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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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是瑞士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它的确立旨在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相关规则与制度。

本文将从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历史背景、内容架构以及对国际私法实践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瑞士法律中专用于国际私法的法典。

该法典于1987年通过,并在1998年经历了较大修订后生效。

它是瑞士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典,相互关联但又与瑞士民法典和刑法典等其他法典相区别。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确立,旨在确保国际私法在瑞士境内的适用和判断标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二、历史背景瑞士作为一个中立国家,自古以来就享有较高的声誉。

因此,它成为了长期法律中立和国际仲裁的中心。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导致了国际私法领域的复杂性和困境。

为了使国际私法更加规范和可靠,瑞士于19世纪开始启动国际私法立法进程,并于1987年通过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国际私法体系。

三、内容架构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在结构上包括总则与特别规定两部分。

总则部分覆盖了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和适用规则,包括国际司法管辖权、法律选择、冲突法等。

特别规定部分则涉及了一些具体领域,如民事法律关系、家庭法中的离婚和财产分割等。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涵盖了国际私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为国际民事关系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四、意义与影响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确立对瑞士及国际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法典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一套统一的、透明的规则,提高了国际交往中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其次,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使其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参考和先驱模板。

再者,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实践运用与研究对国际私法国家和学者的研究与借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国际私法实践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在国际私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该法典为国际私法领域的法院、律师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瑞士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2.同德国民法典不同,瑞士民法典有意地 不求条款的完备
• 其只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纲要规定,对该纲 要的具体落实则需由法官进行裁量。
• 3.广泛地使用了一般条款
• 法官必须根据一般条款建立规则、准则和标准, 区别各种案件,把有关的理论观点具体化,才能 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 而德国民法典则注重于法律的确定性和预先为法 院判决定下调子,最大限度缩小法官的裁量范围。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 (二)法国大革命后,制定法典的启蒙思 潮在瑞士萌发。
•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 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 各州的法律。 •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 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当时宪法规定,无法实现。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 (三)瑞士民法典的通过
• 1898年,经过修改的联邦宪法授予联邦立法机构 制定全部私法的权限时,胡伯已将草案第一稿完 成。 • 1900年,将民法典草案提供公众讨论,并由一个 委员会研究,小委员会提加导论一章。 • 1904年5月28日“联邦委员会草案”(瑞士民法典 二草)。 • 1907年12与10日联邦议会通全体一致通过。 • 19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 (二)债法部分相对独立,加上独立的“尾 章”,似有汇编法典的感觉,内在逻辑性不强
• 1898年胡贝尔受命起草民法典,只涉及人法、亲属、 继承、物权四编,并未规定债法。 • 为保持债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瑞士将《瑞士债 务关系法》(1881年)略作修改,整体置于民法典 中作为第五编。 • 另外,《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 列,61条)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高中历史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分层作业部编版选择性必修1

高中历史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分层作业部编版选择性必修1

D.罗马法具有超越时空的重要意义
【解析】 材料反映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表现形式、思维特点等方面的差异,大陆
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法律
多以判例形式出现,说明欧洲法律体系并非都源于罗马法,故C项正确;材料强调大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没有反映出这一差异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排除A项;材料
C.深受国际法的影响
D.违背了启蒙思想的原则
【解析】 据材料可知,18世纪,英国死刑罪名大部分与私有财产有关,体现出英国立
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力度较大,故B项正确。
4. [2022山东济南高二期中]成文法规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件的判决则是
推论出的必然结果。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 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 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的地位突出,因此,英美法系国 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其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反映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表现形式、思维特点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欧洲法律体系
都是罗马法延续的观点无法成立,排除B项;材料并非强调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无
法体现罗马法具有超越时空的重要意义,排除D项。
11. [2022江苏盐城高二期末]德国学者斯宾格勒说:“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
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
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 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 过多的参引技术。 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 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 》(1890))。 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 命了的法律传统。
概念抽象
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 )
(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 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 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 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 (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 (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 系; (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 (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 土地登记簿。 (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
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1、继受的原因 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 时的社会需要。 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 势。 2、继受的方式 3、继受的国家
3、继受的国家
(一)欧洲 1、意大利 2、荷兰 3、比利时 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 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 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 12、 9 西班牙11 12 (二)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 4、多米尼加共和国5、 路易斯安那2 魁北克3 墨西哥 (三)南美洲 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 (四)非洲 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 5、马里6、毛里塔尼亚7、 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 13、吉 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 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 18、 18 埃及。 (五)亚洲 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 日本、 日本 国民法典的影响。

瑞士民法典第656条

瑞士民法典第656条

瑞士民法典第656条瑞士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了社团的义务和责任。

社团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和章程规定、维护成员权益、实现社团目标等。

社团的责任主要包括:承担债务、向成员负责、承担管理风险等。

以下是更详细的解释:一、遵守法律和章程规定瑞士民法典第656条指出,社团成立时需要制定章程,章程是社团的基本规定。

社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章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以及社团内部规则。

社团应当遵守税收规定,履行相应的税收申报、纳税义务。

二、维护成员权益社团应当维护成员权益,保障成员的合法利益。

成员的利益可以体现在社团的经济收益、社团声誉、社团内部权益纠纷处理等方面。

社团需要制定适当的内部规则,明确成员权益的保障措施,确保成员得到公平的对待。

三、实现社团目标社团的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标准、风俗习惯和公共利益,其活动应当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社团应当制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计划,积极推动目标的实现。

四、承担债务社团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债务。

因此,社团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以及相关的信贷、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社团发生债务时,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五、向成员负责社团的成员通常需要为社团发展贡献资金、时间和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因此,社团需要向成员负责,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社团应当制定适当的内部规则,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成员得到公正对待,并且不能因为成员之间的纠纷影响整个社团的发展。

六、承担管理风险社团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风险。

因此,社团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构,确保成员的权利得到保障。

此外,社团也需要适当地监督和管理社团成员的行为,确保社团的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的规定。

总之,瑞士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了社团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社团应当遵守法律和章程,保障成员的权利,实现社团目标,承担债务和管理风险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社团的合法性、责任性和服务性,有利于社团和成员共同发展。

瑞士民法典合同解除条款

瑞士民法典合同解除条款

瑞士民法典合同解除条款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a. 合同解除的条件① 双方应明确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不可抗力等情况。

② 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有据可依。

③ 在合同解除前,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④ 解除合同不影响双方在解除前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b. 合同解除的程序①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通知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② 通知应包括解除理由及相关证据,便于对方理解情况。

③ 在通知期内,双方应就解除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④ 协商不成时,解除方可正式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

c. 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① 合同解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包括电子邮件和挂号信。

② 发送通知的一方应保留发送凭证,以证明通知的有效性。

③ 通知应送达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确认的地址。

④ 如地址变更,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解除后的责任a. 财务结算①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财务结算,清算相应款项。

② 结算内容包括已完成的服务费用及未支付的款项。

③ 双方应共同审核结算明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④ 任何一方未及时清算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资产返还① 合同解除后,涉及的资产及资料应及时返还,确保信息安全。

② 返还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及机密文件。

③ 双方应共同确认返还清单,避免遗漏或纠纷。

④ 未及时返还的资产,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债权人不可以因为他人所欠款项没有清偿而随意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上要求债权人可以留置的财产必须与这个债权有密切关系,即为牵连关系。

概括起来,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观点。

前者要求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和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为有牵连关系,德国民法采此说;而后者认为留置物为发生债权的原因,即为有牵连关系,瑞士、日本等国民法采此种主张。

对于债权与物牵连说,又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不同观点。

一元论认为债权与物的关联可以有统一的标准。

但对于何为统一标准,学界存在不同观点:(1)标的物为债权发生的唯一原因,或至少对债权发生起到基础性作用;(2)标的物为构成债权的法律要件之一即可;(3)标的物与债权的发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且社会观念认可其必要性即可;(4)一般社会观念认为对某债权有设立留置权的必要时,即可认为标的物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二元论认为,债权与物的关联包含直接和间接关联。

直接关联就是指债权直接由标的物产生。

但对于间接关联,学界又有不同的认识:(1)债权与标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关系或同一目的而发生者,即为有牵连关系。

例如就某一标的物,交还债务人后,原留置权虽丧失其成立要件,但嗣后又因偶然因素再次占有同一物,仍可认定该物与以前之债权有牵连关系。

(2)标的物为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之标的物时,则债权与物有牵连关系。

(3)债权间接因物之关系而发生,即可认定有牵连关系。

(4)债权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因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生活关系而发生,则债权与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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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瑞士民法典第二条:“每个人都应该依照诚实信用 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合同的解释, 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 第二百四十二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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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 a.权利: • 德国民法典: Die Rechtsfaehigkeit der M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人的权利 能力从出生是开始。)
• 瑞士民法典:Rechtsfaehig ist jedermann.(人是 权利能力者/人有权利能力)
第五编:原债务法典 (单独编号,另行刊载) 另:《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列,61条)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二)瑞士民法典的特点
• 1.语言方面:民主、通俗、简洁
• • • • • (1)胡贝尔最初就打算起草一部易读、易懂的法典 (2)使用日常语言及语句表达,易于理解 (3)回避了抽象概念及条文间的相互援引 (4)条文短小而简洁 (一般条文基本都在三款以下,一般由一句短句 组成。前四编全文共977条,相比德国民法典的 1533条,可说创下条文简洁之记录) • 资料(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语言特色在条款中的体现
• c.行为能力: • 德国民法典: Die Handlungsfahingkeit besitzt,wer mundig und urteilsfahig ist(成年并具 有判断能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
• 瑞士民法典:Mundig ist wer das 18.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满18岁为成年。)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 (二)法国大革命后,制定法典的启蒙思 潮在瑞士萌发。
•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 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 各州的法律。 •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 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当时宪法规定,无法实现。
总则: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人法 第二编:亲属法 第三编:继承法 第四编:物权法
(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权利能 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及法人的 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
(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
(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不动产登记)
• (一)《瑞士民法典》没有设总则编
• 《瑞士民法典》既未在形式上安排称之为“总则” 的一编,也无实质性的总则一编。
• 不能称之为实质上的总则编原因如下: • 1.如前所述,在《瑞士民法典》的篇首部位是“引 言”。 • 2.篇幅过短,难当总则编的重任 • 3.内容是关于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 州法律的关系和证据规则等,也不符德国民法典 所形成的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要求。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 (三)19世纪,几乎瑞士各州都制定了自 己的民法典。主要分为三类:
• 1.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
• 瑞士西部和南部的各州(如日内瓦、伏特、伐累等州)。
• 2.伯尔尼模式:
• 伯尔尼州法典(1826—1831),以原伯尔尼法为基础,结构、 体系等方面追随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 卢塞恩、沙鲁敦和阿尔高各州都追随着伯尔尼模式。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举例: • 夫“决定配偶双方的住所,并且必须以适当的方 式扶养妻子和儿女”(第160条第2款); • 妻子“在言行上都站在丈夫一边”(第161条第2 款); • “为他人的特殊使用,例如打靶、或者步行或乘 车通过”,可以在土地上设立役权(第781条); • “结婚使人成年”(第14条第2款); • “每个人都有权利能力”.(第11条)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 (二)胡贝尔个人的努力工作
• 瑞士民法典实际上是个人的创作。 • 瑞士联邦司法部长任命胡贝尔(Eugen Huber)教 授草拟民法典草案。 • 《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 • (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 “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及《解释》 • 后世称尤金•胡伯为瑞士民法典之父。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一)瑞士民法典的体例
• 瑞士民法典反映了德国罗马法继受学派提出的五 例体制。 • 由引言和五编构成。债务法位于最后。 • 前四编共977条。 • 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权 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4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 债法总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 (第7条)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上述特色的成因:
• a.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认识到国家立法的有限性 和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性 • b.这是由瑞士民法典制定之时面临的在一个联邦 制国家中实现法律统一的任务决定的。 • c.这是由瑞士的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5.法典序号不统一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 (三)瑞士民法典的通过
• 1898年,经过修改的联邦宪法授予联邦立法机构 制定全部私法的权限时,胡伯已将草案第一稿完 成。 • 1900年,将民法典草案提供公众讨论,并由一个 委员会研究,小委员会提加导论一章。 • 1904年5月28日“联邦委员会草案”(瑞士民法典 二草)。 • 1907年12与10日联邦议会通全体一致通过。 • 19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4.瑞士民法典要实现一个联邦国家里开创 法制的统一,因此需要在许多问题上为州 的法律留下余地
• 如与发生地密切有关的问题(如在相邻法律关系) 或者与州的当局密切有关的问题(如监护问题)方 面。 • 有些问题明文规定按照地方习惯或按“地方上一 般的形式”(参看瑞士民法典第642、6“条)去处 理 • “物的组成部分系一切依地方通常习惯组成该物 的、非经破坏、损害或变更不能分离的部分。”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 (三)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在债法中大量规 定了公司、票据、证券等属于商法的内容
• 瑞士没有独立的商法典,有关公司、票据、商业登 记等传统商法的内容被置于《债务法》中作出规 定。 • 因此,《瑞士民法典》同时包含了商法内容,形 成民商合一体例。 • 自瑞士创立该体例,各国纷纷仿效,如意大利民 法典和荷兰新民法典。 • 民商分立体例,亦或瑞士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体 例,“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 于其间”。——谢怀栻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8.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
• 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 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瑞士债务法典 已经涵盖商法内容,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五编。 • 此后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对各国民法立法产生重 大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范本。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 (一)帝国民法立法权的逐步取得
• 1874年宪法改革使联邦就私法的某些领域特别是 债法和商法获得立法权。 • 1881年统一瑞士债务法施行。(其主要根据1861 年的德国普通商法典和1865年的德累斯顿草案制 定的。) • 1884年瑞士法学家协会决议对瑞士各州私法进行 全面的和比较的研究以为瑞士的法律统一铺平道 路。
四、对瑞士民法典的评价
• (二)债法部分相对独立,加上独立的“尾 章”,似有汇编法典的感觉,内在逻辑性不强
• 1898年胡贝尔受命起草民法典,只涉及人法、亲属、 继承、物权四编,并未规定债法。 • 为保持债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瑞士将《瑞士债 务关系法》(1881年)略作修改,整体置于民法典 中作为第五编。 • 另外,《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不列入序 列,61条)
• 第一编至第二编为同一序号,而第五编则单独排 列
• 原因在于1881年制定的瑞士债务法已在社会上得 到良好施行,为尊重该事实,瑞士对此灵活做出 安排。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6.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 的创新。
• 内容和编纂风格受德国民法典影响较大(如以专 章规定了法人制度,施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 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 具较大灵活性) • 创新:更高程度上运用一般条款,立法史上首次 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人 法也独立成编,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 • 同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且具法国 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
• 瑞士民法典:641a 1.Tiere sind keine Sachen. • 2.Soweit fuer Tiere keine besonderen Regelungen bestehen,gelten fuer sie die auf Sachen anwendbaren Vorschrift.(动物不是物。 只要不存在特别规范,关于物的规范对他们也适 用。)
三、瑞士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
• 2.同德国民法典不同,瑞士民法典有意地 不求条款的完备
• 其只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纲要规定,对该纲 要的具体落实则需由法官进行裁量。
• 3.广泛地使用了一般条款
• 法官必须根据一般条款建立规则、准则和标准, 区别各种案件,把有关的理论观点具体化,才能 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 而德国民法典则注重于法律的确定性和预先为法 院判决定下调子,最大限度缩小法官的裁量范围。
瑞士民法典
主讲人:方凯鑫 张娜 组员:李慧 李文琦 谭嘉颖
瑞士民法典简介
瑞士民法典 (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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