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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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铁政办发 [2020]31 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 日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房和原公租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并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室内装修标准进行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住房应严格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可根据不同行政区域公租房供需情况适当组织本市公租房的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使用效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整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同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

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

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摘要:对于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中央层面上仅仅存在于两个部门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中,而其他的则大量毫无规律的散见于纷繁复杂的地方政府规章里。

综合分析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退出机制上相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事后性的,操作性比较差,没有形成基本的退出机制体系,难以解决问题。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希望通过改进动态管理、构建配套措施、提高立法等级和建立信息平台的办法来完善廉租房退出机制。

关键词: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一、引言“居者有其屋”在中国人的心中一直是生活上的基本追求,而在现今社会分化非常严重的现状下,有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实现这一愿望,政府推行的廉租房制度,是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所谓廉租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改善物理通过市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只租不售,只向城市特困人群征收象征性的房租。

廉租房确实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他的制度缺陷也导致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廉租房的腾退问题。

众所周知,廉租房修建的目的是为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而该群体的数量比较庞大,所以政府只能优先照顾相对更加困难的人群。

因此廉租房其租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旦住户随着经济能力的好转,就不能再继续租住廉租房。

可是,我国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一些住户没有及时腾退住房。

据统计,2011年杭州的廉租房住户中,有16.5%是不符合条件的。

而杭州注销了1703户廉租房资格,在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有不少廉租房住户是没有租住资格的。

这一部分人影响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廉租房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它构建的初衷,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的行为危害是巨大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探讨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发挥保障房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规范全县保障房管理运营,确保保障房分配、使用等环节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国家和省市保障房管理分配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清退由于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变化不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对象,清退长期空置、转租(转借)对象,做到精准配租。

二、组织领导为做好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计东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对象已分配并入住保障房的家庭。

四、整治内容和实施步骤专项整治从2023年4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此后转入常态化。

(一)配租对象家庭信息采集。

进行入户走访调查,采集配租对象家庭人口、户籍、住房、财政供养、人均收入、车辆信息等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转租(转借)行为、是否长期闲置等。

(4月7日4月30日)(二)配租对象家庭信息核实。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配合完成;户籍信息由县公安局配合完成;车辆信息由县交警大队配合完成;低保信息由县民政局配合完成;住房情况由县房产交易和物业事务中心完成;其他信息根据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5月4日7月7日)(三)清退标准按下列8类执行:1.转租、转借所承租保障房的;2.承租人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保障房的;3.承租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核、续签合同,违规居住的;4.已购买商品房的;5.改变所承租保障房用途的;6.在保障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房的;8.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承租房屋租金,多次催缴且拒不缴纳的。

(四)清退时限。

根据核查信息对违规租赁保障房管理的住户进行分类整治,并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清退。

(7月10日9月15日)(五)强制清退。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清退的住户,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强制清退。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宁政规字〔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孝感政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营、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孝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国资、民政、物价、公安、税务、工商、审计、监察、城投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负责或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 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 、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三)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政策。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名单及相关电子档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 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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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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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岚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各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证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申报其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的核实情况。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存款账户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资格审查与登记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为户主。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二)户口本、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暂)住证;(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七)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八)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八条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一)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二)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第十九条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二)引进的青年科技人才;(三)危房住户。

第二十条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收购,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复核与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第二十九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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