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思想和表达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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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最新法学论文】

美国版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保护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两部作品相似到什么程度,或被告对原告作品“抄袭”到何种程度,才可以断定发生了著作权侵权?对于这样一个著作权法上的基本问题,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却并没有给出任何有价值的指引。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美国版权法上一项奠基性的法律原则,本文对该原则进行了系统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试图通过深入研究为解决上述问题找到一个适合中国借鉴的指导理论。

本文从美国版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理基础谈起,重点介绍了该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在介绍美国法的同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及理由。

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学理上的实际情况,讨论了该原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版权法,著作权,思想/表达二分法 AbstractIn cases regarding copyright disputes, where is the boundary of copyright’s protection? how much similarity, or how much copying, is necessary to justify a finding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respect of such a primary issue, Chinese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surprisingly provide no practicable guidance.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has been a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 in American copyright law.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such principle systemically and develops analysis and discourse thereon. Beginning with the jurisprudential essence of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in American copyright law, this article, in its main body, discusses the justification, necessity, existing problems and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of such legal principle. At the same time of introducing American law, 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its own thought and conclusions. Finally, integrating the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academic reality of China, this article presents an argument regarding the referential significance of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to Chinese copyright law.Keywords:copyright law, copyright,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利质疑——以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为视角

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利质疑——以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为视角

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利质疑——以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为视角内容提要: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在题为“建立欧洲数据经济”的文件中提出为保护机器生成数据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data producer’s right)的建议。

数据生产者权利采用与知识产权制度类似的方式规定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例外和保护期限,但这一权利在体系构建方面存在难点,与版权、数据库特殊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产生重复保护的冲突。

文章在分析数据生产者权利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厘清数据生产者权利体系构建的难点,得出欧盟及欧盟之外国家立法不宜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的结论。

关键词:欧盟委员会数据生产者权利机器生成数据知识产权一、数据生产者权利的提出(一)数据生产者权利提出的背景数据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研究者、制造者和设备提供者等不同市场主体合作确保数据能被获取和使用构成了当前数据经济的特征。

数据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研究者和政府机构开始提出在数据上设立新型财产权的构想。

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在给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各区域委员会题为“建立欧洲数据经济”的文件中,提出为保护工业数据而在欧盟层面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data prod ucer’s right)的建议。

建立欧洲数据经济是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启动的数字单一市场的16项主要行动之一,该行动旨在将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最大化。

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的建议源于对汽车产业需求的回应,现代装备传感器的汽车能针对交通和路面条件以及发动机性能自动生成和收集大量数据,这些机器生成的传感器数据具有推动智能驾驶汽车研发的巨大价值。

工业数据不仅在汽车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与智能生产、大数据挖掘和物联网等相关领域都有着快速增长的经济价值。

智能生产、大数据挖掘和物联网使大规模的数据能在不同智能机器之间传递和交换,制造者能从复杂的大规模数据分析中快速提取信息。

工业数据在平衡电力供需、利用智能电表信息、改善智能生活环境以及提升机械工程工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作品性与权属安排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作品性与权属安排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作品性与权属安排摘要:文章认为,对于可作品性的判断,应当主要针对可复制性和独创性两方面进行考察,独创性应当具备“客体的创造性”和“主体的创作意识”两个要素。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备“主体的创作意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其具有可财产化的客观基础和正当性,应将其相关权益区分为用益性权益和债权性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以各利益主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贡献力”与“控制力”作为主要参考因素进行权属安排,以此实现分配正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可作品性;权利归属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9-0038-03(安庆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安徽安庆246133)胡天雨崔汪卫∗∗∗第41卷第9期绥化学院学报2021年9月Vol.41No.9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Sep .2021收稿日期:2020-12-12作者简介:胡天雨(1993-),男,江苏连云港人,安庆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崔汪卫(1979-),男,安徽桐城人,安庆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商业秘密立法反思与制度建构”(19FFXB04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奥运隐性营销法律规制研究”(19YJCZH018)。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作品性(一)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作品是著作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对于作品概念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

《伯尔尼公约》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作了概括性的定义,将其解释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1]。

第二种观点以金渝林教授为代表,他认为所谓“作品”就是指具有非实用性(或者非功能性)特征的表现以及实用性表现中可分离的非实用特征表现部分[2]。

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思想表达二分法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含义二、思想与表达的界定三、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例外——合并原则四、区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含义•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及于该作品中的任何观念、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

而不论其在该作品中被描述、解释、图解或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1993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1996年的《WIPO版权条约》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思想与表达的界定三、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例外——合并原则•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是指在对某一特定思想进行表达时,其表达形式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或者说该特定思想与其表达是紧密结合而不可分离的,此时为了防止某些思想被垄断,著作权法对思想与表达均不给予保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四、区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一)作品与载体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思想与表达二分的界定和使用规则

思想与表达二分的界定和使用规则

思想与表达二分的界定和使用规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形成的概述18世纪之时,只保护表达却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已在德国起源。

德国学者费希将素材和形式概念纳入著作权保护当中,认为应当在实践中把作品的内在与外在区分开来,即将作品之内容分为形而上与形而下的两个方面。

费希的观点正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思想源头。

1785年,美国正式在著作权立法体系中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以鼓励人们对作品思想内容进行共享。

1879年,美国人贝克起诉塞尔登一案的发生标志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正式被应用于人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尽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应用于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是19世纪的事情,但直到1976年,美国出台《著作权法》才对该原则进行了立法确认。

显然,该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却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写入法律条文。

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案例中的运用(一)“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

三步法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法。

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中,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其中,“抽象”和“过滤”正是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线划分,“比较”便是对两者之间相似性的认定。

“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

所谓“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保護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2015老钟讲知识产权笔记.

2015老钟讲知识产权笔记.

老钟讲知产著作权法重点知识: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内容、邻接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一规律适用知识产权法:没时间侵权必看知识点1: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透过事例体味“作品”概念【例1】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乙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

①问题(一):甲请求乙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成立否?不成立,客体是无形的。

②问题(二):甲请求乙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立否?成立【例2】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甲将该画以500万元出卖给乙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

后乙许可丙药厂使用《冰冰出浴图》在各省市做平面广告(丙为此向乙支付报酬2000万元)。

①问题(一):甲起诉丙侵犯展览权,能否成立?成立,移转是物品的支配不是作品的支配,注意:除了原件的展览权。

②问题(二):《冰冰出浴图》这张画(Painting)与《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Work)到底有嘛区别?知识点2:作品的特征:①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能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知识点3:独创性的要素:(1)独。

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包括两种情形:①从无到有独立创作;②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注意:两个独创作品一模一样,均对各自创作的诗歌享有著作权.而发明创造与商标不一样。

(2)创。

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理解上注意三点:①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例】诗人甲许久无作品问世。

一日,灵感突降,将一首古诗改成下面的模样:“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

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问题及裁判路径探讨

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问题及裁判路径探讨

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问题及裁判路径探讨徐棣枫邱奎霖内容提要:2〇14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实用艺术作品 列为作品种类之一,这表明立法者倾向于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而非择一保护。

主张择一保护在 我国没有实体法依据。

若送审稿获得通过,则司法实践应将双重保护原则以及请求权竞合规则作为裁 判指引。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择一保护Abstract: The works of applied art is listed as one of the works in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vised Draft),issued in June2014. It shows that legislators want to give dual protection,i.e.copyright and patent protection,to the works of applied art,rather than giving it only one protection.The claim to grant it only one protection has no substantive law basis in China.Now that the revised draft is passed,the judicial practice should apply the dual protection principle and claim concurrence rule in the ruling.Key Words: works of applied art;design patent;dual protection;alternative protection引言同一主体的实用艺术作品能否同时获得外观 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进言之,对于 仿冒实用艺术作品的行为,权利人能否同时主张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抑或,在外 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能否再主张著作权侵权?对此,理论界讨论已久,但至今尚难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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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思想和表达二分法
“伯尔尼公思想与表达二分法”(Dichotomy of Idea and Expression)的基本含义可以概述为: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即将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一作品,分解为“思想”与“表达”两个方面,著作权只保护其中的“表达”,而不保护
其中的“思想”。

思想与表达都是作品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任何作品都包含了思想与表达,并且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程度问题。

我们知道,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任何著作权实际上是就特定思想的特定表达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其中,思想是通过作者以一定形式表达于作品而附载在作品中的,作品中表达的思想具有继承性、聚合性和包容性等特点。

作品中思想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作者将各种概念、审美思想、个人喜好、观点融入到作品的过程,当作者完成这一过程时,也就奠定了可保护表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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