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独创性认定の研究

①参见刘丽娟:《如何认识作品独创性》,《知识产权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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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要求作者的表述是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 不要求被表述的思想、观点也是新的,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人人皆知的内 容,只要作者能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述予以表述、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 保护。比如我们熟知的“四大名著",它们被影视界拍了又拍,有很多个电影或 电视剧版本,虽然它们表现的情节相同、角色一致,但从场景布置、演员表演、 细节刻画等方面有所区别,因此分别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又比如写毕业论文, 创新的观点固然会有,但大多数的理论都是别人已经论证过的,只不过我们作 了重新的表述而已,如果要求全部内容都与众不同,那么这对作者而言会太苛 刻,也使论文的写作变得异常困难;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思想内容;表达形式
Abstract
“Originality is nature quality of works.’,rllis theory is already accepted by every
country and displays in their copyright legislation,and china is also like that.But our law only priscribed that originality is necessery condition of works,not clear its standard,SO judge has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How to determine standard and principle of originalit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ypes by experience accumulation and summary,so reduce arbitrary and blindness,and realize justice finally,has become the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need to resolve urgently.The standard is lower in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is higher 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In order to encourage people to create actively and to innovate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people,and to enrich Our spiritual lives and prospery of Our countrySs culture,I agree with lower standard.It is only the general standard that,I also discuss the specific standard. Originality only refers expreesion form of creative works.Over the years,the copyright law only protects the expression of works not the idea has become an accepted principle,because if the idea is protected,it will limit the spread of culture, resulting in idea monopolies.However,the meaning of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lack of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the focus of the issue focused on the defmifion of”idea”and”expression”,and in many cases,it is not eas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wo words.1 want to clear the boundaries of the idea and expression of works in some extent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plot,figures,models,creative.In addition,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copyright law,I propose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Of course,quantify original standards is very difficult,we must concrete analysis of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作品的本质属性",这一命题已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并体现于各 自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独创性是 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并没有明确如何判断或界定独创性的标准。由于独创性 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法官对这一问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通过判案 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确定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以减少侵权认定中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我国著作权 领域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低,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较高,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作,在前人基础上努力创新, 来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并繁荣我国文化,笔者赞同较低的独创性标准。这只是 概括的认定标准,笔者还论述了相关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品的独创性仅指作品 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多年以来,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 的内容已经成为学术界通行的一项原则,因为如果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 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然而,对这个原则的含义历来缺乏一致的 理解,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的界定上,在很多情况 下两者并不容易区分,笔者通过对作品的情节、人物、模式、创意的分析,力 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界限。此外,笔者还针对我国著作权 法之不足,对作品独创性认定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当然,要将作品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进行量化是很困难的,必须在掌握一定标准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尊重创作劳动,保护作者的权利。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想象一下,大家正在欣赏一幅引人入胜的画作,突然有人告诉大家,这幅画并非出自大师之手,而是一位普通画家的创作。
大家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事实上,如何判断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是艺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认知和反思的角度,探讨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它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独创性标准。
在艺术创作领域,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独特、新颖和创造性,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
在法律领域,独创性则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到的、不抄袭的元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差异。
从艺术角度看,独创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给观众带来新的思考和感受,激发他们的想象力。
然而,过分追求独创性也可能导致作品的内涵和意义被扭曲。
例如,某些当代艺术作品以过分奇特和惊险的方式表现独创性,使得观众难以理解其内涵。
从法律角度看,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基石。
但随着技术进步,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例如,在软件领域,许多作品可能只具有有限的独创性,但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的判断也涉及到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问题。
比如,某些文化可能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而非独创性。
我认为,作品独创性标准既有它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积极方面来看,独创性标准鼓励创新和独立思考,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它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然而,过高的独创性标准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作品被忽视或误解。
在版权保护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作品独创性标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艺术、法律、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它,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调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确保公众能够欣赏到更多有价值的作品。
作为消费者和观众,我们也应该学会批判性地看待作品的独创性,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目录
01 一、摄影作品的独创 性
02 二、版权保护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当我们在欣赏一幅优美的摄影作品时,往往会被其独特的视角、新颖的拍摄 手法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所吸引。这些独具匠心的元素,正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的传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 的。本次演示将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版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大 家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启示探讨
在行业规范方面,中国摄影行业应加强自我约束,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则,规 范摄影师的行为,从而保障其他摄影师的权益。此外,大力发展摄影教育和文化 活动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结论
结论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的 版权保护措施以及规范的行业准则对于保护摄影师的权益至关重要。中国摄影作 品著作权保护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成立版权 保护协会以及规范行业准则等多方面措施,以提高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确保摄影师及其后代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启示探讨
启示探讨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对中国有诸多启示。首先,中国 应加强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到保护摄影作 品的重要性。其次,中国应完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摄影师提供 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成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也有助于提 高摄影师们的话语权和凝聚力。
3、问卷调查
3、问卷调查
通过对摄影创作者和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1)大部分受访者对著 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清晰的认识;(2)对于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受访者普遍认为应该放宽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受访者还希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亨利· 马蒂斯 《舞蹈》
《舞蹈》是他成熟时期的作品,画面上形态各异的人 物姿态,富有节奏的韵律,充满了流动的动感,张扬 着生命的能量。让人感受到一种肃穆,纯洁的精神陶 冶。正如他自己认为的那样,他不想奴隶般的去抄袭 自然,他要去解释自然。让色彩发挥功能尽可能好的 为表现自己的主观世界服务。他的艺术创作在广泛的 吸收西方个流派的艺术特色的同时,也把东方艺术中 的写意色彩融入其中。并且还把非洲艺术中粗狂的风 格融入自己的创作中。从而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创造 了影响深远的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创作个体而言,他 的审美认识和审美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不能停留 在某一个阶段,他向前跨出的每一步,都是新的发展 和创造。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目录
1.独创性的含义
2.独创性的特征及意义
3.独创性的表现形式
4.独创性与首创性的区别
独创性的含义
独创性是各个门类艺术的共同审
美品格。只是这一审美品格在美 术与文学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它
对作品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请在此添加段落内容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的独创性又叫原创性,是作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 智力性劳动,这种创作出来 的作品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 创造性。
《 蛙 声 十 里 出 山 泉 》
齐 白 石
齐白石在这幅画的创作中,并非仅仅将对象的外形 在画面上惟妙惟肖的再现,而是紧紧抓住对象的性 格,把它反映出来。在对远山、山涧、急流、蝌蚪 的处理上,齐白石对诗中有画,画中有诗驾驭的游 刃有余。诗情画意,充满了浓郁的艺术魅力。这幅 画也秉承了中国画“重墨不重色”的特点,巧妙而 娴熟的用墨,是画面有了色彩的感觉,从而增加了 画面的真实感和韵味。他也曾说过“学我者生,似 我者死”也就是反对因袭模仿,提倡真正的创作。 在他的画中抛弃了古人表达情感的艺术手段,创作 出表达他自己独有情怀的艺术语言和艺术形式,因 而形成了自己独有的艺术风格。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

作品的构思和创意应具有独特性 ,能够突破常规和惯性思维,给 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拍摄角度与构图新颖性
拍摄角度独特
通过独特的拍摄角度,展现出被摄对 象的全新面貌,给观众带来新鲜感和 视觉冲击。
构图新颖
作品的构图应具有新颖性和创意性, 能够突破常规的构图法则,创造出独 特的视觉效果。
创作手法与处理技巧的独特性
独特印记明显
作品中应具有明显的独特印记和标识,如特定的拍摄手法、个人标志等,使作品 具有辨识度和个性化特点。
03
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标准
主题新颖,具有独特的视角和见解
01
主题聚焦于独特的社会现象或自然景观,而非泛泛之
景或常见之物。
02
视角独特,见解深刻,能够从一种新颖的角度来诠释
主题。
03
作品内涵丰富,具有深层次的思考和感悟,能够引人
作品表现手法独特,与众不同,能够引起观者的 共鸣和关注。
作品中融入了作者的情感和思想,具有强烈的艺 术感染力。
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
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符合 大众的审美观念。
作品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或文化 价值,能够为后人留下宝贵的艺
术遗产。
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市场 价值,受到收藏家和市场的认可
THANK YOU
使用水印
在发布或展示摄影作品时 ,使用水印以防止盗用, 同时方便溯源和维权。
维护摄影作品独创性的法律途径
民事诉讼
当发现他人侵犯摄影师的版权时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可以对侵犯版权的违法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作者思想观念的独立阐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部作品抄袭下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
作品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而并不是指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知识和方法。
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对原作品改编、翻译等活动中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某种创新成份。
作品的独创性不可与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相混淆。
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即使是前已存在相同或类似作品,仍不能否认后一作品具有独创性。
但是在著作权法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并不试图给独创性下定义,而是在发生纠纷时,根据个案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被创作出来后,都可以假定其具有独创性,除非有人可以明确证明是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某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便成为侵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因此,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品的独创性,有学者又称为原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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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
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就是对她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就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就是或者基本不就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著作权来论)
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著作权来说。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她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她人的构思与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就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从整体上瞧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
独创性就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与信息的结构与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就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她法律规范。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就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就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就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
四作品独创性的意义
著作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不同,当今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在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上奉行自动保护主义,不存在独创性审查。
即作品一经产生,就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登记公告等其她手续。
实际上,任何作品都就是人们思想与情感的表现形式,作品创作出来以后,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它必然会对人类精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就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
从此种意义上讲,作品的独创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只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与时,需要法官最后裁判时,作品的独创性才具有法律意义。
因为只有在确认了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后,才会相应地涉及到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司法侵权的问题。
特
别就是对涉及著作权权属争议时,如抄袭、部分复制、模仿,往往需要对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评判。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并非就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也非单纯的事实问题, 而就是一个实践问题。
那么解决这一问题,就能够给法官判案提供一个尺度,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五我国关于独创性规定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关于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独创性界定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独立创作”的原则来作为作品独创性的标准。
但就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不同的案件独创性的标准亦有不同,也给法官带来了很大困扰。
所以构建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涵相对确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就是解决作品就是否享有著作权乃至处理侵权纠纷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客观需要。
对比世界各国的规定,我国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下列不足:
第一,概念模糊。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独创性就是一个模糊概念。
根据现行著作权的立法规定,无法找到对独创性的合理解释。
第二,标准单一。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独立创作完成的观点。
如果只采用独立创作完成的判断标准来认定作品独创性,而没有在独立创作完成这个标准加上必要明确的补充要求,必然会导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难有说服力来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引发更多争议。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的现实状况,我国应该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
将“智力投入”作为衡量所有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即只要作者在作品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就认为该作品具备独创性。
采纳这个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既避免了英国法标准保护过于宽泛的缺点,也避免了美国法采用创造性的概念的缺陷,同时也不至于像德国法那样严格,可以在几乎所有类型的作品中适用。
而对于特殊类型的作品,独创性标准的高或低则体现在智力投入的量的标准上,针对作品类型的特点,“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作为特殊原则。
另外,“技艺性智力成果”与“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
而按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人的智力劳动会得到相同的结果,这种表达具有惟一性,因而也不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我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独创性就是独立创作完成。
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就是普遍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
换而言之,独创性首先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就是从她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第二,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
所谓的“个性”指的就是作品就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表达,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与设计的结果。
具体地说,作者创作就是作者将思想或感情通过外在形式传达给她人的行为,就是作者将素材、主题进行构思、分析、整理、加工,并按照自己意志通过一定媒体得以表达的过程,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技能与方法,直接产生了反映自己个性特点的作品。
那些单纯的事实堆砌、乱写乱画,智力机械劳动、智力技艺劳动成果及其她纯工匠式的制作,虽然也就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但因其不具有个性,而应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三,独创性也不就是绝对的,也不可能就是绝对的。
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独创。
任何智力活动都就是以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基础。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就是独创性的作品,而不就是“首创性”的作品。
这就就是说,作者的表达就是独创的,并不就是说作品背后的思想内容就是独创的,即使就是古老的、世人皆知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只要作者能够以独特的表达加以表达、阐述,都可以构成独创性,并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两个作者各自独立创作了相同的作品,也可以同时获得不同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