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补充: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a、聘请家庭保姆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在公司上班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雇员有无报酬;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浅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

浅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作者:尚冬梅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劳动关系从传统雇佣关系中脱离出来,因此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
本文就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理论上的界定、司法界定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实务问题,旨在为关注这一领域的人士提供一些可行性较高的参考意见,提升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认识与理解能力。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司法界定;纠纷解决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7-02作者简介:尚冬梅(1968-),女,山西朔州人,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法律援助中心,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动雇佣关系。
在司法范畴中,若想正确使用劳动法就必须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明确的判定。
明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意义,了解违反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二者应该如何进行界定,对实务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相关领域劳动雇佣双方需要了解的重点问题。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理论界定通常情况下,对劳动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之间的界定,目前国内法律体系当中的学界通论为关系之中涉及双方的从属性质。
以人格的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将二者进行不同的界定划分。
其中人格从属性是指当被雇佣方为雇主提供劳动契约规定的服务,同时雇主按照契约所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与支付量等对被雇佣方所提供了服务提供相应的报酬。
经济从属关系只劳动者在资力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必须依托于雇主所提供了劳动报酬维持生计,或是寻求更多金钱等方面的收益,以累积更多的资金和财富。
理论上来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一种相互包容的关系,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611条明确规定了雇佣关系为约定服务的劳务者按照契约关系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但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雇佣关系还未能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1]。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词,然而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性,即⼀⽅只能是劳动者个⼈,另⼀⽅只能是⽤⼈单位,⽽且劳动者和⽤⼈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资格的要求。
⽽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适⽤不同的法律。
因劳动关系⽽发⽣的争议,适⽤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当事⼈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纠纷,主要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再次、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政⾪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服从⽤⼈单位的情形下进⾏劳动;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配,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其⼈⾝的依附程度也没有前者强烈,劳动者在实际⼯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的⼀⾯。
最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愿望。
⽤⼈单位享有劳动⼒⽀配权,劳动者在为⽤⼈单位服务的同时,⼀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临时性,劳动者可⾝兼数职。
案例【案情】2011年8⽉26⽇邵-⽟到陈-娟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区**路110号的扬州沐浴村从事保洁⼯作,约定⼯资每个⽉1500元。
2011年12⽉15⽇该发11⽉份⼯资时,因经营出现问题,陈-娟⽆法及时⽀付⼯⼈⼯资,并于12⽉19⽇突然宣布停⽌营业。
洗浴中⼼停业后,邵-⽟等⼗⼏个农民⼯先后求助于多个部门,但⼯资的事始终没有解决,2012年1⽉4⽇,邵-⽟等11⼈经⼈介绍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受理后,当事⼈向援助律师提供了陈-娟与胡-越于2011年5⽉20⽇签订的《租赁协议》、由胡-越、⽜-旺签字的《扬州沐浴村陈-娟投资明细》,以及扬州沐浴村会计潘**签名的考勤表和⼯资表。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我们在就职时经常会说起和遇到的词,他们在表面上看似是一个意思,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三者可以各自代表一种就业方式,合规的或不合规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关系种类,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您就职后的福利等问题。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有如下特点: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法律上的区别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判断上,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性质。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制度安排上有所不同,也对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因此,为了明确确定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下面将介绍一些证明劳务关系的方法。
首先,要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可以从合同的签订与约定入手。
劳动关系往往以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依据,而劳务关系则以劳务合同进行约定。
劳务合同一般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承包方提供一定的劳务工作,并由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形式。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可以举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其次,工作内容与方式也是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务关系往往强调承包方提供某项具体工作,如设计、咨询、清洁等,且在工作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相反,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往往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方式和方法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和控制。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应着重强调工作内容与方式上的自主性,以区分于劳动关系。
此外,工资支付与风险承担也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另一个区别。
劳务关系中,承包方的报酬一般以项目完成、服务质量、效果等进行计酬,同时也要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而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一般以工作时间、工作量等直接支付工资,同时承担雇佣员工的风险。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报酬方式和风险承担来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最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判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
劳务关系往往强调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平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益和责任关系应明确,且不存在明显的劳动者受雇于用工单位的情况。
相反,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一般具有对劳动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应着重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与合理约定。
综上所述,要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需要从合同的约定、工作内容与方式、工资支付与风险承担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等方面进行判断。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作者:王志超发布时间:2011-08-23 09:52:0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
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当前社会中,⾃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劳动合同,也有⼀些是属于劳务合同,这⼆者有着⼀定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了,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的法律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之间是否签订书⾯劳务合同,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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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摘要】: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三者看似相差无几,实则不然。
将三者细作比较,会发现它们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实践中无不存在争议及分歧。
通过网罗各种资料以及本人的观点,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加以辨析,我们会发现,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两者实属并列关系,两者可同时并举,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则是种属关系,不可同时并举。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三者的关系结构加以合理构建,一方面,可以方便人们从理论上对三者之间的适用范围加以辨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设置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和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Abstract]: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but seemingly yielding around three or. Will the three, will find them compare close are connected with each other, the concept of slightly differ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legal debate and all differences. Through the various material and the net point, for 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and the concept of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e will find that be identified, labor relations and really parallel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nd both can both Labour relations and the labor relationship, between species relations, is not both.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ructure rationally construct, on one hand, can help people theoretically o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corelation between to distinguish, on the other hand, be helpful for setting up reasonable relationship law system and practice in the proper application.[Keywords]: labor relations employment Labour relations“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三者均为劳动者通过向劳动力使用者出卖劳动力,由劳动力使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
所以广义地说,三者都属于雇用关系。
所以,在西方国家一般用人单位也都称劳动者为雇员。
但在我国,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存在着某些适用法律的不同,在法律实务中,常常被人有意或无意混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混乱直接导致了劳动力提供者的权益或劳动力使用者的权益受损。
首先从三个案例说起。
案例一:杭州某公司承揽湖北太子奶厂房的建筑工程,杭州某公司以劳务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的安装的劳务部份分包给某安装队。
后湖北省黄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该安装队的员工无社会保险为由对杭州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是:该安装队属杭州公司所雇请,所以员工亦应为杭州公司的员工。
杭州公司未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湖北省劳动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在此案例中,黄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达到罚款的目的,故意将劳务关系混淆为劳动关系。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承揽上海某建筑公司的钢结构建筑构件加工业务后,将部份构件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上海某钢结构公司加工制作。
上海某钢结构公司在制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周某五级伤残。
周某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江都法院为达到立案管辖的目的,故意将周某与上海某钢结构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混为雇用关系,然后以杭州公司将加工业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为由要求将杭州公司列为被告。
该案例中,江都法院为达到管辖目的而故意将劳动关系混淆为雇用关系。
案例三:被诉人系广州地区某晚报的发行公司,负责销售和投递某晚报及其系列报刊、某晚报出版社版图书。
申诉人于1997年11月23日开始在被诉单位担任投递员,从事某晚报的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
被诉人发给申诉人加盖有其公章的《工作证》。
200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就相关工作达成“兼职劳务协议”。
2004年8月28日,申诉人参加了被诉人组织的“公司基层骨干训练营”并经考核认定,申诉人初步掌握了业务开拓、客户服务、员工激励及基层管理的相关技能,被诉人发给申诉人结业证书。
被诉人于2005年3月15日制定有《发行站投递员工作考评制度》,对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发行站投递员在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发行业绩、投递线路横向产品业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评。
申诉人要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自1997年11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97年11月23日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交手续。
被诉人认为,与申诉人曾签有《劳务责任协议书》,其中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企获取某种利益而在某种程度上利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界定不明确而混淆三者之间的关系。
而因关系不明确惹争议的案件也同样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明确并界定三者之间的关系。
那么如何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三者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界定。
本文仅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将三者予以界定,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获得报酬而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 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可知,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系属于同一法律概念。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
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第110条的规定。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
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
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
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
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
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
(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
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
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
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
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
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