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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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非法证据排除的吐槽大会(二)刑讯—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的吐槽大会(二)刑讯—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的“吐槽大会”(二)——刑讯—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向来以“小宪法”著称的刑事诉讼法,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然而讽刺的是,就在2018年刑诉法修改之际,一个小人物结束了他的人生旅程。

他叫聂学生,是聂树斌的父亲。

和他一起火化的,是儿子的无罪判决书。

据报道,他曾对妻子说“我走的时候,你记着把树斌的判决书给我带一份。

我拿着到地底下了好向人解释,咱儿这一辈子都清清白白”。

聂学生生命的光已经熄灭,然而生者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却还远不能结束。

这不禁让笔者想到2019年在广西北海办理的韩某涉黑案。

在会见被告人韩某时,韩某称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

2018年11月8日因指认犯罪现场外将其提出看守所,侦查人员对其拳打脚踢、警棍殴打、电击生殖器官致其昏厥,家属向律师提供被告人韩某11月8日在广西合浦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身体创伤的记录,然而全案案卷中并无出、入所记录和身体检查记录,辨认笔录无韩某签字也无回所时间记录,更无此次就医病例和记录。

被告人韩某于2018年11月8日10时03分指认现场完毕至15时20分去往广西合浦县人民医院就诊之间有5小时17分钟的空档期没有合法记录和合理说明。

以上的证据均可以证明韩某在2018年11月8日遭受刑讯的行为。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中只说了一句“有人要害我”。

2018年11月14日的供述是被告人韩某唯一一份完整的认罪的供述。

笔者向合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排除2018年11月14日因遭受刑讯而产生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虽认定11月8日存在刑讯行为,但并未排除2018年11月14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理由为2018年11月14日的供述与11月8日的刑讯行为无因果关系。

那不禁让人想问:难道11月8日的刑讯行为与11月14日所作的供述之间真的不存在因果关系吗?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刑讯逼供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不仅践踏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还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否定案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否定案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否定案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否定案该行为由于在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的地方放置危险物(煤气罐),由于他未主动采取避免的措施不能认定犯罪中止,爆炸罪认定主体属于危险犯,只要造成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就认定犯罪既遂。

依照《刑法》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

根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在自首在量刑时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还有我国刑诉法规定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认定其犯罪,需要其他物证人证等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方可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包含供述和辩解两种情况,其中供述又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而辩解不仅包括无罪辩解,也包括主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表现为否认、反驳、申辩等。

就此问题,2013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行了规定:一、2013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打击冤假错案 优质课件

打击冤假错案 优质课件
同样需要被指出的是,陈满今日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很大的缘由 仍然在于舆论的关注,以及其家人的不断申诉。换言之,一个陈满的 被释放,并不等同于再无类似冤案的发生。陈满被释放是一种进步, 但又更像是指向司法改革的一个“红字”,催人警醒:要防止冤案再 度出现,就必须确保审讯、判决、定罪环节的独立性和程序正义;另 一方面,则是必须迅速建立起涵盖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错案责 任追究机制,让威慑先行。系列的司法制度完善,必须加速。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满 因未交房租等原因,与被害人发生矛盾,遂起杀人念头, 案发当晚7时许,窜至上坡下村109号,从厨房拿菜刀杀 死被害人后,又将煤气罐从厨房搬到卧室门口,纵火焚 尸灭迹。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两罪并罚,判 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满案”事实和证据的疑点
王万琼(陈满案申诉代理人) : 打得他确实也受不了了,他说用
绳子就是勒,勒他的这个整个的肉, 然后就是铁棍打,拳打脚踢,就不让 你睡觉,然后最后就是冷水给你浇上 ,用空调吹,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他 没有办法了,所以我后来实在是觉得 生不如死,那就供就供吧,但是一有 机会呢他又翻供了。
何以审视陈满今日的被释放?我们以为,23年之后,陈满案 能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满能够最终被无罪释放,这 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上的进步。如果说,酿成陈满悲剧的缘由,是有 罪推定观念的先行,以及少数司法人员对原则和良心的熟视无睹,那 么陈满今日能够被无罪释放,则是“疑罪从无”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 日益被信奉,“疑罪从有”越来越不可行。正因如此,才有了最高检 不寻常的“抗诉”最高法。正因如此,才有了对陈满案异地再审的出 现。
23年前的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 生一起杀人焚尸案,楼房看管人钟作宽被害,曾经租住在109号 楼房的四川绵竹男子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 随后被羁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2014军转时政: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新高度 新定位

2014军转时政: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新高度 新定位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时政: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新高度新定位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鞠鹏摄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与此前数年举行的政法工作会议不同的是,今年的会议名头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而不是“全国政法工作会议”。

多位研究法治的学者表示,今年的会议较往年规格更高,领导人重视程度也更高。

高层对政法工作的重视,在十八大之后表现更为明显。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仅在2013军转干考试年一年中,就多次作出专门批示,并在其他多个场合提到法治。

在学者看来,这次会议冠以“中央”的名义,意味着这已经不是政法系统内部的活动。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很多领域出现的问题,单靠一个部门很难解决。

”中央党校教授向春玲说,这需要顶层设计协调,各部门协作推进才能见成效,降低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说,过去几年随着民众对法治的认识提高,司法领域一些漏洞和问题逐渐凸显,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领导人下决心推动改革。

何家弘认为,我国法治观念比起欧美等发达国家确有差距,完善法治建设,需要领导人首先接受法治,要让官员依法行政。

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显示出中央领导人对政法工作的重视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表示,社会对法治的诉求越来越高,但是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立法越来越多,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并不令人满意。

在张树义看来,这次以中央名义召开会议,会议规格提升,说明党中央关注到有关方面的问题,“往往问题得到中央的重视,从上至下才能重视起来。

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孔令勇【摘要】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理论定位的交叉性与诉讼价值的多元性.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则与理论中的“归纳式”规则对其审查判断的特定性、可操作性与指导性存在欠缺.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需要有特殊规则加以规制.这一特殊规则的主线是同一认定理论.逻辑前提为司法鉴定与司法审查判断认识思维的同质性及相应主体专业分工的异质性.特殊规则包括鉴定对象同一认定标准证明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的同一认定心证程序.这一规则的落实需要学科交叉的进一步尝试与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同一认定;审查判断;特殊规则【作者】孔令勇【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审查判断证据是案件事实认定者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1]。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之后再次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并通过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而《意见》第九条更是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10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魏新璋*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法院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要更新司法理念,追求裁判思维法治化;重构庭审程序,追求裁判过程实质化;重视诉讼经济,追求裁判方式集约化;改进司法方式,实现证明体系标准化;优化职权配置,实现裁判责任实定化。

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立足于审判的导向作用,强化司法公正、缓解审判压力,完善人权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修复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内涵 制度理性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魏新璋,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① 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②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第二大方面的任务,就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立足法院自身角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厘清“以审判为中心”,即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应统一按照能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经得起审判特别是庭审标准的检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公诉指控等诉讼活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葛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葛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本人的心情非常沉重,就像今天的雾霾天气一样!我们看到本案被害人正当壮年,正值承担养老育幼责任之时不幸离世,所带给其整个家庭的损失和悲伤可想而知。

辩护人对此深表同情!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辩护人又不得不以理性、客观的态度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认真的分析,以履行辩护职责。

这一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难免有让被害人亲属可能难以接受的意见,希望给予理解。

辩护人认为,法庭调查表明本案关键证据是相当完整、清晰的,这一关键证据就是监控录像。

这一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的全过程,且清晰度相当高。

应当说有着这样完整清晰的直接证据足以给本案公诉方的指控提供极其方便的条件。

可能正因如此,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相当简洁明了。

起诉书认定“双方因言语不和,范某拳击葛某头面部,葛某遂从左侧裤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范某勇胸部两刀,后范某勇用砖块砸向葛某腿部,葛某再次持刀捅刺范某勇胸部、臀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

简言之,指控事实是“言语不和——范拳击葛——葛刺范——范砸葛腿——葛再刺范——范死”。

这样的事实无疑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所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吗?对关键证据的解读客观公正吗?首先,让我们看一看所谓“言语不和”。

纵观全案证据,有关“言语不和”的证据仅存在于证人范某平(被害人范某勇的哥哥、参与共同侵害被告人的当事人之一)的证言之中。

其2013年5月8日第一次证言中称“当时我走在最前面,我哥哥范某勇走在中间,葛某走在最后,范某勇和葛某发生了口角,具体两个人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楚,突然我听到我哥哥说我被他捅了两刀”。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案例模板(1)

**徇私枉法、受贿案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初查、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系通过威胁、引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取得,无法保证其供述的真实性,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申请排除段炼在此期间所写的有罪自述材料和有罪供述。

有罪自书材料包括:***。

有罪供述包括**具体理由如下:一、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实施了威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威胁”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经查阅卷宗,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到...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有罪供述就是在其本人受到侦查机关威胁的情形下作出的。

二、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实施了引诱行为根据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引诱方法,主要是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许诺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根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通过引诱方式.....正是在侦查机关的引诱之下,**在2017年1月21日等讯问过程中都作了有罪供述。

三、侦查机关非法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根据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实践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仍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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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
1..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
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2.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①除
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②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
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③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3.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
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
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只得依法改判。。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
院。
10.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
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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