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8篇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专业技术人员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他们不仅在科研、技术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企业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是针对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法规。
这项法规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就该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现代经济中,技术创新成为各级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之一。
而企业要想进行技术创新,就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这支队伍进行管理和激励,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因此,制定该办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办法涉及的内容1.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该办法要求企业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能力。
2.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该办法要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对其职业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并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
3.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该办法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加薪、晋升等方式,给予专业技术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这不仅可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该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其加班和超负荷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
三、办法的实施效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可以对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发挥其职业特长和优势。
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市场变化。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招聘,顾名思义就是用公告的方式让人应聘,招来聘请。
至于在企业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有哪些相应的管理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
《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市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职工队伍,建立职工培训工作管理的计划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进修培训管理,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包括岗前培训、管理培训、现代技术培训、单科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攻读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短期培训班、专业技能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社会实践、研讨会、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培训原则:(一)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制订年度进修计划,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培训进修。
对要求进修培训的职工进行考核,实行择优安排,专业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后备人才优先参加培训进修,对考核不符合培养条件的暂不安排进修培训。
(二)重点培养、有所侧重的原则。
根据中心发展的需要,单位认定的学科、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管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年轻大学生、研究生和专业梯队成员作为培养重点,通过培训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
培训、进修应符合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近期需求和长远目标。
坚持自修与进修相结合,以自修为主;在职与脱产相结合,以在职为主;学历培训与非学历培训相结合,以学历培训为主;高学历与低学历并举,以高学历为主。
加强理论实践一体化能力的培养,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注重效果、讲究效益的原则。
合理使用培训经费,不断改进培训措施。
进修培训应立足在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合理选择培训形式,避免重复培训和连续培训。
(五)科室申报、履行审批的原则。
各科室安排员工进修培训,应通盘考虑,年初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坚持个人申请,科室申报,部门审核,行政领导审批。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为强化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适用范围涵盖所有进入公司生产区的外来人员。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部、生产部、保卫科负责执行。
管理规定详情如下:外包合同中必须包含具体明确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外包单位人员在进入生产区前,需接受安全教育,了解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完成登记。
在施工中,若发生事故,外包单位需自行承担责任。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公司所有相关规定。
特殊工种如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其他工种也应具备合格的业务水平和安全基础知识。
普工、杂工等不得从事技术性工作。
施工和运输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应设置安全监护人和安全标志,严禁不当使用公司设施作为锚点。
使用噪音设备时,音量不得超过90分贝,避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
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使用公司电源需事先申请,不得擅自使用。
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断电并采取封管措施。
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给无合格证人员。
气焊工使用的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点的距离,以及电焊作业的线缆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
动火和其他明火使用必须按照公司制度办理相应手续。
进入容器作业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并得到分管副总批准。
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作业须经审批后进行。
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未经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未涉及问题时,需双方商定安全注意事项后施工。
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化工原料桶作为脚手架,多工种交叉作业应采取安全措施。
施工人员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禁烟制度。
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应轻放轻卸,文明作业。
未经同意,外来人员不得进入与作业无关区域,不得动用公司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因外包单位人员引起的事故和损失,外包单位需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负责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
发生事故需紧急医疗救助时,公司有关部门将提供支持。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8篇)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8篇)篇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改)

一号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我矿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全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合我矿专业技术人员成才成长实际情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素质提升为目标,以增强创新能力为核心,依托劳模工作室等创新平台,强化自主学习,加强岗位培训,加大人才考核力度,促进专业与岗位对接、理论知识与现场实际对接、专业素质提升与终身学习对接,大力培养符合矿井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二、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组长:矿长书记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成员:各部室主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由矿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汇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直接由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评定。
三、考核遵循基本原则1.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2。
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一)高级职称职责1。
工程类(1)完成岗位业务工作。
(2)了解行业技术动态,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参加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
(3)主持或参与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或提出建议。
(4)撰写、发表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发表期刊必须为省级以上有影响因子的核心期刊。
(5)主持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6)每年至少主持或参与一项科研项目.(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授课工作。
(8)培养或指导至少一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或应届毕业生.(9)解决本专业关键、重大、疑难技术问题.(10)加强自身学习,每年至少阅读两本专业书籍,撰写学习笔记。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某建设集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本企业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在市场准入中的硬件要求提供有力保障,现对《**集团公司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2008]**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在企业管理岗位工作并取得与企业资质相关.......的各类职称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的集团公司在册人员。
第二章资格取得与晋升第三条本企业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职称证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政工系列职称证书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办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发展部统一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由生产安全部统一办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由造价事务所统一办理。
对未通过本企业办理的证书,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本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证书的合法性。
第四条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有定职取证、考试取证、评审取证以及考评结合取证: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岗位所从事的专业一致,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经单位考核合格、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取得初级职称;达到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可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初、中级职称;达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可获得工程系列、政工系列初、中、高级职称及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会计、审计、统计系列高级职称,须参加专业考试取得评审资格,再参加评审,通过后可获得高级任职资格。
第五条符合定职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每年6月底前、11月底前到所在单位、部门报名,统一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有关材料,申请上级批准定职。
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报名、参加考试,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考试时间及报名方式、领取资格证书。
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参加有关考试、发表论文、准备业绩材料;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传达通知,汇总材料,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上报;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上报时间、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审核及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材料、领取资格证书等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为了提升我们科室的护理服务质量,确保每位护士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从而高效、优质地完成护理任务,现对班次及职责进行如下调整:主班:工作时间为早上8:00至下午5:00,包含上午11:00至11:20的午餐时间,根据病人数量可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除了常规治疗护理工作外,还包括洗胃、拔胃管、导尿、拔尿管、灌肠以及心电监护仪的安装与拆卸,同时承担危急重病人的抢救和护理工作。
白班:工作时间为中午12:00至下午5:30。
职责包括接替主班工作、绘制三测单(医嘱必须签名,不得漏签或不签)、书写交班报告和护理记录单(确保填写齐全,无涂改),更换消毒液。
此外,负责5:30至次日早上8:00的急诊和接送病人工作,以及口腔护理和防褥疮护理。
夜班:工作时间为下午5:30至次日早上11:30,若病人较多或星期天早上可延长至12:00。
职责包括绘制三测单、书写交班报告、治疗室卫生打扫及紫外线消毒(消毒时间不得低于35分钟)、清洗并消毒压脉带、治疗盘等,锁好空置病房门,整理输液卡及注射单,清点并登记销毁的输液器和注射器数量。
次日早上8:00前准备好皮试液等,负责急诊和外出接送病人。
早班:早上8:00至12:00,负责口腔护理和防褥疮护理,夜班加班者可免。
中班:早上9:00至下午3:00,负责雾化吸入治疗及雾化吸入器的清理消毒。
若夜班不加班,中班需待命出诊。
下乡安排:每人轮流下一个办事处。
班次调整:班次排定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换或调休须经排班者同意。
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擅自改班者自行承担责任。
接班规定:严禁迟到,必须提前5分钟接班,特殊情况需告知当班者。
下班前需等待接班者准备就绪。
急诊响应:急诊班及接送病人必须10分钟内到达,未能及时响应者自行承担后果并处罚金100元。
急救车管理:严格按照《急救针水检查登记本》执行,急救药品用后及时补充。
物品领取:每人负责领取一个月所需的一次性用品。
通讯要求: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未能及时接听造成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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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8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
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
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
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
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
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
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
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
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
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
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
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
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
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
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
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
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
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
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