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刑法释义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暴力犯罪的名词解释

暴力犯罪的名词解释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残忍、凶狠和危险的特点,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解释暴力犯罪的方式可以从其形式、原因及对社会的影响几个方面入手。
形式1. 谋杀:谋杀是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之一,意指以故意或过失方式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由于其对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谋杀常被视作最严重的罪行之一。
2. 抢劫:抢劫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常常伴随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3. 强奸:强奸是指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还对其心理健康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4. 暴力抗议和暴乱:暴力抗议或暴乱是指在争议或冲突的背景下,采用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攻击执法人员、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这种形式的暴力犯罪常常是社会动荡的象征,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原因1. 社会经济不平等:社会经济不平等是导致暴力犯罪的一大原因。
经济贫困和贫富差距拉大,使得一部分人失去经济机会和社会地位,对生活的不满和愤懑从而催生了暴力行为。
2. 成长环境的恶劣:暴力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的生活环境有关,如是否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否身处犯罪泛滥的社区等。
恶性的成长环境往往使得个体容易受到暴力行为的影响或模仿,增加了犯罪的发生率。
3. 心理和人格问题:暴力犯罪与个人的心理和人格问题密切相关。
具有冲动控制障碍、依赖性人格、反社会人格等特征的人,更容易将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从而引发犯罪行为。
社会影响1. 人口流动性:暴力犯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人口的流动。
由于就业机会、社会福利等因素,很多人流向城市,而城市的犯罪率相对较高。
这种流动性导致了犯罪的扩散和复杂化。
2. 社会的不安全感:暴力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产生了冲击。
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主体
司法工作 人员如: 侦查人员 逼取口供 的目的
年满16周岁、 年满16周岁、 有监管职权的劳动 具有刑事责任 改造机关的工作人 能力的自然人 员如:狱警 伤害他人的目 的 压服被监管人或泄 愤报复等为目的
主观 方面
四、处罚 犯刑讯逼供罪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具体应用 选择题: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 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 任何限制。
(四)、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 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 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 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 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 罪则无此要求。
案例分析题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裴 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否认的 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 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 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将裴的裤子、 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提出不便。张见 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强奸了几个妇 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 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裴拳 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 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刑责

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刑责犯罪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而犯罪行为又可分为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两大类。
这两类犯罪在法律特征和刑责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两类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相应的刑责。
首先,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抢劫等。
这类犯罪的法律特征在于其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稳定。
因此,暴力犯罪在法律上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暴力犯罪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犯罪,且刑责较重。
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都属于暴力犯罪,其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相比之下,非暴力犯罪则是指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贩毒等。
这类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在于其对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相对较小,但仍然对社会正常运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尽管非暴力犯罪的危害相对较轻,但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非暴力犯罪行为的刑责通常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都属于非暴力犯罪,其刑罚一般为数年有期徒刑或者数月至一年的拘役。
然而,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相互影响、交叉存在的。
有些犯罪行为既包含暴力成分,又包含非暴力成分。
例如,抢劫罪即是一种暴力犯罪,也是一种非暴力犯罪。
抢劫罪的法律特征在于实施时使用了暴力手段,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属于非暴力犯罪的范畴。
对于这种既有暴力成分又有非暴力成分的犯罪行为,法律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刑责。
此外,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也存在差异。
暴力犯罪由于其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因此在刑责上相对较重。
而非暴力犯罪虽然对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相对较小,但其潜在危害不可忽视。
例如,贩毒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伤害他人的暴力成分,但对社会的毒害程度极高,因此在刑责上也受到了严厉打击。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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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暴力犯罪名词解释
暴力犯罪名词解释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和非法手段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通常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威胁公共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暴力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此罪情节严重,是暴力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类型。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此罪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情况,具体判断依据受伤程度。
3.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此罪情节严重,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伤害。
4.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罪主要针对个人,但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贩卖毒品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销售或贩卖毒品的行为。
此罪涉及两种以上的犯罪,是对社会公共的严重威胁。
6.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通常属于重罪,但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
7.爆炸罪:是指以爆炸物为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罪行为严重,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8.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罪行为严重,是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威胁。
以上所述的暴力犯罪,对人类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这些犯罪行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在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治观念也需要不断提高,使人们认识到暴力犯罪的反面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刑法总论在线作业(1-6)2014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1.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 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 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 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正确答案:D2.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其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是对前段的()。
A 例外B 补充C 限制D 特别正确答案:A3.下列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因果关系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B 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C 因果关系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D 因果关系是体现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正确答案:A4.下列哪个原则不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A 罪刑法定原则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C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答案:C5.下列哪一个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A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 刑事违法性C 刑罚处罚性D 主观恶性正确答案:D6.下列不属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要求的是()。
A 罪刑法定化B 罪刑实定化C 罪刑明确化D 禁止有罪类推正确答案:D7.甲国公民从乙国劫持丙国的飞机到丁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对该人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
A 保护原则B 属地原则C 普遍原则D 折中原则正确答案:C8.某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某乙杀死。
某甲第二天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
此案中,某甲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B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 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D9.甲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控,车冲到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30余小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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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暴力取证罪刑法释义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的,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取证罪的构成1、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
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暴力取证罪的证人。
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依刑法247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暴力取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暴力取证罪的处罚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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