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天津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天津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 总则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的基础。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建设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般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

7 其他相关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表中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序号│项目名称│

>

├────┼────────────────────────────┤

│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2 │夜间施工│

├────┼────────────────────────────┤

│ 3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4 │二次搬运│

@

├────┼────────────────────────────┤

│ 5 │冬雨季施工│

├────┼────────────────────────────┤

│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 7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 8 │脚手架│

├────┼────────────────────────────┤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10 │施工排水、降水│

├────┼────────────────────────────┤

│ 11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价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以“项”为单位计价,价格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造价信息参考(以下简称“造价信息”),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参照市场价格;

9 其他相关资料。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预算基价的基础上计算出其组成子目的合价,汇总后折算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 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可参考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材料暂估价的应按其价格计算。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

1 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指数或中准价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指数或不含税中准价计算

不含税材料中准价=含税材料中准价÷(1+税率或征收率)

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台班价

格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不含税台班价格计算

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含税机械台班价格×

4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计算;

5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元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元计算;

6 利润按照人工单价的24%计算;

7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增值税税率为11%。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价格、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

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或造价信息;

9 其他相关资料。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参照本办法条的规定计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

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单价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条的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有关内容应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4 施工图预算计价

一般规定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

1 本办法;

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

3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8 其他相关资料。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

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项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条和条的规定计价。

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

1 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参照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

3 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

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

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利润

%

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

|

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用说明

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

2 人工工日价格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

3 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的价格确定,附录中未包括的可参照市场价格。

4 施工机械台班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价格或本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中的价格确定。

5 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

&

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C的统一格式编制。

编制说明包括的内容

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价格采集的年、月)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

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有关内容按工程项目填写。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工程计量

一般规定

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计量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办法第节的规定计量。

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

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以验证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

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办法第节的规定计算。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有效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部位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6 工程价款调整

一般规定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价格风险;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法律法规变化

<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造价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依据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计算。

2 单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办法第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总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内容,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收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所替代的工作中时,承包人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

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办法第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工程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条、第条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如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工程价款。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如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出现本办法第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措施项目费应相应调增或调减。

价格风险

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合同中未约定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物价异常变化对工程价款造成的影响,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时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工程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误期赔偿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

支付误期赔偿费。

·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暂列金额

工程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发包人按照本办法第节至第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7 竣工结算

:

竣工结算编制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办法;

2 施工合同;

\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招投标文件;

8 其他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格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

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

8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或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9 术语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

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相关条件,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价款调整

在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六年

【建筑工程类】天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天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文件、照片、录像带及所载信息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建设工程中其他专业类工程按各有关规定执行。 1.0.3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经批准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有多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只有一个单项工程。 2.0.2建筑工程(buildingproject)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单项工程(singleproject)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2.0.4单位工程(unitproject) 具有单独设计,可以独立施工,但完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2.0.5市政公用工程(municipalproject)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用基础建设项目和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维护和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6管线工程(pipelinesandcablesproject)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架空线路、地下管道、线路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2.0.7竣工测量(finalsurveying) 工程竣工后,为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对实际完成的各项工程进行的一次全面量测的作业。对管线工程主要指检查其主点、检查井位置以及附属构筑物施工后的实际平面位置和高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测量工作,包括调查核实其种类、走向、规格、材质和建设年月等,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编绘管线竣工图。2.0.8建设工程文件(constructionproject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以简称为工程文件。 2.0.9工程准备阶段文件(seedtimedocumentofaconstruction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10监理文件(projectmanagement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11施工文件(constructingdocument)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12竣工图(as-builddrawing) 工程竣工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 [文件号:桂建管[2006]61号] 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天津市建筑工程专用表格(汇总).

天津市建筑工程专用表格 建设单位用表 建备表1_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表1_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通知书 建设表2_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建设表3_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书) 建设表4_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书) 建设表5_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建设表6_监理评估报告 建设表7_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用表 2005版新表格津监理A1 工程开工报审表 津监理A1-1 工程开工报告 津监理A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津监理A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津监理A4 分包(供货、试验)单位资格报审表 津监理A5 工程复工报审表 津监理A6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申请表 津监理A7 ()报验申请表 津监理A8 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 津监理A9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申请表 津监理A10 施工设施(机具、措施用材料)备案表津监理A1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津监理A1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 津监理A13 费用索赔申请表

津监理A14 监理通知回复单 津监理B1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通知书 津监理B2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调整)通知书 津监理B3 监理通知单 津监理B4 工程暂停令 津监理B5 工程变更通知单 津监理B6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津监理B6-1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目录 津监理B6-2 工程竣工预验收小组成员及其分工表 津监理B6-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津监理B6-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 津监理B6-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津监理B6-6 工程竣工预验收整改意见书 津监理B6-7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记录津监理B7 现场证物照片 津监理C1 监理工作联系单 津监理C2 工程变更报审表 津监理C3 会议纪要 津监理F 监理日记 津监理G1 监理月报 2004版新表格 津监A1_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津监A2_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津监A3_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津监A4_()报验申请表 津监A4-1_砼开盘申请表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 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修改版解析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天津市静海县旭华道冠华家园南 工程内容: 本工程共3幢,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2147.9㎡,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1436.64㎡,食堂框架2层面积645.44㎡,三幢总面积4229.98㎡。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为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招标规模为三幢总面积4229.98平方米,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2147.9㎡,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1436.64㎡,食堂框架2层面积645.44㎡,投资约1200万元,具体详见建设单位所发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8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质量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仟壹佰玖拾万零陆仟贰佰玖拾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北流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张兆亭

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一) 第二章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 第一节工程计价方法 分数:4分左右 考点:工程计价的基本程序、工程定额的分类 题型:2单1多 知识点1: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的区别与联系 一、工程计价基本原理 工程计价的基本原理就在于项目的分解与组合。 工程计价的基本原理用公式表示: 分部分项工程费=∑[基本构造单元工程量(定额项目或清单项目)×相应单价] 工程造价的计价可分为工程计量和工程计价两个环节。 1.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的划分和工程量的计算。 2.工程计价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单价的确定和总价的计算。单价有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之分。 应用分析 【2013年真题】下列关于工程计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工程计价包含计算工程量和套定额两个环节

B.建筑安装工程费=∑基本构造单元工程量×相应单价 C.工程计价包括工程单价的确定和总价的计算 D.工程计价中的工程单价仅指综合单价 【答案】C 二、工程计价标准和依据 计价活动的相关规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定额主要用于在项目建设前期各阶段对于建设投资的预测和估计,在工程建设交易阶段,工程定额通常只能作为建设产品价格形成的辅助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主要适用于合同价格形成以及后续的合同价格管理阶段。 知识点2:工程概预算编制的程序 三、工程计价基本程序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 国家以假定的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制定统一的预算和概算定额。然后按概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概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经汇总后即为工程概、预算价值。 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工程人材机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单项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程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来源: 正方软件 发表: 2009-05-07 阅读: 277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330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

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元月1 日起施行。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3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237号颁发的《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1995] 监字第318号颁发的《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停止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8-05-05 09: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筑工程定额章节说明)精编版

总说明 一、《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建筑定额”,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定额,并结合近几年我省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情况,及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二、本建筑定额包括: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工程;钢木结构运输、安装工程;脚手架、建筑物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构筑物工程;防腐工程等内容。 三、本建筑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建筑定额的作用: 1.是编审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2.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3.是工程成本评审,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建筑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当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建筑定额中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 1.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逐一列出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表示。 3.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以“m3”表示,设计

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法律规定的程序 1、根据《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部1999第71号令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向工程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

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

上篇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 第一章绪论 一、填空题 1.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即是人们使用各种施工机具对各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建造和安装,使之称为的过程。其中包括和的更新、、和。 2.基本建设一般有五部分内容:即;;; ;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3.基本建设按建设项目建设的性质不同可分为、、、、。 4.基本建设以计划年度为单位,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不同可分为、、和。 5.基本建设按建设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和。6.按建筑产品对象划分可分为工程、工程和工程。 7.建筑产品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和。8.建筑工程成本项目由、、、、、及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9.建筑产品定价的基本原理是将最基本的工程作为假定产品计算出单位工程估价。10.基本建设预算根据编制顺序可分为、、修正概算、、施工预算、和。 11.按照单项工程的构成,可以分为工程和工程两类。 12.工程结算一般有、、等方式。 二、单项选择题 1.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A.单位工程B.单项工程C.分部工程D.分项工程 2.是竣工后一般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但具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A.单位工程B.单项工程C.分部工程D.分项工程 3.建筑产品定价的基本原理是将最基本的作为假定产品计算出单位工程估价A.单位工程B.子项工程C.分部工程D.分项工程 三、判断题 1.一个厂房的电气照明工程属于单项工程。() 2.房屋的门窗工程属于分部工程。() 3.工程结算是指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编制的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实际支付的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4.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 5.按照单项工程的构成,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及安装工程两类。() 第二章建设工程定额与计价规范 一、填空题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修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10.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 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天津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名录[1]

企业名称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第三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宝坻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津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天津市宁发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龙祥建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静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天津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天津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渤海石油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建筑公司) 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港区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金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北建设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金宝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天津市靖凯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安装装饰公司 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汉沽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海晶建设发展总公司 天津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重光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开发区建设集团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新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塘沽区渤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市塘沽区渤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胜宝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胜科(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 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京工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送变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石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滨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