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shen5-2人身保险第五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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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签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四)除外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或活动;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 错药品、检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 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伤和自杀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的,但,保险人考虑到意外 伤害的概率大或限于承保能力,不愿承保。
在办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经与保险人特别约 定,另外加收保险费后予以承保的。
1.战争造成的意外伤害。 2. 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 被保险人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 拳击、摔跤等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有伤害后果:死亡或残疾或 支付了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之内指被保险人遭受以外伤害之日起(90 或180天)发生了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 因或近因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判定方法
5.3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常见品种
• 具有代表性的险种。 • 一、学生平安保险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签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四)除外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或活动;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 错药品、检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 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伤和自杀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的,但,保险人考虑到意外 伤害的概率大或限于承保能力,不愿承保。
在办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经与保险人特别约 定,另外加收保险费后予以承保的。
1.战争造成的意外伤害。 2. 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 被保险人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 拳击、摔跤等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有伤害后果:死亡或残疾或 支付了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之内指被保险人遭受以外伤害之日起(90 或180天)发生了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 因或近因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判定方法
5.3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常见品种
• 具有代表性的险种。 • 一、学生平安保险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定期寿险
(1)定期寿险的概念 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 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 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 种形式表现。
(2)定期寿险的特点
①保费低廉 ② 保险费具有可比性 ③可续保性 ④可转换性
(3)定期寿险的适合的消费群
由于定期寿险的保费相对低廉,因此这种 保险比较适用于收入低而保障需求相对较高的 人群;除此之外偏重死亡保障的人也适于投保 定期寿险。
万能人寿保险基本特点是灵活。投保人决 定一个初期的保额,然后每年可调整,并在 适当范围内无需体检就可增加保额。投保人 随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存入一定的金额 到保险合同中。
其死亡给付金额有两种确定方法:一种 是由被保险人确定,若被保险人愿意,每年 可增加或减少死亡给付的额度;另一种是被 保险人指定的定期保险金额,在约定的年度 里,死亡给付金额等于这一指定的保额加上 该年度的现金价值。
4.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
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两者的主要区别 在于投保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分红保险的投 保人保证享有预定利率带来的固定回报,而 分红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投 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完全由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1.03122 1.60976 2.59317 4.21659 6.83415 11.1005 17.8293 28.5815 45.4459 71.3093 110.221 167.414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第一节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 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此外还有观望期条款
(四)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
1、 2、 3、 4、 医疗费用保险 疾病给付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生育保险
课堂作业三
黄女士的儿子为母亲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黄女士清早到某超市去购物,商场因刚清洁,地 面湿滑,又未及时放置警示标识,导致黄女士滑倒摔 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黄女士及其子向商场索赔,期间其子与保险公司办理 了保险赔付。黄女士因得到保险赔付,相应地降低向 商场索赔金额至1万元。而商场却以黄女士得到赔偿 为由,表示只能赔偿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保险公司赔 偿金的差额约两千元左右。黄女士及其子对此不解, 坚持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请问由于顾客买了保险,得到了保险金赔偿,商 场就可少赔吗?为什么?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Term Life Insurance
又称定期寿险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 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 岁等等。 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低价位、高保障,易引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需要控制 其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可以依据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 依据确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则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依据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双方约定,定额给付,由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及投保人缴 纳保费的能力决定,补偿原则及比例分摊、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 身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第五章 人身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征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导致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 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2.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特点: • 大多是自愿保险 • 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较短 • 投保条件相对宽松 • 保险费率较低,而保障性较大
第五章
四.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 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 金的一种保险 1.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 • 普通医疗保险 • 住院医疗保险 • 综合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 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健康保险通常规定的条款 • 免赔额条款 • 比例给付条款 • 给付限额条款
• 按给付期间分
– 终身年金:被保险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的年金,一旦其死亡,就不再 给付 – 最低保证年金
• 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 存还是死亡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 退还年金: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保险人以 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思考题
一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造成一目永久完全 失明,残废程度50%,并丧失一拇指,残 废程度20%,保险金额1万元,问应该给付 的保险金为多少?
思考题
某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 为1万元,保险期限是06年4月29日到07年4月28 日。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责任期 间为180天。07年4月25日,该单位一职工上班时 使用机床不慎铁屑嵌入右眼内,即送医院治疗。 同年10月22日,责任期间结束时,尚不能确诊右 眼是否为永久完全失明。那么,保险公司按照一 目永久完全失明确定残废程度为50%,给付50% 的残废保险金5000元。若以后被保险人的视力恢 复或者恶化,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人身保险 PPT课件

户的投资收益 2. 开设投资账户 单独开设一个投资账户或多个不同收益、风险的投资子
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 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3.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 某一时刻保户单的现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 投资账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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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为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该保险的出现是为了满足 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万 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 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万能寿险的特点:
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交优惠。 3.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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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 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 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 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死亡给付模式 保费缴纳规定 保单附加费 死亡给付成本 现金价值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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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这一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提供新的可保性说
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与原来同样的保险。
2. 免交保费条款 投保人只需每次额外缴纳一些保费,就可获得在被保险
2.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不同,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 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3.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 某一时刻保户单的现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 投资账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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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为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该保险的出现是为了满足 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万 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 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万能寿险的特点:
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交优惠。 3.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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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 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 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 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死亡给付模式 保费缴纳规定 保单附加费 死亡给付成本 现金价值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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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这一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提供新的可保性说
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与原来同样的保险。
2. 免交保费条款 投保人只需每次额外缴纳一些保费,就可获得在被保险
2.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不同,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第五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介绍内容PPT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 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 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 避。
意外
相对被保险人而言是外来的:身体外部的原因 造成
是偶然事件或突发事件:直接瞬间,来不及预 防
非被保险人本意:非本意的、无法预料、违背 其主观意愿
(四)是不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 --1、事先没有或者不能够预见; --2、事先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 --3、已经预见,但无法抗拒; --4、因道德、公共利益、法律、职责而不
能逃避; 实例判断:被气死、气疯;自己跌倒;自己切
到手指;青霉素中毒;爬墙跌倒;见义勇为;
5.1.4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三)身体
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 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
(四)伤害的后果——死亡或残疾;后责任扩展 到医疗费、误工补偿等,
5.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一)意外伤害险的不可保风险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 的意外伤害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述
本节的主要内容 5.1.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5.1.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5.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5.1.4人身意外伤害的特征 5.1.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历史 起源于15世纪 真正形成并获得发展:19世纪40年代后 1848年英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1915年,保障范围 经营公司:国外、国内
保险实践中常见的伤害方式:
碰撞(固定物体撞人、运动物体撞人、互撞)、 撞击(落下物体撞机、飞来物体撞击)、 坠落(高处 平地、平地 井、坑洞)、 跌倒、 坍塌、 淹溺、 灼烫(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物理灼伤 )、 火灾、 辐射、 爆炸、 中毒、 触电、 接触(接触高低温环境、接触高低温物体)、 掩埋、 倾覆等 15种意外事故图片资料.doc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 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 避。
意外
相对被保险人而言是外来的:身体外部的原因 造成
是偶然事件或突发事件:直接瞬间,来不及预 防
非被保险人本意:非本意的、无法预料、违背 其主观意愿
(四)是不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 --1、事先没有或者不能够预见; --2、事先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 --3、已经预见,但无法抗拒; --4、因道德、公共利益、法律、职责而不
能逃避; 实例判断:被气死、气疯;自己跌倒;自己切
到手指;青霉素中毒;爬墙跌倒;见义勇为;
5.1.4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三)身体
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 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
(四)伤害的后果——死亡或残疾;后责任扩展 到医疗费、误工补偿等,
5.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一)意外伤害险的不可保风险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 的意外伤害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述
本节的主要内容 5.1.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5.1.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5.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5.1.4人身意外伤害的特征 5.1.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历史 起源于15世纪 真正形成并获得发展:19世纪40年代后 1848年英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1915年,保障范围 经营公司:国外、国内
保险实践中常见的伤害方式:
碰撞(固定物体撞人、运动物体撞人、互撞)、 撞击(落下物体撞机、飞来物体撞击)、 坠落(高处 平地、平地 井、坑洞)、 跌倒、 坍塌、 淹溺、 灼烫(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物理灼伤 )、 火灾、 辐射、 爆炸、 中毒、 触电、 接触(接触高低温环境、接触高低温物体)、 掩埋、 倾覆等 15种意外事故图片资料.doc
福州职院《人身保险》课件第5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1)致害物 致害物是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它是导致伤害
的物质基础。没有致害物的存在,就不可能构成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调的致害物是外来的,不包括精
神伤害。 (2)侵害对象
侵害对象是指遭受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中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3)侵害事实 侵பைடு நூலகம்事实是要求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
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2. 意外含义:
(1)非本意 (2)外来的 (3)偶然的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3.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是与意
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使被保险 人的身体造成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二)保险责任 (三)责任免除 (四)保额和保费 (五)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二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
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条件 (二)保险期限 (三)保险责任 (四)除外责任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六)意外伤害给付比例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解释说明: 1.伤害 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的事故侵害,发生 损失、损伤,致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 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伤害是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 成,三者缺一不可。 伤害主要包括: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 物伤害和精神伤害。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种类 按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可以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
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不予承保的意外 伤害三种。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学》PPT课件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 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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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 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理解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为以后各章节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人身保险的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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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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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 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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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 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理解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为以后各章节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人身保险的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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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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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学 第五章
三、健康保险的特征 1.定额给付 . 2.适用补偿原则 . 3.观察期 . 4.免赔额 . 5.比例偿付 .
四、医疗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费用保险 3.外科费用保险 4.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
五、其他健康保险 1.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 2.收入补偿保险 收入补偿保险 3.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② 按保险期限长短分类: A.长期保险 B.一年期保险 C.短期保险 ③ 按保险投保方式分类: A.个人保险 B.团体保险 ④按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分类 A.标准体 A.标准体 B.次标准体 B.次标准体 C.完美体 C.完美体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生命风险的稳定性 生命风险的稳定性 2.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 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 3.保险利益特殊性 保险利益特殊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储蓄性 储蓄性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费率制定主要考虑被保人的职业、 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 2.高龄者可以投保。 3.对被保险人不体检。
三、主要类别 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2.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责任 1.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犯罪活动 寻衅欧斗 酒醉 吸毒 登山 跳伞 滑雪 漂流 摔交 拳击 2.给付项目:死亡给付 .给付项目 伤残给付 医疗费用给付 丧失工作能力收入给付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意外的三要素 1. 非本意的——意外发生的。 非本意的——意外发生的。 2. 外来的——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 外来的——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 3. 突然发生的——瞬息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突然发生的——瞬息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1.疾病保险:(非明显外因、偶然原因、非先天性原因)疾病保险是健康保险
的组成部分。因为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因疾病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 入损失,还包括因分娩和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入的损失。 2.医疗保险: 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对损失补偿的 健康保险,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这两个概念也在混用。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健 康保险只是医疗费用与收入损失的补偿。 4.生育保险:与生育健康有交叉部分,但生育保险对产妇和婴儿的意外死亡或伤 残等也属保险范围。
• (十四)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①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②利息收入方式 ③定期收入方式 ④定额收入方式 ⑤终身收入方式
• (十五)除外责任条款。中国的许多寿险 公司都规定,犯罪、吸毒、无照驾驶、战 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 辐射污染等。
(十六)自杀(故意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 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 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 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 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 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不承担赔 偿责任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 1. 人寿保险
• 2. 意外伤害保险 • 3. 健康保险
• 4. 年金保险(特殊的人寿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 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 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4、定额性 5、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保险人的代位权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事故划分: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二)按照有无利益分配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三)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 1、单独人寿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
的组成部分。因为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因疾病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 入损失,还包括因分娩和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入的损失。 2.医疗保险: 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对损失补偿的 健康保险,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这两个概念也在混用。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健 康保险只是医疗费用与收入损失的补偿。 4.生育保险:与生育健康有交叉部分,但生育保险对产妇和婴儿的意外死亡或伤 残等也属保险范围。
• (十四)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①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②利息收入方式 ③定期收入方式 ④定额收入方式 ⑤终身收入方式
• (十五)除外责任条款。中国的许多寿险 公司都规定,犯罪、吸毒、无照驾驶、战 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 辐射污染等。
(十六)自杀(故意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 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 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 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 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 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不承担赔 偿责任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 1. 人寿保险
• 2. 意外伤害保险 • 3. 健康保险
• 4. 年金保险(特殊的人寿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 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 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4、定额性 5、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保险人的代位权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事故划分: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二)按照有无利益分配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三)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 1、单独人寿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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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给付限额
主要针对补偿性合同 给付总限额
保险金额
单项医疗费用的限额
住院费用给付限额 外科手术费用给付限额
每次门诊费用给付限额
各种疾病的给付限额
(六)共保比例条款
共保条款或比例给付条款、共同分摊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 部分的医疗费用,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 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 即被保险人按一定的比例自负一定的医疗费 用 如果同一张保单既有免赔额又有共保比例, 一般是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共保比 例给付。
资料: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 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 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2007年 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 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 险合同应当符合该规范。 我国是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后第四个 制订并使用行业统一重疾定义的国家。
2、保险责任
①该保险属于高额保障保险,保险人只对 免赔额以上部分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个人 投保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集体投保绝对 免赔额为500元。 ②该保险对初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实行90 天健康观察期限制。保险人自承保后第91 天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满前续保者,不 再实行健康观察期。
③保险责任具体范围包括:
资料:六种核心疾病
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 范围必须包括以下六种核心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 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二、医疗保险的特点
(1)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 (2)赔付不稳定且不易预测。 (3)保险费率厘定困难,误差大。 (4)医疗保险大多具有补偿性。
三、医疗保险的特殊规定
责任期限 观察期 免赔额 免责期间
保险给付限额 共保比例 连续有效 除外责任
(一)责任期限
3、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 付责任:
①健康观察期内被保险人患病; ②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及分娩; ③购置移植器官、安置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 助听器及配镜; ④美容、矫形术及角膜屈光成形术; ⑤非指定医院就医(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 家庭病床、临床治疗、本市地区以外的医院); ⑥战争或军事行动、意外事故或第三者责任事故; ⑦投保前已患的各种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⑨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a一2b成分药品、转移因子。
4、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为1年,从投保日的次日零时起
至保险期满日24小时止。
5、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①每人保险金额最低20000元,最高
100000元。集体投保必须统一选择一个保 险金额。 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分别计算,投 保时一次交清。16 ~ 40岁(含)每万元保 额年交保费为200元;41 ~ 65岁(含)每 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50元。
7、其他规定
①该保险中途不予退保。 ②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累计支出医疗费超过 5000元以上者,在15日内应告知保险人。 ③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约定中央、市属区 (县)级就医医院各一所。凡需转院,需事先征 得保险人同意。 ④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患重症疾病,保险期 满时未痊愈,次年可续保1年,最高保险金额为 40000元。逾期续保者,按新保处理。 ⑤凡隐瞒病情、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者; 一经发现,除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外,还须承担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14条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 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 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 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 任除外。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 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二、疾病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的概念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 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作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1983年产生于南非 1995年引入我国内地 保险责任仅限于保单规定的 疾病种类
2.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
“重大疾病”具有两个基 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 二是治疗花费巨大。 保险金额高,保险费率 高。 多为定额给付性保险 核保和核赔管理工作难 度较大。
长城喜康人生 重大疾病保险
3.重大疾病保险的业务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不同分为主险和附加险。 按照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组合不同分为按某一种 重大疾病提供保险和按照多种重大疾病开办的保 险。 按保险金给付方式不同,分为提前给付型重大疾 病保险、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独立主险型 重大疾病保险、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回 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
6 、给付比例和给付手续
①该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药品支出费用在保险金额内 分档累进计算给付。具体如下:费用在500元(集体 投保免赔额),1000元(个人投保免赔额)~5000 元,给付比例与自负比例为60%与40%;5000元~ 20000元,为75%与25%;20000元~ 100000元, 为85%与15%。 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 证明:A、保险单、身份证;B、医疗费、住院费原 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疾病诊断证明。 ③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文件。 ④索赔期限: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所支付的医疗、医 药费用应在保险期满后30天内提出给付申请,并将 保险人要求的必备证明送交保险公司,否则视为自动 放弃索赔权益。
(三)综合医疗保险
对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均提供保障的健康 保险
(四)门诊医疗保险
对被保险人门诊发生的诊断、治疗费用提 供保险保障的医疗保险
(五)手术保险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进行必要 的外科手术所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提供保 障的健康保险
(六)高额医疗保险
保险人只对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医 疗费用支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旨在对重大且不可预期的疾病提供较高保 额的保障
人身保险·第四章
健康保险· 中
第四章
健康保险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健康保险的 种类及其基本概念,了解医疗保险和收入 损失保险在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等方面的 特殊规定,理解健康保险和人身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的不同。
第三节
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以保险 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 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所承保的医疗费用是被保险人因 保险事故发生而在医疗机构接受各种治疗 所支出的费用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指定医院就医时, 其所支付的超过绝对免赔额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 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A、药费:公费医疗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 B、治疗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手术费; C、床位费:每天最高给付1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 付天数40天; D、检查费:每次门诊以300元为限,超过5O0元 的单项检查,须事先告知保险人,否则不予承担。
资料:统一和规范了25种疾病的名称和定义
上述6种核心疾病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 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扩展阅读:大额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北京1993.12)
1、保险对象
凡本市城乡居民、三资企业、民办高科技企业
的职工及个体商户,年龄至16至60周岁,经指 定医院体检,证明其身体健康并详实填写《健 康告知书》后,均可投保。 投保方式可以分为个人投保和集体投保。若集 体投保人数在10人以上,投保年龄可放宽至65 周岁。
(七)连续有效条款
1.定期保险条款 2.可取消条款 3.续保条款
条件性续保 保证续保(无条件续保)
4.不可取消条款
(八)除外责任
(1)投保前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2)战争或战争行为。 (3)除了作为定期航班上乘客以外的空难。 (4)自我伤害,而不论被保险人精神正常与否。 (5)各种整容外科手术、牙科治疗、视听检查及 眼镜、助听器、怀孕及产科费用。 (6)由社会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
普通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保险 手术保险 高额医疗保险
(一)普通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 的一般性医疗费用(外科除外)提供保障 的医疗保险 通常不设等待期
(二)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 而住院治疗时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的健康保险
第四节
疾病保险
一、疾病保险的概念、特点 (一)疾病保险的概念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 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二)疾病保险的特点
1.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首先应符合 健康保险“疾病”的基本条件 2.以特定的疾病为保险风险、以特定的群 体为保险对象 3.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 4.保险期限既有短期,也有中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