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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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一、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为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即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严禁由政府偿还,债务偿还时需遵循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

二、政府债务划分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因此,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按专项债券是否明确用途,专项债券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未明确用途,用于调节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明确用途对应到项目或其他非标准化品种,通过项目自身产生收入自平衡的专项债)。

2017年以来,我国试点专项债,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目前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包括但不限于土储、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和高校债等。

按债券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新增、置换和再融资债券三类,其中,仅新增债券能为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

三、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及偿还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其本金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不可。

若执行中某专项债务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四、举债规模根据《关于对地方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并将债务限额划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债务总限额的确定系由国务院确定,全国人大批准,如需调整新增,需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13日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财预[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基本原则——坚持疏堵结合。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

——坚持协同配合。

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高校专项债券发行探究及对策建议

高校专项债券发行探究及对策建议

高校专项债券发行探究及对策建议高校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办学环境过程中,开始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而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发行高校专项债券,这能为高校缓解资金难题提供新方向、新思路,而且高校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无论是成本还是风险都相对较低,目前被各大高校广为认可。

不过在高校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发行规模、信息披露、规范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因此,高校应当结合自身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优化债券发行管理的对策。

一、高校专项债券的内涵我国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用于特定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券,主要包括普通专项债和高校专项债。

高校专项债券归纳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范畴,并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与一般的债券相比而言,高校债券未被计入政府财政赤字之中,因此,其便具有更高灵活性[1]。

高校基建以及各类教学设备和仪器配置中,高校专项债券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资金筹集,可有效减轻高校资金压力。

根据对各省份高校专项债券发行信息的梳理,可以发现(以省级高校为例),高校专项债券的发行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各高校根据自己的项目投资计划,综合考虑项目的利润和融资的收支平衡等因素,对未来一年的高校专项债券的资金需要进行合理的测算和建议,并准备好项目的实施计划,向教育厅提交。

第二,教育厅对各校专项债申请情况进行总结和审核,以高校建设发展规划、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投入为依据,并结合项目的收益和融资平衡等要素,对未来一年省高校专项债券的资金需要进行测算,并提交给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标准,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甄选程序的特定要求包括:要求为公共院校,以省级重点院校为准,并得到教育厅和发改委的批准;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来源不少于20%;项目融资简单,无违规增债现象,对债券审批及发行的时间周期进行全面考量,要与项目资金需求相匹配,特定的项目,其需求可能会有所变化。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方案》(x 〔x〕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工委、管委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我区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

因区公益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园区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青政[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利用政府债务,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教育等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由于历史、体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一些地方存在利用贷款积极性不高、地区间债务负担不平衡、贷款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袱较重,债务风险逐步显现,管理工作滞后。

为促进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行为,防范政府债务危机,确保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一)政府债务是指以政府信誉为基础筹借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利用政府信用筹措资金是弥补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是当前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大利用政府债务工作的力度。

充分认识到合理举借政府债务、加强债务管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事业和公共产品支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对外联系的重要途径。

公立高校专项债券融资模式浅析

公立高校专项债券融资模式浅析

公立高校专项债券融资模式浅析作者:贾利霞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9期大多数公立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学宿费等,这些资金供给量仅仅维持学校日常运转,远远不能满足当前高校跨越式高速发展阶段所需的资金需求。

各高校亟需多渠道筹资,然而政策不允许银行借款方式,社会资金捐赠对大多数高校都是杯水车薪,于是周期长、利率低的政府专项债券日渐成为大多数高校积极争取的融资方式。

本文在梳理政府专项债券相关政策、发行现状基础上,以基建C项目为例对专项债券融资流程及项目融资平衡进行测算,为其他高校申请专项债券提供借鉴。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称是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高校专项债券就属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下的项目收益专项债中一个创新细分品种,用以满足全国高等院校日益增长的扩张需求与基本建设的融资需求。

一、高校专项债券筹资的现实必要性2017年,教育部发布教研函〔2017〕2号文,正式确认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2019年国家启动与“双一流”并行的第一轮“双高计划”建设。

同年,教育部发布通知,决定启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

各高校均进入了跨越式高速发展阶段,不仅需要校园规模扩大、基础建设增多,智能化教学设施、软件也亟需更新采购。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政府不断减税降费,财政预算紧张,依靠现有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仅仅能维持学校日常运转,不能满足高校大型基本建设需要。

高校基本建设融资来源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随着《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不断强化,地方公立高校债务筹资只能通过政府债券或者PPP 融资模式。

鉴于高校的性质和PPP模式过程复杂,教育类PPP项目实施较少,政府专项债券的筹资模式更适合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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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
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
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
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
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
管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
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
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

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
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
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既要开好“前门”,
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发
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支持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
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
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
(一)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要充分体现立足财力
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超越财力
实际将上级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过多留用本级或下达下级,实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
债务限额与其偿债能力相匹配。

(二)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自收
到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的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起,尽快提请完成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的
法定审批程序,原则上于1个月之内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尽量提前下达。

(三)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的同时,鼓励各地区按照《财
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
89号)规定,积极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结合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专项收入情况,合理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以下
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
(四)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
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
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引导各地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地方政府债务
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要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提高
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五)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期
限、用途等信息。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机制,发行一般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
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
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发行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
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
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还应当披露债券投向的公益性项目概况、投资
规模及分年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以及由第
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三、及时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六)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度。各地应当尽早启动置换债券发行,确保在国务
院明确的期限内完成全部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
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
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涉及按规定核减(销)存量政府债务的,应当有可验证的合法书面凭据。涉及工程款结
算延期的,可以根据工程完成进度协商置换一部分对应的存量政府债务,后续工程建设通过
财政预算资金或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等统筹支持。

(七)强化置换债券资金管理。各地要督促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对照《财政部关
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核查情况整改工作的函》(财预函〔2017〕31号)各项整
改要求,规范使用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债券资金要严格用于偿还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
年末存量政府债务,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四、着力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
(八)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用,动态
监测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并向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报告,提请建立风险评估和预
警结果对高风险地区的约束机制,督促高风险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风险,研究制定对
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约束性措施。

(九)发挥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规定,督促相关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
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
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五、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
(十)加快实现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与项目严格对应。坚持以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为导向,
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严格遵循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法律
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必须一律与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应,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信息披
露时均要将债券资金安排明确到具体项目;债券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披露的项目信息执行,
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在严格将专项债券
发行与项目一一对应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偿债责任相匹配,以及
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继续推进发行土地储备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合理扩大专
项债券使用范围,鼓励地方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要求,创新和丰富债券品种,按照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
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
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各地利用上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未使用限额的部分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应
当按照财预〔2017〕89号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报财政部
备案后实施。

(十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机制。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促进政府债券资
金集约使用有机结合,既要根据公益性项目建设进展合理确定发债规模和期限,又要结合实
际情况灵活创新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机制。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时可以约定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年偿还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偿
还条款,避免偿债资金闲置,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十三)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稳妥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地方
政府债券,积极探索在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政府债券,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定价机制,各地要自觉增强市场化意识,严禁采取非市场化手段干
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充分发挥市场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地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准备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债
券管理专业化程度。

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债务调研、核查和检查,发现
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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