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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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化,国有企业也随之对海外投资额度越来越大,海外机构设置日益增加,海外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国有企业对海外资产的管理水平与海外资产规模的增加并不均衡。

因此,为防止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促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已日益成为研究的重点课题。

鉴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的概述,进而对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面的剖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实践性的建议,以期对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的管理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海外资产对策据国家商务部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境内4000家投资者对全球的163个国家和地区的6426家海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累计非金融类投资到达733亿元,同比增长31.6%;截止2021年年底,同比增长28.6%。

这些数据充分表达了我国企业近十年对海外投资的大幅度增长,投资规模在迅速扩大。

但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迅猛开展,“走出去〞的脚步日益加快,对海外资产的管理问题也日益增多。

因此,探索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管理的重要性2021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要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方法?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充分展示了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的重要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提升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的管理水平,为我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这样有益于我国的企业凭借企业优势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其次,提升国有资产海外资产的管理水平可以防止我国的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使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落实到位。

最后,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国有资产在国有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鉴于这一区别,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对海外资产的监管力度与监管水平的要求更高。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青国资委[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7〕53号)市管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外派监督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政府令[2005]第18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外派监督机构的作用,使外派监督工作更具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促进监管企业和外派监督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外派监督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外派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形势,拓展思路,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一)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督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

通过实行外派监督体制,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既为外派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也对外派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实践,努力坚持和不断完善外派监督工作,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二)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

外派监督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外派监督机构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职责定位,积极探索外派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突出事前防范、事中规范、事后评价的监督方式。

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外派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31•【文号】国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0.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中存在着一些审计监督方面的问题,如审
计人员素质不高、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不透明等,因此需要加强对
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
1.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训。

对参与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的审计人员
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审计能力和水平,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国际
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

2.建立健全审计程序和制度。

在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中,应建立一
套严格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减少审计风险和漏洞。

3.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

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境外
资产审计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
正审计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4.加强审计报告的透明度。

审计过程中要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对审计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和披露,让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的境外资
产审计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增加审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建立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
审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之,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的对策,需要从审计人员素质
培训、审计程序和制度建设、审计监督和管理、审计报告透明度和审计风
险预警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加强,确保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审计工作能
够做到科学、规范、透明、及时,提升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监督有力为目标,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我省国有资产报告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工作方案,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报告的重点内容、报告格式以及附表内容,改进编报方式,提高报告质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全省及省级上一年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

12 Ⅰ2017/02“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是企业实现全球化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企业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合理配置资源。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境外国有资产的迅速增长对现有监管制度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手段提出新的考验和要求,我国亟须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机制。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相关文件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机制已经成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紧迫任务。

现状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包含三个方面:1.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监管(1)以“事前管理”为主的境外投资监管制度。

主要以投资前或投资中的风险防控为主,属于“事前管理”的监管方式。

我国建立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防止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通常采取四种管理手段,即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卢永真 姜华欣 胡迟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境外国有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现有监管制度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手段提出新的考验和要求。

建立和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机制已成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境外投资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 A预算的管理、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管理、风险评估论证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以“事后管理”为主的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主要是对国有资产境外投资形成的境外资产实行监管,属于“事后管理”的监管方式。

我国建立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确立国有资产变动的基本规范,并以此作为加强监管的基础。

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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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
【摘要】“走出去”是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随着“走出去”的不断深入,一批国有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合作,调整产业结构,转移过剩产能,获取先进技术,突破贸易壁垒,增强可持续发展动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
面对新一轮境外投资并购高潮,以及迅速扩大的境外资产总量,如何趋利避害加强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笔者结合重庆对外经贸集团20余年境外经营管理实践,积极探索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的有效举措,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注: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成立于2009年,下辖7户子企业,有境外子公司、办事处15家,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境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劳务输出等,经营业务辐射30余个国家和地区。

子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境外资产19.13亿元,净资产2.1亿元。

)一、健全国资监管制度
健全国资监管制度,是对境外机构实现科学监管的制度保证,全面防范境外各类风险,有效落实国资监管责任。

(一)加强境外出资管理
落实母公司对境外形成的国有权益监督管理权,加强出资行为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以及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评
估、境外出资审查监督。

强化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预算控制,提高预算执行力。

实行境外资金统一管理,规定资金调度使用权限和责任,强化境外资金集中管控。

严格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及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规范资金开户、使用和管理等。

(二)加强境外机构管理
督促境外机构定期报告资产状况,建立境外国有产权和投资管理制度,强化对境外机构执行年度预算的监督检查,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控制预算外支出。

加强境外机构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严格合同审查,严禁为母公司系统外的企业和个人融资、拆借提供担保。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合并范围。

(三)加强重大事项管理
督促境外机构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及报告制度,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加强对境外企业股权代表履职行为的检查,及时将履职情况通报委派企业。

二、完善保值增值体系
加强境外资产监管,着力探索并完善境外资产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

(一)完善业绩考核体系
完善境外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现金流量等指标比重,同时将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设备利用率、质量、安全和产量等指标纳入考核。

推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实现保值
增值的,扣减基本薪酬,取消绩效薪酬;对触犯法律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境外产权管理
按照《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规定,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动。

严格境外产权转让,在多方比选受让方意向后竞价转让。

加强对境外产权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管理,当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同意以个人名义持有时,必须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措施,防止个人攫取国有资产。

三、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在建立完善境外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的基础上,以突出风险防范和有效监督为目标,建立境外资产控制体系,形成关键控制点管理规范。

(一)优化企业内部环境督促境外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明确决策层、监督层、执行层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做好审查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和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大力培养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国资监管和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构建境外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职工履职尽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二)开展企业风险评估
开展对所在国政治、经济、文化、技术、项目、汇率、利率、社会局势、结算方式,以及企业管理水平、技术能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本、成本控制、财务资源、境外经营等评估,识别内外部风险。

按照风险发生可能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
优先控制风险。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承受度,确定应对风险策略,为境外企业开展内部控制打下坚实基础。

四、推进监管责任落实
境外资产监管能否取得实效,取决于出资人和境外企业领导班子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和责任落实情况。

(一)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出资人对境外企业经营决策和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境外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督促境外企业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及时监控境外企业经营状况。

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财务重大事项报告,防止因违反决策程序出现境外投资失误。

督促境外企业在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加强境外企业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把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加强境外资产监管和风险控制有机结合,明确制度宣贯目标、领导表率作用、执行力培训、执行责任等,着力完善监督、考评、奖惩机制,形成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增强职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意识。

(三)发挥党组织监督作用
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境外企业党组织设置,配备纪检监察机构专兼职人员,落实境外企业党组织教育监督保证责任,真正做到“经营活动开展到哪里,党组织就延伸到哪里,党组织作用就发挥到哪
里;国有资产投向哪里、纪检监察保障监督就跟踪到哪里”。

对暂时没有条件设置党组织的,要通过委派党员或纪检监察人员进入境外企业,发挥模范作用,强化国资监管。

加强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不断加强完善。

只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健全境外机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境外机构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和效能监察,就一定能够实现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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