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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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整理:尚兴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1、居民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目录第一部分:关于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一、未分利润为什么转资本公积?1、财务概念2、经济内涵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应纳税?1、关于个人股东2、关于企业股东第二部分:关于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概述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纳税?1、关于个人股东2、关于企业股东第三部分:典型案例解析——为客户节省近300万元一、案例背景二、本团队的专业意见(1)明确交易事项及处理原则(2)明确是否具有纳税义务(3)现有税务处理的分析(4)选择最适宜的税款缴纳政策3、最终处理结果附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缴纳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企业进行投资并购、境内外上市、以及其他资本运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两类情况下,究竟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却是一直存在模糊点、甚至在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部分,将简要分析未分利润转资本公积的相关概念、并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一环节会遇到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二部分,将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环节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三部分,将对我们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一个发生于北京新三板公司的案例进行解析,对资本公积转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应用进行说明,以期对从事投资并购以及资本运作的企业和个人在实务操作中进行合法合规的税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以及降低涉税成本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关于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一、未分利润为什么转资本公积?在分析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是否应纳税之前,我们先就其财务概念及经济内涵进行简要说明。

1、财务概念未分配利润作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一项,体现了企业前期的经营成果。

资本公积同样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体现了企业的吸收投资溢价、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非经营性的权益变动。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有时企业会将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为方便讨论,以下将该行为简称为“转增”)。

随之产生税务上的疑问,企业的投资者是否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转增”时,是否应当视同企业先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再由投资者将取得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投入企业。

一但“转增”被认为是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性质的行为,就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

虽然问题简单明了,答案却无法一言蔽之,必须根据资金来源、股东身份等信息分情况讨论。

根据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投资者若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投资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税领域,又需要将“转增”区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其中特殊情形是指企业被整体股权收购后进行的“转增”,下文将详细说明。

(一)一般情形下的“转增”一般情形下,企业进行“转增”,投资者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要由“转增”的资金来源决定。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者个人取得转增的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由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制企业”这个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1、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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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2016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代理客户某跨国知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5年度税务审查时,2015年末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该笔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1000000元,贷记实收资本1000000元。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公司的外国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拟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增加投资,因股东流动资金紧张,考虑到企业账面上有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盈余公积,决定用盈余公积增加投资,并按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财务人员认为盈余公积不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属于对外国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
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留存收益主要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规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引言由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变动,部分公司会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然而,这种转增股本的行为必然引发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主题,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会计核算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首先,应确认这是一项资本交易,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转增股本属于公司内部的权益变动,并不涉及任何现金的流动。

其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资本公积中设立专门的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记录资本公积的转移事项。

同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动,需要及时调整股东权益报表,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等。

三、税务处理在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务规定,公司转增股本涉及到的利润应当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认转增股本前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缴纳了所得税。

如果未缴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未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清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其次,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部分利润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已纳税金和其他税收减免进行相应的抵减。

四、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的准则对于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将资本公积中的专项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调整为股本账户,以反映资本结构的变动。

同时,要将转增股本所涉及的税款列入应交税款科目中,并在其他权益变动中披露转增股本相关的金额和会计处理。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要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的股东权益构成和会计处理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企业转增个人所得税(2篇)

第1篇企业转增个人所得税解析及应对策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转增资本的现象日益增多。

企业转增资本,即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从而增加企业的股本总额。

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但也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本文将从企业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发,分析其具体规定、计算方法以及应对策略。

一、企业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概述1. 政策背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企业转增的资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规范企业转增资本行为,防止资本利得税的流失,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所得的调节作用。

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四)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取得企业转增的资本,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人取得企业转增的资本,应当视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个人取得企业转增的资本,按照实际取得的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 计算基数企业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是指个人实际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取得企业转增的资本,实际取得的数额等于转增的资本数额。

(2)个人取得企业转增的资本,实际取得的数额小于转增的资本数额,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

(3)个人取得企业转增的资本,实际取得的数额大于转增的资本数额,差额部分视为个人对企业追加投资。

2. 税率企业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执行。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转增股本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都会遇到的,如何依法缴纳转增股本所产生的税费,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现今税收管控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即是讨论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在转增股本时的相关税务问题。

在分析上述问题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区别和联系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分析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中涉及两个同阶段的不同法律关系。

被转增股本的企业需要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然后股东才可以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公司增加股本。

之所以涉及到两个步骤是因为这里面完成了所有权的转变,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所有人为企业,而转增为股本后所有人为企业的股东,即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该部分应该作为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计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六(四)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计税基础,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计税基础。

2、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作为计税基础转增股本时应缴纳所得税的原则性要求下,是否实际缴纳所得税需要看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的纳税主体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列表如下: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并非股息、红利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法律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直接规定了“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一点的理解应当结合《公司法》的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资金来源,是在公司成立之时股东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认购的溢价款,其本质来源并非股东通过经营公司所应分配的利润,即并非公司创造的价值,因此与股息、红利具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所得税的计税原则。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背景介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其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净利润。

对于这些净利润,公司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股东作为股息,或者将其留存为未分配利润。

同时,公司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然而,这些操作都会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二、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在某个财务期间内没有分配给股东的净利润。

在公司决定将利润留存为未分配利润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操作如下:1.记账记账科目为“未分配利润”,以贷方记录。

同时,应在借方记录相应的利润科目,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报表在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应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应列示在股东权益的末端;在利润表中,则不会体现未分配利润。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资本公积是指公司在股本形成过程中以溢价或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的资本增值操作所形成的公积金。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这种操作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溢价差额首先,需要确认并计算出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的溢价差额。

这一差额是原股本以外的部分,也是新股份的价值。

2.抵销将溢价差额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具体操作是以溢价差额的正倍数为借方,以原股本以外持股比例的比例为贷方进行记账。

3.应缴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法,公司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

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记账对应的会计科目为“所得税费用”,以贷方计入。

同时,在借方则应记录“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及直接以溢价差额为借方。

5.报表在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新股本应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部分。

同时,所得税费用应作为利润表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四、税务层面的考虑除了会计处理外,公司还需充分考虑税务层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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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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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某些目的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转增股本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的所得税处理,现行政策规定比较分散,这里给予总结。

一、自然人股东
1、未分配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未对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某些地方性文件对此做了明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自然人股东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理论上来说该行为需要确认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当于先对自然人股东进行分配,然后自然人股东用这个分配所得对企业进行投资。

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
具体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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