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规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

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

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2.1.1.4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人员全覆盖)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特大)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重大)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3人重伤与3人死亡是一样的)(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

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6 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

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

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 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

%(4%)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者;(5%-8%)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10%)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2.2.5 五级电网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2.2.5.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 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事件前供电能力超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解列。(降低了两个层次,属于原重大电网事故的畴) 2.2.5.3 220千伏以上电网失去稳定。(原重大)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 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原330kV变电站(原重大)

2.2.5.5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22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原一般)

【释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5.6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成功不计)、或同一变电站两台以上主变或两条以上母线跳闸。

2.2.5.7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新增)

2.2.5.8 220

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后果)跳闸。一类障碍

2.2.5.9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5.10 一次事件风电脱网500兆瓦以上。

2.2.5.11 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2.5.12

故障造成电网对电气化铁路(高铁)、机场停止供电。(双电源:从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优先考虑

2.2.5.13 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无电压等级、负荷及户数等约束,只包括重要用户的停电)

2.2.6 六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2.2.6.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2.2.6.2 110千伏电网非正常解列。(运用于我局)(原一般电网事故)

2.2.6.3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的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或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35

千伏变电站全停。(渡舟、新渡东西)晏家

2.2.6.4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110千伏(含66千伏)

母线全停。(包不包括桥接线。如:家湾)

2.2.6.5 ±120千伏以上±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2.2.6.6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电网一类障碍)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

1小时;(原为30分钟)该第九页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 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电网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 5 - 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者;【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 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

%(4%)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者;(5%-8%)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10%)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2.2.5 五级电网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2.2.5.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 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事件前供电能力超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解列。(降低了两个层次,属于原重大电网事故的畴) 2.2.5.3 220千伏以上电网失去稳定。(原重大)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 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原330kV变电站(原重大)

2.2.5.5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22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原一般)【释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5.6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成功不计)、或同一变电站两台以上主变或两条以上母线跳闸。

2.2.5.7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新增)

2.2.5.8 220

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后果)跳闸。一类障碍

2.2.5.9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5.10 一次事件风电脱网500兆瓦以上。

2.2.5.11 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2.5.12

故障造成电网对电气化铁路(高铁)、机场停止供电。(双电源:从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优先考虑

2.2.5.13 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无电压等级、负荷及户数等约束,只包括重要用户的停电)

2.2.6 六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2.2.6.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2.2.6.2 110千伏电网非正常解列。(运用于我局)(原一般电网事故)

2.2.6.3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的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或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35

千伏变电站全停。(渡舟、新渡东西)晏家

2.2.6.4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110千伏(含66千伏)

母线全停。(包不包括桥接线。如:家湾)

2.2.6.5 ±120千伏以上±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2.2.6.6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电网一类障碍)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

1小时;(原为30分钟)

(3)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小时;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6)地市供电公司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是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臵。下同。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

2.2.6.7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4、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5、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的业务和单位。 6、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7、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8、人身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 9、电网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10、电网障碍可分为(电网I类障碍)和(电网II类障碍)。 11、设备事故可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者可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13、设备障碍可分为:设备(I类)障碍和设备(II类)障碍。 14、10KV供电设备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可定为(设备I类障碍)。 15、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定为特大人身事故。 16、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7、一次变运行的避雷器或电压互感器爆炸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8、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1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2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安全)。 二判断题: 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职工私自在工作场所干私活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4、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6、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开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不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7、生产事故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均按死亡统计。(√)

《安全教育》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15.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16.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17.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18.一百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属于内部统计事故。19.二百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属于内部统计事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 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 91)。 2.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电发 [2001]311号)。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 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 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

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 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 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 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 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安全教育管理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 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 准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归纳总结规律,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经管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 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造价管理办法》确定的造价管理体系和造价控制要求,为了统一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公司是实施执行概算的主体,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应工作,并以此作为控制目标,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批准的执行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年度完成投资统计报表,和对项目公司进行造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火电建设项目。 第二章执行概算的编制 第五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二)执行概算的项目设置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并与设计、设备、监理、施工、材料招标的管理口径保持一致; (三)执行概算的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应真实反映工程和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工程实施管理; (四)执行概算的表现形式应简洁、直观,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编制过程中要达到《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2002年版)》概算表三的深度。集团公司审定批复的内容原则上为表二深度,部分特殊系统(方案)视情况表现到表三深度。 (五)执行概算编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适当留有控制余地。 (六)执行概算的每一项都应有独立的编号,编号规则应与《中国国电集团工程项目基建MIS功能构建原则性方案》中要求的编号原则相一致。 第六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完成时间:工程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招标结束,工程主体施工招标完成后一个季度内。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后一个季度之内完成。 第七条执行概算由以下部分内容组成: 1. 目录; 2. 编制说明; 3. 执行概算总表; 4. 专业(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汇总表、其他费用执行概算表;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试题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题 一、填空题(10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3、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4、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5、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6、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7、(八级人身和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 8、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9、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1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判断题(36题)

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三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 答案:错。 2、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答案: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答案:对。 4、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答案:对。 5、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6、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人身事故。 答案:错。 7、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8、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者。 答案: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 版) 发表日期:2005年6月8日【编辑录入:admin】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题

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题: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 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一至四级事件对应国家相关法规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安全天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4、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公司系统内各相关单位均应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6、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可不中断该单位安全记录。 7、一次事故既构成人身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8、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9、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

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10、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发生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统计为信息系统安全事件。 11、事故发生单位指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 12、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停,是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3、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暴风、雷击、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14、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者属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15、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选择题: 1、一般人身事故(四级人身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 D 人以下死亡,或者D 人以下重伤者。 A、30人、100人 B、10人、50人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最新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 3 设备事故 2. 4 事故 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 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年度报表 4. 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火电机组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1.doc

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绿色火电站建设指导意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提出了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的目标、措施,以及检验、验收、签证等环节的要求。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所有火电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分(子)公司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公司落实《指导意见》,并对工程调试质量进行检查,对最终质量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项目公司应负责成立调试组织机构,制定调试管理制度,组织项目调试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精细化调试内容,并对精细化调试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控制目标及主要环节 第七条机组精细化调试的目标:机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值。 精细化调试的主要内容: 1.检查、测试全厂热力系统状况,结合机组运行方式,分析、评估系统运行情况,提出各系统对经济指标(汽机热耗、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的影响和改善建议; 2.对于与设计值存在偏差的,要认真查实原因,会同制造、设计等单位确定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完善; 3.了解机组在偏离设计工况的运行条件下的各项性能指标和适应能力,深入发掘机组节能潜力,分析及指出系统运行方式或整改方向,确保机组在各负荷工况达到安全和经济运行最优化。 第八条精细化调试控制的关键指标:供电煤耗、厂用电率、汽轮机热耗、汽轮机真空严密性、发电机漏氢量、热控保护及自动投入率和正确动作率、电气保护及自动投入率和正确动作率等。 第九条精细化调试控制的主要环节:调试准备、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性能试验、总结评价。 第四章控制措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事故定义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21版) Without safety as a guarantee, it may be vanished in an instant! So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is a subject that everyone must pay attention to.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0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 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 、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

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3.6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 3.7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员工:是指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9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国电集人[2004]377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电集人[2004]377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为规范集团公司新建发电企业的组织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新建、扩建火力发电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发电企业的组织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新建火电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单机容量小于上述规定的新建发电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新建发电企业组织管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组织管理基本原则 1.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2.主辅分离、科学设置; 3.专业化生产与管理; 4.因地因厂制宜。 第四条组织管理基本要求 1.新建发电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独立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新建发电企业实行运检分开、主辅分离。除热工、继保专业外,新建电厂不配备设备检修、维护和生活后勤服务人员,设备的检修和维护采用招标外委承包的方式,委托给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承担;生活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服务。 3.新建发电企业实行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的分工协作,以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新建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及其主要内容 第五条无老厂可依托的新建发电企业(指集团公司没有指定由现有企业管理生产的新建企业),执行以下组织管理模式及定员标准。 1.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政治工作部、财务产权部、经营计划部、安全监察部等六个职能管理部门和运行部、设备管理部两个生产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运行工作。 组织机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无老厂可依托的新建发电企业组织机构图 2.生产组织模式 设备运行实行集中控制管理,设备检修实行点检定修制管理。主机设备、化学系统的运行工作由发电公司直接负责,其余外围系统的运行工作和主辅设备检修、维护通过招标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委托集团公司所属的其它企业进行管理。 3.劳动定员及领导职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29项反措)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29项反措) 附件五: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原水利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992)的有关要求。 1.2 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1.3.1 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方法。 1.3.2 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1.4 加强对各种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1.5 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化学品中毒、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

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1.6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2 防止交通事故 2.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加强管理,对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2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1 2.3 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要经常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车船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船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4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车船交通管理制度,严密安全管理措施,做到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到位,保障行驶安全。 2.5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 3 —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

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七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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