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合集下载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使我校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实现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学生创新需求,激活学生创新潜质,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创造,鼓励和支持不同兴趣、特长、禀赋、潜力的研究生全面而又个性地协调发展。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测评范围华北电力大学在校正式注册且学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

提前攻博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回原硕士所在班参加测评。

三、组织实施1.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2.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小组一般由班主任、党支部书记、班长、研究生代表等5-7人左右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结果上报所在院系。

3.院系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院系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成员由院系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的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对本院系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综合测评积分构成要素综合测评积分由政治思想表现【A 】、课程(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B 】、科研与创新能力【C 】、社会工作加分【D 】、拓展素质加分【E 】五部分要素构成,针对不同学习阶段的要求设置相应权重,并根据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和奖学金评定观测点各有侧重,分为综合测评积分T 和学业测评积分XY T ,构成要素各有侧重。

原则性要求如下:(一)博士研究生1. 对于课程阶段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与创新能力考察并重。

综合测评积分E D C B A T ++++=45.045.01.0学业测评积分C B A T XY 45.045.01.0++=2. 对于论文阶段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与创新能力。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全日制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全日制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全日制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教育学部实际情况,坚持研究型学部的学术发展导向,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提高,依据《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校〔2013〕348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西校〔2014〕583号)和《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校〔2014〕584号)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教育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综合测评。

第三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优评奖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研究生综合测评组织机构和原则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由教育学部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

第五条研究生各专业班级成立学生测评小组,由专业班、团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5-7人组成,各专业班级学生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中旬原则上以专业班为单位集中进行。

综合测评成绩缺失者不能参评奖学金或评选优秀。

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切实做好测评工作。

第三章研究生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第八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课程成绩、学术创新成果和社会实践四部分组成,其中德育占15%,课程成绩占20%,学术创新成果占50%,社会实践占15%。

第九条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品德、法纪表现、文明行为、心理素质。

(一)德育测评内容研究生德育测评由专业班级测评小组依据导师推荐意见和研究生现实表现评分。

各项目除了表现非常优秀外,原则上不得评满分。

(二)惩处减分对德育测评不符合规定者给予扣分,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累积扣分。

大学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大学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XXXX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2021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术追求和理想抱负水平,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的精神,培养更具创造性的研究型和更高级的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学生创新需求,激活学生创新潜质,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创造,鼓励和支持不同兴趣、特长、禀赋、潜力的研究生全面而又个性地协调发展。

第三条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国家奖学金评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程序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综合测评中加减分项目的有效时期均以前一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内为准。

第五条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小组一般由班长、团支部书记、研究生代表等5人左右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院。

第六条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对全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章测评细则第七条测评指标体系:第八条德育模块(一)德育分计算1.德育分= 基本分+ 加减分。

2.德育分基本分为10分,满分为30分。

(二)加分情况1.导师评分由导师填写德育评语表,结合实际评分,满分为5分。

2.任职加分(1)任职分类一类:校研究生会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研究生团总支;二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助理;三类:校研究生会部长、院研究生会部长、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党员之家主任、班长、团支书;四类: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党支部委员、党员之家副主任、党员之家部长;五类:校研究生会成员、院研究生会成员、党员之家成员、班委、楼层长、寝室长。

研究生综合新测评实施办法

研究生综合新测评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努力造就“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营造有利于研究生成长的激励环境,搭建研究生公平竞争的平台,科学评价和考核研究生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

第三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指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对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学习、科研、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以量化的形式来体现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方法。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定期向全体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公布,作为选任研究生干部、评奖评优、推优入党、推荐就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测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研究生部是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受理研究生关于测评工作的申诉。

第七条研究生管理和培养部门是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研究生大队负责综合素质测评的牵头工作,培养办公室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测评内容的测评结果。

第八条研究生大队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由大队长(政委)任组长,成员由副大队长、副政委和各中队长组成,负责指导、组织、监督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各中队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中队长任组长,成员由区队长和党支部委员等组成,负责本中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研究生的具体表现记录、汇总、公布、说明、上报测评结果。

第三章测评的内容、标准及方法第十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和成绩由基础部分和奖惩部分组成。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办法(修订)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办法(修订)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办法(修订)
综合测评计算公式:学业成绩×30%+科研业绩×50%+学生活动×20%
1、学习成绩:本学年学位课程以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的成绩单为准。

2、科研业绩:A+B+C
A.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C.学术活动积分标准
参加学术活动一次计0.5分(以研究生会记录为准)。

3、学生活动:A+B+C
A.社会工作
1.参加由学校或本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次计3分。

2.从事校内兼职辅导员,助管工作满一年计1分。

3.参加各类校院组织的文体竞赛活动,一次计0.5分。

B.文体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注:1.荣誉称号不包括因各类奖助学金获得的称号;
2.上述获奖是指由学校或学院组织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学会(含分委员会)、学校举办的各类竞赛获奖。

C.担任职务
注: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者按50%计分,同时担任多个职务时,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不断进取,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及其考核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我校研究生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把我校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予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条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应作为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培训、深造、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其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德育测评第五条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德育加分和德育扣分组成。

第六条德育基本分20分,为每位研究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等方面。

第七条德育测评成绩低于10分者,不得参加学校各种奖优的评选。

第八条德育加分由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但每学年总计不超过10分。

(一)突出事迹分突出事迹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2分。

2.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按其较高标准计算。

3.以中央或省级党政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党政及其职能部门、学院的通报表扬为准。

4.其他表扬按学校认定的相应级别计分。

(二) 社会工作分社会工作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1.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5 分。

2.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副主任、部长,年级总班长,《法论》副主编,4.5分。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修订)为了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促进研究生全面协调发展,引导和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和勇于创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则1、研究生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表现的综合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个人评选、毕业生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测评。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回原硕士所在班级参加测评。

2、研究生综合测评以院系为单位,根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原则上在一级学科专业范围内分类别、分专业、分年级组织测评。

3、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

同时,对于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专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研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表现考察并重,;2.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表现,。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课程成绩,适当兼顾科研表现,;1)对于培养方案无课程安排的专业,重点考察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2)对于培养方案有课程安排的专业,兼顾课程成绩,。

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积分由基本分、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加分、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和惩罚减分等四个部分组成。

1、基本分基本分满分为50分,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评分。

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精神和科研潜力,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工作或专业实践的实际表现。

具体评分办法由院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加分科研创新成果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知识产权以及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的成绩。

具体加分细则由院系自行制定,原则上以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最高30分为基准,合理制定各类科技成果加分的标准。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总则第一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数学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功课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

功课学习成绩测评F1(满分70分)第三条 参评课程选择:1、硕士一年级、直博一年级:在上一学年所修专业课程中自选15学分的课程(若不能恰好为15学分,允许16、17学分)进行加权平均,否则对于不够15学分的情况,如果有导师签字说明是按导师规定修课,则不乘以系数,否则按如下规定计算:修课情况 成绩F1计算方法15-17学分 百分制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0.712-14学分 百分制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0.9×0.79-11学分 百分制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0.7×0.76-8学分 百分制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0.6×0.73-5学分 百分制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0.5×0.7本科时所修课程带入研究生阶段的成绩可以进行计算。

2、硕士二年级、直博二年级:选择成绩最好的两门专业课程,其百分制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再乘以0.7即为功课学习成绩测评分数F1,如果不够两门课,则从一年级所修课程中选择去年未参加成绩计算的课程来补足两门课进行计算。

3、其他年级研究生不再计算此项功课学习成绩。

4、选修外系的课程,需要导师签字证明该课程的专业性质,方能进行成绩计算。

第四条 本学年若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或专业课程不及格,则视为该生的功课学习成绩总评不合格。

(满分20分)基本素质测评F2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文明行为、实践活动四个方面。

第六条 上述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一、 思想政治表现1.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做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事;2.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3.维护民族团结,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6月24日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学术科研水平,鼓励广大研究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敢于实践,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评价,学术型研究生更加注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加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类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评定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综合测评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实施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的主体,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学工办主任、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对全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研工部。

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专业人数少的可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年上学期进行。

当年入学的新生不参加该学年的综合测评,二、三年级研究生综合测评按上一学年的表现进行评定。

每个班成立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及3名非班委同学代表组成(多专业组成的班级应考虑各专业代表),班长任组长,按照测评条例,在同学申报基础上进行审核,对本班所有同学进行测评并排出名次(多专业组成的班级按专业排名)。

第八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测评细则第九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指标体系由德育、智育和素质拓展三个模块组成。

各学院须根据学院专业特点,分年级、分专业(或班级)采取不同权重进行评审。

具体参考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1 各类考核项目参照权重(计量单位:%)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其权重系数可有所侧重。

培养单位可对以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德育模块(一)德育分德育基本分为50分,取得荣誉、任职考核称职等予以加分,违反校规校纪予以减分。

德育分按以下公式折算:德育分=德育分×30 研究生德育分最大值(二)加分情况1. 荣誉加分先进事迹受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校级最美寝室等荣誉称号(此类不含优秀研究生等综合性荣誉称号),按以下标准加分。

校级文明寝室成员加5分,3人以上集体表彰(最美寝室、文明寝室除外)减半加分,一学年内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取最高分。

表2 荣誉加分参照标准2.学生工作加分研究生参加学生工作,考核称职(含)以上的给予一定加分,考核不称职不加分。

任职分类:A类: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等;B类: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校社团负责人,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等;C类:校社团部门负责人,院研究生分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班委(专业负责人),党团支部书记、委员,公寓管理助理等;D类:校研究生会干事,院研究生会干事,社团干事,寝室长等。

任职加分:表3 任职加分参照标准说明:(1)担任多个职务者,不同类别最高职务加满分,同一类别就高加满分,第二个职务减半加分,第三个及以上职务不加分。

(2)任职半年得分按50%计算,任职不足半年不予计分。

(3)任职考核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得高于30%。

(4)荣誉称号和任职加分如因同一事由加分取最高分值计,不累计(如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与其任职加分不累计)。

(三)减分情况表4 减分参照标准说明:(1)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德育分为0分。

(2)同一事由导致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等按减分最大值计算。

第十一条智育模块(一)智育分1.二年级研究生智育分=一年级成绩分(满分50分)+一年级科研总分(满分10分)2.三年级研究生智育分=二年级成绩分(满分10分)+二年级科研分(满分50分)(二)成绩分:成绩分为研究生在测评学年内所修课程的成绩加权平均分,分数由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成绩分按以下公式折算:一年级成绩分=成绩分×50 研究生成绩分的最大值二年级成绩分= 成绩分×10研究生成绩分的最大值说明:二年级未开设课程的,成绩分可按一年级期间成绩计。

(三)科研分科研分=科研项目分+科研成果分+学科竞赛分,科研分按以下公式折算:一年级科研分=科研分×10 研究生科研分的最大值二年级科研分=科研分×50 研究生科研分的最大值1. 科研项目表5 科研项目计分参照标准说明:(1)由学生主持的科研项目方可按以上标准加分,项目立项和按期完成结题时各加相应分值的50%计算。

(2)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立项,以最高级别的立项对应加分。

(3)主持人加满分,成员减半加分。

(4)各种校级以上课题、项目参加申报虽未获得立项,申报负责人仍可以加1分;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院级课题指导老师可加2分,如果该课题被校级课题立项,可以追加1分。

2. 科研成果表6 科研成果计分参照标准说明:(1)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的《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为准。

(2)论文署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浙江师范大学。

(3)论文收录以法定机构公布为准,同一篇论文被多种检索系统同时收录、或发表后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重复转摘的,按就高原则计分,不累加,按1篇计分。

(4)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3000字以上的按权威论文计分,3000字以下的每少1000字计分递减20%,不足1000字的按论点摘编计分。

(5)同一篇文章分上下篇发在同一刊物两期上的,按1篇计分。

(6)在同一刊物中、英文版上发表同一篇文章的,按120%计分。

(7)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作品按该期刊级别计分。

(8)多篇论文或多幅艺术作品在同期刊物上发表的以1篇论文计分(二级期刊以下)。

(9)同一年度在三级及以下同一期刊发表多篇论文,至多按2篇计。

(10)学术著作等级由个人提出申请,著作类别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定。

(11)同一个书号丛书以一本著作计分,不同书号的丛书可以单本书计分。

(12)科研分计算过程中,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则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加该类别满分;若第一作者不为导师,则第二作者得分按50%计算;若第一、第二作者均为导师(经学校、学院认定的),则第三作者得分按50%计算;其他情况下第三作者及以后均不加分。

(13)同一科研成果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时已使用的,不能在第二学年的综合测评中使用。

(14)所有科研成果以提交刊物原件为准,录用通知书不予加分。

(毕业班可允许不适用)(15)学术会议级别认定根据主办单位级别和实际情况确定,收入论文集与主报告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学科竞赛包括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竞赛、职业规划大赛等学科竞赛、师范技能比赛、专业技能竞赛、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如大学生运动会)等,具体加分标准参见下表:表7 学科竞赛获奖加分参照标准说明:(1)对于排名有先后的赛事须经学校、学院认定,无排序的均按上述加分标准计分,有排序的对于主持人(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按上述加分,其他成员减半加分。

(2)对于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性比赛,学院可参照此标准自行制定加分细则。

(非专业性质的比赛不计在此类)第十二条素质拓展模块(一)素质拓展分素质拓展分=社会实践分+综合性比赛分,素质拓展基本分30分,按以下公式折算:素质拓展分=素质拓展分×10 研究生素质拓展分最大值(二)加分情况1.社会实践说明:(1)学年内同类项目不重复计分。

(2)志愿服务参照此项计分,参加院级志愿者服务活动每次计1分。

(3)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加分累计不超过3次。

(4)参加校级立项的社会实践加基本分1分(获得先进团队负责人、先进个人等荣誉就高加分,不加基本分)。

2. 综合性比赛除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及专业性文体比赛以外的赛事,如运动会、篮球联赛、乒乓球联赛、演讲、征文及知识竞赛等综合性(非专业)比赛,加分可参照表7,基本参赛分0.5分,团体获奖项目成员加分减半。

参赛与取得名次无故缺席比赛,造成不良后果减3分/次。

参与院级研究生会举办的活动每次计0.5分,系列活动(即含3次以上活动)参与3次以上加1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各项计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院认定后方可加分。

第十四条其他加分事项(如院级各类科研立项或荣誉等)在参考此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学院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综合测评细则(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可酌情调整各部分权重、计分项目及计分标准),报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