版物查缴。

二、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成立以传播新闻信息以及从事其他新闻出版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非法新闻出版从业机构,有关部门要坚决取缔。

三、新闻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所办的“内参”,是向上级领导机关提供情况的重要渠道。

要严格规定发送和阅读范围,并标明密级,规范管理。

任何媒体不得公开引用、转载和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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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
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
显好转。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
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
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
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
会上公开征订发行。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
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
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
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
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
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
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
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
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
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
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
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
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
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
《准印证》。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书面报告。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要从
严控制和掌握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严格审核申领
《准印证》单位的资质,对取得《准印证》的要加强内容和质量检查。要强化对
内部发行期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监管,并广泛发动和认真受理群
众举报,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努力维护报刊出版发行市场良好秩序。

新闻出版总署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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