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关于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车辆停放安全,提高地下车位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地下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地下车位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下车位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下车位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位。
第七条地下车位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下车位的数量、位置、规模应当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相适应;(二)地下车位的设计应当满足车辆停放、通行、安全、消防等要求;(三)地下车位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应当齐全有效;(四)地下车位的入口、出口、疏散通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地下车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下车位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地下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地下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三)受理业主和使用者对地下车位管理问题的投诉、举报;(四)对违反地下车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地下车位租金;(二)负责地下车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保障地下车位的安全、消防、通风、照明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四)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使用与收费第十一条地下车位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满足业主和使用者的需求;(二)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地下车位;(三)合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地下车库属于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之法律浅析

同约定 车库产权 归开发 商所有 ,实践 中 立 的所 有权 ,不随房 屋一并移 转 。主要
对于开 发商 向第 三人 高价 出售 车库 的行 理 由为 :我 国 《 筑 物 区分 所 有 权解 建 为 ,如何保 障业主 的权 益? 释 》第2 条提 到 了 “ 有 部分 ” ,这 就 专 技水平 的提高 ,外 出停 车 已然 成为老 大
结
语
位 ,合 同条 款很 多都是 由开 发商单 方 面 商 的另行 高价 转让行 为 ;当合 同约 定不
住 宅小 区地下 车库 的权利 归属 ,不
制定 ,之所 以在合 同中未约 定或 约定不 明时 ,双方可 以本着第 7条 第1 的立法 仅 是民法理论上 的难点和争议 点 ,也是司 4 款 明 ,并 非 真 正 如 开 发 商 所 说 的 疏 漏 约 精神 ,再 次进行 补充 约定 ,若达 不成 合 法实务界经常引发争论的焦点 。本文 中,
时 ,可 以 同等条 件优先 于该 第三人 而 购 库 在法 律上 拟制 为独立 物 ,然后 通过 不
同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来 实 现 车 库 产 权 的 登 记 。 从 而损 害到业 主利益 。如 何对 开发商 的 买 的 权 利 。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核 心 在 于 “ 行 为进行 限制 以及如 何保 护业 主利益 ,
的立法精 神 。
已经 满 足 。
得 为 单 独 移 转 。 3奖 励 增 设 车 库 ,是 指 .
《 物权 法 》第 7 条 第 1 :建筑 区 4 款
综 上 , 为 了 解 决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的 纠 依 法 律 规 范 规 定 增 设 的 停 车 位 ,具 有 独
划 内 ,规划用 于停 放汽 车 的车位 、车库 纷 , 笔 者 认 为 , 实 践 中 我 们 应 当 推 敲 整 立 产 权 ,可 单 独 移 转 。其 在使 用 权 益 公众 使用 ” 的义 务。笔 者 应 当首 先 满 足 业 主 的需 要 。这 是 一 个 个 法条 的 内涵来裁 判 ,不能 一刀切 。物 上 ,负有 供 “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车位紧张的问题逐渐凸显。
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楼的居民来说,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成为了大家的焦点。
本文将从地下车库的定义、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地下车库是指位于地下的汽车停车场所,与地面上的停车场相对。
地下车库的建设可以缓解地面车位紧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然而,由于地下车库的特殊性质,其归属和利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也就是说,在商品住宅楼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不过,在某些地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已经取消了开发商的垄断,例如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购房时,如果地下车库计入公摊面积,那么业主应该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在地下车库的利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并享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同时,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地下车库也应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士进入,如访客、快递员等。
地下车库的利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的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将车位改作他用。
在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规范停车秩序,防止车辆碰撞、损坏等情况发生。
地下车库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物业管理规定,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挖掘、改建地下车库。
对于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通常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的情况也存在。
在利用地下车库时,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地停车。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本文针对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車位转让和使用管理混乱的现状,浅析了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提出来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标签:商品房;人防车位;所有权随着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日趋提高,城镇居民小车拥有量不断增加,伴随城市地价的不断攀升和国防建设的现实需要,促使城市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日趋科学、合理,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基本上都实行了人车分流,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建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常态配建设施。
转让和使用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导致日常矛盾和纠纷不断,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及小区物业等各方均期待运用法律来解决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
1、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仅仅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在未用法律条文确认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仅以平时和战时为时间界限赋予了投资者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同时限的使用管理权,模糊、淡化了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做出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权威解释。
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转让和使用纠纷的处理和车位业主权益的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群众亟待出台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法律规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2、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法律属性,应当根据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是否为履行法律义务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来确定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因其位置的特殊性,许多专家学者和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将其界定为人民防空工程,认为应依《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来进行管理。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投资者,凡是新建商品房均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这说明地面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配套的首层建筑面积之内的防空地下室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履行的国防义务。
居民小区车位是怎么规定的

居民小区车位是怎么规定的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
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
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业主对车位的需要日益增长。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车位所有权1. 车位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属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公共车位是指由业主共有、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2. 车位归属(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共车位: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车位使用1. 专属车位使用业主享有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售。
在出租或出售时,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公共车位使用(1)优先使用权:业主在公共车位使用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当公共车位不足时,业主有权优先停放自己的车辆。
(2)公平分配:在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公共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分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车位的使用规则。
三、车位管理1. 车位管理主体(1)专属车位:业主自行管理。
(2)公共车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2. 车位管理规则(1)专属车位:业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公共车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车位的管理规则,包括车位使用、收费、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车位收费1. 收费标准(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共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收费方式(1)专属车位: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公共车位:可以采用月租、年租、临时停车等方式。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文档素材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全部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全部权: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同意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全部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局部。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依据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标准治理与使用。
另依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效劳。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依据《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
——建设方按照《X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治理方 202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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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根据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规范管理与使用。
另根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服务。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管理方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