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和协作。
以下是欧盟法规的一些概况:1.一体化原则:欧盟法规以一体化为基础,旨在打破国界,促使欧洲内部形成统一的市场。
这包括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2.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规的制定涉及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等机构。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公民,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法案,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
3.内部市场和竞争法规:欧盟致力于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竞争法规旨在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货物和服务贸易法规:欧盟通过标准化和认证等手段,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使市场更加高效。
5.环境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包括废物管理、水质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6.消费者权益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和维权机制等方面。
7.数字市场法规: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涉及数据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版权等领域。
8.移民和边境控制法规:欧盟通过一体化的移民和边境控制政策,努力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移民和庇护事务。
9.货币和财政政策:欧元是欧盟的官方货币,欧洲央行负责欧元的货币政策。
欧盟还通过财政政策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10.外交和安全政策:尽管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主要由成员国负责,但欧盟也在一些领域展开合作,以促进共同安全和国际合作。
这些法规构成了欧盟的法律框架,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可能因法规性质而异。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签订的法律文件,以及欧洲联盟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议。
欧盟法一般包括有关欧洲联盟的建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力范围等内容。
它是以欧洲联盟的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并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来确立和修改。
欧盟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欧洲联盟的目标、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规定成员国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欧盟法具有优先效力,意味着它在成员国法律中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成员国将欧盟法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内立法时要遵守欧盟法规的规定。
欧盟法往往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产生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法来解释和适用国内法。
欧盟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联盟的领域和内部市场的规定、国际贸易和竞争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和社会政策的规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规定等。
总之,欧盟法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共同法律框架,旨在促进欧洲联盟的一体化和合作,保护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欧盟(European Union)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成员国和欧盟公民的权益,确保欧洲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并加强欧洲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组成以及其运作方式进行概述。
一、基本原则欧盟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欧盟的机构和决策程序。
在条约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欧盟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
欧盟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1. 优先权原则:欧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之上,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
2. 直接效力原则: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成员国,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执行欧盟法律。
3. 合作原则:欧盟法律的制定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确保法律的民主性和多元性。
4. 逐步集中原则:欧盟法律的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成员国需要逐步将主权移交给欧盟。
二、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定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的提案,并监督欧盟法律的实施。
欧洲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每个成员国派出一名委员。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代表着欧洲公民的权益。
欧洲议会的议员由欧洲各成员国选举产生,根据议员人数的多少确定每个国家的代表席位。
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协商欧盟的法律制定和决策。
欧洲理事会的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三、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
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执行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是欧盟法律体系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规范欧盟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第十五章欧洲联盟法1、欧洲联盟法(注意名词解释)是以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适用于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联盟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法。
2、《布鲁塞尔条约》标志着欧洲联盟法的正式形成。
(注意单选题)3、《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联盟正式形成。
(注意单选题)4、欧洲联盟法的渊源(注意简答)(1)欧洲联盟条约①基础条约②国际协定(2)欧洲联盟立法①条例②指令③决定(3)欧洲联盟一般法律原则(4)欧洲法院判例5、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1)欧洲理事会(2)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的主要决策机构(3)欧洲联盟委员会(4)欧洲议会(5)欧洲法院6、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注意多选、简答)(1)违反条约之诉。
(2)宣告无效之诉。
(3)不作为之诉。
(4)先予裁决程序。
7、经贸方面“四大基本自由”(注意多选)(1)货物的自由流动。
(2)人员自由流动。
(3)开业和服务自由。
(4)资本自由。
8、欧洲联盟法的特点1、欧洲联盟法具有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制定方式及适用效力上。
从制定来看,它独立于各成员国,具有相当的自主性。
从效力来看,它在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适用的效力。
2、欧洲联盟法也明显不同于国内法,两者在法律体系、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及法律实施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区别。
(1)在立法方面,虽然欧洲联盟拥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但作为主要立法机关的部长理事会是由各国派出的代表组成的,因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法律制定的自主性。
(2)在法律实施方面,欧洲联盟的条约、法规,尤其是欧洲联盟机构发布的指令,都需要由各成员国相关机构的具体实施才能得到最终落实。
3、欧洲联盟法在发展过程中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这不仅体现在欧洲联盟法律体系本身对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同时并用,而且还集中体现在它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上。
9、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地位(1)欧洲联盟法作为欧洲一体化的产物,成为欧洲联盟构建和运行的基础。
比较法总论《比较法总论》第四编 欧洲联盟法

二、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第四编 欧洲联盟法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联盟法的历史形成和发展 欧洲联盟法与欧共体法是相通的两个概念,
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的历史演进。欧洲联盟法是 关于欧洲联盟(即欧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 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 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欧洲国家为进行 区域合作、实现一体化而在建立欧洲联盟诸条例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 征的新型法律制度。
1947年,美国为适应“冷战”时代的需要, 提出了援助欧洲复 兴的“马歇尔计划”, 得到了西欧诸国的响应,并促成了“欧 洲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英国、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等17 个国家加入了这一组织,以推动西欧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1949年,西欧各国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成立了“欧洲委 员会”,作为欧洲军事和政治联合的尝试。
3.欧盟法的一般原则 欧盟法的一般原则来源于成员国法律制度的共
同一般原则、国际法中的有关原则规定,以及欧 盟基础条约的基本精神或某些条款的规定,其渊 源大多出自于罗马法。从欧洲法院的判例来看, 作为欧盟法渊源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基本人权的 保护与待遇的平行以及无差别的原则、比例性原 则、平等与不歧视原则、保护合法期望原则、欧 盟非契约性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其真正起点, 始于1979年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和欧洲货 币单位。这是一项超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深化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有力步骤。
欧盟法律特点

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主要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法国分别于1951年、1957年、1965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两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及《合并条约》(《布鲁塞尔条约》); 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旨在渐次消除国境关卡管制的《申根协定》; 1991年12月在马斯特里赫特欧盟峰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洲联盟法律

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 信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 的因素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 人觉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 洲之间的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 的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 基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 要性,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 欧洲的永久和平。
欧盟法
——主权让渡的结果 主权分为:基本主权(不可让渡、 主权分为 基本主权(不可让渡、抽象 基本主权 本质的)和派生主权(可让渡、 的、本质的)和派生主权(可让渡、具 体的、职能的) 体的、职能的) 国际组织的建立、 国际组织的建立、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部 分主权让渡的产物 欧盟法是主权让渡的结果,表现: 欧盟法是主权让渡的结果 1,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 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 2,欧盟法的优先适用效力 ,
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第一、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 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趋势。 第二、随着欧盟的国际地位的进一部提 升,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表现 出强烈的政治色彩 第三、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几 个标志性事件
纵观欧盟的历史,每一次历史的运动都在 不同 程度上推动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 趋势,形成了标志性的几个事件。 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 约》, 2,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将欧盟 制度和世界自由贸易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 3,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 了5次海牙国际私 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 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建立世界性 的国际条约统一全球的各国法律冲突,形 成统一的世界示范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洲联盟法名词解释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
成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
其目标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以实现持久和平、繁荣和发展。
以下是一些欧洲联盟法的名词解释:
1. 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也称为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欧盟的目标、原则、决策程序和机构等。
2. 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law):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由欧盟法律法规和欧盟法院的判决构成。
这些法律适用于欧盟的成员国,对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直接效力。
3. 欧洲联盟法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CJEU):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法律、
处理成员国和欧盟机构之间的纠纷。
它由欧洲联盟法院和欧洲联盟普通法院组成。
4. 欧洲联盟内市场(Internal Market of the European Union):
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保障了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它是欧盟的核心政策之一,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5. 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联盟的执
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和政策、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并管理欧盟的预算和资金。
这些名词是欧洲联盟法中常用的一些概念,它们在欧盟的决策和司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