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标后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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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国家计委计标(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川建发(2006)11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1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舟政办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优化营商环境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效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域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坚持“互联网+招投标”的理念,做到交易内容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管理制度统一。
住建、交通、水利、港航等部门系统要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统一、开评标办法统一的要求,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标准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五条由市属行政监督部门(市属经济功能区)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由各县(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9•【文号】财预[2009]403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财预[2009]4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XXX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收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收集]](https://img.taocdn.com/s3/m/e0ac63ca6edb6f1afe001f73.png)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d管理办法财政部建造部关于印发《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告诉财建[2004]369号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心处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建造厅(委、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为了保护建造商场次序,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咱们制定了《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保护建造商场正常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造工程的发承揽合同价款进行约好和依据合同约好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展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处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从合法、相等、诚信的准则,并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好与调整第六条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则时刻内,依据投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揽人(以下简称“发、承揽人”)缔结书面合同约定。
非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好。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好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动。
第七条发包人、承揽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好:(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付出时限及抵扣办法;(二)工程进展款的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产生改动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办法、时限要求及金额付出办法;(四)产生工程价款胶葛的处理办法;(五)约好承当危险的规模及起伏以及超出约好规模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办法及时限;(八)安全办法和意外损伤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早或延迟的奖惩办法;(十)与实施合同、付出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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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标后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要求,增强项目管控能力,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推进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提高项目成本管理与资金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决定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标后预算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标后预算界定
标后预算是指建设项目中标(承接)后,根据合同约定及已有计价依据,预计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应工程量可从发包人获得的收入。
二、编制范围
集团公司全资与控股的建筑安装企业XX年XX月XX日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要求编制标后预算。
三、编制时限
(一)具备完整施工图纸的项目,标后预算编制完成时限要求如下:
编制时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算。
为满足项目管控要
求,合同造价较大的项目,要集中力量按照施工先后顺序分段编制标后预算,施工前要完成相应部分的标后预算,作为相应施工部分成本管控的依据。
(二)具备部分施工图纸的项目,应根据施工图纸部分大概造价,按照具备完整施工图纸项目的编制时限要求编制完成此部分施工图的预算。
(三)没有施工图纸的项目,如EPC项目和具有总包框架施工中标清单的大型房企项目,应根据类似工程或造价指标对人、材、机、专业工程分包、措施费、间接费用等各项成本费用进行估算,于项目开工后30天内编制完成标后预算。
待项目具备施工图纸后,要根据施工图纸部分的大概造价,按照具备完整施工图纸项目的编制时限要求修正标后预算。
EPC项目应遵循以设计为重点的造价控制原则,项目设计过程中要加强与设计方、业主协商,严格按合同价(设计概算)来控制施工图设计,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与合同价(设计概算)对比,如超过合同价(设计概算),应及时调整方案及优化设计。
四、编制机构
(一)原则上,2亿元以下项目由分公司预结算部门负责组织编制,2亿元以上项目由子公司预结算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二)分公司负责编制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启动编制工作或超时限未完成编制工作的,由子公司
商务部门收回负责组织编制。
(三)子公司编制力量不足时,可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编制。
五、编制费用
(一)为激发造价人员积极性,确保标后预算及时编制,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按一定标准向项目收取编制费用。
(二)编制费用收取标准由子公司参考市场预算编制费用制定。
(三)编制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列入项目成本。
六、编制质量
(一)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标后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编制依据和要求,实事求是编制标后预算。
子公司要加强标后预算编制指导与评审,确保编制质量。
(二)标后预算必须经过子公司预结算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标后预算以录入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准,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依据。
(三)因标后预算编制质量问题和评审把关不严,误导成本管理与资金管理工作,造成项目虚增成本、恶意套现,导致公司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成果运用
各建筑安装企业要充分利用标后预算成果,加强项目成本管控,为资金支付提供依据。
(一)根据标后预算、各地市人工、材料、机械设备
市场情况和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等条件,确定项目部责任成本,划定人、材、机、专业分包、措施费、间接费等各项成本费用控制上限,作为分供方采购与合同签订的依据。
(二)通过标后预算与责任成本对比,预测项目盈利点、亏损点、风险点,为项目策划、挖掘项目开源节流潜力提供依据。
(三)根据标后预算与形象进度审核内部施工产值报量,防止通过超报产值恶意套现。
(四)根据标后预算与责任成本控制分供方合同价,过程中加强人、材、机、专业分包等分供方的月清月结工作,确保分供方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
严格审查分供方支付款项的合理性,防止通过各项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调价申请经业主同意后,标后预算可作相应调整,由子公司审批后实施。
集团公司商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采购管理部、资金管理部负责督促指导子公司对口部门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集团公司之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