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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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高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要:预算管理作为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耍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高校预算管理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科学、合理的预算是学校年度内资金来源和各方面支出的合理统筹,是实现高校有限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高校;预算管理;对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算管理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中心内容。

目前,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流量迅速增加,如何创新管理理念,实现高校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已成为高校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预算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各院校教育经费增长较快,财务管理科目增多,财务工作量明显加大,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发生较大变化,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学校收入、产业收入、社会投资等形式的办学经费,给高校带来了巨大的全方位经费支持。

对于这些资金的管理和正确应用,保证高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是新时期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

然而,许多高校并没有认识到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耍性,不能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财务管理需要,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预算管理及监督机制,未能将财务预算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缺乏科学理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2.预算编制随意性大。

一是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般为上年8月份,此时学生招生数和实际报到数无法准确核定,而高校为多获得财政拨款,往往会夸大招生数和报到数。

二是对下年支出预算缺乏前瞻性、科学性的预测,编制支出预算时往往会出现虚报等现象。

如“项目支出”经费一般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供货商,高校为尽快套回财政拨款,会尽量少报“项目支出”,掩盖了学校事业发展的真实情况。

三是预算编制基本上是财务部门独立完成,缺乏全员参与意识,预算编制信息不全面。

四是上级部门对高校生均定额拨款数只是总数,没有经批准的每年详细定额数,而定额数又是下一年度扣减的依据,定额数的不透明,使得高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与上级部门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国家、地方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含以安徽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等。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并填写“项目经费分配单”交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依此办理“经费卡”,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费的性质开具相应票据。

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一)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有关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按下列比例进行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7%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研开发基金2%、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项目经费总额20%为劳务费,其余为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8%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技开发基金3%、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同时暂扣经费总额的10%为项目风险基金,项目风险基金待项目结题后返还课题组,其余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横向项目是指大学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合作开展的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随着社会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不断提高,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成为大学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大学应制定适当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1. 项目立项:横向项目应经过严格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大学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横向项目管理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和评审标准。

2. 经费预算: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备案。

预算应包括项目所需经费的来源、用途、金额等详细信息,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1. 经费划拨:项目立项后,经费机构应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划拨项目经费,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2. 经费使用审批: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前,应向经费机构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费使用计划、购置申请单等。

经费机构应按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进行审批。

3. 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4. 经费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经费使用记录系统,详细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每笔经费的用途、支出金额等信息。

三、经费监管与验收1. 经费监管:经费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2. 经费验收: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经费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项目成果的评估,确保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1. 项目风险评估:大学应建立横向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项目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降低风险对经费使用的影响。

2. 经费风险控制:大学应建立经费风险控制机制,明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重庆交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允许调整一次,且具备充分的调整理由、合理的调整方案,并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预算调整范围第三条中央和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一)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条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预算调整程序第五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预算调整审批表》《经费调整方案说明》,对于较大预算调整事项,必须提交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批后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同时交财务处变更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条由学校负责审批且调整幅度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通过课题研究任务相关性和必要性论证。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单个预算科目调整10万元以上的;(二)原预算总经费大于100万元,调整比例超过总经费10%的。

第八条对于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由二级单位组织论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出具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表。

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全面推进新一轮学科建设,着力提高学科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学校统筹安排的支持学科建设的各类经费等。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并坚持“整体规划、分年实施、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坚持目标任务导向、绩效导向和标志性成果导向,重点用于学科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实行学院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六条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下文同)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学科规划、预算编制、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的论证审核、经费下拨、负责人调整、过程监控和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O第七条学院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合理配置和协调资源,组织督促学科建设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查与监督学科经费的日常支出,协助做好学科经费负责人调整、学科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负责,具体负责编制和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学科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落实学校批复的学科经费年度预算。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学科建设联动的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对经费使用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按上级要求安排年度审计或结项审计,对重点经费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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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六)基建拨款。指由上级计划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基金拨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拨款计划计算。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和三重点建设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6月份,由计财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7月底前报计财处。 第十八条 计财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一上)。 第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二上)。 第二十条 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二) 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5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六条&n

bsp; 计财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某大学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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