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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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认定の研究

作品独创性认定の研究
4、独创性的要求只是针对表现形式而言的,并不要求作品从内容到形式都
①参见刘丽娟:《如何认识作品独创性》,《知识产权研究》2006年第4期。

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要求作者的表述是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 不要求被表述的思想、观点也是新的,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人人皆知的内 容,只要作者能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述予以表述、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 保护。比如我们熟知的“四大名著",它们被影视界拍了又拍,有很多个电影或 电视剧版本,虽然它们表现的情节相同、角色一致,但从场景布置、演员表演、 细节刻画等方面有所区别,因此分别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又比如写毕业论文, 创新的观点固然会有,但大多数的理论都是别人已经论证过的,只不过我们作 了重新的表述而已,如果要求全部内容都与众不同,那么这对作者而言会太苛 刻,也使论文的写作变得异常困难;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思想内容;表达形式
Abstract
“Originality is nature quality of works.’,rllis theory is already accepted by every
country and displays in their copyright legislation,and china is also like that.But our law only priscribed that originality is necessery condition of works,not clear its standard,SO judge has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How to determine standard and principle of originalit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ypes by experience accumulation and summary,so reduce arbitrary and blindness,and realize justice finally,has become the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need to resolve urgently.The standard is lower in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is higher 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In order to encourage people to create actively and to innovate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people,and to enrich Our spiritual lives and prospery of Our countrySs culture,I agree with lower standard.It is only the general standard that,I also discuss the specific standard. Originality only refers expreesion form of creative works.Over the years,the copyright law only protects the expression of works not the idea has become an accepted principle,because if the idea is protected,it will limit the spread of culture, resulting in idea monopolies.However,the meaning of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lack of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the focus of the issue focused on the defmifion of”idea”and”expression”,and in many cases,it is not eas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wo words.1 want to clear the boundaries of the idea and expression of works in some extent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plot,figures,models,creative.In addition,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copyright law,I propose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Of course,quantify original standards is very difficult,we must concrete analysis of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作品的本质属性",这一命题已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并体现于各 自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独创性是 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并没有明确如何判断或界定独创性的标准。由于独创性 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法官对这一问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通过判案 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确定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以减少侵权认定中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我国著作权 领域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低,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较高,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作,在前人基础上努力创新, 来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并繁荣我国文化,笔者赞同较低的独创性标准。这只是 概括的认定标准,笔者还论述了相关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品的独创性仅指作品 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多年以来,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 的内容已经成为学术界通行的一项原则,因为如果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 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然而,对这个原则的含义历来缺乏一致的 理解,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的界定上,在很多情况 下两者并不容易区分,笔者通过对作品的情节、人物、模式、创意的分析,力 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界限。此外,笔者还针对我国著作权 法之不足,对作品独创性认定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当然,要将作品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进行量化是很困难的,必须在掌握一定标准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尊重创作劳动,保护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准之思考

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准之思考

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之思考(经济法09级7班)学年论文摘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为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公认的。

由此可见,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新,然而独创性在各国立法上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给立法和司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本文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观点,通过探讨不同标准的利弊,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安徒生传记》侵犯著作权案:安娜女士通过研究大量丹麦文资料,查阅安徒生的作品及通信,通过她本人与安徒生生前有密切交往的一些人交流,收集了丰富的素材,用了三年时间写成《安徒生传记》一书.基本内容是纪实的.以英文在美国出版。

另一位美国作者赫伯特此后着手写一部《安徒生》小说,其中内容是从安娜女士《安徒生传记》改编而来,赫伯特用一年时间完成了将传记改编为小说的写作,并将其改编作品在一家美国出版公司出版。

安娜女士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认为赫伯特及出版公司未经许可对其写作的传记进行改编.构成侵权。

另外,有关安徒生的材料,是第一次出现在《安徒生传记》中.尚无其他书刊登载相同材料,被告写作的小说中出现了这些材料,又未经原作者许可属于抄袭行为。

被告赫伯特答辩认为,《安徒生传记》中某些纯史实性材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自己虽然原封不动地使用这类材料,但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赫伯特未经原作者安娜女士许可改编其作品构成侵权。

即使不认为赫伯特的《安徒生》小说是改编作品,而是创作作品,赫伯特仍然构成侵权,因为他并未自己研究史料而创作,而是从原告的作品中抄袭其材料写成作品,这都未经原告许可。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赫泊特未经原作者许可而改变其作品,因而构成侵权。

可见法院并没有否认被告的《安徒生》小说为创作作品,只是因为被告创作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如果被告没有侵权,那么其创作的作品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探究引言: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作品的独创性判定成为了保卫创作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品的独创性是裁定其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因素之一。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比较探究不同国家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探讨各国之间的异同,以及可能对全球知识产权保卫带来的影响。

一、独创性判定标准的背景与意义独创性判定标准是裁定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重要依据。

独创性通常指的是作品具备奇特性和原创性,不同于现有作品或常识。

作为知识产权保卫的基本要求,独创性的确立有助于激励创作者创设新的作品,并保卫其创设效果的权益。

二、日本的独创性判定标准日本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比较严格,其法律规定了判定标准的基本因素。

依据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品独创性的裁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作品需要表现创作者的思想、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以及具备形式表达的能力。

这种要求旨在确保作品不仅仅是机械重复或平凡创作,而是具备一定程度的创设力和表达能力。

三、美国的独创性判定标准美国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相对宽松。

美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作品独创性的详尽标准,但普遍接受了“独创性门槛”来评判。

依据美国著作权法相关判例,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需要达到很高的水平,只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创设性和原创性即可。

这种标准相对弹性,更容易保卫一些新颖但不完全并世无双的作品。

四、中国的独创性判定标准中国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相对严格,类似于日本的标准。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因素,主要包括创作问题的选择、内容的表达方式和艺术性的创设。

其中,艺术性的创设有着较高的要求,对于警示性、怀旧性、娱乐性等方面的创设需要更具独创性。

这种要求致力于保卫创作者的创设过程和效果,鼓舞创新和原创性。

五、国际知识产权保卫的影响由于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卫程度存在差异。

在全球化时代,跨国作品传播越来越常见,不同国家的著作权判定标准差异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卫的困难。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研究 31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研究 31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研究[摘要]: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这己被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接受并体现于各自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何谓独创性?如何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对此,各国的规定和实践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我国,从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找不到有关独创性的合理解释。

但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并不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停止涌现。

“五朵金花”案、“刘老根”案等一系列纠纷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大多著作权侵权纠纷都涉及到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甚至可以说,独创性是诉讼的起点,是法院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显然,独创性理论问题是我国理论界和当前立法、司法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首先对作品的独创性予以解读,着重阐述了独创性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并探求独创性判定的科学方法。

通过独创性的比较法研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独创性的合理规定和成熟经验为我所用。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作品独创性理论体系的构建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全文将近四万余字,主要分五个章节予以论述。

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提出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并分析了独创性理论研究的重大现实意义。

第二章共分三节,主要论述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

笔者从创作这一前提性的概念入手,阐释了独创性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即独立创作完成。

在论述独创性的特征时,笔者把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艺术性以及专利法中的首创性做一比较,以期全面把握独创性的主要特征和具体含义。

第三章共分三节,本章主要论述了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原则和方法。

作品的独创性同专利法中首创性一样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

不同作品的创作空间是不同的,这一客观原因使得不同作品体现出不同的独创性要求。

因此,创作空间也是我们判定作品独创性时应当予以考量的客观因素。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建筑作品在设计理念、空间布局、结构形式以及材料运用等方面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

在建筑设计领域,独创性是评判建筑作品质量和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篇论文将从建筑作品的创意构思、空间创造、结构创新和材料创新四个方面,探讨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建筑作品的创意构思是评判其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筑师在设计建筑作品时,应该具有独立思考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创意构思应该表现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独创的形式语言。

建筑师可以通过对文化、历史、社会背景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寻找到与建筑所在环境相契合的独特设计理念,创造出与众不同的建筑形象。

例如,荷兰建筑师皮特·埃森曼的“动态建筑”概念,通过结合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动态变化,赋予建筑作品灵活的形态和亲近自然的氛围,展现出独创的设计理念。

其次,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还包括空间创造的独特性。

建筑作品不仅仅是物理空间的创造,更是人类活动和情感体验的载体。

优秀的建筑作品应该能够在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创造出具有独特空间韵律和情感表达的建筑形象。

只有通过空间的布局和组织方式,使人们在其中获得独特的体验,才能展现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

例如,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的设计理念中,注重通过空间的布局和序列来引导人们的动线和视线,创造出丰富多样的空间体验。

这种空间创造的独特性使得柯布西耶的建筑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结构创新也是评判建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筑作品的结构形式不仅仅是为了承载荷载和满足功能需求,更是可以成为建筑作品独特性的表现形式。

建筑师通过创新的结构形式和连接方式,可以创造出独特的建筑形象和空间效果。

例如,法国建筑师让·努维尔的“结构美学”理念,通过结构形式的创新,将建筑的结构形式和空间形象融为一体,赋予建筑作品独特的结构美感。

最后,材料创新也是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材料的运用不仅仅是满足功能需求,更是可以成为建筑作品的独特性的表现形式。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一、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这为大众创作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然而,伴随着短视频创作者数量的迅速增加,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愈发凸显。

如何准确判断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的标准,并对其进行论述与分析。

二、独创性的概念及重要性独创性是指某一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创新思维和独特表现方式,并且没有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的痕迹。

独创性是衡量一个作品创意新颖和创新能力高低的关键指标,也是体现作者创作才华的重要标志。

判断一个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十分重要,对于创作者本身来说,其独创性往往可以提升作品的品质与水平,帮助创作者建立个人品牌,提高知名度和声誉。

对于短视频平台方来说,准确判断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是形成独特价值观和吸引用户的重要条件。

同时,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他们更倾向于观看那些有独特创意和独创性的作品,因为这些作品通常更富有吸引力和娱乐性。

三、独创性判断标准的探讨1. 原创程度原创程度是衡量一个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

一个具备高度原创性的短视频作品,应该是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是直接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的产物。

原创程度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故事情节、表演风格、剪辑手法、音乐配乐等方面。

如果一个作品在这些方面有明显的独特之处,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具备较高的原创程度。

2. 创新思维创新思维是衡量一个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创新思维要求创作者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创造能力,能够将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事物通过巧妙的组合和表现方式呈现出与众不同的效果。

创新思维可以表现在故事情节、视觉效果、特殊效果等多个方面,它使得短视频作品既能够引发观众的共鸣,又能够给观众带来新的惊喜和享受。

3. 表现方式独创性还可以从短视频作品的表现方式来进行判断。

短视频作品的表现方式是指作者通过摄影、剪辑、音效等手段将创意和故事情节呈现给观众的方式。

《2024年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范文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作品的独创性是判定作品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重要标准。

本文旨在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异同,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独创性在法律和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探讨不同判定标准对于创新和文化发展的影响。

二、独创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分析(一)独创性的定义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在知识产权法中,独创性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独创性的定义略有差异,但一般都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独特性和原创性。

(二)独创性判定标准的类型1. 客观标准:以作品的形式、内容、表现形式等客观因素为依据,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这种标准注重作品的客观特征,不受创作者主观意图的影响。

2. 主观标准:以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创作过程、投入的智力劳动等主观因素为依据,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这种标准更注重创作者的创作过程和智力投入。

3. 综合标准:综合考虑作品的客观特征和创作者的主观因素,综合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这种标准更为全面,能够更好地反映作品的实际情况。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独创性判定标准比较(一)美国美国采用综合标准,注重作品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会考虑作品的原创性、创新性以及是否对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等因素。

此外,美国还注重保护创作者的版权,给予创作者较大的权利空间。

(二)欧洲欧洲各国在独创性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一般都采用综合标准。

欧洲注重保护作品的创新性和艺术价值,同时也要考虑作品的市场价值和社会影响。

在欧洲,作品的独创性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个性化和创新性,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三)中国中国在独创性判定上主要采用客观标准,注重作品的形式、内容和表现形式等客观特征。

同时,中国也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但在具体实施中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和社会价值。

在中国,作品的独创性需要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创新性,但不一定需要具备太多个性化特征。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着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独创性的概念是什么?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从著作权保护这个内容上来看的话,首先是需要具有新颖性,也就是在这个作者作品还没有产生之前,没有其他的作品与其是一样的,这是作者独立思考能力的产物,除此之外还须要具有独创性的,这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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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

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型的作品中,则应当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独创性一、前言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作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没有在立法上对独创性进行定义或给予解释,这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带来了困难,也造成了判定标准的不稳定性和不统一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已经10余年,在立法没有明确解释独创性的含义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不仅在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界定上存在分歧,而且在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亦有所差别。

理论界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类型作品亦不断出现,导致独创性的界定更加困难。

因此,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

国外一些国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因此,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标准的过程中,引进和吸收外国的先进理论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出发,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独创性判定原则。

二、外国对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一)一般原则 1.以英国为代表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英国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1988年法令明确规定,只有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才能受到保护。

英国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对独创性进行了解释。

在UniversityofLondonPress 案中,法官认为:“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思想具有独创性,而是要求思想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也不要求这种表达必须是原创的或惟一的,但它不能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或者抄袭。

”(注: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Ltd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td,[1916]2Ch601,第608页。

)相似地,在Ladborke(Football)Ltd一案中(注:Ladbrok (Football)Ltdv. William Hill(Football)Ltd,[1964]1WLR273,第291页。

),独创性被定义为作品必须来源于作者,而不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并要求有“工作、技巧或者资金”的投入。

在英特莱格案中(注:Interlego AGv. InternationalInc.[1988]R.P.C.343,PC.),法官认为临摹美术作品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尽管作者投入了很高超的技巧,因为它仅仅是对原作的复制,在视觉上也没有任何新的感受。

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法官还要求作者有“技巧、判断或劳动”、“选择、判断和经验”、“劳动、技巧和资金”投入。

(注:SterlingJ.A.L.,WorldCopyrightLaw,LondonSweet&Maxwell,1988,第 262页。

)尽管法官们在判决中的措辞有所不同,但其观点是基本一致的。

这些解释最终被确定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该作品并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二是该作品必须投入了个人的技巧、劳动或者判断。

[!--empirenews.page--] 尽管英国的司法实践对判断独创性所要求的技巧、劳动或者判断投入的程度并不高,但是也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注:Ladborke(Football) Ltdv Willian Hill(Football)Ltd[1964]1WLR273,第287页。

)在Macmillan案中(注:Macmillan CoLtdv.K.J Cooper,[1923]40TLR186.),法官要求这些投入应该是足够的。

在Crampv. Smythson案中(注:[1944]AC329,第336页。

),上议院法官提出:如果为进行选择所投入的劳动或技巧是可以忽略的,那么就不产生著作权。

人们总是说英国对于独创性的标准要求是低的,但是这起案件告诉人们如果一件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作者必须做出一定量的贡献。

而对于如何判断投入的数量,英国曾确定过“值得复制的,也就值得保护”的原则(注: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v. University TutorialPress[1916]2Ch.第601页;该案观点在Ladbroke案中得到认可。

),但是这个原则被在后的Re Smith Kline & French Laboratoried Ltd案否定(注:Re Smith Kline & French Laboratoried Ltd[1990]1AC64,第106页。

)。

2.以法国为代表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准法国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2条中列举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但是并未要求所列举的每一类作品都必须具备独创性,只在关于标题和演绎作品的第L.112-3和L.112-4条款中涉及到了独创性的要求。

法国将作者权作为联系作者和其智力创作的纽带(注:与英国和美国不同,法国更强调著作权的人格权性质,所以它使用的是Author ‘sright,而非 Copyright.)。

传统的法国观点很简单:独创性是指作者个性的反映。

独创性最早被最高法院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

(注:SterlingJ.A.L.,WorldCopyrightLaw,LondonSweet&Maxwell,1998,第255 页。

)尽管每个案件中法官对独创性的解释所使用的表达方式不同,如“作者个性的烙印”(注:Mediafusionv Sorayama,该案中,机器人产品的外观设计留下了原告个性的烙印,因此受到保护。

),“作者个性的反映”(注:Media(Ste)vScher,法官在该案中认为,视听作品中声音和图像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因此具备独创性。

)等,但这些定义的意义是基本相同的,即独创性源自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有创造性的选择。

但利用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并不意味着不受保护。

通常,在被告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不需要证明其作品具有独创性。

只有在那些设计特殊类型如科学或技术作品案件中,这个问题才显得很棘手。

(注:见M.B.Nimmer,NimmeronCopyrightLaw, NewYorkMatthewBender,1997年。

)在具有里程碑性质的Pachot案判决中,法官将独创性定义为“智力投入”,并且提出了如果这种投入是自动的或强制逻辑性的,那么将不会受到保护。

(注:见:Cass.civ.I.March,1999年,R.I.D.A.1999,no.181,第309页。

)Pachot案的标准曾经在汇编作品案中被适用,如Coprosa 案(注:Cass,1civ.,May2,1989,(1990)143R.I.D.A.309.),但是总体上看,法国法院更多适用的还是传统的标准。

[!--empirenews.page--]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法国的独创性判定标准。

3.以美国为代表的“少量创造性”的标准美国1909年著作权法提出了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是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法院于1903年在Bleistein 案中首次对独创性进行了定义:只要一件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它就具有独创性。

(注:见:李伟文,《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第84 页。

)在Feist (注:Paul Goldstein, Copyright, Patent, Trademarkand Related State Doctrines,NewYork Foundation Press,1999年,第601页。

)案以前,法官更倾向于采纳以投入的劳动多少作为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如著名的“额头出汗”标准(sweat of the brow)。

但是在Feist案中,“额头出汗”[1][2][3][4][5]下一页标准被推翻,法官提出了新的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即仅仅投入劳动并不能使作品具备独创性,而要求这种投入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modicum of creativity)。

自此,创造性的标准被美国引入了独创性的判定中,使美国在独创性的判断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标准。

(二)特殊类型作品独创性的特殊界定原则从法律规定上看,所有类型的作品都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各有其特殊性,因而其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

本文选择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作品类型加以分析。

1.名称、标题或标语等短语或短句(1)英国英国法院拒绝给予名称、标题或标语等短语或短句以著作权保护,其认为一个单词或几个单词的组合很难作为一件有独创性的作品来保护。

法官们认为,单独的一个单词不能提供信息、教导和文学上的享受(information, instruction, orliterary pleasure),因此作为文字商标的EXXON没有获得著作权保护,尽管该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和选择才确定一个合适的用词。

(注:见: Exxonv. Exxon Insurance Consultants[1982]R.P.C.69.)同理,作品的标题也不能受到保护,因为它不能负载足够量的劳动。

法院认为,当标题只是作为一件作品的一部分而存在时,将标题单独使用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对作品的实质部分的使用,因此将歌曲《闯入银行的男人》的名称作为电影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

(注:Francis, Day & Hunter Ltd.VT wentieth Century Fox Corporation Ltd,[1940]A.C.112.)“律师的日记”被认为太容易被人们作为日记的名字而未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注:Rosev. Information Services Ltd.[1981]F.S.R.254.)(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4条规定,如果作品的标题具有原创的特点,那么可以同作品本身一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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