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

附件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等,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场车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场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二)场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场车车辆维修的人员

(三)场车司机,是指从事场车驾驶、操纵的人员,分为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

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取得内燃观光车司机项目作业人员证的,可以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首次取证时);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场车维修人员、司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具有符合本大纲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

(五)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术培训经历要求如下:

(一)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

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二)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

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

培训并取得证明;

(三)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2以上(含B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四)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

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1以上(含B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第六条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科目。理论知识和

管理能力均采用计算机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10%;

(二)专业知识,占2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40%。

管理能力考试内容见附件B。

第七条场车维修人员、司机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理论知

识采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C和附件E,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20%;

(二)专业知识,占4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1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见附件D和附件F。

第八条计算机考试的试题类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九条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场车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管理能力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十条承担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司机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考试机构应当具备与考试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除符—2—

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大纲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

A1 基础知识

A1.1分类。

A1.2主要参数和术语。

A1.3作业的特点。

A2 专业知识

A2.1基本构造及结构特点。

A2.2主要系统工作原理及结构特点

A2.2.1动力系统;

A2.2.2传动系统;

A2.2.3行驶系统;

A2.2.4转向系统;

A2.2.5 制动系统;

A2.2.6电气系统;

A2.2.7液压系统;

A2.2.8安全装置;

A2.2.9工作装置。

A3 安全知识

A3.1场车安全知识

A3.1.1使用管理(登记、检验、变更、停用、注销、报废等);

A3.1.2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A3.1.3安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司机持证上岗要求及人员职责;

A3.1.4 场车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

A3.1.5场车安全运行

A3.1.5.1安全操作规程;

A3.1.5.2维护保养;

A3.1.5.3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

A3.2场内道路安全知识

A3.2.1 基本要求;

A3.2.2交通安全标志。

—4—

A3.3事故预防与处理

A3.3.1事故的分类;

A3.3.2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A3.3.3事故的报告与处置;

A3.3.4案例分析。

A4 法规知识

A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A4.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A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

A4.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A4.6《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A4.7《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A4.8GB/T 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A4.9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A4.10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5—

附件B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能力

B1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B1.1 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交接等管理。

B1.2 安全操作、安全运行、自行检查的管理。

B1.3 场车维修保养的管理。

B1.4 定期报验、异地使用、过户、报废等管理。

B1.5 场车行驶道路及交通安全标志管理。

B1.6 人员及其培训教育的管理。

B1.7 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现场保护、处置及防范措施。

B2 常见故障、危险工况的辨识

—6—

附件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理论知识

C1 基础知识

C1.1常用材料基础知识

C1.1.1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种类、牌号、性能及应用;

C1.1.2燃料、润滑油(脂)、液压油的牌号、性能及应用知识。

C1.2机械基础知识

C1.2.1机械传动基础知识;

C1.2.2轮胎规格、分类、组成及应用知识;

C1.2.3螺纹连接件的类型、结构与代号;

C1.2.4常用轴承的种类和代号。

C1.3液压基础知识

C1.3.1液压泵的符号、结构与原理;

C1.3.2液压缸、液压马达的符号、结构与原理;

C1.3.3液压阀的符号、结构与原理;

C1.3.4液压附件的符号、结构与原理;

C1.3.5液压传动基本原理。

C1.4电气基础知识

C1.4.1电路和电子技术基础知识;

C1.4.2常用电气元器件的工作原理、规格型号和符号;

C1.4.3常见基本电路;

C1.4.4电气控制基本原理。

C1.5 场车常用的标识、符号。

C1.6维修手册使用及场车图样(机械图、液压原理图、电气原理图)的识别。

C1.7常用零部件相关知识。

C1.8常用测量技术及测量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C1.9 常用工具和设备的使用知识。

C1.10故障的判别分析方法。

C2 专业知识

C2.1分类和名词术语。

C2.2工作原理、常见故障及排除

—7—

C2.2.1动力系统;

C2.2.2传动系统;

C2.2.3行驶系统;

C2.2.4转向系统;

C2.2.5制动系统;

C2.2.6电气系统;

C2.2.7液压系统;

C2.2.8安全装置;

C2.2.9工作装置。

C2.3蓄电池的使用维护。

C2.4场车装配和调试。

C2.5场车维护保养的相关知识。

C3 安全知识

C3.1 维修人员职责。

C3.2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C3.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C3.4环境保护、用电安全、消防知识。

C3.5维护和保养工具设备的安全操作。

C3.6作业环境危险工况的辨识。

C3.7发生紧急事故的应急处置。

C4 法规知识

C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C4.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C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C4.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

C4.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C4.6《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C4.7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C4.8GB/T 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C4.9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8—

附件D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实际操作技能

D1 基本操作技能

D1.1技术文件的识别。

D1.2常用零部件的识别。

D1.3电气技术操作

D1.3.1常用测量仪器仪表的使用;

D1.3.2电压、电流、电阻(含绝缘电阻)的测量;

D1.3.3电气线路的连接。

D1.4维护保养的要求和内容。

D2 专业操作技能

D2.1机械与液压操作技能

D2.1.1发动机的拆卸、安装、调试;

D2.1.2离合器的拆卸、安装、调试;

D2.1.3变速箱的拆卸、安装、调试;

D2.1.4差速器的拆卸、安装、调试;

D2.1.5转向器的拆卸、安装、调试;

D2.1.6制动器的拆卸、安装、调试;

D2.1.7轮胎的更换、修补;

D2.1.8 油缸、油泵、液压马达、液压阀的拆卸、保养、安装、调试;

D2.1.9 工作装置的拆卸、保养、安装、调试。

D2.2电气操作技能

D2.2.1启动机、发电机的拆卸、安装、调试;

D2.2.2电动机的拆卸、安装、调试;

D2.2.3控制器的拆卸、安装、调试;

D2.2.4蓄电池的充电、维护、保养;

D2.2.5保险丝、仪表、照明信号灯等的检查、调试与拆装;

D2.2.6开关按钮的功能检查和拆装;

D2.2.7组合仪表显示的故障识别。

D3 安全操作技能

—9—

D3.1吊装作业安全操作。

D3.2 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的安全使用。

D3.3消防和用电安全操作。

D3.4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

D3.5液压油、润滑油、燃油等排废安全操作。

D3.6高温、高压(电压、油压、气压)的安全防护措施。

D3.7紧急事故的处理。

—10—

附件E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理论知识

E1 基础知识

E1.1燃油的牌号、性能及应用。

E1.2润滑油(脂)的牌号、性能及应用知识。

E1.3轮胎的使用常识。

E1.4交通法规和作业场所标识。

E1.5场车的基本原理与工作条件。

E2 专业知识

E2.1场车的分类。

E2.2场车的主要参数和术语。

E2.3场车的基本结构。

E2.4场车操纵装置

E2.4.1行车制动操纵装置;

E2.4.2停车制动操纵装置;

E2.4.3转向操纵装置;

E2.4.4换向、换挡操纵装置;

E2.4.5 工作装置操纵装置。

E2.5场车仪表功能。

E2.6蓄电池的正确使用。

E2.7维护保养及简单故障排除。

E3 安全知识

E3.1安全使用要求。

E3.2司机职责。

E3.3安全操作规程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E3.4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

E3.5常见故障和危险工况的辨识。

E3.6场内道路安全知识

E3.6.1基本要求;

E3.6.2交通安全标志。

—11—

E3.7事故应急处置。

E4 法规知识

E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4.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E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

E4.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E4.6《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E4.7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E4.8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12—

附件F

场(厂)内专用机动场车司机实际操作技能

场车操作人员实际技能考试,包括场地考试和场内道路考试。

场地考试是指司机在相对封闭的、狭小的专用考试区域内,完成起步、前进、倒车、

转向、停车、作业等规定项目的考试。

场内道路考试是指司机在具有弯道、坡道、厂内交通指示标志等特性的、距离较长

的专用考试区域内,完成起步、加减档变换、转向、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调头、停车

等项目的考试场地考试是指在专用的考试场地进行,场内道路考试是在类似实际的道路

上进行,场地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场内道路考试。

F1 场地考试

考核司机的场车起步、前进、倒车、转向、停车、作业等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并

观察其判断和控制能力。

考试采用单独驾驶的方式,按照所考车型规定的线路,完成规定的项目。

F1.1叉车

F1.1.1考试线路图

叉车场地考试线路如图F-1所示。

图F-1 叉车场地考试线路图

—13—

注F-1:

(1)乙丙库堆垛架设定两层,乙库各层高度分别为0m(地面)和 1.5m,丙库各层高度分别为0.5m 和2m;

(2)堆垛物件的高度不低于0.5m;

(3)车长L包括货叉的长度。

F1.1.2考试流程

司机顺序完成以下考试流程动作,即完成该项目考试:

甲库起步前进至乙库,拆垛堆垛物件后退至载有堆垛物件的货叉完全退出堆垛架前进并将堆垛物件堆垛至堆垛架另一层后退至丁库前进至丙库,拆垛堆垛物件后退至载有堆垛物件的货叉完全退出堆垛架前进并将堆垛物件堆垛至堆垛架另一层后退至甲库停车结束。

F1.1.3评分

叉车场地考试评分表见附录f1。

F1.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观光车

F1.2.1考试线路图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观光车场地考试线路如图F-2所示。

F1.2.2考试流程

司机根据场车位置,完成A或者B考试流程动作,即完成该项目考试。

(1)A考试流程,开始场车从甲库起步直线前行绕桩行驶

前行驶入丙库倒车入丁库结束(如图F-2所示);

(2)B考试流程,开始场车从丁库起步直线前行绕桩行驶前行驶入乙库倒车入甲库结束(图F-2中未标示)。

F1.2.3 评分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观光车场地考试评分表见附录f2。

F2 场内道路考试

考察司机在场内道路中起步、加减档变换、转向、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调头、停

车等技术应变能力,遵守交通法规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和实际驾驶技术水平。

考试采用司机和考评员同乘考试场车(无法同乘的场车,考评员随其他交通工具随行)的方式,由司机驾驶、操纵所考车型,根据考评员的指示,完成道路行驶的相关动作。

道路考试时,场车行驶距离应当不小于200m。

F2.1叉车

F2.1.1考试要求

—14—

要求司机在考试过程中,顺序完成以下动作:

司机检查场车门架起升后倾松开驻车制动,鸣号起步按照厂区规定行车按照考评员指示完成加减档变换、转向、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调头等动作停车,门架下降前倾拉紧驻车制动、熄火、拔下钥匙。

F2.1.2评分

叉车场内道路考试评分表见附录f3。

—15—

图F-2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和观光车场地考试线路图

F2.2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观光车

F2.2.1考试要求

要求司机在考试过程中,顺序完成以下动作:

—16—

司机检查场车松开驻车制动,鸣号起步按照厂区规定行车按照考评员指示完成加减档变换、转向、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调头等动作停车拉紧驻车制动、熄火(蓄电池观光车为关电门)、拔下钥匙

注F-2:道路考试时,牵引车应当牵引一节挂车。

F2.2.2 评分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观光车场内道路考试评分表见附录f4。

F3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综合评定

场地考试、场内道路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合格。场地考试、场内道路考试成绩均合格,则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综合评定为合格。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17—

附录f1

叉车场地考试评分表

姓名身份证编号

规定考试时间4分钟实际操作时间分钟秒序号流程项目扣分标准违例次数扣分

1

起步启动前,未检查场车状态每次扣2分

2 启动前,未系好安全带每次扣5分

3 起步前,不鸣号每次扣2分

4 起步时,未松开驻车制动每次扣5分

5 起步不平稳每次扣5分

6

行驶换挡不规范每次扣5分

7 离合器使用不规范每次扣5分

8 原地打方向每次扣2分

9 行车制动使用不当每次扣5分

10 熄火每次扣10分

11 擦桩、压线每次扣10分

12 货叉拖地运行或者堆垛物件落地每次扣10分

13 货叉未后倾每次扣5分

14 货叉离地不在20cm~30cm范围内每次扣5分

15 司机身体探出车身外每次扣10分

16 司机离开座位每次扣5分

17

作业货叉进出堆垛物件时,堆垛物件移动

大于20cm

每次扣10分

18 堆垛拆垛时还手(即货叉插入堆垛物

件时,位置不对,场车倒退后重新插

入)

每次扣5分

19 货叉起升时,货叉未完全插入堆垛物

件或者货物重心不稳

每次扣10分

20 门架未按顺序动作每次扣2分

21 堆垛物件摆放不到位每次扣2分

—18—

续表序号流程项目扣分标准违例次数扣分

22

停车停车压线每次扣10分

23 操作杆未复位每次扣5分

24 货叉未落地、未拉紧驻车制动、未切

断电源

每次扣5分

25

其他操作超时每10秒扣2分

26 未按照要求完成规定项目不合格

27 中途熄火2次以上(含2次) 不合格

28 碰倒桩杆不合格

29 整个轮胎出线不合格

30 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堆垛拆垛时还手

除外)

不合格

本科目得分(=100-总扣分):

备注:

现场考评人员:

—19—

附录f2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和观光车场地考试评分表

姓名身份证编号

规定考试时间4分钟实际操作时间分钟秒序号流程项目扣分标准违例次数扣分

1

起步启动前,未检查场车状态每次扣2分

2 启动前,未系好安全带每次扣5分

3 起步前,不鸣号每次扣2分

4 起步时,未松开驻车制动每次扣5分

5 起步不平稳每次扣5分

6

行驶换挡不规范每次扣5分

7 离合器使用不规范每次扣5分

8 原地打方向每次扣2分

9 行车制动使用不当每次扣5分

10 熄火(不适用于蓄电池观光车) 每次扣10分

11 擦桩、压线每次扣10分

12 司机身体探出车身外每次扣10分

13 司机离开座位每次扣5分

14

停车停车压线每次扣10分

15 操作杆未复位每次扣5分

16 未拉紧驻车制动、未切断电源每次扣5分

17

其他操作超时每10秒扣2分

18 未按照要求完成规定项目不合格

19 中途熄火2次以上(含2次,不适

用于蓄电池观光车)

不合格

20 碰倒桩杆不合格

21 整个轮胎出线不合格

22 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合格本科目得分(=100-总扣分):

备注:

现场考评人员:

—2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题

厂车安全管理理论题、判断题 1、叉车的稳定性是指叉车在进行装卸和在各种道路上行走是抵抗倾覆的能力,纵向稳定性和横向稳定性。 正确答案:正确 2、叉车货叉左右两货叉尖的高度差不得超过货叉水平段长度的 正确答案:错误 3、蓄电池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没有绝缘层时必须有上的空间。(正确15mm) 正确答案:错误 4、由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急转弯时,应提前减低车速,尽量缩小转弯半径,已克服离心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错误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作业项目代号是 正确答案:错误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正确答案:正确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局令第140号)规定,场(

厂)内专用机A5。(正确A8)10mm以5%。(正确3%)分为14、额定载荷下,将叉车门架起升到一定高度后发动机熄火,于10mm。(正确20mm) 正确答案:错误10min门架自沉量不大15、叉车门架不得有变形和焊接脱焊现象,内外门架的滚动间隙应调整合理,于1.5mm,滚轮滚动应灵敏,滚轮及轴应无裂纹、缺陷。轮槽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正确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侧滑量是对( )的要求。 A、制动系 B、传动系 C、转向系 D、行驶系正确答案:C 2、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辆(),车辆除轮胎以外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A、行驶时 B、作业时 C、空载时 D、满载时正确答案:D 3、电阻式调速蓄电池车是靠改变供给电动机的 A、电压 B、电流 C、电感 D、电容4、驻车制动必须通过机械装置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 A、300 B、400 C、500 D、700正确答案:C 5、叉车的倾斜油缸多采用( )式油缸。不得大 10%。 ( )大小在调速的。 (

2021年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欧阳光明(2021.03.07)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 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

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管理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场)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三)厂(场)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场)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场)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场)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试题及答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总共78题共100分 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分)6共,题6(共三、判断题. 安全知识 1. 对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是保证安全运输的基本措施之一。 ( ) 2. 经领导同意可以将厂内牌号车辆驶出厂区外。( ) 3. 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 4. 机动机驾驶员发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等疾病,可以边治疗边驾驶。( ) 5. 交通法规和安全标志,不属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内容。( ) 6. 在厂内驾驶车辆时,可不必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

场(厂)内机动车最新事故案例及分析

场(厂)内机动车事故案例及分析 (初稿)

目录 一、叉车事故举例 (4) 叉车事故举例一 (4) 事故举例二 (5) 事故举例三 (6) 事故举例四 (7) 事故举例五 (9) 二、叉车事故相关案例 (11)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一 (11)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二 (11) 案例三造纸公司叉车左转弯碾人事故 (13) 案例三叉车侧翻事故之一 (16) 案例四叉车侧翻事故之二 (17) 案例七、奉贤仓库3.21叉车侧翻事故 (22) 案例八、奉贤5.11叉车事故。 (24) 案例九、5号库备货员工摔伤事故 (24) 案例十二广州公司“8.16”叉车撞人致死事故 (26) 案例十三叉车转弯引发的事故 (27) 案例十四叉车倒车时引发的事故 (30) 案例十五货车误启动造成叉车倾翻事故 (31) 案例十六叉车违规作业挤压操作人员事故 (33) 案例十七小青矿“1995.1.24”场内机动车事故 (35)

案例十八、载物高度遮挡视线引发的事故 (37) 案例十九叉车侧翻事故之三 (39) 案例二十观光车转弯处车厢侧翻事故 (41)

一、叉车事故举例 叉车事故举例一 驾驶前移式叉车在倒退行驶时,脚被夹在叉车和货架中间造成受伤。 图1.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受害人装载着货物倒退行驶时,只顾注意装载货物,结果撞到后方的货架上。 由于一只脚伸到了脚踏板外边,因此脚被夹在货架和前移式叉车中间。 事故原因 以不良驾驶姿势(单脚伸到脚踏板外边)驾驶前移式叉车。 事故对策 1.驾驶前移式叉车时,应把双脚放在脚踏板上,保持正确的驾驶 姿势。

2.驾驶员务必充分注意行驶方向。 事故举例二 人站在叉车上以平衡重量,摔落。 图2.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叉车叉起堆有货物的托盘(3.39吨)欲行驶时,因货物超重,车体后部翘起。为了保持平衡,附件的3名作业人员站到车体后部。行驶了一会后停下来升起货物时,后部突然翘起,3人摔落。货物从失去平衡的叉车上落下,恢复平衡的叉车左后轮压到1人的胸膛上,造成死亡。 事故原因 1.叉车装载超过容许载重。 2.叉车作业人员站在座椅以外的部位。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

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场(厂)内机动车辆年检注意事项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受理流程 一、携带资料、检验费报检 1、报检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报告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报检;(格式见附件1) 2、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自查表;(必须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可参照附件4格式,内容不少于法定检验报告书的项目) 3、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缴费、登记信息 三、我所安排检验计划,提前通知受检单位并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四、准备相关资料配合现场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见附件3) 五、如果经检验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在《场(厂)车整改通知书》约定的整改时限前,将填写处理结果并加盖公章的《场(厂)车整改报告》报至我所,逾期不报视为超期不整改,将出具不合格报告。 六、报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00之前(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七、只受理使用单位(使用主体责任单位)的报检,其他单位代理报检概不受理。 公开邮箱:jntjs@https://www.360docs.net/doc/a615838714.html, 密码86166393 联系电话:86166393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2014年6月1日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检申请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我单位现有台场(厂)内机动车辆,经我单位自检合格,出具了符合《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自检报告,现申请进行现场检验。 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 报检设备所在地址: 使用单位名称(章): 注: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申请送达日期:

注:(1)载重量≥5t的,加收50%; (2)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00%; (3)检验周期为1年1次。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说明(一)* 注册登记表。 (二)安全技术资料: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检验必须提供) 2、* 上个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3、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运行管理规 章制度。 2、场(厂)内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制度,事故与故障的应急 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 按照规定配备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意事项: 1、以上带“*”项目为必须准备的资料。其它项资料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资料审核结论的否定内容。 2、监督检验报告永久性保存,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3、按照相关规定,资料不齐全,检验组应停止检验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重新缴费申请报检。 4、其它事宜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 5、此通知可以从公开邮箱下载。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158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 度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special motor vehicles in plant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

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责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法人代表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 2.行政部协助生产部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生产部负责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保安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4.维修车辆对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厂车使用单位是厂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厂车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是厂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施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行。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厂车安全会管理的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2、设立负责厂车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厂车的管理工作,

3、负责厂车安全生产资质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 (三)、“厂车”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厂车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其职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定期不定期检查厂车和纠正厂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厂车设备,并及时报告车单位有关负责人。 3、收集管理厂车安全技术档案。 4、编制厂车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5、按规定编制厂车每年定期年检计划,按规定到期前1个月提交厂车年检申报资料。 6、提出厂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7、组织实施厂车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待证厂车管理人员,厂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三个月进行证件复审申报,落实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复审培训和考核。 8、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9、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厂车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10、明确厂车的安全管理(使用、维护、检验)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司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11、接到厂车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实施救援及善后处理。

特种设备名词术语场(厂)内机动车辆部分.

特种设备名词术语—场(厂)内机动车辆部分 2.8.1场(厂)内机动车辆分类 motor vehicles in giren areas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利用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在特定区域内作业和行驶、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超过5公里/小时的;或者具有起升、回转、翻转、搬运等功能的专用作业车辆。(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管理部门管理的车辆除外) 2.8.1.1 土方机械 earth-moving machinery 对土壤或其他松散材料进行挖掘、装载、运输、摊铺、压实的机械。 2.8.1.2 挖掘机械 excavating machinery 用于挖掘土壤或其他松散材料或剥离土层的机械。 2.8.1.3 铲土运输机械 earth-moving machinery 对土壤或其他松散材料进行铲、装、运、卸、平整等作业的机械。 2.8.1.4 装载机 loader 自行的履带式或轮式机械,前端装有工作装置,主要用于装载作业(用铲斗),它可通过机械的前进运动装载。 2.8.1.5 挖掘装载机 lack hoe loader 自行的履带式或轮式机械,有一主车架,用来承受装在前面的工作装置和装在后面的反铲装置(通常带支腿)的载荷;用反铲工作时,机器是固定的,用来挖掘地面以下的土壤;当作装载机工作时(用铲斗),机器通过前进运动装载。

2.8.1.6 挖掘机 excavator 自行的履带式、轮胎或步履式机械,有一个上部结构带着工作装置能作3600回转,主要用铲斗挖掘,在工作过程中中,底盘不动。 2.8.1.7 挖沟机 trencher 自行的履带式、轮式机械,有装在后面的和(或)装在前面的工作装置(附属工作装置),主要通过机械的移动在连续工作状态下挖沟;附属工作装置可以用挖掘刀刃、轮盘、犁板或类似机具。 2.8.1.9 铲运机 scraper 自行或拖行的履带式或轮式机械,铲运斗装有切削刃,位于前后桥之间,铲运斗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切土、装料、运输、卸料及撒布物料。装斗除通过前进运动完成外,还可由动力机构(升运器)完成。升运器固定在铲运斗上。 2.8.1.10 平地机grader 自行的轮式机械,带可调节的铲刀,它置于前后桥之间。机器可配置一个装在前面的铲刀或松土器,松土器也可装在前后桥之间。 2.8.1.11 吊管机pipelayer 自行的履带式或轮式机械,主车架上装有吊管工作装置,包括:起重机构、垂直铰接的侧向动臂机构及平衡重,主要用来搬运、铺设管道。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一、司机要求 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 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并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驾驶,扯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⑵安全驾驶,避免事故。发生事故及时汇报,积极尽快处理; ⑶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接打手机,注意力要集中; ⑷实行专人使用及保管,专人负责,除驾驶员外不得由其他人操作;交接班或领用叉车 时,需有记录。 二、行驶前车辆检查要求 ⑴检查叉车外观是否完好; ⑵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⑶检查轮胎气压、温度是否正常; ⑷启动后检查有液压系统无泄露情况; ⑸启动后检查起动、转向及制动性能。 三、起步要求 ⑴起步时,观察四周,确认安全无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⑵在起步时,车速应缓慢平稳; ⑶载货起步时,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⑷气压制动车辆,检查气压表是否达到规定值 四、行驶要求 ⑴行驶时,货叉底部应应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门架应后倾。货叉不应提升过高,以免 与障碍物碰撞、影响车速平稳性; ⑵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厂内道路规定的时速,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急转弯和急刹车, 禁止坡道转弯,内燃车禁止熄火滑行; ⑶转弯时,如附件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信号,并减速慢行; ⑷当叉车在行驶时,严禁搭乘其他人员; ⑸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并与其他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五、装卸要求

⑴载货时,应按需调整货叉间距,严禁偏载使用,严禁单叉作业; ⑵不得超载运行,载重应该符合载荷中心曲线图规定; ⑶装载货物时,货叉应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高度不得阻挡操作人员视线; ⑷在接近或撤离货物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观察,保证安全,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 用叉尖与物体碰撞; ⑸禁止人站在货叉下,或在货叉下行走。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 塌伤人; ⑹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 ⑺作业时,禁止人员站立于货叉上,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进行高空作业,以免发生高空 坠落。

(完整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试卷及答案B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卷 B 总共78题共100分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 三、判断题(共6题,共6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 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责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法人代表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 2.行政部协助生产部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生产部负责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保安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4.维修车辆对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厂车使用单位是厂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厂车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是厂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施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行。

1、严格执行有关厂车安全会管理的法规,规及标准的要求。 2、设立负责厂车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厂车的管理工作, 3、负责厂车安全生产资质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 (三)、“厂车”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厂车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其职责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定期不定期检查厂车和纠正厂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厂车设备,并及时报告车单位有关负责人。 3、收集管理厂车安全技术档案。 4、编制厂车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5、按规定编制厂车每年定期年检计划,按规定到期前1个月提交厂车年检申报资料。 6、提出厂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7、组织实施厂车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待证厂车管理人员,厂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三个月进行证件复审申报,落实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复审培训和考核。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编号:SM-ZD-771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使用单位应进行场(厂)内机动车辆的自我检查、每日检查、每月检查和年度检查。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件 1高压胶管(通过耐压试验、长度变化试验、爆破试验、脉冲试验、泄露试验等检测);2货叉(通过重复加载的载荷试验检测);3链条(板式链和套筒滚子链);4转向器;5制动器(行车制动器和停车制动器);6轮胎;7安全阀(常用为溢流安全阀);8护顶架(超过1.8m的工业车辆必须设置);9其他。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技术 1、单斗挖掘机 挖掘机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在拉铲和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0m,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 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 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 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首次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注: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 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变更登记 说明: 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 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

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改造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改造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 (5)改造后的《产品数据表》(原件)。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2、单位变更 (1)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原登记机关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并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2份);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知识参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 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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