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照明设施管理。
照明设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维护是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包括对照明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新和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效果。
二、照明设计规定。
照明设计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城市夜间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照明设计规定要求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进行科学且创新的照明设计,以达到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要求。
三、照明环境管理。
照明环境是指城市夜间的光环境,是城市照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照明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城市夜间的照明亮度、光污染和光干扰等问题,以保护居民的视觉健康和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照明效果监测。
照明工作的效果是衡量城市照明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照明效果监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照明效果监测体系,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照明工作安全管理。
照明工作涉及电气安全、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照明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照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照明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照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分工。
照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规范和监督照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过对照明设施管理、照明设计规定、照明环境管理、照明效果监测、照明工作安全管理和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以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夜间照明水平,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及城市环境的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综合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进技术和合理用能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推广科学照明理念和文明用灯行为的原则。
第二章设施安装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高效。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市政道路设计规范,确保照明覆盖范围与道路分类相适应。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数量应根据道路周边交通流量、环境要求及安全需要确定,确保充分照明并不造成过度浪费。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确保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按照综合管理原则,提升照明效果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夜间安全要求,合理调节照明亮度和时段。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灯光充足。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节能管理,鼓励使用节能型灯具和控制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加强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应遵守文明用灯,杜绝乱用霓虹灯、彩灯等不适宜的灯光装饰。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检修、更换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加强清洁工作,保持设施的整洁和亮度。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应按照安全要求,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照明事故。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规定内容:
1. 道路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备、线路、开关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维护设备和设施。
2.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是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
3.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4.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5.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更换灯泡等维护工作。
6.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对故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效果。
7.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能效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方案,并逐步推行节能照明设备。
8.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的亮度、光色、光线均匀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9.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盗窃或者恶意破坏。
10.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内容,实际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
具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告《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经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2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4年2月18日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市政道路、隧道、桥梁、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未含曲江区,下同)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韶关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是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供电、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投资、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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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系统逐渐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便有效地保障城市照明质量和城市安全。
二、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
1.市政府设立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组
长,市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审议和决定城市照明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
–负责制定和修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办法;
–统筹协调城市照明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2.市政府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以下职责:
–统筹规划城市照明系统建设;
–落实城市照明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
–协调解决城市照明系统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市建设管理处负责以下职责:
–负责城市照明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
–监测城市照明设施使用情况,收集反馈意见进行改进;
–负责城市照明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设施管理
1.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标准;
2.拟建城市照明项目应提交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
的审批;
3.对于在城市照明系统中已有的设备,每年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
养;
4.针对城市照明的节能问题,应逐步采用LED灯替换传统路灯;
5.部分照明设施因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替换或重新安装。
四、质量管理
1.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规划方案执行设计、安装和调试;
2.城市照明设施的质量验收应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质量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城市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不得少于设计时的预期使用寿命;
4.对于城市照明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五、环境保护管理
1.城市照明设施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噪声、光
害等环境问题引起污染;
2.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定期清理设备,避免产生污染问题;
3.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有害
物质。
六、安全管理
1.城市照明设施应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2.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对设施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安全档案;
3.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符合安全要求;
4.必要时应安装监控设备,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安全性监测。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如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总结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城市照明设备正常运行和管理的关键,有助于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城市居民提供更舒适、安全和便利的城市生活质量。
同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勇于面对及解决城市照明管理面临的问题,促进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的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