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交接对象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县委、政府管理和协助上级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以及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半年、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半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债权债务清楚的,领导平顺离任时采取离任交接方式,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一)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二)任职期末未结束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四)任职期末未结束的工程项目的可靠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六)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七)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摄影器材、通讯工具和电子数据存储器等物品或资料;(八)其他未办结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离任交接办法: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部门例行监督职能。
审计进点会讲话

审计进点会讲话同志们: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客观地评价和正确使用干部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要求,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采取组织、审计等部门共同进点的方式进行。
下面,根据***安排,我就这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三点意见:一、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央在新时期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
2010年10月12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等经济活动的审查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在管理、支配国家资财上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从而为组织上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科学的依据。
因此,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是领导干部个人成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重要途径,也是监督管理、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希望大家对这项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全力支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这里强调一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而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这既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全面监督和检查,也是保护干部的重要措施,更是领导干部应该履行的职责。
因此,被审计的单位要正确认识、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配合审计组共同做好这次审计工作。
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按照审前公告和调查问卷的要求,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
二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审计组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有关情况,并不得隐瞒、欺骗、拒绝和阻碍审计活动。
三是审计结束后,要认真分析审计结果,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规定 , 结合我区 ) 全部下属单位 。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 指党政 领
公 司。
导干部 、企业领导人员基于本人昕担任 的职 务而应履 范 围包括该领导人 员所在企业及所属的全资 、控股子 行的职责 、 义务 , 包括主管责任 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 审计
审计时限 以该党政领导干部 、企业领 导人员任 职 任期超过 3 年的 , 一般 以近3 年为 审计时 限 , 机关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 对党政领 导干部 、 企业领导 人 时 间为准 , 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 员任职期 问的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 行情 况 第七条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实 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进行 审计监督 的活动 。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政领导 干部 ,是指 自 范 围应 与 各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对 于 部 的 管辖 权 限 相
计 力度, 对主要 领导干部 , 要在 任职期 内至少安排一 次
治区各级党委 、 民政府 领 导干部 以及党政机关 、 人 审判 机关 、 检察机关 、 民团体 、 人 事业单位 的党政正 职( 主 或
一
致。
第八条
有 内部 审计机 构的部 门 、 位 、 单 企业 , 按
审计 ; 对综合性 部门 、 对掌握一定 人 、 、 的经济管理 照 干部管理权 限 , 财 物 负责对所属单 位 、 企业领 导干部 、 人
维普资讯
④ 规 登 法 选
伊犁 哈萨克 自治州党 委 、 政府 , 各地 、 、 州 市党 委 、 ( 政府 行署 ) 自治 区党 委各部 、 , , 委 自治区各 委 、 、 、 、 办 厅 局 人 民团体 、 大专 院校 , 自治 大中型企业 、 中央驻疆单 位 , 产建设 兵 团 : 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京卫审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审字〔2009〕7号)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3.失职、渎职行为;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讲话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讲话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性、评价国企领导人责任履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审计制度,对于国家政治、经济活动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讲话,仅供参考。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讲话篇1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的规定,受县委组织部的委派,今天我会同县审计局审计组到召开审计工作进点会。
按照工作部署,从今天起对同志任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下面,我代表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讲三点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这次审计工作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一项正常的审计制度安排,这在《审计法》都有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审计监督工作的逐步深入,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已经涵盖了“村官”、县乡和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审计的内容也从原来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拓展为以政府性资金审计为基础,重点审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监督权、廉政规定情况等;同时也从过去对事不对人的审计转变为既对事又对人的“人格化”审计上来;审计的目的从传统的纠错防弊的防护性审计向增强经济社会“免疫系统”功能的建设性审计上来。
(可略)刚才同志对这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纪律要求等都作了重要讲话,我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现在我简要介绍一下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近几年,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序进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xx年至20xx年,全县已对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了离任和任中审计。
本次审计,是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按照《审计法》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而实施的,是一次正常的经济责任审计。
如何开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0172如何开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刘尚睿 刘吉双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对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和国家交给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它要求高、困难多、风险大,任何疏忽和不慎都将给审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为此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定位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界定被审计者个人经济责任为审计目的。
实行乡镇党政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界定经济责任,严格量化政绩考核指标。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计中必须突出被审计者个人的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围绕其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实。
审计经济责任的项目计划在受托前提下制定。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即这类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权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只是在接受“委托建议”后,依法实施审计。
为使这项工作适时正常开展,审计机关应当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确保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他审计项目计划同时落实制定到位,做到早计划、早安排。
同时,各地审计机关应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多请示、多汇报,引起他们的重视与支持,争取及早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审计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审计机关在该项审计中行使经济监督权。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常规审计不是同一层次上的监督,它在对“责任”的划分上虽将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归根结底直接目的是为对“人”的有效监督提供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审计机关仍然行使其经济监督权。
因此,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办事,对被审计者个人所在乡镇及其直属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不可超越经济监督职权范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及《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省人大公告15号),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对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全省工商、地方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5.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6.组织和开展计算机审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以及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措施(大全5篇)
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措施(大全5篇)第一篇: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措施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及面临的问题分析(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经济责任指的是针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另外的违法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而实施的一种经济制裁[1]。
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被定义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在接受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行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等领导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事项等为对象,来主要实施审核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的宗旨是为了监督以及评价领导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同时也可以约束其经济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加大领导者的监督工作,可以促进经济管理,最终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二)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通过几年的实践,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归纳如下。
1.经济责任审计的认知比较模糊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审计机构或工作人员对其的认知比较模糊,有些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只是以财务收支为基础,仅根据财务收支去评价领导者在其领导职能范围内财务收支方面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如果仅根据财务收支这种角度去判断领导者是否很好地履行应负的经济责任,就可能出现在经济责任审计时间中仅在乎审计结果,而忽略大部分审计的内容,这种情况可能会增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准确度,引起风险的出现[2]。
2.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不够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结果要想被有效地应用,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是否规范、真实以及可靠。
但是目前,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尚不够规范和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方法界定及其评价体系都不够标准,无法通过定量指标来制定综合性的规范体系。
因此,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目前的评价体系可行性不足,致使经济责任最终界定的方式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很模糊,无法形成准确的审计评价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与质量保证
弊端 日益突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内容已成为干部管理监督 不可或缺 的重要 事项 ,为此有必要通过 进一步发挥 审计职 能作用 ,推进干部 管理制度的改革。 当前 ,一是要 正确看待 干部管理 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 ;二是要提 高对 审计职能的认识 ;三是 必须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四是必须要有细化措施来确保
有党委和其领导下 的党政机关有管理干部 的职能 ,这
项审计是其管理 干部的具体业务手段 ,而非审计机关 和人员直接监督 管理干部 的行为。()清晰地确定 领 3 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制度 中的一项独特制 度。我国现有的审计监督类 型和项 目很多 ,其他审计 项 目的共同特点都是 以查清某个单位或项 目经费收支 的真实 、合法 、效益基本事实为终点的,唯有党政领 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查清相应单位或项 目基本事 实的基础上 ,揭示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事实 的审计 制度。 ( 二)依据审计监督学基本原理 ,定准立足点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以监督评价具 体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的特殊审计 ,以审查什么 为法定立足点至关重要 ,既不能过多过溢 ,也不能过 少过窄。()按照审计监督学的原理 ,以 “ 1 独立检查
在 干部 管 理 中充 分 利 用审 计成 果 。
关键词 :经济责任 ;审计定位 ;审计质量 ;审计成果 中 图分类 号 :F3 . 2 90 文献 标 识码 :B
改革开放 以来 ,我 国经济得到了空前 的发展 。但 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责任方面 的问题越来 越突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内容 已成 为干部管理监 督不可或缺的重要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我国改革 开放过程 中形 成 的一种 审计制 度 。 自 18 年 前后 , 95 黑龙江 、辽 宁等省审计 部 门对 工商企 业开展 了厂长 ( 经理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随后 ,各省市在开展厂 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同时 ,又试行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 干部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 ,都收到了积极 的效果,引起 了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各地 区党政领导和国务院各 部 门领导的重视 ,逐 渐形成 了任 期经 济责任审计 制 度。中共中央办公 厅 、国务 院办公 厅 于 1 9年 5月 9 9 2 4日,发布了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关 于 印发 《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规定》和 《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上述两种审计制度 的依据 ,被审计 对象 、审查 的 内容 ,进行 审计 的时 间,审计执行机构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几 年来 ,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 ,维护财 经法纪 ,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 意识 以及 自我约束能力 ,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 ,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 等方面 ,发挥了重大作用 。 实践证明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有利 于 整治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和贪污腐败 ,有利于促进领导 干部勤政廉政 ,有利于科学合理考察 、选拔 和任用干 部 ,避免用人失察 、失误 。随着干部制度改革 的不断 深人发展 ,有关各方对经济责任审计 的要求也越来越 高 。目前 ,要优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必须 从 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与建议
求干 部 管理 部 门以 审 计结 果 报 告 作为
一
事 、审计 部 门协 同 实施 。尽 管省 、 都 市 按 上 级要 求 成 立 了五 部 门 联 席 会议 制 度 , 这 项工作 仍十 分缺 乏协 调性 、 但 计 划 性 。大 量 的 党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经 济 责任 审计 项 目是突 击性 的 , 且任务 很 而 多 、 限很 短 , 期 审计 机关 难 以应付 。 三 、审计任 务与 审计 力 量 、 审计 经 费相 比严 重失 调 , 盾突 出 矛 当前, 审计 任务 相当 繁重 。如 有 的 审 计 局一 下 子 接 到 比常 规 任务 多两 倍 的 审计项 目 , 与此相 比 , 员 、 但 人 经费 却
解 的干 部 , 在社 会 上引起 反响 , 受到广
大群 众 的支 持。 目前 ,开展 这 项 工作 尚存 在 一 些
严 重不足 。另外 , 虽然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审计 法》和 中办 、国办 的规定 都要 求 本 级人 民政府 要保 证 所需经 费 , 至今 但 党 政 领导 干 部 任 期经 济 责 任 审 计工 作 专 项经费 尚未 完 全到位 。 目前 , 经济 责 任 审 计滞 后 的 现 象十 分 普 遍 。 党政 领 导 干部 离任 审计 还远 远没有 做 到 , 更别 说 党政 领导 干部经 济 责任 的任 前 、 中 任 审 计 。先离 后审 、 先任后 审的 情况相 当 普 遍 。因此 , 济 责任审 计 工作 的实际 经 作 用距 离预 期目标 还有 一定 的差 距 。 四、 审计结 果 的作用 发挥 不够 首先, 审计结 论 的定 性弹 性太大 。 审 计 报 告必 须 征 求被 审 计 单位 和 被 审
生不 了多 少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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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24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论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 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科;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木人任期 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各地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根据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 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 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已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入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的意见。
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 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企业领导入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有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已列入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