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职场文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七)制约创新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度模板

规范性文件制度模板一、编制依据为了加强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执行效力的文件。
三、制定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合规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实用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4.公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制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
四、制定程序1.起草: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规范性文件。
2.审核: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下级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修改。
4.审批:单位领导对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单位名义发布。
5.发布: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管理1.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单位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失效、废止的文件及时公告。
3.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听证、论证,确保文件内容的公平、公正。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单位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应当由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行使。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程序,应当遵循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完整版)行政公文行文规范及管理制度

公文行文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文种类 (2)第三章公文格式 (3)第四章各类公文编制格式要求 (4)第四章行文规则 (11)第五章发文办理 (12)第六章收文办理 (14)第七章公文归档 (15)第八章公文管理 (15)第九章附则 (16)附件文件会签表 (17)发文审批表 (18)文件签收表 (19)收文处理表 (20)文件销毁申请表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公司公文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是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规范管理和进行开展工作的重要工具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有文件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文件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以及文件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行文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公司秘密安全。
第五条公司对外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各部门(含分公司,以下同)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文件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文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制发的公文(以下简称“公司文件”)及各部门制发的公文(以下简称“部门文件”)。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本公司公文内容性质可分为以下10种类型: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任免人员。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议案:适用于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来文来电进行答复、处理和转交,以及对局内公文的起草、修改、审核、审核、印发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信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第五条具体的公文处理工作应根据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特别加强保密措施。
第七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文的保存和查询。
第二章来文来电的处理第八条对于来文来电的答复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来文来电的性质和内容确定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九条对于一般性的来文来电,应在收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需调查研究后回复的,应在收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来文来电,应优先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问题的来文来电,应按照保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及时记录,对于有关内容,应分类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其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需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章局内公文的处理第十五条局内公文的处理包括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和印发等环节。
第十六条具体的起草和审核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和重要性的公文进行制定。
第十七条公文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公文的签发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在公文上予以签名和盖章。
第十九条公文的印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在公文上注明印发部门和印发时间。
公司文档管理制度及细则

公司文档管理制度及细则第一条为完善各级文件的发送、接收、传达及归档管理,使公司文档管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综合中心行政部是公司文件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文件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拟制1、公司文件由公司领导亲自拟制或由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决策和意图拟制。
部门文件由部门自行拟制。
2、文件拟制的基本要求:(1)准确反映公司决策和领导意图;(2)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文字练达、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3)合理使用文种;(4)联合行文,由各联名部门共同起草。
第四条发文1、总部发文(1)总部各职能中心所有对地区发文,均通过KOA系统,采用统一的版面和编号,并统一冠以总部名称。
公司行文统一编号为:总字[2018]×××号,密级文件应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标注密级标识;(2)由发文部门负责先行拟文,标注经办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然后提交综合中心行政部指定人员进行统一编排及编号;(3)编排后的文件由承办部门通过KOA系统提交公司领导签署。
文件签署依据文件内容及涉密程度确定签署范围,对普通文件,由主发文中心总监签署,总经理及其它中心总监传阅;两个以上中心(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由相关中心(部门)总监或负责人共同签署,密级文件亦同。
对涉密文件,秘密级由主发文中心总监签署,总经理及其它中心总监传阅;机密级文件由总经理或各中心总监联合签署;绝密文件由总经理签署;(4)签署后的文件由行政部在文件正面右下角加盖“总公司印章”;(5)行政部负责以KOA形式将文件统一下发至各管理区相关部门,再由各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文件的抄送要求进行传达。
原件由综合中心行政部负责统一存档备案;(6)如遇紧急发文而某位文件签署人不在时,可由主发文中心总监签署后先行发文,待有关人员返回后再行补签;(7)正常总公司发文,从总公司下发时间计起,24小时内必须传达到地区所有相关部门及站点;紧急发文,地区各职能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送达,各站点必须在2小时内送达,接收时间以签署人批准时间为准;(8)地区相关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在接到总公司通过KOA下发的文件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将文件传达到地区各站点,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将该文件影印本送达各职能部门签收留存,原件由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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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七)制约创新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即解读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文件解读材料的形式原则上为图文形式。
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作为合法性审核的材料。
第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府办负责审核;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审核。
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有《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
本区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
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区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区府办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区府办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展调研评估论证。
第十六条除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起草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同时,一般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或者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方式。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报名条件和报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名人员中确定听证参加人。
一般应当包括管理相对人、其他利益相关人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起草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确定听证参加人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
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同意,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沟通反馈并说明理由。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区府办提供材料,包括政策解读材料方案与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及所要解决的问题;(三)对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的情况;(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目录及依据的电子文本;(五)听取和采纳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意见的情况;(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以及反馈情况;(七)对有关机关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八)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的情况;(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区府办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未按《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起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退回报送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规定提供报请制定的材料的,区府办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处理。
通过合法性审核的,经报批后,可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合法性审核情况。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起草部门原则上应当在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稿交区府办;(二)区府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字审查和核稿;(三)报请区长或者经授权的副区长签署;(四)区府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相混淆。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规范性文件草案但尚需作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经签署后,由区府办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一)自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二)在最新一期《X市X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四)及时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五)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同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区政府行使。
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承担。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二十六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一节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办理。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一)自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办在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二)自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府办,区府办在最新一期《X市X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四)及时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五)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同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二十九条区府办具体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府办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及文件电子文本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三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府办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备案材料,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备案材料,报送区府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