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第七篇合同的磋商与订立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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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国际贸易案例5-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

国际贸易案例5-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

国际贸易案例5-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国际贸易案例5-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一、引言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者缺的一环,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过程,以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准备工作1. 审核商务函电:在进行贸易合同磋商前,双方应先核对之前的商务函电,确保双方对产品、价格、数量和交付条件等方面的信息达成一致。

2. 确定合同条款:双方应在合同磋商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产品描述、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质保期等详细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 商议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应商议解决争端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者调解等方式,以确保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三、贸易合同磋商1. 面谈磋商:双方可以选择面谈的方式进行磋商,这样可以更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以便达成共识。

2. 书面磋商:如果面谈不太便利,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磋商。

双方可以使用电子或者传真等方式交换意见,确保磋商的内容清晰明确。

3. 磋商要点: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重点关注产品、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和质保条款等核心内容,确保双方对这些要点达成一致。

四、贸易合同签订1. 起草合同草案:在磋商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共同起草一份合同草案,其中包含双方达成的共识内容。

2.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以寻求法律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3. 签字与盖章:当双方对合同草案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4. 复印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分别保留一份正本并进行复印备份,以备将来的参考和纠纷解决。

附件:1. 商务函电核对清单2. 合同条款详细列表3. 合同草案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仲裁:指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商议委托第三方进行公正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2. 诉讼:指当双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争议时,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谈判合同范本8篇

谈判合同范本8篇

谈判合同范本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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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参考典型案例—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买卖合同参考典型案例—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罗某素与刘某不和。

因此,当罗某得知陈某要转让自己的服装店,并且价格非常优惠,而刘某也有意向购买时,罗某便想从中作梗,使刘某不能以那么优惠的价格购买陈某的服装店。

罗某虽然根本没有购买陈某的服装店的意图,但还是与陈某进行了谈判,并且罗某所出的价格比刘某的出价高10%。

当陈某与罗某谈到实质性问题——即何时签订合同时,罗某总是以自己还没准备好货源为由拖延时间。

面对这高价的诱惑,陈某并没有把罗某拖延时间的做法放在心上,而是有意将服装店转卖给罗某,并与罗某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谈判,也坚决拒绝了刘某的意向。

然而,当刘某购买了另一家服装店后,罗某立即找到陈某,表示自己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暂时不想购买陈某的店了。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错过了转让时机。

由于陈某急需资金,因此,陈某只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让了。

为此,陈某认为在服装店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罗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罗某赔偿损失。

罗某不同意。

陈某只得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罗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为了阻止刘某购买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致使陈某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首先,罗某的行为发生在与陈某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次,罗某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罗某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阻止竞争对手购买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陈某进行谈判,这属于一类比较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且罗某在主观上是故意这样做的,存在主观过错;再次,罗某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致使陈某以更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卖。

第7章合同法

第7章合同法
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 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比如,公司向客户寄 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广告、招标 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 商业广告、招聘广告及出租房屋广告等也是要约 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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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
某退出,便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店合同,
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
价格转让给别人。问:陈某应对李某承担什么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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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人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 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 之间是否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而合同 的生效与否是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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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
书面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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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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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有偿合同 2. 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 3. 单务合同
区分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 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 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 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 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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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在达成合同之前通常会进行磋商。

然而,有时一方可能会利用磋商过程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这被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行为及其潜在的法律后果。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并无真实意愿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借机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破坏对方商业信誉或者迫使对方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案例:A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设备的企业,B公司是其竞争对手。

在一次行业博览会上,B公司的代表与A公司的代表进行了接触,表示希望与A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一款新产品。

A公司对与B公司的合作表示出浓厚兴趣,并开始进行深入磋商。

然而,在磋商过程中,B公司代表并未真心想要与A公司合作,而是打算利用这个机会获取A公司的技术秘密。

B公司代表通过各种手段,不断询问A公司的技术细节,同时故意拖延磋商进度。

在经历了数月的磋商后,A公司终于意识到B公司并无合作诚意,而是借机获取其商业秘密。

A公司随即停止了与B公司的磋商,并采取了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后果对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这类行为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虚假宣传;(二)诽谤、诋毁;(三)侵犯商业秘密;(四)其他不正当手段。

”在此案例中,B公司代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防措施为了避免陷入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局面,企业在进行商业磋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对方背景:在深入磋商前,对企业对方的背景、实力、信誉等进行详细了解,以确保对方具有合作诚意。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发盘又称发价、报价或报盘,在法律上称为要 约。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 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 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 意思,即构成发盘 。
发盘多由卖方(mài fānɡ)提出,称为售货发盘 (Selling Offer)
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或递盘(Bid)。
第十页,共35页。
(四)发盘生效(shēng xiào)
的时间
❖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 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时间,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guāndiǎn)与做法 :
❖ 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

时,发盘就生效
❖ 受信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 才
❖ 根据(gēnjù)《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为 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 出接受行为为准。
❖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 ❖ 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
成立; ❖ 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一页,共35页。
二、合同生效(shēng xiào)的 要件
第五页,共35页。
电报发盘实例: 兹发盘5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
每打CIF 纽约84.5美元,标准出口包装 (bāozhuāng),5-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 证支付,限20日得到。 Offer 5000 dozen sport shirt sampled March 15th USD84.5 per dozen CIF New York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May/June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L/C subject reply here 20th.

经济法案例样例

经济法案例样例

索引一、合同订立的程序(1-6)二、格式条款(7)三、缔约过失责任(8-9)四、合同的效力(10-16)五、合同转让(17-18)六、合同的解除(19-20)七、违约责任(21-22)合同法案例(1)一、合同订立的程序(1-6)1.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李某在食堂不慎丢失了一个钱包,里面有证件、钥匙、钱等,他在校内多处贴了寻物启示,称有送还者酬谢200元。

王某拾到了钱包,将其送还给李某,但李某此时拒绝给付200元酬金。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200元。

问:(1)本案中的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3)说明本案承诺生效的时间。

3.甲公司于2001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若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甲公司:“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若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电报后,于3月4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20吨(1000元的价格),甲公司能否拒绝提货?为什么?4.甲公司需制作一批真丝服装销售,急需重磅真丝面料。

该公司分别向几家丝织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型重磅真丝面料2000米,如贵厂有货请速回电告知价格是什么?,我厂将派人前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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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七篇合同的磋商与订立26个案例1案情简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同意。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同意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同意,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由于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同意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同意,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能够拒绝。

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同意,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因此双方对此发生争吵。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由于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同意,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同意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一致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关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同意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同意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案情简介: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

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

如今,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同意,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同意,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同意,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同意,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吵,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美方的说法是不对的,双方合同成立。

尽管对方同意时候把我方发盘中的牢固麻袋包装改为新麻袋包装,但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我方没有立即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4案情简介: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同意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同意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此项交易并未达成。

由于对方同意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能够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案例5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同意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同意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此项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同意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盘人同意逾期同意通知后马上表示同意无效。

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期同意是有效的。

案例6案情简介: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

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马上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因此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

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7案情简介: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同意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同意电报往常,我货已另行售出。

”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猛烈的争论。

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由于对方表示同意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同意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

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同意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关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因此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8案情简介: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紧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缺失。

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计算。

本案例中尽管没有约定发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也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受盘人在4月17日收到发盘,4月19日就表示同意,在发盘人规定的15日以内。

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能够向H公司索赔。

案例9案情简介: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与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务必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

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一致意,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5月31开标,我方中标。

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同意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合同已经成立,由于根据《公约》的规定,假如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

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说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能够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能够说,要约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因此,该要约不可撤销。

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案例10案情简介: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假如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同意,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

(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要点评析:由于使用电传方式发盘到对方需要10个小时,假如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能够使用更为迅捷的方式,比如打电话等撤回该发盘,但是撤回的通知务必要在发盘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或者者同时到达,撤回有效;而第二天9点发现该问题,由于发盘已经生效,假如发盘人要想取消发盘的效力,只能使用撤销的方式,但是撤销的通知务必要在对方同意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撤销有效。

案例11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同意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同意,则交易是否达成?要点评析:对方5月24日复电我方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同意无效。

但是若我方表示同意对方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的条件,合同成立,由于对方还盘本身构成新的发盘,而我方表示同意,合同成立。

案例12案情简介: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同意,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同意有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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