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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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版权法上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版权 登记 办公 室发 布 的指南认 为 :只是标 准装
饰 或者 标 准 符 号 的 简 单 组 合 不 足 以 达 到 可 版 权 性, 哥 伦 比 亚 地 区 上 诉 法 院 对 此 不 以 为 然 ,在
C . Ic ④ 一 案 中法 官 O o nr 出 :作 品独 创 o ,n. C no 指
性 的要求 很低 ,稍 微 的创 造性 就够 了 ,作 品里有 适
学 ,历史 , 自传 ,新 闻莫不 如 此 ,它们 是公 共领 域
的一部分 ,任何人 都 可获得 。 ( 一) 简单 几何形 状 组合 的作 品
立法 机 关 也 没有 打 算 改变 从 10 9 9年 以来 在 司 法 实
践 中独 创 性 的 标 准 ,下 面就 原 创 性 作 品 ( 全 由 完 作者 创作 的 ) ,演绎 作 品 ( 以先 前 的作 品为 基 础再 创作 的 ) 的特 点 进 行 辨 析 ,接 下 来 的结 论 就 是 作 品独 立创 造水 平越 高 ,版权 法对之 的保 护水 平就 越 高 。原创 性作 品 的保护水 平 最高 ,编辑 作 品 ,派 生

独 创 性 概 念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比较
标准 ,作 者得 独立创 作 ,不是 复制他 人 的作 品。与 专利 法上 的新 颖性要 求不 同 ,一 个作 品 即使与 以前
的作 品相 同也会 获得 版权保 护 ,只要作 品不是复 制 前者 。正 如汉 德法官 所说 :如果 一个 人从来 不知 道
而是 具备 最低 限度 的创造 性 。即使 是相 当简单的作 品 只要 其表 达展 示 了必要 的独创 性 就可获得 保
护 。论述 了作 品获得 版权 保护 条件 之一 独创性 的 标准 ,并 结合 美国 司法判例 分析 了几种 特殊 作品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作者:赵海燕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3期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作品是独立完成的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是作品独创性两个方面的含义。

对前者学界并没有分歧,但对后者即什么是创作的难度和作者的个性却见仁见智,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不定。

自由裁量、最低创造、作品特质和价值原则等是确定独创性标准的原则。

针对独创性标准的复杂性,独创性判断主体应以法院判断为主,也应吸收专家的意见。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判断主体中图分类号: DF5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108-04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规范和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作品的独创性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3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我国立法规定了独创性要件及其核心含义即智力创作,但对创作达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和细化。

美国现行版权法(1976年)第102条规定,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需要具备原创性,并且必须固定在有形表达载体上。

《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作品应当是“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品是对思想或者情感通过创造性方式表达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者音乐的领域。

[1]79由此可知,独创性被均被各国立法所确立,是作品构成的实质要件。

但独创性标准在实际确定中并非一致统一,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和不确定,深入研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依然很有必要。

一、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作品是独立完成,而非剽窃抄袭他人;第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 护
目录
01 一、摄影作品的独创 性
02 二、版权保护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当我们在欣赏一幅优美的摄影作品时,往往会被其独特的视角、新颖的拍摄 手法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所吸引。这些独具匠心的元素,正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的传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 的。本次演示将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版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大 家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启示探讨
在行业规范方面,中国摄影行业应加强自我约束,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则,规 范摄影师的行为,从而保障其他摄影师的权益。此外,大力发展摄影教育和文化 活动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结论
结论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的 版权保护措施以及规范的行业准则对于保护摄影师的权益至关重要。中国摄影作 品著作权保护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成立版权 保护协会以及规范行业准则等多方面措施,以提高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确保摄影师及其后代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启示探讨
启示探讨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对中国有诸多启示。首先,中国 应加强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到保护摄影作 品的重要性。其次,中国应完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摄影师提供 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成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也有助于提 高摄影师们的话语权和凝聚力。
3、问卷调查
3、问卷调查
通过对摄影创作者和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1)大部分受访者对著 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清晰的认识;(2)对于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受访者普遍认为应该放宽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受访者还希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亨利· 马蒂斯 《舞蹈》
《舞蹈》是他成熟时期的作品,画面上形态各异的人 物姿态,富有节奏的韵律,充满了流动的动感,张扬 着生命的能量。让人感受到一种肃穆,纯洁的精神陶 冶。正如他自己认为的那样,他不想奴隶般的去抄袭 自然,他要去解释自然。让色彩发挥功能尽可能好的 为表现自己的主观世界服务。他的艺术创作在广泛的 吸收西方个流派的艺术特色的同时,也把东方艺术中 的写意色彩融入其中。并且还把非洲艺术中粗狂的风 格融入自己的创作中。从而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创造 了影响深远的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创作个体而言,他 的审美认识和审美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不能停留 在某一个阶段,他向前跨出的每一步,都是新的发展 和创造。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首创性
目录
1.独创性的含义
2.独创性的特征及意义
3.独创性的表现形式
4.独创性与首创性的区别
独创性的含义
独创性是各个门类艺术的共同审
美品格。只是这一审美品格在美 术与文学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它
对作品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请在此添加段落内容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的独创性又叫原创性,是作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 智力性劳动,这种创作出来 的作品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 创造性。
《 蛙 声 十 里 出 山 泉 》
齐 白 石
齐白石在这幅画的创作中,并非仅仅将对象的外形 在画面上惟妙惟肖的再现,而是紧紧抓住对象的性 格,把它反映出来。在对远山、山涧、急流、蝌蚪 的处理上,齐白石对诗中有画,画中有诗驾驭的游 刃有余。诗情画意,充满了浓郁的艺术魅力。这幅 画也秉承了中国画“重墨不重色”的特点,巧妙而 娴熟的用墨,是画面有了色彩的感觉,从而增加了 画面的真实感和韵味。他也曾说过“学我者生,似 我者死”也就是反对因袭模仿,提倡真正的创作。 在他的画中抛弃了古人表达情感的艺术手段,创作 出表达他自己独有情怀的艺术语言和艺术形式,因 而形成了自己独有的艺术风格。

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就是对她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就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就是或者基本不就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著作权来论)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著作权来说。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她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她人的构思与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就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从整体上瞧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独创性就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与信息的结构与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就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她法律规范。

著作权法作品之“独创性”分析

著作权法作品之“独创性”分析

著作权法作品之“独创性”分析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前提,是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石,但目前学术界对独创性的内涵却有着不同的解释。

本文拟从关于“独创性”的不同解释出发,从范畴学、形式逻辑、法律逻辑、价值论和制度实践的现有层面分析其具体含义,以期促进对著作权法的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著作权法;独创性;独立创作由于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存在很多差别,各个方面也不尽相同,所以各国在制定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制度时,都把作品的独创性作为是否获得法律保护的首要条件和前提,这也成为了各国设立该法的依据并被大家公认。

毫无例外,外国也采用此规则作为立法的根本。

但是从法律上怎么去判断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没有制定出统一标准,从而也导致了大家在理论中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可参考条例,出现了很大的争议。

所以,有必要对沿袭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而形成的独创性理论做进一步的检讨和审视。

一、关于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内涵的不同解说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保护该作品的重要依据就是认定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但是现在在学术上关于“独创性”的解说却各不相同,各执己见。

大致有两种观点:1.根据著作权体系制定的基本观点来看,作品的独创性应该反映出作者投入的“情感、思想”,或“个性”,也称为该作品的“风格”,是作者的智力投入;2.根据版权体系制定的基本观点来看,作品的独创性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量”的方面强调作品的“独立创作”,二是从“质”的方面强调作品是有“稍许的创造性”。

比如前者在“量”上就需要认定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的,跟作者本人息息相关;后者在“质”上就需要认定该作品应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对作品的创造性是有要求的;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有强调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也有强调作者要具有“稍许创造性”。

但现在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解说和争议基本上是围绕着“创造性”和“独立创作”这两个含义而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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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
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著作权来论)
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著作权来说。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他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他人的构思和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从整体上看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

四作品独创性的意义
著作权的取得和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不同,当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上奉行自动保护主义,不存在独创性审查。

即作品一经产生,就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登记公告等其他手续。

实际上,任何作品都是人们思想和情感的表现形式,作品创作出来以后,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它必然会对人类精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

从此种意义上讲,作品的独创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和时,需要法官最后裁判时,作品的独创性才具有法律意义。

因为只有在确认了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后,才会相应地涉及到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司法侵权的问题。

特别是对涉
及著作权权属争议时,如抄袭、部分复制、模仿,往往需要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评判。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并非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也非单纯的事实问题, 而是一个实践问题。

那么解决这一问题,就能够给法官判案提供一个尺度,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五我国关于独创性规定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关于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独创性界定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独立创作”的原则来作为作品独创性的标准。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不同的案件独创性的标准亦有不同,也给法官带来了很大困扰。

所以构建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涵相对确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是解决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乃至处理侵权纠纷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客观需要。

对比世界各国的规定,我国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下列不足:
第一,概念模糊。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独创性是一个模糊概念。

根据现行著作权的立法规定,无法找到对独创性的合理解释。

第二,标准单一。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独立创作完成的观点。

如果只采用独立创作完成的判断标准来认定作品独创性,而没有在独立创作完成这个标准加上必要明确的补充要求,必然会导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难有说服力来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引发更多争议。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和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的现实状况,我国应该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

将“智力投入”作为衡量所有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即只要作者在作品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就认为该作品具备独创性。

采纳这个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既避免了英国法标准保护过于宽泛的缺点,也避免了美国法采用创造性的概念的缺陷,同时也不至于像德国法那样严格,可以在几乎所有类型的作品中适用。

而对于特殊类型的作品,独创性标准的高或低则体现在智力投入的量的标准上,针对作品类型的特点,“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作为特殊原则。

另外,“技艺性智力成果”和“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

而按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人的智力劳动会得到相同的结果,这种表达具有惟一性,因而也不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我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独创性是独立创作完成。

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普遍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

换而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第二,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

所谓的“个性”指的是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和设计的结果。

具体地说,作者创作是作者将思想或感情通过外在形式传达给他人的行为,是作者将素材、主题进行构思、分析、整理、加工,并按照自己意志通过一定媒体得以表达的过程,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技能和方法,直接产生了反映自己个性特点的作品。

那些单纯的事实堆砌、乱写乱画,智力机械劳动、智力技艺劳动成果及其他纯工匠式的制作,虽然也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但因其不具有个性,而应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三,独创性也不是绝对的,也不可能是绝对的。

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独创。

任何智力活动都是以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基础。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独创性的作品,而不是“首创性”的作品。

这就是说,作者的表达是独创的,并不是说作品背后的思想内容是独创的,即使是古老的、世人皆知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只要作者能够以独特的表达加以表达、阐述,都可以构成独创性,并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两个作者各自独立创作了相同的作品,也可以同时获得不同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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