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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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书面报告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书面报告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书面报告一、概述本报告旨在分析和评估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保护企业利益并合法经营。

二、风险分析与评估1. 劳动法律风险劳动法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风险之一。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工时和加班、工伤保险等方面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如不妥善处理,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和法律诉讼,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营。

解决方案:为了降低劳动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员工权益与义务,细化薪水、福利、休假等制度,并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然而,民营企业在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较大风险。

盗版、仿冒、窃取商业秘密等行为频繁发生。

一旦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和经济损失。

解决方案:民营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申请等手段确保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此外,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3. 税务法律风险税务合规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民营企业常面临的税务风险包括逃税、偷税漏税、税务检查等。

如不正确申报和征收税款,企业可能面临严重的经济处罚和声誉风险。

解决方案:为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税款。

此外,企业可以主动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合规,并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

4. 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但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合同的格式、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争议解决机制等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解决方案:为规避合同风险,企业应注重合同的书面化和约束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与对方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出现纠纷,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解决方案。

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和民营企业的逐渐壮大,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究,分析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的对策,助力民营企业在日益复杂的市场中健康成长。

一、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1. 融资难问题。

融资难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这与我国金融体系中信用调控机制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关。

民营企业往往在融资时需付出更高的利率与担保费用,且获得贷款的几率较低。

2. 法律环境不确定。

法规缺失、执行不力等问题,给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民营企业常常受到钳制,甚至成为政治权力争夺的牺牲品,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也面临长期诉讼和执行过程。

3. 技术含量偏低。

受制于投入资金限制,相应的技术投入不足,民营企业的技术含量普遍偏低,这也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的对策1. 完善金融体系。

政府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合理的融资机制与评价体系,降低贷款利率与风险评估标准。

同时,建立政府担保机制,将政府信用资源转化为“担保资本”,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保障。

2. 完善法律体系。

政府要加强立法、执行力和司法公正度,加强对法制环境的规范,使法律成为约束力强的规范体系,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3. 提高技术含量。

民营企业要重视产品研发,加大技术投入力度。

政府应针对行业性技术瓶颈,优化技术创新环境,建立科技创新基地、育成基地、实验室等实体创新平台,提升技术含量,提高国际竞争力。

4. 建立信息化体系。

建立健全的信息架构体系,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支持,提升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5.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外企业、行业协会、技术研发机构的合作,获取国际化信息、技术和市场机会,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民营企业的品牌价值,并提高国际竞争力。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

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

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

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也面临着诸多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官商勾结现象严重。

在一些地方,官商勾结导致了一些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政府采购中遭受不公平待遇,甚至遭受到不正当的打压和排挤。

2. 法律保护不足。

目前,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一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处,给民营企业造成了损失。

3. 金融支持力度不足。

在金融支持方面,由于存在着一些隐性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了一些民营企业在融资上难以获得公平的待遇,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4.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一些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方面遭受到侵权,导致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大对官商勾结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提高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民营企业能够获得平等的融资机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4.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5. 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营经济的认可和支持,减少官商勾结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来支撑。

加强对民营经济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导致与获利背离的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就是法律风险,灰色行为和合法行为同样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由于法律对“其它”二字的界定不明确,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企业要冒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带来的法律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对质量、验收等一些条款的约定不明确,这些条款都是合法的,同样导致了法律风险。

传统的法律风险定义强调的是违法行为导致的风险,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实践中,很多行为都会引发法律风险,综合分析起来,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常见的法律风险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用工风险;二是商业秘密风险;三是合同风险;下面分别论述。

一、民营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1、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防范的最低成本的途径是起草合法的劳动合同签署。

2、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多。

与此同时,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下,民营企业因受经济危机等因素影响⽽进⼊破产程序的将逐步增多。

为积极应对民营企业对司法的需求,笔者通过调研,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进⾏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民营企业破产实践有所裨益。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畸少。

按照我国现⾏的法律,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所选择的合法途径。

然⽽,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了两年多的时间,湖南永州市县(区)两级法院仅审结了2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与之形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正常的⽅式退出市场。

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是债务⼈不愿意申请破产。

部分民营企业管理⼈或投资⼈缺乏诚信,企图通过⾮正常关闭企业逃废债务;⼆是债务⼈不具备破产能⼒。

部分民营企业法⼈⾃⾝在设⽴、运作上存在瑕疵,⽆法进⼊破产还债程序;三是债权⼈不愿启动破产还债程序。

⼀些债权⼈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执⾏程序来要求债务⼈偿还债务;四是法院审查把关过于严格。

由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都是政府交办的,法院受理较快,⽽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考虑维稳压⼒和职⼯安置等问题,⼈民法院从上到下⼀直保持审慎态度,有的法院甚⾄有⼀律不予受理的不成⽂规定。

2、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的现象突出。

绝⼤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样建⽴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量存在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下落不明或被投资⼈隐匿、转移等问题。

⽐较常见的情况有:投资⼈从企业取得财物或⾦钱不⼊账;个⼈账户⽤于企业经营资⾦往来;随意使⽤企业资⾦或处分企业财产;投资⼈利⽤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或以企业财产作抵押对外借款来满⾜⾃⾝需要;通过虚假的买卖合同,编制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法来转移财产,等等。

关于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探究

关于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探究

关于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探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执行的不力,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面临着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究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法律规定的缺失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针对民营企业的环境保护法规相对较少。

大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规定相对空缺。

这导致了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具体的指导和限制,容易出现环境违法问题。

二、执行的不力即使存在一些与民营企业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由于执法机构的不力执行,依法惩处的力度不够,导致民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一方面,执法机构在检查中对民营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法律的处罚力度往往相对较轻。

这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可以逃避责任,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得不到及时制止。

三、环境损害外部成本难以内化环境保护需要投入资金和资源,但民营企业往往只关注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成本。

这使得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存在着利益与责任的冲突。

由于环境损害外部成本难以内化,许多民营企业对环境保护问题不够重视,往往采取一些低成本、高污染的生产方式,给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究与解决: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力度,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同时,还应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机构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同时,还应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例如,对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支持政策,以及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内化环境成本。

浅议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和对策分析

浅议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和对策分析

浅议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和对策分析我国的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些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繁荣,也关乎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困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推动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改善和提升。

一、现实困境1.1 法律保护不足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法律的执行和司法保护程度不高,导致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法律对于一些新兴产业和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导致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1.2 保护成本高昂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通常较高,特别是在司法追索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需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都较大,而对于很多小型民营企业而言,这些成本可能会超出其负担能力,导致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

1.3 缺乏专业人才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在我国,专业知识产权人才的供给相对不足,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难以全面把握,容易出现漏洞和疏忽。

1.4 缺乏自主创新意识在一些民营企业中,缺乏对自主创新的重视和培养,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的申请、持有和保护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对策分析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降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

对于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或减免相关税费,引导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补贴机制,对于那些在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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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文/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振兴地方经济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城区作为民营经济高度发达的苏州市的北部门户,身处长三角经济圈腹地,自2001年建区以来,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已逐步拓展到基础设施、房地产、卫生教育、社会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工业企业、消费及服务行业等多个领域。

从整体形势上看,民营企业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居民收入、解决劳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但是,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各方面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如果处理不慎,将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相城区法院专门成立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的专项调研。

调查对象主要为近3年来我院审结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全部案件,通过对涉诉案件的深入分析,总结涉诉民营企业案件的类型、性质及案发原因。

一、相城区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特点2008年以来,相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085件,其中,涉民营企业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45%左右。

1.案由相对集中。

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合同类纠纷案件。

2008年以来,相城区法院受理民营企业合同类纠纷案件约4500件,约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3.80%。

其中以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案件类型为主,买卖合同案件1401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60件、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672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02件、承揽合同案件457件、商品房预售及销售合同案件1001件、其他合同案件约707件。

2.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2008年以前,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较少发生。

2008年以后,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明显增多,且多是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方,部分案件为企业的单位犯罪。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针对民营企业的财产进行的盗窃、职务侵占等犯罪上。

其中,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达37件,挪用资金犯罪案件2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位犯罪10余件。

3.大型民营企业涉诉相对较少。

在受理的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大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较少,小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相对较多。

大型民营企业虽然经济活动频繁、范围广、总量大,但涉诉的案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0%不到,但是大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标的额较大。

主要原因在于大型民营企业比较重视企业治理,内部控制相对完善,产权制度较为清晰,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民营企业涉诉案件除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传统类型之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保险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撤销权纠纷、代位权纠纷、票据权利纠纷、商品房预售等新类型案件,这些案件由于法律规定尚待完善,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5.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群体性纠纷主要集中于商品房预售及销售、物业管理合同及劳动争议等案件中,特点是人数众多、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处理不慎就可能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

二、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分析民营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企业的设立包括投资者从准备投资到最终工商部门签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全过程。

部分民营企业在设立之初便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从而引发一些法律纠纷。

①吴国庆、陈心德:“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研究”,载《上海企业》2009年第3期。

②郝秀凤、周旭东:“民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12期。

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民营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投资协议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或发起人协议。

投资协议是确定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投资者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民营企业投资者往往法律知识缺乏,又不愿意出资聘请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为其审核把关,自行拟订的投资协议存在较多漏洞,如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违约责任等未明确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为今后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埋下隐患,因缺少明确约定争议发生后处理难度也较大。

2.公司章程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被称作公司的“宪法”。

公司章程因其专业性、原则性、复杂性,使得起草一部完备、详尽、缜密的公司章程难度较大。

有的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规定不明确、相应会议制度与表决制度不完善,公司重大决策缺少法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因股东之间分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维持只会使公司和股东利益遭受更大损失,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又不能形成公司解散清算的有效决议,使公司处于僵局状态。

由于公司章程不完善导致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股东僵局、董事僵局及大股东操纵公司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①3.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引发的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在出资过程中常因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等引发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产评估报告失实,对于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高估其真正价值,使得投资并没有真正到位。

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的,则需由出资人就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出资后抽逃出资。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部分民营企业投资者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将出资从企业中抽走,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则在债权人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会产生法律纠纷。

民营企业产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产权风险一直存在,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产权隐患逐渐凸现出来,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目前,产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边界不清、财产占有关系和所有关系不明方面。

1.公司类型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些设立不甚规范的公司常引发诉讼,细分为五种类型:②一是“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进行注册,将该未成年子女注册为股东,而这种公司因为股东主体资格的缺失导致公司成立无效。

二是“夫妻公司”,即将夫妻二人注册为公司股东,公司为夫妻二人所有,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发生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

一旦公司对外发生法律纠纷,可能会导致以家庭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三是“影子公司”,即隐名投资,实际出资人(隐名投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显名投资人)不一致。

实践中,若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三方关系出现紧张时,必然会导致公司经营及管理出现问题,隐名投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显名投资人则可能承担注册资本不实、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本的法律风险。

四是借贷公司,即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却约定保底分成。

五是投资人缺陷公司。

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从而造成投资者资格存在缺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进行企业登记,或撤销企业的登记。

2.合伙型企业引发的法律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在民营企业中,产权问题最突出的是合伙制企业,这类企业在目前的民营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合伙制民营企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族式企业,建立之初就没有产权意识,将产权关系混同于家族亲属关系,甚至故意克制自我的产权意识,以免影响家族和谐关系。

另一种是自然人合伙式企业,自然人合伙的企业,自然人之间多是朋友关系,创业之初对于产权界定问题注意不多,但是在企业做大之后,产权问题则浮出水面,纠纷颇多。

上述组织形式的企业的最大弊端在于,投资者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这种高风险的制度选择使得民间投资主体较少,企业层次较低,企①杨林瑞、尹良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的法律探讨”,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32卷第2期。

②梁天宁:“民营企业运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业规模有限。

由于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同,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在收益上难以分清,从长远来看,势必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在合同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企业在对外进行经济往来中,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也是双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证据。

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表明众多民营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足够重视,也未建立起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

1.在合同订立阶段引发的法律问题。

许多民营企业不重视订立合同前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不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把关,致使许多法律风险在合同订立阶段没有被挖掘出来,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一是订立合同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

在签订合同之前缺乏对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及合同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调查。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交易主体不存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具有签约资格、签字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导致原告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合同缺乏必备要素。

在一些涉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据以起诉的合同,缺乏必要条款的约定,如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型号、数量、包装标准及合同履行地、货物交付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2.在合同履行阶段引发的法律问题。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建立合同履行检查制度的民营企业不足两成,形成合同不能履行预警机制的更少。

一是缺乏证据意识。

很多涉诉民营企业不注重保留相关书面的证明资料,如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凭一张仅有收货司机签字的送货单证明向被告公司的送货行为,对方不予认可,从而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通常,出卖人或者承揽方交付货物时,必须要求提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提货人的职务信息。

对于如何交付货物,双方应当事先作出书面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交付货物。

二是缺乏时效意识。

部分企业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造成在自身流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还有大量应收账款没有收回。

还有的企业,应收账款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才想起追讨。

民营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有两种方式,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内部的融资,包括所有者自身投入、企业留存的收益和向职工募股。

这种方式的融资具有渐进性的特点,积累的速度较慢、规模较小,难以支持大规模的生产。

外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外部的融资,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融资,即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但手续繁多、程序复杂,加上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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