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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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车间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车间管理制度

*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公里或者 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公里或者 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 公里或 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汽车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质量管理制度汽车质量管理制度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质量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汽车质量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8.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汽车修理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六篇

汽车修理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六篇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修理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六篇,欢迎品鉴!汽车修理厂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

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

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

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守则流程1.doc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流程1精心整理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 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使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 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精心整理(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0000000000存根托修方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出厂里程表示值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承修单位:(盖章)进厂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托修方接车人:(签字)接车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车属单位保管托修方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出厂里程表示值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承修单位:(盖章)进厂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托修方接车人:(签字)接车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质量保证卡该车按维修合同进行维修,本厂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万公里或者()日。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下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二)机动车性能检测。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部门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和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修管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修管处指导。

本市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物价、劳动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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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二、质量检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1、进厂诊断检验:是指由进厂检验人员或业务接待人员在机动车维修进厂时的诊断检验。主要通过聆听车主主诉,询问车主故障现象,对车辆进行诊断检验,确定进厂维修项目和附加作业项目,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 2、维修过程检验:是指由主修人或检验人员在机动车维修作业过程中,对承修项目进行的检验。主要包括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检测诊断及相关项目的检验。 3、竣工质量检验:是指维修竣工车辆在交车出厂前,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进行的竣工质量检验。主要包括对维修项目的竣工质量检验,以及相关项目的竣工质量检测。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机动车小修作业时应进行维修作业项目的质量检验,包括进厂诊断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三、技术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及量具、机工具。 (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应符合维修工艺流程及检验规范要求,质量检验可采取人工检验及仪器检测方法。 (三)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满足原设计技术标准的要求;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竣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应分别填写机动车维修进厂、过程和竣工质量检验《记录单》。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进厂、过程和竣工质量检验《记录单》,可参照附件(《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单》样式)内容自行设计印制,并将检验《记录单》式样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单》样式可在市运输局网站上下载。网址:WWW.bjysj.gov.cn)

附件:《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单》样式 - 3 -

汽车大修进厂检验单 进厂日期 进厂编号 厂牌车型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送修单位 地 址 送修人 联系电话

用户报修 及车况介绍 此车系驶入或拖入 总行驶里程 km 已进行过整车大修 次 发动机大修 次 进厂前主要问题 此次要求 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及重点修理部位

整车装备及附属设施(完整“√”,缺少“×”,损坏“△”) 检验项目 状况 检验项目 状况 检验项目 状况

底盘 部分

离合器 手动变速器 自动变速器 主减速器 差速器 轮边减速器 分动器 传动轴 转向器 转向操纵机构 转向传动机构 制动操纵机构 制动管路 制动器ABS 制动总、分泵 驻车制动系 车桥 悬架 轮胎 车架及车身 内外蒙皮 转向助力系统 制动助力系统 底盘控制系统

照明、信号及电气

前照灯 信号灯 喇叭 雨刮装置 空调 蓄电池 暖风马达 仪表(盘) 防盗系统 电气线路 低压报警器 CAN-BUS系统

车内及附属设施

收(录)音机 点烟器 灭火器 CD机 座椅 遮阳板

天线 电视、音响 安全反射标识 随车工具 备胎 车外及附属设施 驾驶室 车身装饰 车厢

油漆涂层 门窗玻璃

备注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送修人(签字): 年 月 日 - 4 -

汽车大修过程检验单(底盘) 进厂编号 牌照号码 厂牌车型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施工日期 作业人员 底盘部分 主要零、部件换修情况 装配检验(测)记录

转向系 转向器 各部配合间隙 转向轴 转向垂臂 转向节及臂 横、直拉杆及球销

传动系 离合器 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 变速器 齿轮啮合印痕 万向传动装置 主传动器 齿轮啮合间隙

差速器

制动系 制动管路 制动操纵机构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 制动器 (鼓式、盘式) 制动器间隙

制动总泵 制动摩擦片厚度 各轮分泵 驻车制动操纵杆的有 效行程 ABS系统

行驶系 车架 纵梁直线度公差 悬架 纵梁平面公差 车桥 纵梁对角线长度差 轮毂 车轮圆跳动量 轮胎 车轮动不平衡量 减震器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 钢板弹簧

其它

备注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汽车大修竣工检验单(一) 总成机构及装配检验 进厂编号 牌照号码 厂牌车型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施工日期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一、基本要求 4制动机构 整车外观 制动踏板 喷(涂)漆 制动总泵、分泵 主要结构参数 制动盘/制动鼓 全车管路、接头 磨擦块/制动摩擦片

各部润滑及加注作业 制动液 制动管路 整车螺栓、螺母 制动系阀体 铆接件 驻车制动部件 焊接 5 车身及附件 仪表及附件 车身外形尺寸 二、各总成机构 油漆涂层 1 转向机构 铆接 转向盘 焊接

转向轴、转向传动轴、万向十字叉、十字轴、转向管柱

驾驶室

门窗及玻璃 转向器 发动机罩盖、后背厢盖 转向节及臂 后视镜及下视镜

横、直拉杆及球销

车轮定位角 安全带 2 传动机构 安全气囊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内、外装饰件 离合器踏板的有效行程 6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 变速器 线路 分动器 保险丝、熔断线及继电器 传动轴及中间轴承 前照灯 主减速器、 前位灯、后位灯 差速器、轮边减速器 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灯 3 行走机构 制动灯 车轮圆跳动量 牌照灯 车轮动不平衡量 刮水器 轮胎及胎冠花纹深度 空调

悬架、弹簧、减震器 电子控制元器件 蓄电池 7所有控制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码 备注:

检验结论: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汽车大修竣工检验单(二) 主要参数及性能指标检验 车辆单位 进厂编号 牌照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厂牌车型 燃油性质 施工日期 出厂日期

类别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类别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类别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结构参数 1 汽车左右轴距差 mm 制动性能 15 行车 制动 整车 % 排放性能 28 汽油车 怠速 CO % 2 离地高度保险杠 mm 前轴 % HC 10-6 翼子板 mm 16 制动力 平衡 一轴 % 29 高怠 CO %

驾驶室、客车厢 mm 二轴 % HC 10-6 货箱 mm 三轴 % 30 柴油车

烟度值 Rb

转向操纵性能

3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 17 车轮阻 滞力 一轴 % 31 光吸收系数 m-1 4 前轮最大转向角 ° 二轴 %

5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m/km 三轴 % 滑行性能 32 滑行阻力 N

6 转向盘操纵力 N 18 制动协调时间 s 33 滑行距离

制动性能

7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 mm 19 驻车制动 % 噪声 34 客车车内噪声 dB(A) 8 制动踏板有效行程 mm 动力性 20 额定扭矩功率 kW 35 驾驶员耳旁噪声 dB(A) 9 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N 校正驱动轮输出功kW 喇叭 36 喇叭声级 dB(A) 10 制动油路动态测试 前照灯灯光性能 22 发光强度 cd 检验结论 11 储气筒气压上升时间 min 23 近光光束上下偏移mm 近光光束水平偏移mm 12 静态测试, 气压降低值 kPa 24

13 动态测试, 气压降低值 kPa 25 远光光束上下偏移mm

14 轴荷 一轴 kg 26 远光光束水平偏移mm 检验员

(签字) 年 月 日

二轴 kg 经济

性 27 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L/100km

三轴 kg

注:“发动机大修”部分参见“发动机大修进厂、过程、竣工出厂检验单”。- 7 -

发动机大修进厂检验单 进厂日期 进厂编号 厂牌车型 牌照号码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号码 送修单位 地址 送修人 联系电话 用户报修 项目及发 动机现状 此车系驶入或拖入 总行驶里程 km 已进行发动机大修 次 进厂前主要问题是 此次要求 发动机主要 问题及重点 修理部位

发动机及装备(完整“√”,缺少“△”,损坏“×”)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空气滤清器 增压器 燃油滤清器 喷油泵 机油滤清器 喷油器 机油泵 调速器 燃油泵 电控系统 化油器 各传感器 电喷嘴 机油散热器及管道 气缸体 加机油口盖 气缸盖 机油尺、放油塞 进气歧管 水箱及水箱盖 排气歧管 水泵 起动机 风扇电机 发电机 风扇皮带 火花塞 风扇叶 分电器 排气管、消声器 高压线 尾气净化器 点火线圈 油管 正时皮带(齿轮) 真空管 备注: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送修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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