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探亲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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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

职工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第二条本公司职工(指本市城镇正式工)所探望亲属家住外省市的均可享受探亲假。所探望亲属家住北京市(包括本市远郊区县)的均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三条职工工作满一年(不含学生实习期间)之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第三章探亲假期

第四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五条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第六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七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探亲路程假另给,由公司根据探望亲属居住地的远近酌情确定。

第八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四章探亲假审批

第九条审批程序

由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探亲时间、假期,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开具《探亲休假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二联交职工所在部门,第三联职工个人保存,休假

结束后,职工个人按《探亲休假单》上的销假日期销假,并报销路费。

第十条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使用的,由部门领导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以分两次使用。但总的假期天数不得超过规定,路程假只给一次,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十一条已婚职工配偶来京与职工团聚满三十天的,未婚职工父亲或母亲来京与职工团聚满二十天的,已婚职工四年内父亲或母亲来京与职工团聚满二十天的,一律不再享受本期探亲假。

第五章探亲假待遇

第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按日扣减工资,日扣减工资额=月工资总额÷21.75;

上述月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或计件工资)、各项补贴,不含加班工资和夜班工资。

(2)探亲假期间的日工资=(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月五险二金个人部分)/21.75

(3)职工个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探亲假的,不加发工资。

(4)探亲假不影响职工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乘坐火车的按硬席座位票标准报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以按硬席卧铺票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乘坐轮船的报四等仓位费。

第十六条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实际支出报销。

第十七条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

票报销,多支出部分由职工负担。

第十八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探亲假审批手续,对探亲假期满无故不到岗上班的,应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假规定,当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变化或消失时,职工应主动如实向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说明,凡弄虚作假骗取探亲假和路费者,探亲假期一律按旷工处理,并退回报销的路费。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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