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朝在蒙古族居住地区建立的盟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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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蒙古族地区的行政建置和盟旗制度

清朝时期蒙古族地区的行政建置和盟旗制度

清朝时期蒙古族地区的行政建置和盟旗制度清朝统一漠南,喀尔喀和漠西三大蒙古各部后,在政治和军事上对蒙古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实行盟旗制度和军府制度。

它一方面采取联盟政策,充分利用蒙古的力量来为其统一中国和巩固统治服务,清政府设立理藩院,专门处理对蒙古(包括新疆、西藏)的事务,负责制·订和研究贯彻对蒙古的政策;另方面,又采取防御和削弱蒙古力量政策,把蒙古族列入以满族统治阶级为核心的政治行政体制,建立直辖中央的军事机构。

在蒙古地区,清政府直接派遣将军、都统和大臣等官吏,进行监督和行政控制。

在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漠西蒙古相继设立将军、都统(副都统)、总管、大臣,用以加强对蒙古的统治。

这些官吏大多是满人,一般都是·皇亲国戚,少数为蒙古人。

他们有很大权力,所有蒙古贵族都要受其节制和调遣。

清朝在漠南除盛京将军,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直控今哲里木蒙古地区外,设有绥远城将军、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安北将军、左卫将军等,在喀尔喀蒙古地区设有定边左副将军(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其下又按需要设有多名都督、副将军和参事等职务。

在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

在宁夏、陕甘地区有宁夏大臣直控阿拉善蒙古,设陕甘总督直控额济纳蒙古。

清朝在新疆设伊犁将军,其下设乌鲁木齐都统、塔尔巴哈台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与领队大臣等等。

清朝为进一步削弱蒙古力量,加强对蒙古人民的直接统治,在广大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基本上是在蒙古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其性质已有了变化。

旗本是蒙古鄂拓克中一种军事组织形式,后成为蒙古封建主政权组织,清朝利用此形式,一方面作为清朝赏赐给蒙古贵族的封建领地,另方面,又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置的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单位,直接为清朝统治蒙古服务。

清朝对蒙古各部进行编旗,小部落合为一旗,大部落分为数旗。

各旗互不统属。

清代盟旗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第一篇:清代盟旗制度清代盟旗制度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为蒙郭勒津人)之称纳入清朝的统治。

1、盟旗制的建立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的统治,在辽宁西北部蒙古族分布地区,也实行盟旗制。

后金天聪三年(1629年),喀喇沁部蒙古人在其首领苏布地和他的叔叔色棱率领下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1635年),后金将喀喇沁部编为左右二翼旗,封苏布地之子固鲁思齐布为札萨克(旗长),掌喀喇沁右翼旗,封色棱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左翼旗。

喀喇沁左翼旗旗署初设于官大海,后迁公营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

原驻牧于归化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附近地区的土默特部的一支,由俺答汗孙噶尔图统领,为避林丹汗部的侵扰,由归化城附近东迁,与喀喇沁部共牧一地。

后又东移于喀喇沁部之东(辽宁省朝阳县、北票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

为区别于故地归化城的土默特部,称东土默特。

后金天聪二年噶尔图之子鄂木克楚琥尔率部归附后金,于天聪九年,后金封鄂木克楚琥尔为札萨克,收所部驻牧之地编为土默特右翼旗。

是年,鄂木克楚琥尔死,由其子固穆承袭札萨克职。

元臣兀良哈人济拉玛后裔莽古尔岱,率所部从喀喇沁部徙居东土默特驻牧地东(约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并统领了徙牧于此地的蒙郭勒津部蒙古人。

天聪三年,莽古尔岱之孙善巴所部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后金将善巴所部的驻牧地编为土默特左翼旗,封善巴为旗札萨克。

由喀喇沁两翼旗和土默特两翼旗组成一个“盟”。

因四旗开始会盟于土默特右旗卓索图(在朝阳县境内)地方,故名卓索图盟,为清代内蒙古六盟之一。

盟设盟长1人,副盟长1人,由理藩院从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选出,奏请皇帝任命。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又增设喀喇沁中旗,故卓索图盟管辖有喀喇沁左右翼旗和中旗、土默特左右翼旗。

其后,又有喀尔喀左翼旗、锡埒图库伦旗也归卓索图盟管辖。

盟旗制度是什么意思,盟旗制度的意义

盟旗制度是什么意思,盟旗制度的意义

盟旗制度是什么意思,盟旗制度的意义盟旗制度的意义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

按清 ... 规定,每隔三年,每个盟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

每盟设盟长1人,办理会盟事务。

盟长在本盟内旗扎萨克中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

到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族地区一级行政机构,盟长有了办事衙署,增设了副盟长,以及帮办盟务等人员。

盟长的职权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的治事机构、军事组织。

每旗设扎萨克1人,由理藩院颁给印信,作为旗的首脑 ... 旗务。

扎萨克的职责,一般包括旗内的行政、军事、司法、课税、差派、属官任用和牧场更换。

扎萨克的属官有:协理旗务台吉2—4员,管旗章京、副章京2—3员,也均需要经过清 ... 批准。

旗内150丁编1佐,1丁1户,即150户,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

每佐还设骁骑校、领催等员,负责审查本佐内的户籍、钱粮、婚丧、诉讼、田土等事。

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政权机构,主要职能是:统计户口,编选壮丁;分配游牧场地,防止牧区被过度垦种;防止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办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进行社会救济;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等。

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军事组织,主要任务是察阅兵丁和巡阅边防。

清 ... 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抵御外来入侵势力,也有着积极影响。

什么是盟旗制度?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

天命九年(19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见八旗制度)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份,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

盟旗制:清朝经略蒙古地区的重要制度

盟旗制:清朝经略蒙古地区的重要制度

盟旗制:清朝经略蒙古地区的重要制度中国的边疆是统一多民族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边疆地区始终深刻地参与到国家的建构当中;历朝历代政府都高度重视边疆的经营与治理,维护国家统一与边疆的发展。

边疆既是一条线,也是一块地;是国家安危所系,是中华生命活力的来源之一,更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家园。

中国的历朝历代经营边疆的历史,也是各族人民捍卫边疆、建设国家的历史。

正是在疆域的形成、发展、互动、互相成就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国历代政府在边疆治理方面发展出了深刻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经验,这些都成为了现代中国可以借鉴的历史资源。

梳理历史上的疆域治理过程,是对历史的回顾、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对边疆卓越贡献的再现,更有着启迪今天的意义。

本期推出“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的疆域治理”系列文章之《盟旗制:清朝经略蒙古地区的重要制度》盟旗制度是基于成吉思汗创立的蒙古“万户制”与蒙古的习惯制度“会盟制”,并结合清代的八旗制度形成的一种政治制度,是清朝初期统治者为笼络、拉拢蒙古各部而实施的有效统治策略,清顺治时期开始逐步成为蒙古地区普遍实施的政治制度。

据相关研究,清代外藩蒙古会盟形成于皇太极时期,于顺治时期发展成为分六处会盟的初步制度,亦成为后来内扎萨克蒙古六盟的雏形。

康熙年间会盟制度被推行于漠北喀尔喀,雍正、乾隆年间又被推行于青海、新疆蒙古各部。

郎世宁《万树园赐宴图》一、盟旗制度是清朝廷对蒙古地区“因俗而治”的体现蒙古“万户制”是适合封建游牧帝国的军事组织制度,以百户、千户到万户这样的层级结构,能够适应快速凝聚与分散的游牧部落和家庭组织模式,并不会严重影响日常的单独的游牧生产生活。

因为游牧生产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独立地放养畜群,特别是马群,畜群相距太近或者畜群太大,都会增加相互间的竞争,从而导致畜群质量、数量下降,最终导致经济收益下降。

但另一方面,规模较小或者相对孤立的游牧部落容易受到其他部落的攻击,这也是古代蒙古草原上经常发生劫掠和部落战争的原因。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题目:浅析清时期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班级:103班姓名:王宏赛学号:26号浅析清时期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摘要】:盟旗制度是清时期为加强对统一后的蒙古族地区的有效管理实行的重要政治制度。

本文试从该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影响等方面加以概述。

研究此制度,不仅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清朝的民族政策,而且对当今处理民族问题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清朝;盟旗制度;影响大清王朝的建立,离不开蒙古人的支持。

所以,清王朝的统治者对蒙古族地区的统治极为重视。

在蒙古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八旗蒙古、外藩蒙古等多种统治方式。

而在外藩蒙古实行的盟旗制度是清朝统治者在治理蒙古族地区的重要的一环。

清朝的历代帝王为统治蒙古族地区可谓是费尽心血,终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实践成效。

这是值得后人研究的。

一、盟旗制度的建立(一)建立背景17世纪的蒙古族地区经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很多的蒙古人抛弃了原来的游牧生活方式,转向了经营定居的农业。

同时经营畜牧业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虽然畜牧业仍是粗放经营,但是远不如以前的规模,大规模的游牧现象已经变少。

因此,这也为盟旗制度在该地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条件。

同时,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后,在统一和征服蒙古族各地区的过程中,先是于“天聪九年,分设蒙古八旗,旗色、官制与满洲八旗同。

”[1]这一点指的是八旗蒙古。

但是清朝政府并不能将蒙古各个地区全部编入八旗的组织中。

其原因有二点:一是蒙古封建主不愿意完全归附于清朝的统治。

一是清朝也没有强大的力量使蒙古各部成为八旗组织下的编户。

直至1636年清政府在外藩蒙古地区实行了盟旗制度。

总之,盟旗制度的建立先后经历了136年。

它初设时间于天聪九年,完成于乾隆三十六年。

因此,盟旗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

二、盟旗制度的实施情况(一)盟旗制度的内容清朝统治者为了防御和削弱蒙古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蒙古的直接统治,将其纳入中央直接统治体系之内,在广大的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

蒙古八旗(清朝公主格格远嫁蒙古名单)

蒙古八旗(清朝公主格格远嫁蒙古名单)

蒙古八旗(清朝公主格格远嫁蒙古名单)蒙古八旗清代的蒙古地区划分为盟、部落、旗、佐,将各游牧部落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

明清之际的蒙古原以部落(艾马克)为单位,部落首领为“部长”(鄂拓克)或“汗”。

清朝依照八旗的形式,将蒙古部落编为旗分,是为蒙古的基本行政单位。

旗下设“佐”,即苏木,相当于乡。

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

内属蒙古各旗由朝廷任命官员治理,与内陆的府、县无异,如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等。

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于半自治状态。

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并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

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后分为内札萨克蒙古与外札萨克蒙古。

内札萨克蒙古即内蒙古,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不但政治地位较高,还保留了一定的兵权。

康熙中期以后陆续归附的各部称为外札萨克,无兵权,隶属于当地的将军、都统、驻扎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

外札萨克蒙古中的喀尔喀四部后来成为外蒙古。

察哈尔察哈尔亲王旗:后金灭察哈尔部后,封林丹汗之子额尔克孔果尔额哲为贝勒,后晋爵和硕亲王,其所部被安置于义州(今辽宁义县一带)。

崇德元年(1636年)编为旗。

至于原察哈尔部总共被编为几旗、是否为札萨克旗,则无定论,有一旗、四旗、八旗之说。

察哈尔八旗:康熙十四年(1675年),额哲之孙布尔尼起兵反叛,不久败亡,其族遂绝嗣。

于是察哈尔部众被改编为八旗,各旗设总管,游牧于宣化、大同边外,成为内属蒙古部落。

其牧地“东至克什克腾界,西至归化城土默特界,南至太仆寺牧厂及山西边界,北至苏尼特及四子部落界”。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置察哈尔都统统辖察哈尔八旗。

镶黄旗察哈尔正黄旗察哈尔镶红旗察哈尔正红旗察哈尔镶白旗察哈尔正白旗察哈尔镶蓝旗察哈尔正蓝旗察哈尔内蒙古内蒙古即内札萨克蒙古或内札萨克,始于清太宗时编旗。

至康熙年间,共有二十五部,编为五十一旗[3]。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裁撤由归化城蒙古部落世袭的归化城都统一职,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改归绥远城将军管辖,成为内属部落。

试论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

试论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

试论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论文摘要蒙古族的等级制度主要存在于盟旗内。

本文结合以上三种分法,将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

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论文关键词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某个国家或地区等级制度的特点受该国的经济制度、政治传统、道德规范、宗教势力以及民族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

关于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制度,学术界尚没有统一划分。

有的将其分为领主等级,缙绅等级、闲散王公贵族等级,阿勒巴图平民等级,属民等级,奴隶。

豍有的将其分为封建王公,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随丁、陵丁、庄丁、奴仆。

豎有的将其分为贵族、平民、奴隶、僧侣等级。

豏本文结合以上三种分法,将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

本文拟就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的状况和特点作简要探讨。

一、基本构成(一)世俗封建主蒙古族的等级制度主要存在于盟旗内。

盟旗制是清王朝为了适应自己对蒙古地区统治的需要而对蒙古族传统的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造而形成的。

旗分为札萨克旗、游牧八旗和喇嘛旗。

当时的旗有封建领地、行政组织、军事组织三重性质。

随着盟旗制的建立,从17世纪中叶以后,蒙古族的封建主大体上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掌握充分司法权的札萨克王公,另一类是司法管理权收到限制的闲散王公。

豐“札萨克王公”是指在盟旗中被授予“札萨克”职位的王公,其拥有领地,是旗政的执掌者。

“闲散王公”是指有爵秩而没有“札萨克”位号的王公,没有领地,不能干预旗政。

按清朝政府的规定,无论是“札萨克王公”,还是“闲散王公”,凡获得封爵的,都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除闲散台吉外,都享有清廷颁给的俸禄,主要包括俸银和俸缎。

2.有向属民征收赋税的权利。

3.子弟有封爵、袭爵、授官的特权。

4.子弟有进京接受教育特权。

此外,他们还分别享有仪从、服饰、随丁、陵户等种种权利。

(二)僧侣封建主清代蒙古,僧侣并非居于世俗所形成的阶级之上,而是和他们处于并存地位。

关于八旗制度和旗人的那些词语——浅谈八旗制度

关于八旗制度和旗人的那些词语——浅谈八旗制度

关于八旗制度和旗人的那些词语——浅谈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是清代著名的军事社会制度,它最早起源于东北女真人的狩猎习俗,清太祖努尔哈赤最初起兵时以黑旗为帜,后来又将其分出红旗和黄旗两支分支,形成了黑、红、黄三旗。

随着努尔哈赤对女真部的统一,其军队扩充迅速,越来越庞大,于是在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前后,努尔哈赤自称金国后裔,参照金国的猛安谋克制度,又将黑旗改为蓝、白旗,从而建立了“四旗制”。

满洲女真努尔哈赤以牛录为单位,规定每300人为一牛录,5牛录为一甲喇,5甲喇为一固山,分别设立牛录额真、甲喇额真、固山额真为军事长官,所有军队分属于:红、黄、白、蓝四旗。

到1615年,努尔哈赤又将四旗扩充为八旗,设立正白、正黄、正红、正蓝、镶黄、镶红、镶白、镶蓝八支部队,自此八旗制度就此确立。

《八旗通志》:“太祖高皇帝初设四旗。

先是,癸未年,以显祖宣皇帝遗甲十三副征尼堪外兰,败之。

又得兵百人,甲三十副。

后以次削平诸部,归附日众。

初,出兵校猎,不论人数多寡,各随族长屯寨行,每人取矢一,每十人设一牛录额真领之。

至辛丑年,设黄、白、红、蓝四旗。

旗皆纯色,每旗三百人,为一牛录。

以牛录额真领之。

(原案云:谨案是年为编牛录之始,嗣后设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等官。

梅勒章京等名,自天聪八年四月辛酉始定。

惟固山额真存。

雍正二年,以八旗都统印信“额真”二字作主字解,非臣下所得用,改为固山谙班。

兹谨按年月,于改定以后书新名,改定以前仍旧称,以昭初制。

)甲寅年《实录》作乙卯,始定八旗之制,以初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种,为八旗。

(原注: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

)每三百人设牛录额真一,五牛录设甲喇额真一,五甲喇设固山额真一,每固山设左右梅勒额真各以辖满洲、蒙古、汉军之众。

时满洲、蒙古牛录三百有八,蒙古牛录七十六,汉军牛录十六。

“一国尽隶属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

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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