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独创性2
版权法上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版权 登记 办公 室发 布 的指南认 为 :只是标 准装
饰 或者 标 准 符 号 的 简 单 组 合 不 足 以 达 到 可 版 权 性, 哥 伦 比 亚 地 区 上 诉 法 院 对 此 不 以 为 然 ,在
C . Ic ④ 一 案 中法 官 O o nr 出 :作 品独 创 o ,n. C no 指
性 的要求 很低 ,稍 微 的创 造性 就够 了 ,作 品里有 适
学 ,历史 , 自传 ,新 闻莫不 如 此 ,它们 是公 共领 域
的一部分 ,任何人 都 可获得 。 ( 一) 简单 几何形 状 组合 的作 品
立法 机 关 也 没有 打 算 改变 从 10 9 9年 以来 在 司 法 实
践 中独 创 性 的 标 准 ,下 面就 原 创 性 作 品 ( 全 由 完 作者 创作 的 ) ,演绎 作 品 ( 以先 前 的作 品为 基 础再 创作 的 ) 的特 点 进 行 辨 析 ,接 下 来 的结 论 就 是 作 品独 立创 造水 平越 高 ,版权 法对之 的保 护水 平就 越 高 。原创 性作 品 的保护水 平 最高 ,编辑 作 品 ,派 生
、
独 创 性 概 念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比较
标准 ,作 者得 独立创 作 ,不是 复制他 人 的作 品。与 专利 法上 的新 颖性要 求不 同 ,一 个作 品 即使与 以前
的作 品相 同也会 获得 版权保 护 ,只要作 品不是复 制 前者 。正 如汉 德法官 所说 :如果 一个 人从来 不知 道
而是 具备 最低 限度 的创造 性 。即使 是相 当简单的作 品 只要 其表 达展 示 了必要 的独创 性 就可获得 保
护 。论述 了作 品获得 版权 保护 条件 之一 独创性 的 标准 ,并 结合 美国 司法判例 分析 了几种 特殊 作品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目录
01 一、摄影作品的独创 性
02 二、版权保护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当我们在欣赏一幅优美的摄影作品时,往往会被其独特的视角、新颖的拍摄 手法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所吸引。这些独具匠心的元素,正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的传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 的。本次演示将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版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大 家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启示探讨
在行业规范方面,中国摄影行业应加强自我约束,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则,规 范摄影师的行为,从而保障其他摄影师的权益。此外,大力发展摄影教育和文化 活动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结论
结论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的 版权保护措施以及规范的行业准则对于保护摄影师的权益至关重要。中国摄影作 品著作权保护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成立版权 保护协会以及规范行业准则等多方面措施,以提高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确保摄影师及其后代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启示探讨
启示探讨
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对中国有诸多启示。首先,中国 应加强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到保护摄影作 品的重要性。其次,中国应完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摄影师提供 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成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也有助于提 高摄影师们的话语权和凝聚力。
3、问卷调查
3、问卷调查
通过对摄影创作者和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1)大部分受访者对著 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清晰的认识;(2)对于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受访者普遍认为应该放宽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受访者还希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
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0)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正确答案: D2、中国人的作品著作权取得实行()(2.0)A、审批取得B、注册取得C、自动取得D、加注标记取得正确答案: C3、甲为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了《中国法学》刊登的3篇文章,甲的行为()(2.0)A、属于合理使用B、属于法定许可使用C、属于侵权行为D、如果甲下载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了报酬,就属于合理使用正确答案: A4、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是()(2.0)A、财产权B、公共政策C、国际贸易的规则正确答案: C5、甲创作了10余首歌曲,乙征得甲同意后演唱这些歌曲,丙唱片公司经甲、乙同意将乙的演唱录制为CD出售。
好声音公司欲将甲的歌曲录制为CD,邀请歌星戊演唱,下列说法正确的()(2.0)A、好声音公司应当征得甲、乙、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好声音公司应当征得甲、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好声音公司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D、好声音公司无需征得甲的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正确答案: D6、甲与乙是美食家,两人合作创作了《食在贵州》,由甲负责拍摄照片,乙负责写作美食文章。
关于该作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A、《食在贵州》的作者是甲和乙B、《食在贵州》中照片的作者是甲C、甲许可他人使用《食在贵州》中的照片时,无需乙同意D、乙许可他人使用《食在贵州》中的照片时,无需甲同意正确答案: D7、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正确答案: C8、关于发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A、甲将读大学时购买的教科书卖给旧书店,甲的行为侵犯了教科书的发行权。
保权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知识产权局:您好!我单位(姓名)就其作品(作品名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局提交以下保权申请书。
现将有关事项陈述如下: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申请人名称:(单位名称)2. 申请人地址:(详细地址)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4. 申请人联系电话:(电话号码)5. 申请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二、作品基本信息1. 作品名称:(作品名称)2. 作品类型:(如:小说、诗歌、绘画、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建筑、模型、实用艺术品等)3. 作品创作时间:(创作完成时间)4. 作品创作地点:(创作完成地点)5. 作品创作人:(姓名)6. 作品创作人简介:(简要介绍创作人的背景、经历等)三、作品简介(此处详细描述作品的内容、特点、创新点等,可附上作品图片、视频等辅助材料。
)四、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1. 作品具有独创性:本作品系原创,作者独立创作,具有独特的创意和表达方式。
2. 作品具有艺术价值:本作品在艺术上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3. 作品具有市场价值:本作品具有潜在的市场需求,有助于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4. 作品具有法律保护需求:为了维护作者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五、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1. 著作权:本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2. 专利权:如作品涉及新型技术、发明、实用新型等,可申请专利权。
3. 商标权:如作品名称、标识等具有独特性,可申请商标权。
六、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1. 著作权保护:申请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进行保护。
2. 专利权保护:申请对作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进行保护。
3. 商标权保护:申请对作品的名称、标识等进行保护。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谷营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16期摘要:独创性是判断一项智力活动的结果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标准。
独创性应当体现作者自己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对于素材等内容进行的综合性、分析性、创造性的编排和规划。
判断作品的独创性首先应当明确是对于作品的表达形式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判断作品的独创性需要遵循社会标准原则、利益协调原则、整体原则和区分原则。
表达形式相近的两个智力成果,并不一定都不成为作品,都没有著作权,应当根据作品的素材选择空间,作者的创作可利用空间。
关键词:独创性;表达形式;区分原则;社会标准原则一、独创性的含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
只要一部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表达形式不是对于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者实质的抄袭或者复制,而是在其中加入了作者的独立思想安排,那么这部作品在表达形式上便与已有的作品具有了区别,从而具有了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独创性,成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
并且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造性两重含义:第一,独立完成独立完成的含义是指作品的创作是作者以自己的思想、智慧完成,而不是在其他人的支配下完成,也包括作品的创作完成不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靠于机器的智能。
在这里面,最容易引起疑问的便是利用机器完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这时可以运用类比的思想,当一个人创作一副美术作品时,他所使用的画笔、颜料等等是作为他进行作品创作的工具的角色出现的;同样,当一位摄影师在用摄像机拍摄照片时,摄像机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也是工具的作用,无论这个相机多么的方便、快捷、智能,在整个摄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机器是受人的意识所支配,摄影作品的选景,角度,采光角度等等因素都需要运用人的智慧来进行考虑。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论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论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关键词摄影作品独创性人工选择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摄影器材的选取、摄影参数的调整、摄影时机的选择和摄影者个性化的安排。
不能体现个性化表达的制式照片不构成摄影作品;体现拍摄时机的抓拍照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一般不构成摄影作品,但体现了人工干预、人工选择的照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
原告上海川云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制作汤羹类产品的公司,主要经营畜禽类汤羹、果蔬类汤羹、海产品类汤羹。
2007年,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哲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哲明公司为原告拍摄菜肴照片并制作菜谱,照片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取得了哲明公司拍摄菜肴照片的著作权,菜肴照片主要由食材和餐具构成,例如,其中一道名为“养生药膳汤”的照片内容表现为一玻璃器皿内放置紫砂陶瓷容器,容器内盛有汤品,中间漂浮着一根人参,呈斜角45度向左上方排列,四周漂浮着枸杞及其他须状食材。
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上海阳光名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酒店使用的汤品菜单中使用的照片涉嫌侵犯自己菜肴照片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相应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的照片中有部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构成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菜谱中的照片系对自然界中食材及成品汤类摆设的拍摄,不具有艺术性和独创性,这一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
那么,本案中的菜肴照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具体有什么要求呢?一、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那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如何体现呢?具体而言,一个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摄影器材的选取,例如,拍摄同一个场景时,使用广角镜头还是长焦镜头、使用定焦镜头还是变焦镜头,都能带来不同的拍摄效果;第二,摄影技巧的展示,例如测光和曝光、拍摄角度的选择、光线的选取、距离的确定等,不同的摄影师都能做出不同的选择;第三,拍摄时机的选取,摄影号称“瞬间的艺术”,经典的摄影作品往往是摄影者利用自己敏锐的判断力捕捉到了稍纵即逝的场景而成就经典;第四,摄影者的个性化安排,例如,在人物摄影中,让被拍摄者摆出特定的姿势、表现特定的表情等。
浅析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内容提要: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
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
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
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
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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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独创性理论自产生以来,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从它产生至今,围绕它的争议从未间断,然而这些变化和争议未能从根本上动摇独创性,在争议中独创性显得越发生机勃勃。
两大法系国家对于独创性的规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即使同一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或者同一个国家不同种类作品之间,独创性的界定也并不一致,但是,独创性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这个原则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的承认,并成为著作权法上最为基本的原则,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也许正因为独创性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抽象性,才为著作权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使得独创性理论只有在具体的社会经验的检验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独创性理论如何发挥自身价值予以应对,恰当的处理作品保护的范围,使得著作权法既不过分维护作者权利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同时又能适当的保护作者从而对作者进行激励,满足公众长期利益的需要,实现著作权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科学、文化、艺术领域繁荣进步的终极目标,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急切解决的核心问题。
独创性是一个具有深厚文学内涵的理论,然而,我国学者对独创性的研究,大多从某一具体作品种类为出发点,对于独创性的概念、起源、判断标准、价值等内容,还缺乏系统宏观的研究。
第一章独创性的概述第一节对独创性概念的一般理解一、独创性一词的来源作为作品,想要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必须具备基本条件,那其中一点就是独创性,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呢?“独创性”一词起源于英国,英国著名的《安娜法》是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在《安娜法》颁布之前,作为现代著作权法重要基石的独创性理论是不可能存在的。
从1709年的《安娜法》到1842年的《著作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①191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一次确立了独创性要求。
因此,本文认为对独创性的探讨可以追溯到《安娜法》颁布后。
与英国同属于版权法系国家的美国,其关于独创性的探讨也同样不容忽视。
1976年美国修改著作权法,在第102条中明确规定了作品须具备独创性。
事实上,美国对独创性的贡献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远远超过了它的“前辈”—英国。
二、独创性含义的认识对于作品独创性概念应包括独立性和创造性两个层次的含义这一观点,许多国家已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独创性的具体含义,各国从学理到立法表述各有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同。
②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作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使“独创性”成为版权作品构成的关键要件。
实施条例第3条又对何谓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进行了解释,说明我国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也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
这种所谓的独创性,首先应该由作者个人努力独立创作完成,即作者须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从而产生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①赵林青:《浅议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载《理论导刊》2006年9月。
②金渝林,《论作品独创性》,《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过来的。
再者,要达到具有独创性,还需作品所包含的智力成果能体现作者的个性。
具体地说,作者创作是指将思想或感情通过外在形式传给他人的行为,是作者将素材、主题进行构思、分析、整理、加工,并按照自己意志通过一定媒体得以表达的过程,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技能和方法,直接产生了反映个性特点的作品。
不同的表现形式蕴涵着个人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并表现了其所追求的目标或境界。
这样一来,即使是表达相同的思想内涵或中心,通过对于一个问题各个方面的轻重选择或是顺序编排及措辞的不同,便可辨别出个人的思想信念与追求目标,从而窥探出作者独有的人格魅力与个性。
第二节独创性的价值一、独创性的地位纵观各国著作权的发展历程,都可以看出独创性在著作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我国而言,著作权法对作品采取的标准就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个可以从我国著作权立法目的及实现过程可以看出。
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2001年的修订时第一条没做任何改动,这表明尽管著作权法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但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却没有任何变化。
著作权法通过创设有期限的著作权并将它授予给创作作品的作者而激励作者创作出对社会有用的作品,而由于有这种有期限的著作权的激励,作者就会根据其自利的理性人的本性而努力创作出对社会有用的作品,从而促进了“科学的发展”。
③社会给予作者对其作品的一定期限的排他权和作者给予社会的作品相互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
社会给予作者的对价是对其作品在法定期限的著作权,在著作权期限内只有作者能够利用该作品,作者在著作权期限内可以通过对该作品的利用获得收益。
作者给予社会的就是他的作品,这显然要求作者的作品必须对“科学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不然的话社会给予作者的著作权就没有对价,作③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者也就不能享有著作权。
显然,作品独创性是衡量作者的作品“对科学的发展”作出的贡献的基本指标,这一指标也是衡量作者是否担得起著作权激励的基本标准。
这就是作品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上的正确位置。
二、独创性的作用(一)恰当的独创性程度能够实现社会各方面利益的统一因为作品的独创性,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则会为公众自由使用。
作品是否有独创性独创性成为了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之下还是处于公共领域的分界线。
不过即使有这种分界线,但是我认为这种分界线却不应该是固定或一成不变的。
这种分界线应该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如果规定或要求的独创性程度越高,处于著作权保护之下的作品越少,而处于公共领域中的材料就多,社会公众利益得到了更多关照;反之,规定或要求的独创性程度越低,则处于著作权保护之下的作品就越多,处于公共领域中的材料就越少,创作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多重视。
著作权制度应该通过对作品独创性程度高低的把握来确定著作权保护的恰当范围,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得著作权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恰当的独创性程度将既有利于激励作者的创作行为,也不会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话就能够实现社会各方面利益的统一。
(二)独创性可以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印刷著作权时代,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传统的“印刷作品”,而在今天数字和网络技术时代,著作权法追随着科技进步的脚步,将原来不予保护的主题也纳入了作品的范畴,除“印刷作品”外,还涵盖了具有现代技术特征的“电子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各国大都将其作为文字作品对待,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时代下,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使得作品越来越容易逃出作者的“掌控”,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失控,著作权法利益的天平需要适当向著作权人倾斜—适当扩张保护范围。
因而,独创性理论又被用于扩张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可以说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独创性的这一功能。
一方面,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对创造新技术的人提供激励,使高科技成果纳入著作法领域得以现实;著作权保护手续简便,能够适应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是提供创作激励的最好选择,另一方面,著作权扩张后,著作权法容许在后作者复制先前作者作品的程度就缩小了。
在后作者为了避免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在创作后续作品时将尽量避免与其相似,这可能会增加在后作者创作作品的成本,但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加绚烂多彩的作品。
从著作权的分配效率角度来说,著作权扩张后,我们可以增加对原创作品的投资回报,将创造性劳动融入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之中,从而增加智力作品的数量和种类。
(三)独创性理论对著作权保护有一定的限定作用独创性理论的存在,减少了著作权制度的缺陷和对其他利益的冲击,促进人类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独创性理论就是一种对著作权范围进行限制的工具,即通过将作品划分为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和不受保护的非独创性部分,从而将著作权保护范围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著作权之所以要将作品的保护范围限定于独创性部分,主要是因为作品的创作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新作品的产生是建立在吸收和借鉴前人优秀文化遗产的基础之上的。
在此意义上,作品不仅是作者发挥聪明才智的智力创造成果,也是人类的共同资源和社会的文化遗产。
独创性对作品保护范围的限制即将对作品的保护范围限制在作者独创的部分而不涉及公有领域的素材,不仅减少了作者自由使公共素材的成本,而且便利了公众对作品的“接近”。
④此外,著作权法通过授予作者有限的专有权,有效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从而使得作者通过控制作品的传播收回投资,可见,独创性对作品保护范围予以适当限制,不仅不会影响作者行使作品的专有权,不会伤害作者的创作热情,还有利于防止因著作权的过度限制而出现妨碍作者回收创作成本情况。
第二章国外理论界对于独创性构成要件的确定④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2一727页。
按照传统,人们把现代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大法系由于立法的根源不同,所以他们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分歧,著作权法领域也不例外,也存在着作者权体系与版权法体系的分别。
作者权体系以法德为代表,版权体系以英美为代表,下面对其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节作者权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一、德国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德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不仅包括反映作者个性和创造性的内容,还要求作品体现作者思想感情并且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德国1985年《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之著作,仅指人格的、精神的创作。
”因此,作品是思想感情的要求,可以使公众通过阅读、欣赏作品,了解作者通过作品想要传递给公众的思想内涵。
“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作品体现创作者的“个性”。
所谓“个性”,是个人特征在作品中的体现,是作品受保护的要件,也是在著作权受侵害时确定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
平均水准之创作人能力、单纯的手工、机械性技术串联形式、材料组成、按一定模型而成者,则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⑤可见,那些人人均可为之的东西不具有独创性。
“让某种作品具有独创性不仅意味着自己创作出某种东西,而且还意味着应当创造出某种具有想象力的特别的东西。
创作必须更多地属于在自己的作品类型领域比人们所期待的普通的智力劳动能带来更多成果的活动。
与普通的智力劳动相比,创作更具有独特性。
显然,德国著作权之客体的保护要求高于普通法系,要达到严格的“创作高度”始受保护。
这种严格的“创作高度”要求,超过一般人平均水平的智力创作活动,从而将一般的智力活动成果排斥在著作权的保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