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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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德国是一个拥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是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典范之一。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正、可持续”,旨在为每一个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本文将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结构、政策特点等方面进行评述。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源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工业革命和社会变革。

当时,德国的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人阶级数量不断增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极度恶劣,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工人阶级的生存问题和缓解社会矛盾,德国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891年,德国实行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此后,德国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德国经历了重建和经济发展的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至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了德国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得到了德国人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结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3、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支持。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工伤保险: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伤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支持。

德国与中国

德国与中国
德国与中国 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主要内容:
一、两国社会保障的简述 二、养老保险的比较 三、医疗保险的比较 四、欧美对我国社会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转型和经济全面发展阶段,国家一 直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中心进行全面的发展。同 时,社会保障问题我国越来越重视。国家也希望建立一个 适应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这五项基本保险项目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 、优 抚事业等项目构成。同时,社会保障还承担着下岗、失业 人员的生活保障,这些保障项目与内容构成了新时期具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德国:
从德国统一以来,其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其社会市场经 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门,被称为德国社会的“稳定 器 ”。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其建立于19世纪 80年代, 德国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祥地,从最初实行的有限的疾 病保险和工伤保险,逐步发展并扩大到其他领域,各项社 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完善。从1881年l1月,由德国皇帝威廉 一世发表的《黄金诏书》中宣布要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 开始,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大力的发展,并由此开始 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在1950年至1976年, 被誉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大发展时期,各种与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76年后,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时期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德国在废墟中重新建立,并在1985年以来,经过不断的改 革和调整,德国的“福利国家”形成了社会保险、社会补 贴、社会救济为主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
自愿保险 ,或者可以简称其为商业人寿保险,作为政府 养老和职业养老规划的补充,是一种私人的自愿参加的养 老手段。但是其模式不同于以上两种,其形式的人寿保险 把对伤残、护理、死亡和年老的承保都包括在内,保险单 持有人可按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一次付齐还是定期支付是 寿险保险单上的签订条件,因此是得到保障的,并由法律 和保险业的政府监督机构保证其执行。当然 ,商业人寿 保险参保人一般是个体的高收入者,其主要面向医生、律 师等。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

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

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

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

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

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

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

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

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

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

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

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

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

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

关于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借鉴(1)

关于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借鉴(1)

关于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借鉴(1)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德国经验论文摘要: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保障水平科学、责任分担合理、社会保险机构实施自治管理、立法较为完善等成功之处,多年来为维护德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通过分析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旨在整合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资源,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寻求借鉴。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一元化社会保障型,是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实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其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但总体来说,适用范围广泛,立法内容健全,相对比较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形成于德国,战后德国农村社会稳定、农业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拥有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在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德国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早在1886年5月,德国颁布了《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为农业从业人员提供风险保障。

1957年,德国开始实施农民老年援助法,即对年老的农场主在将其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进行现金补贴。

农民老年援助作为对传统养老金的一种补偿,标志着德国开始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及其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实行一种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农业社会改革法对农民老年保障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援助中的零花钱发展为有收入补充功能的一种真正的部分养老保险,意味着农民养老保障被归入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

1972年,德国开始实行农村医疗保险政策,自雇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退休农场主首次被纳入法定医疗保险当中。

1995年,社会护理保险法颁布实施,农民被纳入保障之列。

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概况
( 四)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管模式
1 、保 险管理 公 司 内部监 督 。在德 国, 保 险管理 公 司对 保 险基 金 德 国 的社 会保 险基 金管理 模式是 行业 自治模 式 , 这 是德 国社会保 障管 理体 制 中最具 特 色的一 点 。行 业 自治管 理 本质 上是 从经 济 利益 的管理必 须经 过管理 机构 中的两 方代表 人员 共 同协 商 , 达成一 致后 做 和经济 权利 两方 面构成社 会保 障基 金的两 大平衡 系统 , 使劳 资双 方形 出预算 。在保 险公 司 内部 , 任何 一笔 钱的使 用必 须有两 个人 签字才 能
P u b L i c R d m i n i s L r a t i o n f 公共管理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 国的启示
冯锦 彩 山西 省 委 党 校 0 3 0 0 0 6
李 艺婷 刘 帅京 山 西 大学 政 治 与公 共 管 理 学 院
0 3 0 0 0 6
成合 理稳定 的社 会伙伴 关系 , 有效预 。此 外 , 德 国社保 基 金的筹 集模 式 是现 收现 付模 式 , 也就 是 用正 在工作 的一 代人 的缴费 支付 已经退休 的一 代人 的社 保费 用 , 它 是一种 以短 期横 向平衡 为原则 的基金 筹集模 式 , 其 运行模 式是 “ 以支 定收 , 收支平衡 , 略 有结余 ” 。
支 出。如果要 转 帐或者去 银行 办理手 续 , 也必须有 两个 人签 字才 能转 出 。资金 流动 情 况每 天结 算一 次 , 资金 的支 出和 使用 必须 合理 合法 , 由总 经理 安排专 管人 员定期 进行检 查和 对 比。同时 , 在保 险管理 公司 内部 , 一年 要有 两 次随机 检查 , 并出具 检查 报告 交总 经 理存 档 。如果 发 现有 贪污 挪用 等违 法违 规 现象 , 责任 人将 会 受到 刑罚 处罚 , 情 节严 重 者最高 可判 处十年 有期徒 刑 。 ( 一) 德国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 的主体 德 国社 会保 险基金 的管理 主体 是独立 的社 会保 险管理机 构 , 即保 2 、行业 内部 工会监督 。德 国行 业 内部 工会在 社会保 险基 金监督 险管 理公 司 。具 体规定 为 : 管 理 中发挥着 重要 的作用 。具 体来讲 , 由各 行业 内部工 人工 会 、职 工 1 . 首 先 由雇 主 向职 员参 加 的社 会 医疗 保 险公司缴 费 , 再 由社 会医 工 会 、公务员 联合 会等代 表政府 行政 管理部 门和 董事会 谈判 , 共 同协 疗保 险 公司根据 社会保 险基 金 的分 类 , 转 交给 其他保 险 的社会保 险公 商 决定 职工社 会保 险基 金的缴 费 比例 和社 会保 险未来 的待遇 水平 等 , 司, 并 由联 邦劳 动就业 部 门支付 医疗 保 险公司 的管理费 用 。 并且通 过对政 府相 关部 门的决 策产生 影响 , 从 而有效地保 障了行 业 内 2 . 在 管理 主体方 面 实行 社会 化管 理原 则 , 目前德 国有 2 9 0 个这 样 部职工 的合法 权益 。 的公 司 负责 管理 社 会保 险 业务 和 保 险基 金 , 保 险业 务 涉及 养 老 、 医 3 、政 府 监督 。为 了保 障参 保 人的 合法 权益 , 政 府行 政管 理部 门 负责 监督保 险管理 公 司是否依 法依 规运行 , 监督 的具 体 内容 包括 保 险 疗 、失 业 、工伤和 生育等各 个方 面 。 公 司的银 行帐户 、帐 单等所有 运 营的业务 和财务 情 况。 ( 二) 德 国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 的方式 德国将 社会保 险基 金分散 在不 同的社 会保 险机 构 , 具体 工作 由保 险管 理公 司进行 自主管 理 , 各 个保 险公司在 组织 结构和 财务运 行方 面 二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 继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 内部管理制度 都是 独立 的实体 。在承 办社 会保 险事务 的保险机 构 中, 设立 由参保 人 ( 德 国各项 社保基 金 的支 出程 序严 密 , 基 金支 出必须有 两个 人签 字 代表 、雇 主 协会 代表 组成 的 代表 大会 与董 事会 共 同负责 管理 相 关的 把关, 每天 有审 核 , 每段 有检 查 , 每年 还有 随机 抽查 。 此外 , 德 国社保 社 会保 险事 务 , 社 保基 金 收支 政策 均 由代表 大会 和董 事会 共 同决 定 , 基 金还 实 现 了高度 的计 算机 管理 , 只 有 完成计 算机 设 定 的所有 程序 , 工作 人员 由公 司董事 会在代 表 中选 举产 生。 才能通 过 审核 。这 些规 范 的工作 流程 和严 格 的 内控机 制保 证 了社保 ( 三) 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运营模 式 1 . 德 国社 会保 险基金 的缴费 来源 渠道多样 , 不 同的社 会保 险类别 基 金 的安 全 。我 国社保 经 办机 构 内部虽 然也 制 定有 规章 制度 和 工作 明确 禁 止挤 占、挪用 社保 基金 , 但 没有 建立 明确 的 监督 机 制与 有 不 同的基 金来 源 渠道 。主 要的 社会 保 险基金 是来 源于 和 收入相 关 流程 , 使 得实 际运行 中总 有违法 违规 操作 的事件 发生 。这 一 方面 联 的社 会保 险税 , 每 位投保 职员 及其雇 主都要 根据 一定费 用 的比例缴 制约机 制 , 存 在漏 洞 , 缺乏 监督 与制约 机制 ; 另一 方面 纳 社 会保 险税 费 , 如果 基 金不 足则 由联 邦政 府 提供 财政 补 贴( 目前 的 是 因为 制度 上还不 够严 密 , 管理 人 员 的法律 意识 淡 漠 , 一 些 个人 补贴 费用 大约 占总 体税 收 的1 / 4 左 右) 。养 老 保 险基金 、医疗保 险基 则 是 由于现有 规 定 的刚性 不强 , 和 单位 钻法 律 的空子 , 损 害广 大投 保人 的 利益 。 因此 , 我国必 须 要进 金 、失业保 险基金 主要 来源于社 会保 险税收 人 , 工 伤事 故保 险基金则 步细 化社 保基 金管 理 的程序 性规 则 , 使 制度更 加 完善 、严 密 , 让违 主要 来源于 雇主 的工资税 收人 。 法 犯罪分 子无 隙可钻 。此 外 , 还要 强化对 社保 基金 管理人 员 的法 制教 2 . 德 国 社 会保 障基 金 的 支 出 以养 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 、工 伤 保 增强 其执行 制度 的 自觉 性 , 同时加 大对违法 违规 案件 的查 处力度 , 险 、失业 保险 等项 目为主 , 共 占社 会保 险基金 总 支出 的8 0 %以上 。具 育 , 通 过综 合治理 , 建立 起一整 套严谨 规范 的 内部 管理 机制 。 体 来说 , 德 国 的社 会养 老保 险基 金 从退 休之 日( 目前 的男女 退 休年 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四)医疗保险
• 德国的医疗保险产生于1854年,医疗保险 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 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
• 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自愿医 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工资收入的百分比 缴纳,一般在11%-15%之间。
(五)护理保险
• 护理保险是德国第五大社保支柱,是1995年 引入的义务险种。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 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 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
•1.政事分开,卫生部不介入具体操作,由相 应的保险机构操作,卫生部主要用来制定和 颁布相应政策,对全国卫生、医疗保险运行 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相应手段进行宏 观调控;
•2.依法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3.运用现代管理手段,细化医疗保险的管理 ,例如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控制标准,控制 药费的增长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保险,要求所有 职工都参加,该保险由联邦劳工局负责,其提供的 服务和待遇由工资补偿,包括失业补贴、失业救济、 短工津贴、坏天气补贴等等。
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用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 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 摊。今年来德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已经转向“以防为 主”,即逐步从发放保险金转向职业介绍、职业培 训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等。
• 5. 改革福利制度,降低政府的开支
给我国的启示
在养老保险方面: •1.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覆盖面不广, 国家可以相应的通过立法,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 养老费征集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 •2.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中个人的缴费比率要比 德国的低得多,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应该使缴费 和职工个人利益挂钩,使员工关心自己的养老问题 ,监督企业为他们缴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启示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启示
(1)养老保障方 面. 进 一 步 提 倡 私 人 资 本 加 入 到建设养老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形成以政府主导的 养老保险为主,私人资本建立的养老保障为辅的并 行制度.通过将政府的附加津贴和免税政策进行结 合来确保这类私人养老金制度,这一制度的资金来 源主要是政府提供的额外补助,同时,鼓励企业更 多地分担养老金的投入比例.
1 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内 容 及 其 特 点
1������1 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内 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可追溯到 19 世纪中后
期,是全球公认的效率极高的一套制度.但是,这 一 模 式 在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后 逐 渐 体 现 出 负 面 效 应 , 且越来越严重,为完善福利制度来应对 21 世纪福利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际社会往往非常看重养 老和医疗两个方面.近些年来,德国在上述两个方 面的资金投入已经占到德国 GDP 的 1/3 之 多 . [3] 目 前,德国实行的养老金方案规定的养老金额取决于 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退休的工资收入,同时规定其养 老 金 上 限 为 工 作 者 退 休 时 最 后1 个 月 工 资 的3/4. 德 国 政 府 计 划 , 到 2022 年 法 定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比 例 将 由目前的 19������5% 提 高 至 22%, 到 2022 年 退 休 人 员 领取 养 老 金 占 工 资 的 比 例 由 目 前 的 46% 降 低 至 43% .
(2)职业培训.德 国 职 业 教 育 与 常 规 教 育 是 一 体 化 推 行 的 . 为 达 到 这 一 目 标 , 自 2010 年 开 始 , 在 德国政府的主导下,政府部门与市场企业协会之间 达成 了 «职 业 教 育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接 班 人 国 家 公 约 », 并 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了 相 关 数 量 目 标Biblioteka .2018郾05(总 469)

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基于福利治理视角

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基于福利治理视角

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基于福利治理视角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特别是从福利治理的视角进行深入分析。

德国作为欧洲乃至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典范,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演变对于理解社会福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将对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揭示其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和外在动因。

随后,本文将重点分析德国在应对长期护理挑战时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制度设计、资金筹措、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创新实践。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福利治理的视角出发,探讨德国改革经验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本文还将对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与问题进行反思,以期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历经了多年的演变与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今相对完善的体系。

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初期建立阶段:德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

当时,随着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对长期护理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德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911年,德国率先在世界上建立了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旨在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支持。

制度完善阶段:在建立初期的基础上,德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不断得到完善。

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逐步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给付标准,并加强了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德国还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私营机构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形成了公共与私营并存的局面。

改革深化阶段:进入21世纪后,德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需求增加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德国政府开始对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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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思想政治教育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社会保障”是由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不仅阐述了什么是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体现出了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生活保障的重要性。

鉴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影响力,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一直致力于对其的研究和探索,试图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带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赵立新在《德国日本社会保障法研究》一书中做了详细的介绍。

赵立新把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

一是为全体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为特殊人群提供帮助的补偿和救济体系。

德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分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以及一种新兴的护理保险制度。

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是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建立起来的第一层次的社会保障。

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是独立于社会保险制度以外的社会保障方式,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

是国家、社会、企业联合建立起来的第二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

关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历程,陈秀山的《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周建明主编的《社会政策:欧洲的启示与对中国的挑战》中做了相应的论述。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其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8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8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止, 德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 全国推行了义务保险制度即在一定收人水平下的人必须参加保险, 其保险金由工人、职员本人和企业各担负一半, 国家财政预算资金作为补充基金。

保险和救济的范围包括由保险公司负担的医疗保险、残疾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老年人保险等由国家负担的国家宫员保险、战争受害人保险和社会救济。

在这之后,1957 年德国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1957、1989、1992、1996、1997) 、事故保险(1963、1997) 、失业保险(1969、1998) 、医疗保险(1989、1992、1995、1996、1997) 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或者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 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
块空白。

关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和春雷的《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鲁权的《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赵立新的《德国日本保障法研究》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要一分为二、辩证地去看待。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影响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研究: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就业。

其中又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为重要。

被誉为“创造德国经济奇迹”的路德维希.艾哈德曾经提到,“社会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保障。

”由此可见德国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与此同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高额的福利收益足以保证正常的生活,导致大量的人才的闲置,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高的福利支出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借鉴德国的社会保障。

宋晓梧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一文中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养老基金压力大;2)结构性失业;3)贫富差距悬殊。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许多学者从社会保障的立法;养老保险的改革和针对特殊人群制定的一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社会保障是一个与人们的生活、国家的兴旺发达、世界的和平繁荣息息相关的重要制度建设。

它对于世界和平与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对社会保障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能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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