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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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想象一下,大家正在欣赏一幅引人入胜的画作,突然有人告诉大家,这幅画并非出自大师之手,而是一位普通画家的创作。

大家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事实上,如何判断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是艺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认知和反思的角度,探讨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它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独创性标准。

在艺术创作领域,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独特、新颖和创造性,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

在法律领域,独创性则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到的、不抄袭的元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差异。

从艺术角度看,独创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给观众带来新的思考和感受,激发他们的想象力。

然而,过分追求独创性也可能导致作品的内涵和意义被扭曲。

例如,某些当代艺术作品以过分奇特和惊险的方式表现独创性,使得观众难以理解其内涵。

从法律角度看,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基石。

但随着技术进步,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例如,在软件领域,许多作品可能只具有有限的独创性,但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的判断也涉及到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问题。

比如,某些文化可能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而非独创性。

我认为,作品独创性标准既有它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积极方面来看,独创性标准鼓励创新和独立思考,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它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然而,过高的独创性标准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作品被忽视或误解。

在版权保护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作品独创性标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艺术、法律、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它,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调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确保公众能够欣赏到更多有价值的作品。

作为消费者和观众,我们也应该学会批判性地看待作品的独创性,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2024年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范文

《2024年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范文

《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篇一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流媒体时代已经来临,为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视听体验。

在此背景下,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变得尤为关键。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流媒体时代下,如何有效判断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分析其重要性和所面临的挑战。

二、流媒体时代的视听作品特点流媒体时代的视听作品具有互动性、即时性、多样性等特点。

作品形式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网络短视频等,它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为观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观看体验。

三、独创性的定义与重要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体现的独立性和创新性。

在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至关重要。

它不仅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基础,也是作品吸引观众的核心要素。

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激发观众的观看兴趣,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流媒体时代下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一)原创性: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是否具有新颖性。

原创性是独创性的基础,只有原创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二)创新性:作品在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是否有所创新,是否为观众带来新的视听体验。

创新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重要标准。

(三)个性化:作品是否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和风格,是否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

个性化是作品独创性的重要体现。

五、流媒体时代下独创性判断的挑战(一)作品形式的多样性:流媒体时代下,视听作品形式多样,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短视频等,每种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创作规律和特点,这给独创性判断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者和创作者可能存在分离现象,这使得在判断独创性时难以确定真正的创作者。

(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在流媒体时代,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模仿、抄袭等手段获取他人作品的成果,这给独创性判断和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六、加强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独创性判断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提供法律保障。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文学作品为中心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文学作品为中心



论 作 品 的 独 创 性 以文 学作 品 为 中心
蔡 晓 东
( .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知 识产 权 中心 , 北 武汉 1中 湖 2 天津 商业 大 学 . 基 础课 部 , 津 天
40 7 ; 3 0 1
303 )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
摘 要 : 品是 著作 权 的 重要 客 体 之 一 , 中有 形再 现 和 独创 性 是 其 本 质 要 求 。《 尔尼 公 作 其 伯 约》 结的一 个 重要原 因是 对 艺术 家独 创 性 艺术 成 果 的保 护 的 迫切 呼吁 , 章试 拟 在 对 作 品 划 缔 文 分 为 艺术作 品和 非 艺术作 品 的基 础上 , 重就 艺 术作 品 中的语 言 文 学作 品 的独 创 性 问题 提 出 了 着 些看 法 , 体体 现在 语 言 文学作 品 的语 言 、 具 主题 、 节 、 景 、 色、 情 场 角 结构 诸要 素 方 面。
伯尔尼公约缔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艺术家独创性艺术成果的保护的迫切呼吁文章试拟在对作品划分为艺术作品和非艺术作品的基础上着重就艺术作品中的语言文学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具体体现在语言文学作品的语言主题情节场景角色结构诸要素方面
襄 樊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a  ̄ a ie s t o r a fXin f n Un v r i y

诗歌、 文 、 本 、 谱、 文 、 散 剧 乐 论 公文 、 日记 、 学 专著 以及 口述作 品等 等 。二是 作 品要有 特定 的内容 , 科 即指 作
品必须 是属 于文 学 、 艺术 、 学 、 程技 术 等领 域 内 的思 想 、 科 工 理论 、 念 、 情 、 概 感 构想 、 节 、 情 人物形 象 等 内容 。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就是对她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就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就是或者基本不就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著作权来论)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著作权来说。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她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她人的构思与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就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从整体上瞧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独创性就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与信息的结构与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就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她法律规范。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作者思想观念的独立阐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部作品抄袭下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

作品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而并不是指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知识和方法。

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对原作品改编、翻译等活动中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某种创新成份。

作品的独创性不可与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相混淆。

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即使是前已存在相同或类似作品,仍不能否认后一作品具有独创性。

但是在著作权法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并不试图给独创性下定义,而是在发生纠纷时,根据个案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被创作出来后,都可以假定其具有独创性,除非有人可以明确证明是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某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便成为侵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因此,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品的独创性,有学者又称为原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拍摄出一幅美丽的照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摄影爱好者和摄影师而言,摄影作品不仅仅是一幅照片,更是艺术品和个人风格的体现。

因此,如何评估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确保其价值与个性,已经成为现代摄影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

本文将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独创性认定标准的研究。

1.关于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具有个性和独特性,是该作品具有原创性、与众不同之处和新颖性,有明显的艺术价值。

要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首要考虑的是它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受到先前作品的影响、模仿或借鉴。

其次,是否具有个性和独特性,展示了作者的艺术风格、思想及创意。

2.摄影作品的创作摄影作品的创作是建立在艺术、技术与人文等要素的基础之上,这些组成要素难以分离。

不同的摄影对象、不同的角度、光线、构图和拍摄方式等方面都会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同时,摄影师的个人风格、人生经历、情感、文化等也是影响作品的重要因素。

3.独创性认定标准在认定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相关的评估标准,包括技术性、艺术性、表现力和情感性等。

以下是具体的标准:技术性:作品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准,在曝光、构图、色彩、焦距等方面是否追求完美和创新。

艺术性:作品是否具备独特的艺术价值,在审美、构图、意境和创意方面是否有独特的表现。

表现力:作品是否能充分地表现摄影师所拍摄的内容,是否能唤起观者的共鸣和感受。

情感性:作品能否传递作者的情感和情感,观者能否感受到这些情感并与之产生共鸣。

4.结论在评估一张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要认真了解摄影师的创造思想、创作灵感、文化、情感和生活经历,从而做出准确的评价。

此外,独创性的认定也应该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为摄影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以发掘和评价他们的才华和独创性。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摄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摄影行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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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张玉敏曹博• 2012-03-26 16:25:16 来源:《法学杂志》2011年04期作者简介:张玉敏,女,山东莱州人。

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分配到贵州纳雍县工作,先后任公安局预审员、副局长、法院副院长,1975年获贵州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3年调西南政法学院任教,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团成员;曹博,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

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独创性滑稽模仿后现代一、作品的灵魂:独创性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

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对作品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规定:“为作者所创作并固定于有形媒体,不论现在或今后发明的,从而可以直接或者借助机械或装置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依本法予以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著作物,系指创作性得表现思想或者情感,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者音乐领域的原作。

”《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具有创作性并属于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范畴的智慧作品,不问其表达方式及形式,而受本法保护。

”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综观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不难发现,虽然在措辞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均强调独创性或创作性。

法律概念往往来源于生活,“作品”作为从生活中生长出的法律概念亦不能例外。

作品首先是生活俗语,是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如绘画作品、诗词作品等”。

[1]人们往往只是笼统地使用“作品”一词,却并不会在意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何种内涵,而更多的是指称一种事实上的作品。

因而,作品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作品与法律上的作品,事实上的作品是法律上作品的上位概念,[2]事实上的作品要成为法律上的作品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对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作品构成件,诸如“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进行考察,就会发现,既然规定“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那必然有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既然规定“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那必然有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

然而,稍加思考就能发现,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或者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可谓凤毛麟角。

所以,诸如此类的作品构成要件几乎是所有事实上的作品都具备的,之所以被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是因为立法技术上的抽象不足,或者是基于一些非法律因素的政策考量。

因此,只有独创性才是法律上作品的质的规定,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

词语在本质上具有弹性,运用到法律中的词语在适用时必然会遇到解释的问题,而“独创性”一词从产生之初就耗尽了著作权法学人的心血,诸多学者都妄图能够抽象出一个既能体现法律色彩而又不失人文情怀的独创性概念。

仅将目光投向我国著作权法学界,就可以看到很多不同的独创性概念。

郑成思先生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自己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的。

”[3]韦之先生认为:“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

”[4]张玉敏教授认为独创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在形成作品的过程中,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其次,作品中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体现出作者的个性。

”[5]而学者李明德、许超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6]王迁先生认为,对独创性中的“独”与“创”应该分别认识,“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而“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7]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考察诸多针对独创性的定义,可以发现,学者们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一个方向采用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8]的解释方法,认为独创性是对一类智力创造结果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使作品既区别于没有创造性的事实作品,又区别于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际上突出一个“创”字;另一个方向则是依英美法系版权体系[9]的基本观点来解释,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中应该反映作者的个性,并应反映一定的“不可约减的东西”,从而强调一个“独”字;第三个方向则结合两大法系的基本观点进行阐释,即强调“独”又强调“创”,认为二者重要性相当,不可偏废。

必须指出,独创性概念的界定是基于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来进行的:即思想/表达二分法,“独创性”一词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而是指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性。

应当说,思想是作品的基点,任何作品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思想之上的。

然而,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本身,有学者提出了与传统观念不同的认识,“尽管思想/表达二分法是人们经过探索得到的体系化成果,但仍然是粗糙的。

在‘法律不保护思想’这个命题中,暗含着一个前提:法律可以确定作品的思想。

我们在判决中也能看到类似这样的表达:被告只是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思想,所以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作者希望通过作品传达什么样的思想,是他人永远无法知晓的。

当我们从文中看到‘某种思想’,认为‘文本表达的思想是……’时,那是我们自己的思想,是我们认为的作品的思想,而不是作品本身的思想。

”[10]顺着这样的思路往下思考,其实可以发现,独创性概念针对的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在其相应作品中所作的表达,是通过作品的文字、结构、内容所体现出的“这种”表达所具有的特性。

通过以上阐述,不难发现,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的概念构建是耗费心血的思维挑战,要精确地给定一个独创性的概念并非易事。

当然,前人的思维成果依然是可资利用的,起码我们可以确定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而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

确定了这样的理论基础之后,对独创性的进一步探讨才会是有的放矢的。

二、解构无罪:后现代理念对独创性概念的颠覆《西游记》是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其塑造的众多人物形象可谓深入人心,耳熟能详,然而,一部拍摄于1994年的香港电影《大话西游》却以另一种方式解读了《西游记》,甚至于完全颠覆了《西游记》的情节与旨趣。

这样一部香港无厘头[11]搞笑喜剧,成就了大话的经典传奇,也把周星驰推到了后现代主义喜剧大师的位置,进而推动了无厘头文化在中国的流行。

影片塑造的“后现代”和“无厘头”语境全面颠覆了我们的审美习惯,至于它的影响,一直绵延到现在乃至以后。

《西游记》创作于明朝中期,如今已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因而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大话”,从而颠覆整个作品,但是这样的颠覆仍然是建立在原有作品之上的。

因为《西游记》已属于公有领域,《大话西游》避免了产生著作权纷争的可能,但是我们却可以进行这样的思维游戏:如果《西游记》并不是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其作者吴承恩仍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那么对《大话西游》应该如何界定?它究竟构成了一部与原作毫不相干的电影作品,还是已然侵犯了作者的相关权利?然而,这样的思维路径并不仅仅是游戏,2005年公映的电影《无极》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发生了一次激烈的碰撞。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中国大陆自由职业者胡戈创作的一部网络短片,其内容重新剪辑了电影《无极》和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栏目《中国法治报导》,颠覆了原电影《无极》的故事情节和主旨,而用一种称为“恶搞”的方式──戏谑、夸张的方式重新演绎。

该片在2005年底制作完成,并广泛流传于互联网,进而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国产商业大片的艺术水准以及面对受众的姿态问题,成为网民广泛谈论的话题;此外,“恶搞”这一概念也开始登堂入室,被网民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广泛谈论和效仿。

当然,随着胡戈的道歉,陈凯歌[12]的起诉也不了了之,我们也没有看到关于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纷争将会如何裁判。

从《大话西游》到《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伴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后现代主义就这样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后现代主义最早诞生于文学领域,核心观念就是解构与颠覆,去权威化、去中心化,抛弃对作者在作品文本中体现的思想的探求,而倡导由读者解读作品文本,尼采曾经高呼“上帝死了”,而后现代主义者则高呼“作者死了”,如果说文学领域曾经存在上帝的话,那无疑就是作者。

作者曾经把持了作品文本所表达的思想与内涵,后人对作品解读好坏的唯一评价标准就是谁的解读能够更好地还原作者的思想情感。

然而,后现代主义者则堂而皇之地宣称作者想要通过作品文本传达怎样的思想情感并不重要,甚至作品创作出来之后就不再是作者的作品,而是读者的作品,读者有权对作品作出各种各样的解构和颠覆。

将后现代主义的这种理念引入著作权法,会完全颠覆作为著作权制度根基的独创性概念。

传统的独创性概念针对的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在其相应作品中所作的表达,是通过作品的文字、结构、内容所体现出的“这种”表达所具有的特性。

有了这样的前提,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作品的独创性判定问题,必然要通过文本来确定作品的“这种”表达究竟是什么,究竟有什么样的特性。

然而,后现代主义者强调完全抛开作者,倡导由读者解读作品,而不同读者对文本的解读必然是见仁见智的,这样读者通过文本察知的作品表达就不再是统一的。

实际上后现代主义者认为所谓作品的独特表达,或者说作者想要通过作品进行什么样的表达是外人无从知晓而且即便能够知晓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后现代主义者认为既然原作品的思想内容表达几乎不可确定,那么基于对原作品的解读而进行的再创作也就与原作品脱离了关系,新产生的文本也就具有了不可置疑的独立性。

用这种后现代理念重新审视《大话西游》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可以发现,创作者都是在对原有作品文本进行自己独具匠心的解读之后,再创作了新的文本,并通过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式表达。

按照后现代主义“解构无罪”的基本理念,这样的再创作已然完全与原作品没有关联。

既然《无极》究竟想要进行怎样的表达是无法确定的,那么胡戈进行的基于多种可能表达中的一种解读就不应当受到原有作品的限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仅仅是基于可能表达中的一种而进行的再创作,应当具有不可置疑的独立性。

当然,后现代主义的相关理念并非就一定是正确的,基于后现代理念所进行的对作品相关问题的探讨也就必然不是那样逻辑严密且自我周延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像《大话西游》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样的作品,《大话西游》因为《西游记》属于公有领域作品而免受著作权法苛责,《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却险些遭遇著作权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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