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基本情况介绍
非京籍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非京籍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城市化进程中,共有产权房成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一环。
针对非京籍居民,他们在申请共有产权房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京籍共有产权房申请的条件,并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影响。
共有产权房旨在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然而,由于京籍人口较多,共有产权房的指标分配普遍偏向京籍居民,对于非京籍居民来说,获得共有产权房的机会相对较少。
非京籍共有产权房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合法稳定的居住和就业身份,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纳税记录。
这一条件能够确保申请人在城市中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居住保障,能够承担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和维护费用。
其次,申请人需要符合当地政府关于户籍限制的规定。
由于共有产权房资源的有限性,当地政府通常会对非京籍居民的申请进行限制,例如设置户籍年限要求或者限制购房区域范围。
这一条件能够避免过度集中共有产权房资源,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最后,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入和财产条件。
这一条件能够有效筛选符合共有产权房政策目标群体的申请人,确保共有产权房的发放对象能够真正需要,并能够负担得起房屋的购买和维护费用。
然而,非京籍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的制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政策限制和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非京籍居民面临较大的申请难度。
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滥用申请条件,导致资源浪费和公平性问题。
综上所述,非京籍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旨在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未来,我们希望相关政策能够更加平衡和公正,确保每个有需求的居民都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保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整篇文章的组织方式和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部分应包括每个主要部分的标题和简要描述。
具体如下:"2.正文"部分包括三个要点,分别是:2.1 第一个要点: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非京籍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中的第一个要点。
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6篇

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6篇篇1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甲方(房屋权益人1):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乙方(房屋权益人2):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对共有房屋的产权进行如下约定:一、共有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坐落地址:2. 房屋所有权证号:3. 房屋建筑面积:4. 共有产权份额比例(甲方:乙方):5. 共有方式:按份共有二、共有权益关系确定1. 甲、乙双方共有产权份额的比例为_____%:_____%。
2. 共有房屋不得进行独立转让,任何一方有意出售产权份额时,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3. 共有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由共有双方按照产权份额比例承担。
4. 共有房屋的装修、改建及扩建等大的改造工程需征得双方共同的书面同意。
5. 共有房屋享有权益的取得、变更和放弃等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
6. 若一方有意解除共有关系,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产权份额的变更。
三、共有权益的保证1. 甲、乙双方保证共有房屋产权份额信息的真实性,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2. 甲、乙双方保证共有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不得损坏共有房屋或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3. 甲、乙双方保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变更产权份额比例或擅自处置共有房屋。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篇2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甲方:(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共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书。
房屋产权说明书范本

房屋产权说明书范本
第一章:总则
1.1本说明书旨在详细介绍该房屋的所有权信息和相关规定,供购房人参考和了解。
1.2本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购房人为乙方。
第二章:房屋基本信息
2.1房屋地址:(具体地址)
2.2房屋面积:(平方米)
2.3房屋结构:(如公寓、别墅等)
2.4建筑年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明
3.1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并附上相关章程和法律法规的备案手续。
3.2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将该房屋进行合法的转让、抵押等处置。
3.3本房屋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和单方解约情况,并且不存在其他第三方对房屋所有权的任何索赔。
第四章:房屋使用权及权益
4.1房屋使用权及权益归购房人所有,购房人可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4.2购房人应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确保房屋及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3购房人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
第五章:房屋转让
5.1购房人在完成全部付款及相关手续后,可依法将房屋进行合法的转让。
5.2转让需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等相关权益人资料及时通知甲方,以确保权属的变更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第六章:附则
6.2本说明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在合同封面附注或附件形式加以说明。
6.3本说明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一、情况概述:1981年原居住房屋被洪水淹没,在外务工未分到村委的安置房,后被安置到保管室、1993年保管室拆建,1998年又被安置到安排其居住在婆婆湾98号3单元1—1,1999年4月该住址的所有居民都办理了房产证,唯独我们没有办,当时找了各级部门,都以不知道、不理会、互相推诿来回应,直到现在此房屋只有居住权、无产权。
请各级部门、各位领导为我们做主。
二、户主基本信息介绍:曹继荣,男(出生日期:1939年8月23日),年龄:75岁;于2009年3月9日病故;曹继荣配偶:姓名—廖跃群(出生日期:1950年9月18日),性别:女,年龄:64岁;健在三、房屋产权具体情况说明:1981年发洪水,曹继荣的房屋(地址:南坪乡白鹿村4社)被洪水淹没,时逢曹继荣在外务工,原宅基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生产队拆掉,期间国家拨款赈灾修建安置房(地址:白鹿村4社居民居住房屋),待他回到家时安置房已被分完,让未分到安置房的曹继荣无家可归。
村委就安排他暂时居住在保管室,并承诺以后安排住房。
到了1993年,保管室又要拆建,由于曹继荣又无家可归,找到村委组织,通过协商,有白鹿村4社,白鹿村村委、南坪乡政府共同承诺(协议书附后),待房屋修建好以后就,安排他家中人均35平米左右的房子。
同时将曹继荣安排在原保管室旁搭建的临时公棚。
到了1997年廖跃群与曹继荣结婚,婚后同时居住在临时公棚,白鹿村4社介于曹继荣当时婚后无家可归的具体情况,于1998年安排其居住在婆婆湾98号3单元1—1(房屋面积:117平米),同时还安排一位单身男士(朱成贵)入住此房至今。
1999年白鹿村4社被开发,曹继荣、廖跃群均享受了开发费、基本生活费,共计:14000元,地方政府又以买社保为名先后分两次扣回14000元,用作买社保。
由此足以证明曹继荣、廖跃群是白鹿村4社村民。
其他的当地住户于1999年4月都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唯独曹继荣、廖跃群所居住的房屋未办理,曹继荣为了曾经为了办理房产证,找了各级部门,各部门以不知道、不理会、互相推诿来回应,直到去世前才把社、村、街道写的协议(附后)交给我。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5篇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5篇篇1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甲方(住宅产权持有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
乙方(住宅产权持有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
丙方(住宅产权持有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
鉴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持有上述房屋产权,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遵守并履行。
一、共有标的合同标的为_______房屋(地址: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
二、共有份额1. 甲、乙、丙三方共有该房屋的份额比例如下:甲方持有_______%,乙方持有_______%,丙方持有_______%。
2. 三方应当按照上述份额比例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收益和负担相应的义务。
三、共有管理1. 三方共同负责该房屋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并应当按照份额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
2. 对于房屋的装修、重大改建等事项,需经过三方共同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四、房屋使用1. 三方可以就房屋的使用、租赁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若有一方需要使用该房屋,应提前告知其他两方,并经过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3. 房屋使用期限及方式由三方协商确定,且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五、共有权变更1. 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其整个或部分份额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变更。
2. 若一方有转让份额的意愿,需提前告知其他两方,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共有争议1. 若三方在共有房屋的管理、使用、权益分配等事项上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由双方共同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为最终结果。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产权共有人证明书

房屋产权共有人证明书甲方(共有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共有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名下房产产权共有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产的基本情况:甲方名下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
二、产权共有情况:1. 甲方将该房产的产权共有情况约定为:共有。
2.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愿意与乙方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三、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与该房产产权共有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信息等。
2. 乙方有义务合理使用、维护和保护该房产,按照房产的性能和用途合理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结构和设施。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产被查封、抵押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产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产被查封、抵押等,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同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若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争议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效力。
深圳共有产权房排位规则

深圳共有产权房排位规则一、背景介绍共有产权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和购房人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同购买并共同使用的住房。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近年来面临着日益紧张的住房供需矛盾。
为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政府推出了共有产权房项目,并制定了相应的排位规则。
二、申请条件1.居住年限:申请人需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满5年;2.年龄要求: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无上限;3.家庭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中,须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4.房产情况: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在深圳市内拥有其他住房。
三、排位规则1. 配额分配原则根据深圳市政府确定的配额,将共有产权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配额分配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情况;•家庭住房条件。
2. 综合评分排位深圳市政府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排位,具体评分标准如下:•收入评分:根据申请家庭的月均收入水平,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人口评分: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数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住房评分: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条件,如居住面积、产权情况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3. 排位规则根据综合评分结果,深圳市政府将申请家庭按照排位规则进行排序:•综合评分高者优先;•若综合评分相同,则优先考虑申请人居住年限长者;•若仍然无法区分,则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最终排位。
四、选房和购买流程1.公示阶段:深圳市政府将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并公示共有产权房的相关信息。
2.选房阶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排位顺序依次选择心仪的共有产权房。
3.购买阶段:选房成功的申请家庭需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比例支付购房款项,并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
五、权益保障深圳市政府对共有产权房购买人享有以下权益保障:1.产权保障:共有产权房购买人按照自己出资比例享有相应产权;2.使用权保障:共有产权房购买人享有合理使用该住房的权利;3.财务分配保障:共有产权房购买人按照自己出资比例参与该住房的租金或转让收益分配。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September 201845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于2009年在闵行区、徐汇区开始试点工作,于2010年在全市推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和经济的“双困”标准,按照 “共有产权”机制运作。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相邻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政府和购房人实行“按份共有”,按照各自投入确定产权份额比例;购房人5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满5年后可按规定购买完全产权后上市转让。
同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基本情况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两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房试点工作,既是对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现有工作的肯定,也为进一步推进共有产权房保障工作吹响了进军号角。
1.基本供给情况。
在既有房源供应上,工作成效显著。
自2010年以来,上海先后五次放宽准入标准,已累计开展了六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其中,2017年开展了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审核工作,共计有3.9万户申请家庭。
截至2017年年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累计签约家庭9.2万余户,成效显著。
在新增供应上,进一步加大保障供应力度。
2017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时期,预计新增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约55万套。
随后,2018年上海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新增供应5.5万套各类保障房,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确保保障房应保尽保”作为2018年上海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2018年第四季度,上海计划启动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
2.申请对象。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为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申请准入条件由收入、财产、住房和户籍等构成。
由于近年来上海房价上涨较快,而收入上涨较慢,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购房支付能力在不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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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
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审核配售第九条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公告。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工作。
程序如下:(一)摇号名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
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
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
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
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共有产权约定第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八条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
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
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二十六条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照第一款规定确定。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