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淘宝网侵权软件著作权案

日期:2018年3月15日

案件背景:

2018年3月15日,在中国一家知名电商平台淘宝网上,用户在搜索栏输入某款手机游戏的名称时,显示出多款名为《奇迹之旅》的游戏,这些游戏内容与原版游戏完全一致,且由不同的游戏开发商发布。游戏开发商A认为其拥有该款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并于当天向法院提

起侵权诉讼。

案件进程:

1. 2018年3月15日,游戏开发商A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指控淘

宝网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要求淘宝网停止上传、下载、复制、展示、

推广与其游戏《奇迹之旅》名称相同或与之相似的游戏,并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后,安排庭审,并通知淘宝网以及相关游戏开发商B、

C出庭。

3. 2018年6月10日,庭审正式开始。游戏开发商A提供了其在

游戏上线前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程序代码等证据,证明其拥

有《奇迹之旅》的软件著作权。

4.淘宝网辩称其作为电商平台,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和交易平台,对于上架游戏产品只进行了普通审核,并无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B、

C辩称它们的游戏与游戏开发商A的《奇迹之旅》无关,不存在侵权行为。

5.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质证,包括相关合同、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明、游戏画面对比等,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6.法庭在多次开庭后,最终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终审裁决。

裁决结果:

1.法庭判定淘宝网虽然不直接制作游戏,但通过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使得涉案游戏产品能够被用户搜索到,进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

承担连带责任。

2.法庭判定游戏开发商B、C并无侵权行为,因其游戏与原告游戏《奇迹之旅》不同,不存在造成混淆的情况。

3.法庭判定淘宝网须立即停止上传、下载、复制、展示、推广与原告游戏《奇迹之旅》相同或相似的游戏,并赔偿游戏开发商A的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4.法庭判决生效后,淘宝网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裁决,并支付相应赔偿款。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淘宝网作为电商平台被判定为侵权的原因是其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使得侵权游戏能够被用户搜索到。这表明在网络时代,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应加强对上传产品的审核和监管,避免侵权产品的存在。此外,软件著作权的证明对于维护权益至关重要,软件开发商应及时进行软著登记,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有关软件著作权的纠纷,合理有效的证据将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综上所述,网络侵权案件需要综合考虑授权、监管等因素,并及时提供合法证据进行维权,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 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 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 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本案蕵岤内建筑软件行业首个企业间维权案例,该案在建筑行业中引发极大关注。原被告双方均是行业知名企业,天正公司的侵权软件在行业内已经大量推广使用,该判决一经生效,意味着大量天正软件的用户成为侵权软件的使用者,斯维尔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斯维尔公司在本案中对使用侵权软件的用户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了“告知——警示——合作”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时间为侵权用户提供合理的方案来纠正使用侵权软件的违法行为,与用户达成了共赢的局面。此种做法,既妥善的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又维护了用户的权益,值得推广及借鉴。

软件侵权案例分析与防范

软件侵权案例分析与防范 引言: 软件侵权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软件产业的蓬勃兴起,软件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软件侵权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分析 1. 案例一:A公司开发的软件遭到B公司盗版 A公司是一家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备受欢迎的软件。然而,不久之后,B公司发布了一款与A公司软件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经过调查,发现B公司并没有获得A公司的授权,而是通过盗版的方式获取了软件源代码。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软件开发者享有对其软件的独立著作权。未经软件开发者的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展示或者发行该软件。因此,A公司可以依法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2. 案例二:C公司使用D公司的软件源代码 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软件公司,为了节省开发成本,决定使用D公司开发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基础进行二次开发。尽管C公司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增加功能,但核心代码仍然是D公司的原创。 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软件的源代码属于软件开发者的独立著作权。即使C公司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未经D公司的许可,使用其软件源代码仍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防范措施 1. 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 软件开发者应该增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软件 发布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例如,可以在软件中嵌入数字水印或加密技术,以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 2. 签订合理的合同和协议 软件开发者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合作时,应该谨慎地签订合同和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中可以包括对软件著作权的明确约定,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方式的规定。 3. 加强监督和维权能力 软件开发者可以加强对软件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 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以提高维权能力,并在面临侵权行为时迅速采取行动。 结论: 软件侵权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软件开发者的创造力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软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软件开发者应该加强保护意识,签订合理的合同和协议,并加强监督和维权能力,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软件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软件著作权,才能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软件盗版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软件盗版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中的重要资源,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软件等。然而,在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其中软件盗版案例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软件盗版案例,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软件盗版的问题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软件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款软件,并通过复制和安装的方式在多台设备上使用。然而,该软件并未获得合法授权,而是通过盗版渠道获得。该软件公司发现该公司侵权使用了其软件,并对其提起了法律诉讼。 该案例反映了一些机构或个人为了节省成本或追求利润最大化,借助软件盗版来满足自身需求。然而,这种侵权行为损害了软件开发者的权益,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且给软件行业带来了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案例二:网络上流传某知名软件破解版 这个案例描述的是一名黑客破解了某知名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并在网络上公开分享。随后,大量用户通过下载这个破解版软件来免费使用,而未能为软件开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类似的案例表明,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传播的便利使得软件盗版变得更加普遍和容易。黑客破解软件版权保护措施并免费分享,极大地削弱了软件开发商的盈利能力,给软件产业链带来严重的打击。

案例三:某公司销售盗版软件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了多款盗版软件,宣传价格低廉并声称可以正常使用。然而,购买者最终发现这些软件无法正常运行或存在各种问题,并无法得到售后支持。 此案例揭示了盗版软件市场的真实状况。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制作和销售盗版软件来获取利润,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和不便,并且侵犯了软件开发公司的知识产权。 这些软件盗版案例的存在说明了知识产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中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软件盗版不仅损失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软件盗版导致软件开发商的经济损失,使得其无法获取到应有的收益,影响了其研发能力和创新动力。这会降低整个软件产业链的发展速度,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盗版软件的广泛传播加剧了市场的不正常竞争现象。正版软件难以和盗版软件竞争,导致正版软件在市场上的份额下降。这不仅伤害了正版软件开发商的利益,还降低了创新意愿和创新水平。 最后,软件盗版对消费者和企业用户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盗版软件存在着安全隐患,可能携带病毒或恶意软件,损害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和个人信息安全。同时,盗版软件通常无法获得正规服务和技术支持,给用户带来很多困扰和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淘宝网侵权软件著作权案 日期:2018年3月15日 案件背景: 2018年3月15日,在中国一家知名电商平台淘宝网上,用户在搜索栏输入某款手机游戏的名称时,显示出多款名为《奇迹之旅》的游戏,这些游戏内容与原版游戏完全一致,且由不同的游戏开发商发布。游戏开发商A认为其拥有该款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并于当天向法院提 起侵权诉讼。 案件进程: 1. 2018年3月15日,游戏开发商A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指控淘 宝网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要求淘宝网停止上传、下载、复制、展示、 推广与其游戏《奇迹之旅》名称相同或与之相似的游戏,并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后,安排庭审,并通知淘宝网以及相关游戏开发商B、 C出庭。

3. 2018年6月10日,庭审正式开始。游戏开发商A提供了其在 游戏上线前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程序代码等证据,证明其拥 有《奇迹之旅》的软件著作权。 4.淘宝网辩称其作为电商平台,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和交易平台,对于上架游戏产品只进行了普通审核,并无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B、 C辩称它们的游戏与游戏开发商A的《奇迹之旅》无关,不存在侵权行为。 5.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质证,包括相关合同、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明、游戏画面对比等,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6.法庭在多次开庭后,最终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终审裁决。 裁决结果: 1.法庭判定淘宝网虽然不直接制作游戏,但通过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使得涉案游戏产品能够被用户搜索到,进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 承担连带责任。 2.法庭判定游戏开发商B、C并无侵权行为,因其游戏与原告游戏《奇迹之旅》不同,不存在造成混淆的情况。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软件销售引发的纠纷 事件时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 事件背景: 2008年7月1日,Mr. Zhang成立了一家名为“优德软件”的公司,专注于开发和销售音乐制作软件。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音乐大师”的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收到了广泛好评并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 然而,不幸的是,Mr. Zhang在2009年4月15日发现,一家名为“恒盛科技”的公司开始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与“音乐大师”软件功能几乎完全相同的软件,名为“音乐追踪”。经过调查,发现他们的软件是经过盗版并稍作修改后出售的。 事件经过: 2008年7月1日,Mr. Zhang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提交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成功获得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2009年4月18日,Mr. Zhang代表“优德软件”向当地法院提起 侵权诉讼,要求“恒盛科技”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乐追踪”软件。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法院发现“恒盛科技”擅自复制和销售 “音乐大师”软件,侵犯了优德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Mr. Zhang提供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源代码等证据,证明了他们拥有该软件的知识产权。而“恒盛科技”对于未经授权销售“音乐追踪”软件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声称其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清楚该软件的盗版来源。 经过多轮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恒盛科技”侵犯了“优德软件” 的软件著作权,并认定“恒盛科技”需要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 乐追踪”软件,并对“优德软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的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并且通常会进行软件 著作权登记以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Mr. Zhang成功获得了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在当今社会中,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为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了一款软件的核心代码,并将其修改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该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在这个案例中,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网站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 某摄影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多张精美的摄影作品,并明确声明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然而,另一家网站未经授权,将这些作品下载并用于商业目的,严重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经济责任。

案例三:电商平台侵犯漫画著作权 某漫画作者在一个知名电商平台上发布了自己创作的漫画作品。然而,另一家电商平台却未经授权,将其漫画作品全部上传并销售。这种行为导致了漫画作者的权益受损,也损害了整个漫画行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漫画作品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结语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作品,使侵权行为得到制止,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共同构建一个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最高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创新、科技、商业等多个方面。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下面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以展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最高法院在该领域的重要作用。 一、格瓦拉案 格瓦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电影侵权案件。格瓦拉是一家提供在线电影资源的平台,被指控侵犯了多家电影公司的版权。最高法院判决格瓦拉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护了电影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微软案 微软案是一起涉及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微软指控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其产品,并侵犯了其软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微软,认定被告侵犯了微软的软件著作权,为软件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三、苹果案 苹果案是一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苹果指控某手机制造商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苹果,认定被告侵犯了苹果的设计专利权,保护了设计创新的合法权益。 四、华为案

华为案是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华为指控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华为,认定被告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维护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合法权益。 五、百度案 百度案是一起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百度被指控未经授权提供侵权音乐下载服务,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百度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为音乐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六、三星案 三星案是一起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三星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三星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为技术创新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七、小米案 小米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小米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小米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维护了商标权的合法权益。 八、京东案 京东案是一起涉及平行进口商品的案件。京东被指控销售未经授权的平行进口商品,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京东侵犯了对方的知识产权,为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九、字节跳动案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例名称: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事件背景: 1998年,A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SpeedyCalc”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拥有强大的计算功能和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备受用户好评。A 公司在同年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并依法获得了该软件的独家所有权。 2005年,B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QuickMath”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的界面和功能与“SpeedyCalc”软件极为相似。A公司发现B公司的软件涉嫌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双方因此引发了一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事件经过: 2005年12月15日,A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软件著作权侵权投诉申请。申请中,A公司详细列出了“QuickMath”软件与其自己的“SpeedyCalc”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方面极为相似的几个关键点,并提供了相关软件比对截图和用户证词等证据。

2006年1月5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接受了A公司的投诉申请, 并启动了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调查程序。调查人员邀请专业技术 人员对两款软件进行了全面比对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调查结论,认定 B公司发布的“QuickMath”软件确实侵犯了A公司的“SpeedyCalc” 软件的软件著作权。据调查结论,两款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实现上 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且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是独 立开发的。 2007年5月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B公司处以罚款并责 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QuickMath”软件的行为。同时,知 识产权局还要求B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A公司作为经济损失 的补偿。 2007年6月1日,B公司以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调查结论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诉讼。B公司认为其“QuickMath”软件并未抄袭“SpeedyCalc”软件,而且在界面设计和 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 律师点评: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软件销售事件 日期:2006年5月15日 案例细节: 2006年5月15日,某公司A在中国市场销售一款音乐播放软件,该软件由其自行研发并取得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然而,与此同时, 公司B也在市场上销售了与公司A的软件十分相似的一款音乐播放软件,从界面设计到功能操作几乎一模一样。 公司A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聘请了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提起了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司A发现公司B根本 没有自主研发该软件,而是通过非法手段,从公司A处获取了源代码,并未经许可进行了盗版制作和销售。 在2010年1月8日,法院受理了公司A的诉讼请求。经过庭审过程,法院认为公司B未经公司A授权,复制并销售了与公司A拥有著 作权的音乐播放软件,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公司B停止销售、制作和复制该音乐播放软件,同时赔偿公司A经济损失80万元,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方公司B通过非法 获取公司A的源代码,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盗版制作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获 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方可进行软件的复制、制作和销售。 在此案中,公司A积极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了法院的支持和判决。对于软件著作权人而言,必须加强对软件代 码及源文件的安全保密工作,以防止源代码泄漏或非法获取。同时, 在发现他人侵权时,要及时采取行动,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 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的结果也有助于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对于整个软件 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该案判决金额较高,也从 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侵权方和市场上其他类似企业不要 触犯法律,以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有关软件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有关软件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软件知识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在创造软件时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现代社会中,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下面将介绍一起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案例:微软公司诉讼盗版软件案 微软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其旗下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是全球最为流行的软件之一。然而,由于盗版软件的泛滥,微软公司的软件知识产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微软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盗版软件的行动。 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之一就是微软公司诉讼盗版软件案。该案件发生在2006年,当时微软公司发现一家名为“Easy Computers”的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盗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微软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Easy Computers”停止销售盗版软件,并赔偿微软公司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微软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Easy Computers”销售的软件确实是盗版的。而“Easy Computers”则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抵赖微软公司的指控,包括声称其所销售的软件是从其他公司购买

的等。然而,这些辩解都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Easy Computers”停止销售盗版软件,并赔偿微软公司的经济损失。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公司的软件知识产权,也向全球范围内的盗版软件销售者发出了警告。 结语 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只有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够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案例一:软件侵权案 案情概述: 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流行的手机应用程序,并获得了软件著作权。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发布了一款几乎与其应用程序相同的软件,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软件以著作物的形式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该公司首先应该收集证据来证明其应用程序的独创性和原创性,以及侵权软件与其应用程序之间的相似度。然后,该公司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 案情概述: 某国际知名品牌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一款特定商标,用于标识其特定的产品。然而,随后,一家中国公司开始生产并销售与该国际品牌商标相似的产品,并冒用该国际品牌商标。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品 牌公司应该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要求侵权者停 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了取得胜诉,国际品牌公 司需要充分证明其商标的注册合法性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商标 与其商标之间的相似度。 案例三:专利侵权案 案情概述: 某公司注册了一项发明专利,并用于生产特定的产品。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发明专利相同的 产品,并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根据《专 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该公司应该通过专利侵 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 求赔偿经济损失。为了取得胜诉,该公司需要证明其发明专利的注册 合法性,以及侵权产品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结论: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常见。无论是软件侵权、商标侵权还是专利侵权,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对于创新和发展至 关重要。在这些案例中,侵权者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近年版权纠纷案例与解析

案例:近年版权纠纷案例与解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案件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一款名为“XX APP”的移动应用软件,该软件的图标设计和界面布局与某某设计公司的一款已注册商标的产品极为相似。某某设计公司认为该软件的图标设计和界面布局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权,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著作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本案中,某某设计公司声称其产品的图标设计和界面布局是其独创的作品,并已经取得了著作权的保护。而某某公司的“XX APP”软件的图标设计和界面布局与某某设计公司的作品极为相似,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建议: 对于某某公司而言,应该先行调查确实软件的图标设计和界面布局与某某设计公司的作品是否存在相似之处,若存在则要寻找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该软件图标设计和界面布局是独立创作的。同时可以考虑与某某设计公司进行协商解决,避免法律诉讼的发生。若无法达成协商解决,某某公司需要寻求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事实经过: 某某品牌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运动装备为主的知名企业,其商标在相关领域具 有一定的知名度。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某某品牌的商标极为相似 的标识,并通过互联网销售这些产品。某某品牌发现后认为某某公司的行为构 成商标侵权,并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专有权。他人在相 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某某品牌商标极为相似的标识,且产品的性质和销售渠道与某某品牌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建议: 某某公司应该评估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与某某品牌商标存在相似之处,若 确认存在相似之处,应该考虑立即停止使用该标识,避免进一步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某某公司也可以与某某品牌进行协商解决,避免法律诉讼的发生。 如果无法达成协商解决,某某公司需要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合法性,并 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软件版权案例

软件版权案例 【篇一:软件版权案例】 案例一,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国家版权局发布) 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未经 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山东省即 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 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 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 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 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 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 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 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 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案例三,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 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 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 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 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 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案例四、华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成都中院发布)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游戏销售案 事件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12年5月28日 案例细节: 2008年,某软件公司开发并发布了一款名为《幻想大陆》的网络游戏,该游戏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和用户支持。由于游戏的受欢迎程度,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盗版该游戏并销售给用户。其中一家名为“龙之骑士”的网店成为主要盗版销售渠道之一。 2008年10月15日,软件公司发现“龙之骑士”网店销售了大量盗版游戏,并且利用虚假营销手法吸引了众多用户购买。软件公司遂立即报案,并聘请了知识产权律师。 调查取证显示,“龙之骑士”网店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销售了超过10000份盗版《幻想大陆》游戏,销售金额达到了500万元人民币。该网店在互联网上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盗版游戏,吸引了大量用户购买。

通过调查,知识产权律师发现“龙之骑士”网店自行复制了软件 公司的游戏程序,并在其网店上以数字下载和实物盘的形式进行销售。而且,该网店还非法修改了游戏程序,进行了改编和二次开发,以实 现多个用户同时在线游戏的功能。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软件公司的软 件著作权。 软件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购买盗版游戏的用户信息、网店 销售记录以及该网店的源代码等,用以证明“龙之骑士”网店存在侵 权行为。这些证据表明,该网店在未经软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销售和修改了软件公司的游戏程序,并以此牟取非法利润。 软件公司通过知识产权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龙 之骑士”网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法院受 理了该案,并展开了司法调查。 2012年5月28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庭确认了“龙之骑士”网店侵权行为的事实,并 认定其对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进行了侵犯。 律师的点评:

知识产权侵害案例

知识产权侵害案例 知识产权侵害案例:微软诉滴滴侵犯软件著作权 事件概述: 2010年6月,美国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向中国打车平台滴滴公司提 起诉讼,指控滴滴公司在其核心软件中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在微软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报告中,指出滴滴公司在自家打车软件 中使用了微软公司的源代码,未经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复制和 修改。 事件详情: 2008年,滴滴公司成立,开始开发其打车平台软件。该软件迅速 在中国市场上获得成功,并迅速扩展业务。然而,该软件的成功引起 了微软公司的注意。微软公司发现滴滴公司的核心软件与其自家的软 件源代码极为相似,并怀疑滴滴公司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2010年5月,微软公司对滴滴公司进行了严格的调查,派遣了专 门的技术人员对滴滴公司的打车软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在调查过程中,

微软公司的技术人员发现滴滴公司的软件使用了微软公司的软件源代码,并在其核心功能和架构上进行了修改。微软公司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和证据,并在次月正式向中国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2010年7月,中国法院受理了微软公司的诉讼。滴滴公司否认侵权指控,并声称其软件是由其自己内部开发团队独立开发的,并没有使用微软公司的任何源代码。滴滴公司提出了其自己的调查报告和证据,试图证明其软件源代码的独特性和与微软公司的软件的差异。 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和调查,法院最终认定滴滴公司在其打车软件中确实存在对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院指出,滴滴公司的软件源代码与微软公司的软件源代码高度相似,并且滴滴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软件的独立性。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案件中微软公司通过详细的调查和确凿的证据证明了滴滴公司在其打车软件中使用了微软公司的软件源代码。因此,滴滴公司的辩称并未被认可。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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