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一)

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一)
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一)

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一)

摘要]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了法的历史类型,并对中国法理学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际法;法理;法系

法的分类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往往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传统,把法分成若干法系,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这种分类较为常见,它只是根据法的某种明显的外部联系进行划分,没有深入揭示法的本质、法的内部联系,是一种形式上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则采用了一个独特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认为确定法的分类亦即法的历史类型,最科学的标准和依据是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中国法学界据此也接受并界定了法的历史类型这一概念,即:按照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来划分的法的基本分类。根据这一定义,法被分为四种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者又合称为剥削阶级的法。因此,从大的范围来讲,法也可说是分成两大类型。较之资产阶级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一分类被看作法学史上根本性的进步,有利于人们透过表象正确把握法的本质及其共性。这是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的主流观点。

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基础学科,法学基础理论是从整个法学领域中归纳出的一般共性,对法学其它分支学科是共同适用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这是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关于法学基础理论———近年来倾向于称之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地位的共同看法。法的历史类型是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涉及法的理论的许多方面,和法的定义互为表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界的上述定义只考虑到国内法的某些特质,忽视了国际法这个相对独立体系的特殊性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导致这一定义的外延过窄,无法在国际法领域得到适用。换言之,按照这个定义,国际法似乎被排除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者的视角之外。

国际法是法这一命题已为历来的法学理论和国家实践所证实。历史上除了极少数学者,如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奥斯丁,都赞同这一命题。实践中,还没有一个国家公然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相反,许多国家甚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国际法优于其本国法。中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国际法与本国法的关系,但在法律中,国际法效力优先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应,法学界也一致公认国际法学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由于法学基础理论是研究法的共性或一般原理的,其每一个带有共性的概念、原理应该是从各部门法学中来,又能回到它们中去的。这就要求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人们,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实证法,又要对每一个法学部门有所涉掠。但事实上,目前中国法学界对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有关国内法的与有关国际法的似乎有点脱节,国际法学的重要研究成果没有为法学基础理论学界所注意。反之亦然。不过,法学基础理论学界忽视国内部门法及国际法的情况更为明显。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特殊体系,不仅是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主张,也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客观结果。这个结论,似未被法学基础理论学界给予应有的重视。例如全国高等学校统编法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除在法学体系、法的一般分类等处作了不甚重要的点缀外,可以说几乎没有提到国际法,更没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专题。鉴于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法只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第三法律体系存在与否尚存争论),称这本教材为国内法基础理论教材,虽然未必切中肯綮,有偏激之嫌,却也不无道理。1990年后,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继续前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逐渐引起注意,但总体上,并没有本质改变。

国际法的缺位对中国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十分有害。例如法学基础理论学界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国际条约等六种,这显然忽略了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国际惯例(广义上包括国际习惯)也是中国法的一种形式。中国的涉外法规通常都规定,在中国法律、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84条第2款,等

等。再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此前的版本亦有类似规定)第53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当“参考国际惯例”。这说明中国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了国际惯例以直接的国内法效力。因此,没什么理由认为国际惯例不是中国法的一种形式。

由于历史上中苏结盟为社会主义阵营、中国奉行“一边倒”外交政策及政治挂帅等原因,中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几乎全盘照搬自前苏联,即便现在也没有跳出其窠臼。前苏联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同一社会经济形态范围内各国的法所具有的各个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和特点的总和。把这一定义和中国公认的定义相比,不难看出两者的异同。中国的定义在内涵上少了“国内”或“各国”一词的限制,更强调普遍性。两相对比,孰优孰劣不言自明。法的历史类型之说,在国内法中尚可算一家之言,因为只有“国内”的法才依赖于一国的经济基础。而国际法所依赖的国际关系(最基本的是国际经济关系),则不能称为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否则,如果全世界只有一个经济基础,也就没有必要去研究什么法的历史类型了。实际上,不加限制地、直接地把国际法分为社会主义国际法和剥削阶级国际法是不科学的,是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情况的。过去苏联国际法学界的某些学者是这样直接划分的,现在这种观点遭到了否定;中国当代国际法学界也认为这种划分不科学。现代以来,随着生产力发展和各国交往的增多,国际法具有极大的普遍性,越来越多的规范如《联合宪章》的基本原则几乎为各国公认。当代国际社会主要由意识形态、经济制度、文化背景不同的私有制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组成,因此很难断言国际法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还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国际法即使有阶级性,但因其被视为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协调(或视之为共同同意),并不直接表现出明显的、尖锐的阶级对立。所以,按照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给法的历史类型这一概念下的定义,是无法笼统地、没有任何限制的地把国际法归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或是社会主义法。况且,当代国际法中有一部分规范不是国家直接参与制定的,而是国际组织内部制定或是国际组织间相互签订的协议,这些规范的出现,就更难为国际法划分历史类型了,因为它并不直接地、当然地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正是忽视了当代国际法的这一特点,没有把国际法当作法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来加以研究,因而在论述法的类型及许多重要的法理时产生了不该有的疏漏。这就正如一个全称判断,如果人们不难举出反证,那么结论的可靠性就有待于进一步考究了。在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这种值得考究的东西似乎太多。如中国法学基础理论上公认的法的定义是以“阶级统治工具”为关键词的,若以此来衡量国际法则太勉为其难,法学界承认,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中,确认国际法的阶级性是一个难题。再如,国家与阶级不可分离、人是分阶级的、国家和法律是阶级专政的机器等法学基础理论上常见的论断,亦值得玩味。从法律的角度看,人可分为守法的和违法的(包括犯罪)两类,划分阶级而使得某类人天然地成为“被统治的对象”,成为社会的另类,显然不合法治精神。

发展观的历史演变

发展观的历史演变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发展观的历史演变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实践出现新的变化,人们对发展的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发展观也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得到了提升和扩充,不断形成新的发展观。 一、发展理论的兴起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发展中国家振兴经济的要求,发达国家战后恢复的努力,把全世界带入一场史无前例的发展潮流之中。发展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吸引了大批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事发展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政治学、发展战略学、发展伦理学等相继问世。这些不同的学科,虽然其研究方向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但焦点却是一致的,即把注意力集中在发展问题上。由此,发展理论应运而生。 发展经济学在发展理论中是影响力最大的学科之一,对于早期发展观的形成和一些国家发展模式的选择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根源和障碍是什么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何种制度、战略和政策,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快发展。 二、发展观的演进 (一)经济增长论

20世纪50年代前后,是发展理论形成和繁荣的时期,也是早期发展观形成的时期。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的许多欠发达国家来说,人们关注的重点是经济增长。当时的发展经济学家也还没有把“发展”与“增长”两个概念区别开来。因此,在当时的一段时间里,发展的概念就是指经济增长,发展的实践就是追求尽可能快的经济增长。在这种发展观的主导下,经济增长就成为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追求的主要目标。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便由此形成。 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对促进经济增长,迅速积累财富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反而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见,增长并不等于发展。现代的理论认为,发展与增长的区别与联系是:发展是经济、政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的进步过程。增长主要是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它以产出量的增加作为衡量尺度。发展既包括增长所强调的产出的扩大,也包括分配结构的改善、社会的变迁、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及自由选择范围的扩大和公平机会的增加。增长强调财富“量”的增加,而发展强调经济、政治、社会的“质”的提高。增长注重“有多少”,发展既要回答“有多少”,还要回答“有多好”。发展与增长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与统一。没有“质”的提高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没有“量”的增加的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对发展来说,增长是最基本的,没有经济的增长,就谈不上发展,但是过分强调增长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反过来会阻碍发展。 (二)强调社会变革的发展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儿童观的历史演进

儿童观的历史演进 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或者说,是人们在哲学层面上对儿童的认识。儿童是人类个体生命周期中的一部分。儿童观问题实质上是一种关于人的观念问题。从儿童观那里,我们可以透视出一个时代,一种文化对作为个体人的地位和价值的基本看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的儿童观。随着历史的演进,儿童的内容也相应地演进着。因此,作为观念而存在的儿童观又辩证地是一种历史存在。 西方儿童观的历史演进 一、古代的儿童观:儿童就是小大人 在古代,人们尚未发现儿童和成人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因而也没有明确的儿童观。对于原始氏族来说,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原始人急切的希望儿童加入成人行列,因此他们没有把儿童作为儿童看待,而仅仅当作氏族部落的未来成员,当作缩小的成人。儿童概念很长时间被淹没在黑暗中。即使在被后人认定为相当文明的古希腊,世人对于儿童的社会存在仍然视而不见。所以他们的儿童观就是儿童就是小大人。 二、中世纪的儿童观:儿童儿童生而有罪 到了中世纪(5—15)世纪,即欧洲封建社会的年代。在这段时期教会变成了维护封建制度的强大精神支柱,僧侣阶级也获得了最高贵的地位。这种政治经济状况必然决定着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教会认为人生而有罪,自然而然便认为儿童也是具有原罪的。但即使在中世纪这种认为儿童天生有罪、要用鞭笞来教训等观念盛行的背景中,仍然有些学者倡导爱儿童,给儿童自由。 三、文艺复兴时期的儿童观:从新人类观推导出的新儿童观 文艺复兴运动的爆发使得新的人生观沉重地打击了中世纪基督教会所谓的“原罪说”儿童观,并为近代儿童观的诞生铺平了道路。直到16世纪,文艺复兴的余光照进了儿童观领域,才使得通体散发着人文精神的全新儿童观来临。伟大的教育思想家伊拉斯谟认为要研究孩子的自然能力和才智,不要想象他们的兴趣与成人的一样,不要指望他们有像小大人一样的举止。他明确指出,对待儿童,“首先是爱。然后渐渐随之以某种自然和温柔的尊严,而不是畏惧,前者比后者更有价值,用恐怖的手段来使儿童弃恶,乃是一种奴性的作法。”因此,自由的教育是符合儿童的。用教育手段把本来是自由的儿童奴隶化,是极其荒谬的。 同时,在这一时期夸美纽斯提出了着名的“种子论”,他认为在人的身上自然地播有知识,道德和虔诚的种子,通过教育便可以把他们发展出来。他还相信一切儿童都可以造就成人。 从中我们发现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儿童观是从新人类观中理想的人的形象推导出来的。尽管这一时期承认了儿童的兴趣与自由,但是人们并未意识到儿童本身便是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的存在,也未否定儿童对于父母的绝对服从关系。因此把儿童作为父母的所有物的儿童观依然占统治地位。 四、理性时代或启蒙时代的儿童观 到17世纪,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儿童生来就是没有原罪的纯真无

发展观及其历史演变探析

发展观及其历史演变探析 摘要:一定的发展观是与之相应的发展理论的核所在。二战以来,发展观经历了几个演变阶段:“经济增长”的发展观、“经济增长+反恩变革”的发展观、“合理+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社会综合发展”的发展观。从50多年来发展观演变的逻辑轨迹可以看出,人类对发展观的认识越来越拓展、深化,实现了从注重物到注重人的转变,人的发展已成为发展的中轴目标。 关键词:发展观;历史演变;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28X(2011)01-0007-02 一定的发展观是与之相应的发展理论的核所在,它作为对发展实践的一种理解与反映,以其时代精神、价值取向和实践理性,引导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潮流,影响着整个社会发展实践。20世纪中叶,发展问题研究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出现在西方,二战结束后,发展观经历了若干演变阶段。梳理发展观历史演变的逻辑轨迹,对于制定各种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观的基本意蕴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涵、意义和要求的最本质的认识和体悟,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揭示和对未来社会发展的总体认识,也是指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揭示和对未来社会发展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各种社会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和前提,在发展问题中居于灵魂和核心的地位,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包括要发展,而且还包括为什么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一定的发展观是与之相应的发展理论的核所在,它作为对发展实践的一种理解与反映,以其时代精神、实践理性和价值取向,引导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潮流,影响着整个社会发展实践。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在不同的时期,源于各国所面临的外环境的差异性,其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也就不同。 二、发展观历史演变的逻辑轨迹 20世纪中叶,发展问题研究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出现在西方,它的兴起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密切相关。发展作为一种最为迫切的实践问题,不仅是国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而且也成为联合国国际事务的关注重点。二战结束

课程的历史演变教学提纲

课程的历史演变

我国课程的历史演变 一、我国的课程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是以“明人伦”、教化天下为课程目标,以倡导人文精神儒家经学课程为主体,射、御、律、算等艺能学科为两翼的综合性课程体系。它起源于西周的“六艺”,奠基于孔子的“六经”。主体课程确立于西汉,结构体系形成于唐代。经宋元明清的发展,逐渐丰满和完善。在两千年的古代教育史中它始终发挥着服务政治、关怀人生的现实价值,但终因知识体系和思想的局限而成为近代教育改革的焦点。 1.起源时期——夏商周时期的“六艺”课程 夏、商、西周的学校皆以“礼、乐、射、御、书、数”为基本的教学科目,这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专门化的课程体系——“六艺”。其中“礼乐”承担着政治宗法及伦理道德规范教育,为“六艺”之首;“射御”为射箭和驾驭马拉战车的技术训练,属军事教育范畴,也含身体锻炼成分;“书数”为识字和计数教育,属基本常识范畴。这是一种文武兼备、知能兼求的课程设置体系,是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渊源。 2.奠基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六经”课程 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奠基时期是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百家争鸣”,是课程设置的多元化时期。诸子百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著书立说,办学收徒,传授各自的教学内容。儒家教礼乐,墨家教生产和

军事技术,法家以法为教。由于汉初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后世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演变成为儒家人文课程体系,孔子也就成为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奠基人。 孔子尊崇周礼和西周时期的“六艺”教育,并编订了“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是孔子的基本教学内容,也是中国第一套较完整的教科书。除《乐》经亡佚外,其余五经自汉以后一直是学校教育的基本教材,也是最基本的教学科目,它作为中国古代人文教育体系中的主体课程一直延续至清。“六经”的课程体系具有偏重社会人事、敬鬼神而远之,重人文轻自然、又于人文中见自然,轻视劳动教育、排斥手工业技术和农业技术三个特征。 3. 形成和确立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孔子从课程内容和课程设置的价值取向上为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奠定了基础,汉初的董仲舒和汉武帝则将孔子的课程内容及设置以教育制度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为了实现思想上的大一统,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获得汉武帝的采纳。 这一政策表现在教学内容上就是确立儒家经典为学校教育的唯一教材。同时这标志着以经学教育为基本内容的中国封建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儒家经学在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但是“独尊儒术”的政策不仅罢黜了除儒学以外的百家学说,而且也将周孔的艺能学科排除在学校教学计划之外。这种独重儒术的倾向虽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曾一度衰微,但到隋唐时期却又得到了重振。

国际法)

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面对南海主权争端问题,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努力和准备: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 他国错误主张;以国际法中的有关制度作为武器,发挥其法律战功能;对国际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作公平、有利的解释;结合和回应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及理论的新发展;进行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 关键词: 南海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剩余权利; 法律准备(一)南海概况 中国南海,是中国近海水最深、面积最大的海区。整个南海几乎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南海海域呈东北至西南伸展,长约1600海里、东西宽约900海里。南海东至菲律宾群岛,南部位于南苏门达腊和加里曼丹之间,西南至越南与马来半岛,通过巴士海峡、苏禄海和马六甲海峡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北边及东北至广东、广西、福建及台湾海峡。其中,仅在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区就分布有十多个油、气盆地,面积约有41万多平方千米,油、气储量可达350亿吨,资源开采条件也相当理想。根据中国地质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整个南海至少有250个油气田,其中至少有12个可能成为大型油气田。③大陆架,是指陆地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通常也被称为陆架、陆棚、大陆棚等。“大陆架,也叫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纵观以上各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主张所谓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原则:先占原则、邻近原则、大陆架的延伸、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说、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时际法原则等。以下将对这些原则逐一分析,对某些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要求进行驳斥,通过证伪与证实相结合,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南海主权争端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在南海海域发现石油天然气资源以后,一些南 海沿岸国家也对南海诸岛中的岛屿和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排他性的最高权力,具体体现为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不可侵犯权。“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权 威的空间。”[ 2 ]菲律宾、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通过各种手段,觊觎南海诸岛。主要包括: (1)抢占岛屿宣示主权。抢占南海的岛屿,进行军事占领以达到其目的。如菲律宾政府侵占中页岛等岛屿;越南政府出兵侵占我国珊瑚岛、甘岛、南威岛等岛屿;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则是利用其相对优越的地理位置,采取了悄无声息占领的方式,对邻近其领土的南海海域和岛屿进行小规模占领;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登陆南沙群岛的弹丸礁,以总理的身份宣示马来西亚“拥有”该片领土。(2)开发经营。在岛屿上修筑军事设施和建设民用设施,开发资源并形成其长期经营岛屿的态势。如越南将南沙海域划分为上百个油气招标区,在国际上公开招标。(3)理论论证其主权的正当性。如菲律宾提出“安全原则”、“邻近原则”、“发现无主地”等理论作为其领土取得的依据。(4)国内法确证。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岛屿领土主权问题是南海争端中最为重要或最为根本的问题。主权因为其以领土为物质基础才具有现实性,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一国的其他主权也就难以幸免,甚至于荡然无存[ 4 ]。岛屿领土主权的归属直接会影响到本文后面提到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等。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问题开始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每个国家领海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

法律的历史类型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 第一节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概念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看法 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是对法的现象发展过程的历史阶段或形态所作的划分。 综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理论,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模式或形态,曾经从不同角度作过分析。 (一)第一种角度 作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视角:立足于欧洲的历史,侧重于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的角度,分析人类政治法律史的逻辑进展。 主要观点: 1.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只有自由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广大被压迫奴隶被当作非人看待,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任意买卖的“物”。奴隶制国家乃是自由市民的真正的私人的公共之物,政治国家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惟一内容。因而,自由市民与国家之间有着“实体性统一”。但由于自由市民只是社会中的少数人,因此,这种实体性的统一只是一种片面的统一。 2.在中世纪,国家变成贵族等级的特权物,政治法律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其特点是现实的二元论,即国家与一般个人的分离是赤裸裸的,因此,“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 3.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人的普遍本质与国家各种政治要素的“虚假的再统一”,即在形式上宣告国家是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内容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 4.因此,未来社会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恢复国家与个人之间真正的实体性统一。这种统一的原则是人的自由,它的形式是“民主制” (二)第二种角度 作品:《德意志意识形态》 视角:基于欧洲历史,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出发,区分了人

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个历史演变过程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如何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个历史演变过程。在原始发展时期,人类崇拜依附于自然,匍匐在大自然的脚下;在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利用、改造自然,对自然进行初步开发;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控制、支配自然,以自然的“征服者”自居。尤其就是到了近代,人类开始直观地认识到人的生存与发展主要不就是依赖自然的给予,而就是依赖自己对自然的改造。为了有效地“改造自然”,人们不惜把对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瞧得轻而易举,并加以夸大与绝对化。随着对自然控制与支配能力的急剧增强,以及自我意识的极度膨胀,人类开始一味地对自然强取豪夺,从而激 化了与自然的矛盾,加剧了与自然的对立,人类也不得不面对人口剧增、能源短缺、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大气污染、水资源缺乏、森林锐减、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危机的种种现实。 从现在开始,我们应当把促进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保障未来的持续发展统一起来,积极地肩负起自己的责任,自觉地调整自身的行为,力求正确认识与运用自然规律,通过相互依赖、互惠互补,与自然界与谐相处、协调发展,最终达到“既改造自然,又不破坏自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的目标,以便全面长远地为人 类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逐步提高生活质量,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创立一个完全新式的人类文明,一个可以永续发展的文明社会。 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的根本途径 “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的新理念,对我们推进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思想启迪作用与现实指导意义。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要达到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并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兼顾、生产力发展与自然与谐“双赢”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与生态环境双重保障,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而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特别关注下面几个方面。 确立一大战略。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既着眼当前,又考虑未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自然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改善这两个历史过程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树立一个观念。即在全社会树立起新的生态观。反思人类干预自然的限度及其合理性基础,扎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愿望; 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环境问题,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与监督环保工作;对环境资源成本与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进行核算,用绿色GDP真正体现国民经济增长的净正效应。 形成三种思想。一就是天人一体的思想。认识到人类生存资料的有限性与地球的唯一性,

课程的历史演变

我国课程的历史演变 一、我国的课程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是以“明人伦”、教化天下为课程目标,以倡导人文精神儒家经学课程为主体,射、御、律、算等艺能学科为两翼的综合性课程体系。它起源于西周的“六艺”,奠基于孔子的“六经”。主体课程确立于西汉,结构体系形成于唐代。经宋元明清的发展,逐渐丰满和完善。在两千年的古代教育史中它始终发挥着服务政治、关怀人生的现实价值,但终因知识体系和思想的局限而成为近代教育改革的焦点。 1.起源时期——夏商周时期的“六艺”课程 夏、商、西周的学校皆以“礼、乐、射、御、书、数”为基本的教学科目,这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专门化的课程体系——“六艺”。其中“礼乐”承担着政治宗法及伦理道德规范教育,为“六艺”之首;“射御”为射箭和驾驭马拉战车的技术训练,属军事教育范畴,也含身体锻炼成分;“书数”为识字和计数教育,属基本常识范畴。这是一种文武兼备、知能兼求的课程设置体系,是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渊源。 2.奠基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六经”课程 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奠基时期是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百家争鸣”,是课程设置的多元化时期。诸子百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著书立说,办学收徒,传授各自的教学内容。儒家教礼乐,墨家教生产和军事技术,法家以法为教。由于汉初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后世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演变成为儒家人文课程体系,孔子也就成为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的奠基人。 孔子尊崇周礼和西周时期的“六艺”教育,并编订了“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是孔子的基本教学内容,也是中国第一套较完整的教科书。除《乐》经亡佚外,其余五经自汉以后一直是学校教育的基本教材,也是最基本的教学科目,它作为中国古代人文教育体系中的主体课程一直延续至清。“六经”的课程体系具有偏重社会人事、敬鬼神而远之,重人文轻自然、又于人文中见自然,轻视劳动教育、排斥手工业技术和农业技术三个特征。 3. 形成和确立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孔子从课程内容和课程设置的价值取向上为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奠定了基础,汉初的董仲舒和汉武帝则将孔子的课程内容及设置以教育制度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为了实现思想上的大一统,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获得汉武帝的采纳。 这一政策表现在教学内容上就是确立儒家经典为学校教育的唯一教材。同时这标志着以经学教育为基本内容的中国封建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儒家经学在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但是“独尊儒术”的政策不仅罢黜了除儒学以外的百家学说,而且也将周孔的艺能学科排除在学校教学计划

第四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一.名词解释与比较 1、法制与法治(考研) 2、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3、法律移植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5、法的继承性(考研) 二.单项选择题 1、对于“法制”的概念,以下理解中,错误的是: A: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还包括法在实际中的运行。 B: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还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等。 C:法制不仅包括法(法律规则),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法律外延、法律内涵、法律文化、法律结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 D:法制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制度动态运行的一种原则。 2、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B: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包括五种历史类型:即原始社会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C: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社会主义法。 D:当代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资本主义法。 3.关于法系,以下的认识中,错误的是: A: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划分。 B: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中国、日本、朝鲜法代表的“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 4.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司考)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教学组织形式的历史演变.

二、教学组织形式的演变历程 教学组织形式是在宏观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展变化的,它还受到教育普及程度、学科性质以及教学任务的制约。从产生时间上来看,教学组织形式经历了个别化教学为主的阶段、班级授课制为主的阶段和改造班级授课制为主的阶段。 (一)个别化教学组织为主的阶段 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个别教学是教学组织的主要形式,这就是教师分别对个别学生进行教学的形式。这是出现最早的教学组织模式。个别教学发展到后来也有一些变种,出现了一个教师教很多学生的现象。如在汉代就采用过大班上课和高徒相传的形式,但是这时的教学与班级授课有本质的区别,它没有严格的组织,同时学习的学生年龄相差悬殊。从本质上讲,它仅是对学生进行个别施教的一种形式。个别教学由于其自身的弱点,难以完成系统化、程序化传授知识的任务,因而教学效率不高。这种教学组织形式只能适合当时人数不多且教学内容又比较简单的教学要求。这种教学组织形式是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一种反映。 (二)班级授课制为主的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对技术工人的质量和数量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大量增加受教育者的数量,提高受教育者的质量。这些要求反映在教学上,就是要增加自然学科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组织形式。这就催生了一种新的教学组织形式——班级授课制。早在16世纪,西欧就出现了班级授课制的萌芽。17世纪夸美纽斯总结了捷克兄弟会的学校教育经验和自己的教学实践,提出了班级授课制,并最早在理论上进行了阐述。夸美纽斯认为,一个老师同时教多个学生是完全可能的,但要具备适当的条件。他阐述的条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知识水平编班。同一个班级的学生学习相同的内容,进度也相同,这样就可以一个教师教很多学生。 2.教学应有计划、有组织。学校的教学应该有学年的划分,同时开学,同时放假,学年开始时,

法的历史知识点整理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四、法产生的标志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 三、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原始习惯 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原因)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②从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③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初期 法的起源 产生方式不同 体现意志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调整内容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历史使命不同 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奴隶社会法律制度: 概念、特征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特征、中西的差异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特征、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本质、基本特征 导言 法 法和原始习 惯的区别 法的历史 法 的 历史 类型

了解法的历史是理解法的现状的基础。只有从理论上充分把握法的历史,才能更为准确而深人地把握法律演进的-般规律以及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的趋势。在讨论法律演进的规律以及当代法律发展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 第一节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1、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发展阶段,其社会秩序的调整方式:原始习惯 2、理由:①生产力水平低下,工具简陋 ②个人的生产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 3、表现:生活形态上,群居; 经济上,平均分配与消费; 政治上,无阶级的划分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原因) 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和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②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③从民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进过程 从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④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初期 印度《摩奴法典》摩奴便是天神的儿子中国古代“重罪十条” 三、法和原始习惯 联系 法和原始习惯都是社会规范,都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他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原始习惯能够转化为法。 然而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法并非原始习惯的简单延续和发展,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生产方式不同:原始习惯不自觉产生;法由国家有意识制定认可 (2)体现意志不同:原始习惯—全体氏族成员;法—国家统治阶级意志 (3)适用范围不同:原始习惯仅局限于本氏族内务关系法规范国家权力范围内所有居民(5)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来实施(4)调整内容不同:原始习惯—共同平均;法—权利义务国家强制性; (6)根本目的不同:原始习惯维护氏族血缘关系;法维护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7)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自觉遵守;法由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制力保障 法产生的标志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成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是社会关系中产

发展观的历史演变

发展观的历史演变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发展观的历史演变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实践出现新的变化,人们对发展的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发展观也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得到了提升和扩充,不断形成新的发展观。 一、发展理论的兴起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发展中国家振兴经济的要求,发达国家战后恢复的努力,把全世界带入一场史无前例的发展潮流之中。发展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吸引了大批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事发展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政治学、发展战略学、发展伦理学等相继问世。这些不同的学科,虽然其研究方向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但焦点却是一致的,即把注意力集中在发展问题上。由此,发展理论应运而生。 发展经济学在发展理论中是影响力最大的学科之一,对于早期发展观的形成和一些国家发展模式的选择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根源和障碍是什么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何种制度、战略和政策,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快发展。 二、发展观的演进 (一)经济增长论

20世纪50年代前后,是发展理论形成和繁荣的时期,也是早期发展观形成的时期。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的许多欠发达国家来说,人们关注的重点是经济增长。当时的发展经济学家也还没有把“发展”与“增长”两个概念区别开来。因此,在当时的一段时间里,发展的概念就是指经济增长,发展的实践就是追求尽可能快的经济增长。在这种发展观的主导下,经济增长就成为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追求的主要目标。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便由此形成。 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对促进经济增长,迅速积累财富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反而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见,增长并不等于发展。现代的理论认为,发展与增长的区别与联系是:发展是经济、政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的进步过程。增长主要是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它以产出量的增加作为衡量尺度。发展既包括增长所强调的产出的扩大,也包括分配结构的改善、社会的变迁、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及自由选择范围的扩大和公平机会的增加。增长强调财富“量”的增加,而发展强调经济、政治、社会的“质”的提高。增长注重“有多少”,发展既要回答“有多少”,还要回答“有多好”。发展与增长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与统一。没有“质”的提高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没有“量”的增加的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对发展来说,增长是最基本的,没有经济的增长,就谈不上发展,但是过分强调增长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反过来会阻碍发展。

国际法

关于南海诸岛主权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南海诸岛无论是从历史的回溯还是从当今国际法的要求来看,中国对其都有着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然而,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南海丰富油气资源的勘查,其关注度越来越高。在国家利益的驱使下,其周边一些国家不断对南海诸岛主权提出非法要求和无端质疑,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本文旨在驳斥他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无理要求,为我国解决南海诸岛主权争端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南海南海诸岛主权争端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为中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等国家所环绕,是中国进入印度洋和大西洋的重要通道,战略地位显著。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大量被发现,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围绕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近年来,南海问题作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成为地缘政治的热点。 一、南海诸岛争端的历史由来 南海诸岛主权争端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种种历史事件和复杂的历史进程使得原本风平浪静的南海不再平静,争端由此而来直到现在。以20世纪70年代为分界线,南海诸岛主权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20世纪70年代之前——无所谓南海问题 二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南海周边的地区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美国与西班牙1898年签订的巴黎和约和1900年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曾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但并未包括南沙群岛。1953年菲律宾宪法、1951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等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确认,

法理学第十四章 法的起源 A

第十四章法的起源 一. 名词解释 1习惯法 2法的历史 3类型法系 二. 单项选择 1.()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A.法律 B.道德C.伦理D.行为规范 2.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B.私有制的产生 C.社会分工的出现D.氏族公社的瓦解 3.法产生的标志是()。 A.原始社会的习惯 B.习惯法C.成文法 D.奴隶制国家 4.()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5.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了 B.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有现有后,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6.最早依法建立维护代议制和民主制的法律是()。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7.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表述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B.英美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 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8.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 D.罗马法 9.在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法典是()。 A.《拿破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苏俄民法典》 D.《普鲁士法典》 三.多项选择 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到()再到()的过程。 A.习惯B.习惯法 C.成文法 D.法典 2.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有以下方面( )。 A.产生方式不同 B.体现本质不同 C.适用范围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 3.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C.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 D.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和私法并重 4.在原始社会中,( )。 A.没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B.没有习惯法 C.也有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D.没有责任生产与生活秩序的公共权力机关 5.按照法的历史类型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几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课程的历史演变

我国课程得历史演变 一、我国得课程体系得发展历程: (一)我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得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就是以“明人伦”、教化天下为课程目标,以倡导人文精神儒家经学课程为主体,射、御、律、算等艺能学科为两翼得综合性课程体系。它起源于西周得“六艺”,奠基于孔子得“六经”。主体课程确立于西汉,结构体系形成于唐代。经宋元明清得发展,逐渐丰满与完善。在两千年得古代教育史中它始终发挥着服务政治、关怀人生得现实价值,但终因知识体系与思想得局限而成为近代教育改革得焦点。 1、起源时期——夏商周时期得“六艺”课程 夏、商、西周得学校皆以“礼、乐、射、御、书、数”为基本得教学科目,这就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得专门化得课程体系——“六艺”。其中“礼乐”承担着政治宗法及伦理道德规范教育,为“六艺”之首;“射御”为射箭与驾驭马拉战车得技术训练,属军事教育范畴,也含身体锻炼成分;“书数”为识字与计数教育,属基本常识范畴。这就是一种文武兼备、知能兼求得课程设置体系,就是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得渊源。 2、奠基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得“六经”课程 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得奠基时期就是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历史上著名得“百家争鸣”,就是课程设置得多元化时期。诸子百家从各自得立场出发,著书立说,办学收徒,传授各自得教学内容。儒家教礼乐,墨家教生产与军事技术,法家以法为教。由于汉初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政策,使后世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演变成为儒家人文课程体系,孔子也就成为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得奠基人。 孔子尊崇周礼与西周时期得“六艺”教育,并编订了“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就是孔子得基本教学内容,也就是中国第一套较完整得教科书。除《乐》经亡佚外,其余五经自汉以后一直就是学校教育得基本教材,也就是最基本得教学科目,它作为中国古代人文教育体系中得主体课程一直延续至清。“六经”得课程体系具有偏重社会人事、敬鬼神而远之,重人文轻自然、又于人文中见自然,轻视劳动教育、排斥手工业技术与农业技术三个特征。 3、形成与确立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孔子从课程内容与课程设置得价值取向上为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奠定了基础,汉初得董仲舒与汉武帝则将孔子得课程内容及设置以教育制度得形式确定了下来。为了实现思想上得大一统,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建议,获得汉武帝得采纳。 这一政策表现在教学内容上就就是确立儒家经典为学校教育得唯一教材。同时这标志着以经学教育为基本内容得中国封建教育制度得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儒家经学在中国古代人文课程体系中主体地位得确立。但就是“独尊儒术”得政策不仅罢黜了除儒学以外得百家学说,而且也将周孔得艺能学科排除在学校教学计划之外。这种独重儒术得倾向虽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曾一度衰微,但到隋唐时期却又得到了重振。 唐继承了汉代得经学课程体系,将五经发展为九经;唐得学校系统中增加了书学、算学、律学、医学、天文学等专科性学校。这些专门学校除了学习儒家经典外,还设置了完备得专业课程,促进了唐学校课程结构得多样化,从而从整体

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一)

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一) 摘要]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了法的历史类型,并对中国法理学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际法;法理;法系 法的分类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往往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传统,把法分成若干法系,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这种分类较为常见,它只是根据法的某种明显的外部联系进行划分,没有深入揭示法的本质、法的内部联系,是一种形式上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则采用了一个独特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认为确定法的分类亦即法的历史类型,最科学的标准和依据是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中国法学界据此也接受并界定了法的历史类型这一概念,即:按照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来划分的法的基本分类。根据这一定义,法被分为四种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者又合称为剥削阶级的法。因此,从大的范围来讲,法也可说是分成两大类型。较之资产阶级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一分类被看作法学史上根本性的进步,有利于人们透过表象正确把握法的本质及其共性。这是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的主流观点。 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基础学科,法学基础理论是从整个法学领域中归纳出的一般共性,对法学其它分支学科是共同适用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这是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关于法学基础理论———近年来倾向于称之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地位的共同看法。法的历史类型是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涉及法的理论的许多方面,和法的定义互为表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界的上述定义只考虑到国内法的某些特质,忽视了国际法这个相对独立体系的特殊性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导致这一定义的外延过窄,无法在国际法领域得到适用。换言之,按照这个定义,国际法似乎被排除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者的视角之外。 国际法是法这一命题已为历来的法学理论和国家实践所证实。历史上除了极少数学者,如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奥斯丁,都赞同这一命题。实践中,还没有一个国家公然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相反,许多国家甚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国际法优于其本国法。中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国际法与本国法的关系,但在法律中,国际法效力优先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应,法学界也一致公认国际法学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由于法学基础理论是研究法的共性或一般原理的,其每一个带有共性的概念、原理应该是从各部门法学中来,又能回到它们中去的。这就要求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人们,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实证法,又要对每一个法学部门有所涉掠。但事实上,目前中国法学界对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有关国内法的与有关国际法的似乎有点脱节,国际法学的重要研究成果没有为法学基础理论学界所注意。反之亦然。不过,法学基础理论学界忽视国内部门法及国际法的情况更为明显。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特殊体系,不仅是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主张,也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客观结果。这个结论,似未被法学基础理论学界给予应有的重视。例如全国高等学校统编法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除在法学体系、法的一般分类等处作了不甚重要的点缀外,可以说几乎没有提到国际法,更没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专题。鉴于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法只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第三法律体系存在与否尚存争论),称这本教材为国内法基础理论教材,虽然未必切中肯綮,有偏激之嫌,却也不无道理。1990年后,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继续前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逐渐引起注意,但总体上,并没有本质改变。 国际法的缺位对中国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十分有害。例如法学基础理论学界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国际条约等六种,这显然忽略了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国际惯例(广义上包括国际习惯)也是中国法的一种形式。中国的涉外法规通常都规定,在中国法律、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84条第2款,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