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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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及法律规定(3篇)

民事行为能力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民事行为能力及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包括:(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只能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包括:(1)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包括:(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1. 法律限制(1)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年龄限制、精神状况限制、职业限制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自愿限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自愿限制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主要包括:(1)设立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条款;(2)约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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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李智鸿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法律 事件
自然人的死亡 自然灾害的发生 意外事故的发生 时间的流逝 ------------有效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 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区别于事实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是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 根本区别,也是民事法律 行为的重要特征。 该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取决 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 民事法律行为是 合法行为
区别于民事行为
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 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表示意思

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 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 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半月后,乙方 知,甲在纸上撰文曰:“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 乙的B首饰互易”。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因为, 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 拍卖会上,主持人最后一次询问:古画 50 万元是否 有人要买,如果有,请举手。甲此时看见其女友从 门外走来,便举手示意要求她与其坐在一起,主持 人认为甲同意购买该画,问:甲是否必须购买该古 画?
民事行为
法律 行为
能够引起法律后果 的行为
事实行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它是 旨在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 表示,就不是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就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件。

法律行为要件初论

法律行为要件初论

法律行为要件初论摘要:面对日益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要件分析将有效为解决诸如“一房二卖”的民事纠纷提供一条思路,以使类似问题得到妥善而周全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引例甲将房子卖给乙,签定了合同并把房子交付给乙使用但未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子卖给了丙,并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是丙。

这是一起简单的“一房二卖”的案例。

本案中,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就是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经过登记生效了,且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丙,因此,丙是房子的所有人,取得了对该房屋的物权。

甲与乙之间先前签定的合同是有可能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但是由于没有登记,致使该物权变动没有生效。

尽管甲与乙之间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乙没有取得对该房屋的物权,但并不影响甲与乙之间债权合同的效力。

对于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当然可以约定生效,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效。

只要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为生效时间。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乙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甲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无论甲与乙签定合同的行为,还是甲与丙签定合同的行为,均可视为其意欲与对方形成买卖的法律关系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甲与乙的合同,虽然生效,但终因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并未行使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定的登记行为,使得乙不能达到其拥有该座房屋的目的,其权利受到侵害。

那么甲与乙所为的法律行为虽然生效,却仅仅是对当事人产生债权债务上的约束力,只是意味着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并不是“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

要实现这些权利效果还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公示”行为。

现行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其关注点仅仅停留在债权效力,没有进一步区分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

但通过上述案例以及对该案例的分析,生效要件的实际情形并不以“债权效力”为已足。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思想 , 将 意思表示作 为法律行 为的核 心构成要 素 , 才能 解决 3前 - 民事法律行 为理论存在 的 问题 , " 促
进 民事 法律行 为理论功 用的发挥 。
关键词 : 民事 法律 行为 ; 意思表 示 ; 合 法性要件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3 ) 0 3 — 0 0 7 1 —0 3
作者简 介: 郭艳婷 ( 1 9 7 8 一
) , 女, 河南扶 沟人 , 硕士 , 中共平顶山市委 党校哲学教研 室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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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婷: 试 论 我 国 民事 法律 行 为理 论 的 问题 与 完 善
法学 研 究
在私法 领 域 , 贯彻 私法 自治 的原则 是理 所 当然 的 。 保证 正常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私法 自治这一原则
不需 要 以合法性 为构成 要 素 , 后者 则强调 以符合 法
代 表性著 作 《 民法 概论》 , 该 书用专 章专节 的形式 讨 论 了法律 行 为 的相 关理论 。萨维尼 在其《 当代 罗马 法 体 系》 一书中, 阐述 了法 律行 为 的概 念 , 即“ 行 为 人 创 设 其 意 欲 的法 律 关 系 而 从 事 的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 表明了“ 意思 表示 是 法律 行 为 的核 心要 件 ” 的
明确 化作 出 了 巨大贡 献 。海泽 在 1 8 0 7 年 出版 了其
2 . 民事法律行 为的构成要 件 。民事法 律行为 的
构成 要件是 指按 照有关 民事法 律 的规 定 , 法律行 为 成立所必须具 备 的条件 。对 法律行为或者 民事法律 行 为概 念 的界 定不 同 , 其 构成 要 素也会 存 在差 异 。 我 国《 民法通则》 第5 4 条规定 : “ 民事法 律行 为是公 民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分成自然事件(海啸)与社会事件(罢工)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含: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由于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能够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从不一致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或者纯属事件,比如: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关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关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关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按主体与意思表示方向的不一致能够分为: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使用多数决定原则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能够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一致、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致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者生效的要件能够分为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与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要紧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致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能够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又分为通常要式(书面形式)与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者批准)没有采取通常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能够分为: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一致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含: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6、按行为的效果还能够分为: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二者的要紧区别在于:(1).法律效力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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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行为从而达到自己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在本质上最系统、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意思
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行为的自由,一方面是排除国家等权利对
法律的干涉,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法律行为不具体
规定行为人应做的事,而是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一般判断,确定行为
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的法律效果,用以维护社会
秩序。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的。意思表示
包括意思和表示。行为人需要有效果意思、行为人决定发表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以及表示效果意思通过明示或默示形式方可完成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即可视为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而当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时发挥法律效力即可看作民事法律
行为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前,会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我们统称为附款
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完成额外附加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方可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
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四种状态。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民事行
为”;(2)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
行为”;(3)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
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
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有效即可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确定有效。在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
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
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因
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但纯获利的行为有效。民事法律
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意思表示自由受限也会使
民事行为无效,如收到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民事行为效力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欠缺非根
本性的生效要件。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几种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基于撤销权与可变
更的权利对民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若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表示,则
视为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即效力并未确定,需要第三人表示辅助。无权
处分、无权代理、债务承担超越民事行为能力实施行为均属于效力待
定,需要第三人在催告期间内行使追认权或撤销权,否则视为无效。
尽管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与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行为都欠缺生效要件,但是可以通过生效要件的根据、生效要件的实
质、效力状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和时间限制等特点加以区分,更加
便于理解!
结语:民法,作为平民之法,其理应被给予给多的关注,而民事
行为作为民法中一个尤为重要的环节,研究民事行为的生效显得
十分重要。当然,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仍不完善,需要继续完善和
进一步去从实践中总结和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做到体系和内容上
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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