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执行新的所得税扣除凭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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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6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6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6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的B.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解析: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A.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C.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15日D.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3.甲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法定代表人赵某√B.总会计师钱某C.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孙某D.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解析:(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负责人。

4.甲企业2019年全年将原值500万元的仓库出租给乙企业,换回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

已知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500x(1-30%)×12%+30×12%=45.6(万元)B.500×(1-30%)×12%=42(万元)C.500×12%=60(万元)D.30×12%=3.6(万元)√解析:出租房屋从租计征房产税的,不再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租金既包括货币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

5.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的是()。

A.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B.劳动合同期限C.试用期√D.社会保险解析:选项C,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企业的定义,包含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等。不含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 • 【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
凭证
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 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 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 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 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 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 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 除凭证。
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 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 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 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 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 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 确立规则是首要 定 求同存异是策略 原 则 一般规定是重点
特殊规定是亮点
适度灵活是方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颁布时间:2011-6-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实用文档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 O O六年 八 月三 十 日
关于 调整 企业所 得税 工资 支 出税 前扣 除政 策的通 知
财政 部 国 家税 务 总局 财税 [0 616号 20 12
经 国务 院批准 , 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 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 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自 2 0 年 7 1日 , 06 月 起 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 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 1o 元 。企 6o
维普资讯
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 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划缴税 款的 , 完税凭证可 以到税务机关领 取 , 其 或到 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 ; 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采取 邮寄送达 , 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 第十八条 定期 定额 户在定额 执行期 结束后 , 应当以该期每 月实 际发生 的经营 额 、 所得额 向税务机关 申报 , 申报额超过定额 的 , 申报额缴纳 税款 ; 按 申报额低 于定额的 , 定额缴纳税 按 款。具 体申报期限 由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 定期 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 、 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 的, 当在法律 、 应 行政法规规定 的申报期 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 由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 营额 、 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 应 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 核定定额 ,税务机关应 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 核定定 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 定额户在 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 、 所得额超过 定额 , 或者 当期发生的经营额 、 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 而未向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及结清 应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 、 加收滞纳金 , 并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 营额 、所得额连续 纳税期超 过定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 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 的, 应当在停业 前向税务机关 书面提 出停业报告 ; 提前 恢 复经营的 , 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 出复业报告 ; 应 需延长停业 时间的, 当在停 应 业期 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税 务机关 停止定期定 额户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方 式 ,应 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 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 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 ,可以在接到 《 核定定额通 知 书》 日 3 之 起 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重新 核定 定额 申请 , 提供 足以说明其生产 、 并 经营真 实情况的证据 , 主管税 务机关应 当自接到申请 之 日起 3 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 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 、 行政复议决定 书或人 民法院判决书前 , 仍按原定 额缴纳税款 。 第二十 四条 税务机关应 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 , 遵守 回避制度 。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 自确定 或 更 改 定 额 一 ’ 税务人 员徇私 舞弊或 者玩忽 职守 , 国家税收遭 受重大损失 , 致使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 事 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二 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 为,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 收管理法 》 及其实 施 细 则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二 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 的税款 征收管理比照 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国家 税务局 、 地方 税务局根 据本办法制 定具 体实施办 法, 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 法 自 20 0 7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 9 7年 6月 1 9日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的 《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 同时废止。

2017年7月1税务调整新政策

2017年7月1税务调整新政策

2017年7月1税务调整新政策新一轮的税收新政扑面而来,我们不妨看看都有哪些政策吧。

7月有哪些新出台的税务政策。

新出台的税务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7月1税务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写企业名、办公用品将无法报销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

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开单位发票要填“税号”了根据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目前,很多企业已开始执行这一新规。

以滴滴出行为例,近日开始提示消费者,“自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企业抬头及税号,否则发票将无法用于企业报销”。

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通过滴滴出行开具企业发票时出现的新规提示。

如实填报发票内容——买衣服不能开餐饮消费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网上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不可以更换发票内容,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也有日用品,系统会分别开具两张发票。

品名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发票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

只填“办公用品”无法报销——商品明细要具体是本、是笔说清楚虚假发票之所以屡禁不绝,归根结底还是有其“用武之地”,含糊笼统的品类名称正是漏洞之一。

明细到底要细化到什么程度?销售方能否开具如此具体的商品发票呢?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如果只单独开办公用品肯定是无法报销的,需要注明具体细则,比如笔、剪刀、订书器等,“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如果不能细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备注商品明细,方便企业报销入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
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9
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含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2
国债
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含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有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
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7
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8
应收
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管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2024年第一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一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一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1.下列情形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单选题] *A.用于分配给股东B.用于集体福利(正确答案)C.用于对外投资D.发生正常损失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单选题] *A.2024年12月31日B.2025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2026年12月31日D.2027年12月31日3.建立税费服务质效回访机制,每日抽取部分来分局办理税费事项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安排专人开展服务质效跟踪回访,及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评价意见,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

每日回访比例不低于(),建立回访台账,详细记录回访时间、收集意见建议等内容。

[单选题] *A.10%B.20%(正确答案)C.30%D.40%4.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单选题] *A 确定发票印制企业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C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D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正确答案)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自()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单选题] *A.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B2024年5月1日.C.2024年7月1日D.2024年10月1日6.下列办税服务厅中存在的情况,符合要求的是()。

[单选题] *A.工作时间窗口人员小张在休息室打电话且未放置“暂停服务”标志牌B.导税人员在自助办税区辅导纳税人,导税台无人值守,电话响个不停C.已到下班时间,税务人员小张继续为纳税人办理业务直至纳税人离开(正确答案)D.李某到大厅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窗口人员让其拨打12366进行咨询7.办税服务厅根据窗口数量、人流量和业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导税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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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

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没有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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