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DJ-RZLZ10(020)-2011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一、争议解决原则
1.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2. 争议解决应尊重事实,依法进行。
二、协商解决
1.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 协商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三、调解解决
1.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15日内组织调解。
四、仲裁解决
1. 若调解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仲裁申请应在调解不成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诉讼解决
1.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六、争议解决期间的处理
1.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义务。
2. 争议解决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七、争议解决费用
1. 协商、调解不产生费用。
2. 仲裁费用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3. 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
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办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述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简述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劳动合同争议在我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尤其在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的今天。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就成了摆在双方面前的一个问题。
本文将简要介绍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并分析各种方式的优缺点,帮助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作出明智的选择。
一、概述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而要求解决的问题。
劳动合同争议的范围广泛,包括工资、工时、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二、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的最基本方式。
双方在发生争议后,通过友好沟通、协商,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灵活、简便、低成本,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但缺点是解决时间较长,且结果受双方沟通能力的影响,可能无法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2.调解调解是由第三方(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助双方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优点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
但缺点是调解结果可能受到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个人倾向的影响,不一定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3.仲裁仲裁是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的优点是独立、公正、专业,能够为双方提供一个较为公平的解决方案。
但缺点是仲裁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4.诉讼诉讼是将劳动合同争议提交法院审理的一种方式。
诉讼的优点是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缺点是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且可能影响双方的关系。
三、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综上所述,各种解决方式各有优缺点,具体如下:1.协商和解:优点是灵活、简便、低成本;缺点是解决时间较长,结果可能不公平。
2.调解:优点是具有权威性,解决速度较快;缺点是结果可能受调解人员影响,不公平。
3.仲裁:优点是独立、公正、专业;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4.诉讼:优点是权威性高、公正;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
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页眉可删)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哪些导读: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1、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2、企业调解。
3、申请劳动仲裁。
4、法院判决。
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哪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1、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认可。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2、企业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决。
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的有关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第16条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也可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
第17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2章劳动纠纷预防
第3条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பைடு நூலகம்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1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12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13条经审查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时间、地点。如不受理,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14条向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和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调解申请结束。
1.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3.调解不成。
4.自当事人(方)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到期未结束的。
第5章仲裁与诉讼
第19条调解不成的,向当地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4条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企业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
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
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
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
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由于合同、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立法、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介绍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立法:1.推行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机制,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高劳动者维权的可操作性和成功率。
调解: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供公正、独立的调解服务。
调解员要公正中立,根据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协调劳资双方达成争议的解决方案。
3.积极宣传调解制度,倡导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紧张的诉讼环境,促进双方和解。
仲裁:4.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双方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仲裁庭由多名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依法审理争议案件,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5.提供高效的仲裁程序,避免长时间的争议解决过程。
例如,规定一定的期限来处理案件、减少繁琐的程序要求等。
诉讼:6.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当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优化诉讼环境,简化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例如,探索建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的法院,提供更加方便、便捷的司法服务。
其他:8.加强劳动监督,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9.加强劳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减少因信息不对等而引起的争议。
10.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总之,解决劳动争议需要立法、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通过法律的规范、调解的协调、仲裁的公正和诉讼的最后解决,可以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协商能力,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一)规章概述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4.劳动仲裁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二篇)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因共同意愿未达成或者因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争议。
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机构和途径1.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用于调解劳动争议的非诉讼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劳动争议,解决争议双方的分歧,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 人民法院:如果经过调解后仍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合同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3. 其他途径:除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调解申请:当双方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并向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
2. 受理调解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 调解过程:调解机构将组织调解人员对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专业能力,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等。
4. 调解协议的达成:如果双方达成协议,调解机构应当在协议生效前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并告知双方申请人员在协议生效前有权撤销协议。
协议生效后,调解机构应出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5. 调解协议生效: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的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劳资纠纷如何处理一、劳资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三、劳动纠纷特征(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
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
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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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文件编号:Q/A- ****DJ-RZLZ10(020)-2011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DJ-RZLZ10(020)-2011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条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四条劳动仲裁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条仲裁程序(1)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管辖。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4)时效。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5)仲裁申请。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6)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7)开庭。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8)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审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1)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诉讼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的有关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规章制度为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正确处理劳动争议,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法规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对于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增加企业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这方面的事务会越来越多,应当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第八条主要内容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劳动争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九条制作要求制作该规章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在对员工做出限制或者不利于行使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时,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避免引起纠纷争议。
同时要给予被处理的员工以充分的说明理由的机会,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另外,还要对企业如何应对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问题做出规范。
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编号:****DJ-RZLZ10(020)-2011第一条目的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公司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适用本办法。
2劳动争议是指:2.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2.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主管部门1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由公司行政部负责处理。
2本办法是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的依据。
发生纠纷后,行政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正确地处理纠纷。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2.1职工代表;2.2企业代表;2.3企业工会代表。
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4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5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6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调解程序1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仲裁1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会同法律顾问室,积极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2对劳动仲裁案件,如果公司确实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则应当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争取调解解决;3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律顾问室如果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司法程序提起诉讼,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4公司针对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政部应当会同法律顾问,依法提起仲裁。
第九条诉讼1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起诉与应诉,人力资源部配合;2有关部门要支持法律顾问室,做好劳动争议诉讼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附则1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颁布施行。
2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