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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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集团章程以及省纪委《关于**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向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或“任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提名和委托,对任职公司股东会和集团公司负责。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公司立场,执行集团的意志,在维护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

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

从集团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三)在集团公司担任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

位职务;经集团公司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五)集团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列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过破产清算企业的领导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与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七)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兼职按照省纪委《关于**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多不超过三家。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集团公司提名委员会、党委审议批准后予以委派。

第九条集团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通过内部选拔或公开招聘产生人选后,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代表集团公司与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明确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并由董事长、党委书记签发委派文件,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所任职公司,任职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所任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向下属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一)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三)派

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到退休年龄;(四)集团对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五)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并对集团利益造成损失;(六)集团公司认为需

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变更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下:

(一)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集团,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二)派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集团

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集团公司党委作出决定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四)派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五)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时,须按本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六)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批准后可以连选连任。

(七)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四章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

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忠实地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涉及所任

职公司的各项决议;(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公

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三)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四)按任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任职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相应表决权;

(五)督促任职公司制定《董事、监事议事规则》;

(六)认真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

及时了解任职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七)及时向集团公

司报告任职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八)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任职公司定期向集团提供财务报告,制订任职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以及对任职公司进行内部审计;(九)对集团公司投入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负责;(十)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所任职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二)有资格出任下属公司

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任职公司领导班子的授权,行使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三)有权对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

出建议;(四)有权对任职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任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五)享受所任

职公司股东会或其它有权机构确定的薪酬、待遇;

(六)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除经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职权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

职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违规接受任职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明确在任职公司取酬的除外);(六)不得参加由任职公司安排、组织

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七)不得串通任职

公司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八)派

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集团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集团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九)派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任职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任职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十)任职尚未结束的派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十一)由法律、法规

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集团公司党委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行为给任职公司或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程序及报

告制度第十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任职公司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

管理和财务活动管理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经营层办公会议;(二)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任职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财务、资

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任职公司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四)督促任职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

监督执行;(五)定期或按要求向集团公司述职和报告

工作。

第十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任职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议题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审议前10日(若获知会议议

题涉及重大事项时距会议审议已不足10日的,须在获知该会

议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并附相关背景资料,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

(一)任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任职公司

发行股票、债券;(三)任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任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任职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六)

任职公司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任职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东股权转让;(八)任职公司合并或分立;(九)任职公司变更形式或任职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十)修改任职公司章程;(十一)任职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的制定;(十二)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十三)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据集团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及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越权表决的,由集团公司党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擅自越权表决给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公司决定外,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事后2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汇报自己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派出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集团报告,并根据要求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或书面致函董事会、监事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任职公司章程或超越法律、法规、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导致集团公司遭受损失时,在董事会决议时持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任

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集团公司报告表决情况及审议结果,并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二十四条

除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外,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就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在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集团提交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派驻在同一公

司有两名及以上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可由董事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派出董事应及时向集团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层违反董事会决议造成任职公司重大损失的;(二)任职公司损害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任职

公司重大投资、担保、偿债等潜在的财务风险;(四)任职

公司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五)任职公司被

查处的违纪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罚款金额达到10万元

以上的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六)任职公司

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派出董事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派出监事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职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或集团章程的行为;(二)任职公司损害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任职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集团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四)任职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有损害所任职公司、集团公司利益以及监事(会)要求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行为;(五)所任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涉及财务职权的事项,包括所任职公司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附属明细表)、所任职公司财务制度等;(六)派出监事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的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拟表决的事项及其决议和纪要;

(二)任职公司董事、监事、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和

财务人员的岗位变动;

(三)任职公司签订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集团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中的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四)任职公司申请贷款、为他人担保、贷款到期无法

及时还贷;

(五)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重大违规事项;

(六)任职公司发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八)任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九)任职公司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及经营方向、方式发生变化;

(十)任职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兼并;

(十一)任职公司坏账处理及固定资产处理和报废;

(十二)任职公司修改经集团审定的内控制度;

(十三)任职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十四)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由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因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有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专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 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所任职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所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任职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六章派出董事、监事的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专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与其签订,薪酬福利、社保、公积金由其任职公司承担和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集团公司申请,待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社保、公积金若由集团公司为其代买,则需其任职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说明费用清算问题,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一)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集团公司作述职报告;(二)集团公司根据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结合所任职集团经营业绩,出具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定结论;

(三)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定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较差(D)四个等级;

(四)集团公司党委根据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定结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交的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集团公司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处分。

第三十三条

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集团公司考核认定上一年度工作中等(C)级(含)以上的,可依据所任职公司章

程的规定享有相应报酬。

派出的专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集团考核认定上一年度工作较差(D)级的,除不得享有基于派出专职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所获的报酬外,还将撤销其委派资格。

第三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为所任职公司的发展以及集团公司利益的维护做出较大贡献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出奖励议案,经集团公司审议决定后,给予相应的奖励。涉及物质奖励由集团公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渎职、失职造成任职集团经济损失、集团公司资产流失或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集团公司党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党委会审议批准,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派出董事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向**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任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任

职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任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任

职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任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任

职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任职公司的《公司章程》。

四、本人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集团公司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五、本人将按要求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

六、本人自愿接受集团公司对于工作岗位的安排,与集团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承诺不向任职公司追究因此而产生的劳动法律责任。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集团公司的处分。

八、本人因履行任职公司董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集团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集团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签署)

期:

此项承诺于

日作出。

派出监事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向**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任职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任

职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任职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

任职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任职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

任职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任职公司的《公司章程》。

四、本人在履行任职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

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五、本人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

集团公司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并促使任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集团公司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将按要求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

七、本人自愿接受集团公司对于工作岗位的安排,与集团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承诺不向任职公司追究因此而产生的劳动法律责任。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接受集团公司的处分。

九、本人因履行任职公司监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集

团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集团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签署)

期:

此项承诺于

日作出。

派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向**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集团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

遵守并促使任职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任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集团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任职公司遵守集团公司发布的规章、规定、制度和通知等有关要求,遵守任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集团公司的决定。

三、本人在履行集团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任职公司遵守集团公司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本人在履行集团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任职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任职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集团公司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集团公司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并促使任职公司董事和监事及时提供集团公司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将按要求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

七、本人自愿接受集团公司对于工作岗位的安排,与集团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承诺不向任职公司追究因此而产生的劳动法律责任。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集团公司的处分。

九、本人因履行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集团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集团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机密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1 第三章聘任3 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4 第五章考核和薪酬6 第六章解聘、辞职和离任6 第七章附则8 附一: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9 附表二:权属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10 附表三: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工作报表11 附四:万华集团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12 内部文件,注意保密- i -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万华集团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华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是指万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时,由万华集团公司提名并代表万华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兼任

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被投资企业里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四条外派董事按照是否在万华集团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董事和非专职董事。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非专职董事是指在万华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第五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是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管理的受托者,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1)代表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权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2)参与制定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3)指导和监督权属公司经营层实施权属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4)参与制定权属公司组织结构方案;(5)代表集团公司提出权属公司总经理候选人;(6)对权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7)参与制定权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8)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头脑风暴

企业发展创新沙龙活动策划思路第一场沙龙主题探寻我们的竞争优势1)掌握电池市场规模及今后发展的可能性,竞争者的强弱状况,如何把握企业在未来十年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2)如何构筑对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 3)我们目前有哪些竞争优势,如何努力增强这些优势? 4)如何扩大新的需求? 5)如何扩大客户的选择幅度、范围? 6)如何比竞争者更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7)如何比竞争者更快满足客户的需求? 8)如何在不降价或小降价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保持住利润? 第二场沙龙主题谁动了我的奶酪阅读材料一 <谁动了我的奶酪>讲的是一个关于“变化”的故事。故事发生在一个迷宫中,有四个可爱的小生灵在迷宫中寻找他们的奶酪。故事里的“奶酪”是对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追求目标的一种比喻。故事中的四个角色表现了我们多面的人性:嗅嗅:能够及早嗅出变化的气息 匆匆:能够迅速开始行动 哼哼:害怕变化而否认和拒绝变化,这会使事情变得更糟 唧唧:当他看到变化会使事情变得更好时,能够及时地调整自己去适应变化!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自己想要的“奶酪”,我们追寻它,想要得到他,因为我们相信,他会带给我们美满和喜悦。而一旦我们得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奶酪,又常常会对他产生信赖心理,甚至成为他的附庸;这时如果我们忽然失去了他,或者他被人拿走了,我们将会因此而受到极大的损害。 不管我们选择哪一面,我们都有共同的方面,那就是:需要在迷宫中找到我们自己的道路,帮助我们在变化的时代获得胜利。因为,一个公司的经营,

不能只停留在求生存的阶段,而必须始终保持一种竞争的状态。不断会有人拿走我们的奶酪。传统的公司喜欢忠诚刻板的员工,今天更需要敏捷灵敏的人而不是那种习惯于“按部就班”的雇员。 在故事中,你会发现,当面对变化时两个老鼠做得比两个小矮人要好,因为他们总是把事情简单化;而两个小矮人所具有的繁复的脑筋和人类的情感,却总是把事情变得繁复化。这并不是说老鼠比人更聪惠,我们都知道人类更具智慧。但换个角度想,人类那些过于繁复的智慧和情感有时又何尝不是前进道路上的阻碍呢? 当你观察故事中四个角色的行为时,你会发现,其实老鼠和小矮人代表我们自身的例外方面——简单的一面和繁复的一面。当事物发生变化时,或许简单行事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的便当和益处。 沙龙研讨题:奶酪墙上的话 (作为小组讨论题目每句一组讨论) 1.变化总是在发生 他们总是不断地拿走你的奶酪。 2.预见变化 随时做好奶酪被拿走的准备 3.追踪变化 经常闻一闻你的奶酪, 以便知道它们什么时候开始变质。 4.尽快适应变化 越早放弃旧的奶酪, 你就会越早享用到新的奶酪。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 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经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这才是公司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的职责!

这才是公司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的职责! 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着三对必须面对的矛盾,计划管理是通过建立目标的方法,使得三对矛盾统一协调起来。计划管理认为高层管理者需要对策略性(公司)的目标负责,这些策略性的目标包括公司长期的发展、投资回报以及市场占有率的增长。 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各自职责是什么 高层管理者要对长期和变化负责,换个角度说公司是否有未来,是否能够不断地变化,取决于高层管理者。 计划管理认为中层管理者要对功能性目标负责,包括中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以及人力资源的发展,由此我们知道中层管理者需要对企业的稳定和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公司是否具有高的效率,是否拥有合适的人才队伍,取决于中层管理者的水平。 计划管理认为基层管理者要对日常操作性的目标负责,包括短期的发展、工作安排(任务为主的)、销售定额、成本控制以及生产力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基层管理者对短期和效益负责,也就是说公司是否具有盈利的能力,是否可以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取决于基层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 为什么很多企业平衡不了长期与短期、变化与稳定、效率和效益的关系,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发挥计划管理的职能,而是让高层管理者

负担所有的责任,无论是成本的问题、质量的问题、盈利的问题,还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效率的问题,统统都归为管理者的责任,并没有清楚地划分不同的管理者承担不同的责任和目标。 我们甚至犯了一个极其大的错误但是并不自知,这个错误就是:我们高层管理者做着中层管理者、甚至基层管理者的事情,不断地为成本,品质和效率花费精力,他们并没有去促动变化、关注投资回报以及企业的未来,这就是中国目前的管理状态。 人力资源应由中层管理者管理 我经常和很多高层管理者甚至是企业老板沟通,但是很多时候我被问到的话题是管理效率和人力资源的问题,甚至还会探讨组织内耗的问题。 其实企业是否能够培养人,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用,保持企业的稳定,是需要中层管理者的努力和付出,可以更直接地理解为人力资源工作应该是所有中层管理者的职责,而不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业务分工,而培养人和选拔人的工作是中层管理者自身的工作。关于人的这个部分,也就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不是由人力资源部做的,是由企业整个中层管理者做的。 为什么人力资源的工作是中层管理者负责而不是高层管理者负责,因为只有中层管理者才会面对企业所有的员工,高层管理者能够接触的员工很有限,只有中层才会广泛地面对所有的员工,而人力资源管理主要职能就是发挥所有人的能力,培养人和任用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模板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XXX【XXXX】XXXX号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真实的。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书面确认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 XXX XXX XXX XXX XXX 高级管理人员: XXX XXX X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X月X日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全体监事(签字): XXX XXX X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X月X日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 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聘任 3.1 甄选渠道:当出现中高层管理岗位空缺时,先从公司内部晋升,再从外部引进。 3.2 聘任必要条件 3.2.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执行能力。 3.2.2 原则上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达学历标准的,需研修相关学历认证。 3.2.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2.4 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3 选聘办法包含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 3.3.1内部晋升流程: 3.3.1.1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并公示拟招聘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 3.3.1.2初步筛选: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 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高管分工及职能

武汉嘉华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工作分工及组织机构图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武汉嘉华组织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成立市场部,任命张涌兼任市场部经理。成立嘉华二期工程指挥小组,陈延民任组长,张涌任副组长。成立技术开发部,陈延民兼任部长,冯涛任副部长,公司组织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审计师工作分工及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审计师工作分工: 1、陈延民 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并分管技术开发部、企管部、总经理办公室, 公司审计,主管财务部。并兼任二期工程指挥小组组长。 2、张涌 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部,并担任二期工程小组副组长。 3、王永志 副总经理,分管:TPS办公室,物流部、生产部、质量部。并担任 ISO/TS16949管理者代表。 4、于文萍 公司审计并兼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二、各部门职责; 1、TPS 办公室 组织实施武汉嘉华的TPS管理工作。 2、生产部 。塑料零部件的生产 。生产数据统计 。模具管理、保养、维修。 。设备管理、保养、维护

。生产工艺设计、改善及监督。 3、质保部 。塑料零部件生产质量的过程检查 。入厂检查、出货检查、 。质量数据统计,统计技术应用。 。质量记录管理。 。质量改善跟踪、售后质量服务 。操作人员质量培训 。质保体系的建立、维护、及运行监督。 。实验室管理,试验设备的保养,维护。公司计量器具管理。 。新产品开发过程或生产过程所需的检测工作,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试验报告 。检具管理、检具维护、保养。 4、物流部 。生产原、辅料采购 。临时采购 。原、辅料库管理 。五金库管理 。采购数据统计,生产领用物资统计 。公司产品销售管理。 。成品库管理、包括租赁成品仓库的管理。 。销售数据统计,发票管理 。退货数据统计。 5.审计 。生产原、辅料采购价格审计。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公司对各控(参)股企业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控(参)股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宏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控股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原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各控(参)股企业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控(参)股企业遵守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将作为控(参)股企业董事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权责界定 第五条控(参)股企业派驻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维护并促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做好相关行业和子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子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建议意见。 (5)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经营管理信息; (6)参与对子公司派驻高管的评价、制定派驻高管的奖惩方案; (7)分析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8)与子公司经营层、其他董事结合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经营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如何激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如何激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流动率成为 了企业的一大隐患,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失。 至于要如何去激励高层管理人员, 且留住人才呢?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激励企 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办法在国家不断深化经济体制 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 动性大大提高。 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可以促进社会 和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 高层管理人员的高流失率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直接与间接成本, 极大地影响到企业员工的 士气,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 如何设计出一种能够吸引和利用高级人才,把人力资本开发到最大、人力资源配置到最优 的激励制度,是中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1 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度激励的现状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来说, 制度激励问 题相对于管理激励问题来说更具有根本决定性和现时意义。 特别是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制度激励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 基本薪酬所占比例偏大,浮动薪酬,尤其是与产权相关的股权激励 部分,所占比例偏低。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超过 60%。 另一方面,高管持股收益只占高管们总薪酬的约 20%,这说明中国的高管薪酬还主要集中 在短期激励。 1.2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由于许多企业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原因,以至在上市公司里,大 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而掌握在董事长及其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 董事会也因此而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公司的一切皆由董事长说了算,所谓的公司治 理则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 一方面是大权在握, 而另一方面则是私欲的膨胀由于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高管流失就很平常,更有甚者,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不惜走上犯罪的道 路。 在部分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破坏了立法时所设计 的公司权力制衡体系,导致高管层共谋和内部人控制。 1.3 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很不到位 一些高管对企业管理 不善, 出了问题给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投资者反而成了这些巨额损失的买单者,而高管们却仍能毫 发无损,高枕无忧,甚至还可以拍拍屁股,调到另一家企业做起了老总,有的高管竟裹挟巨款 玩起了“蒸发的把戏。 就拿上市公司高管来说,相对于利益,高管面临的风险则显得不那么严重。 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在职权范围内只能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证监会对

公司领导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工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公司领导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工 职务分工 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公司党委和公司全面工作。负责发展战略、企业治理、班子建设、干部管理、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机构编制、制度建设、金融财务、绩效考核、风险管理、诚信建设、职工培训、审计、外事、干部考核和机关管理工作。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主持公司党委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分管发展战略、企业治理、干部管理、机构编制、资质升级、管理提升、管理创新、制度建设、机关管理、全员绩效管理、审计和外事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干部考核;负责企业文化、企业宣传、品牌建设、文明建设、信访维稳、社会责任、人武保卫、监察、保密、统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分管干部管理、金融财务、责任制考核、风险管理、诚信建设和外事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廉政建设;负责市场开发、在建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集中采购管理、资质证照使用管理、内部控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新兴(高端)业务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董事协助董事长分管国际业务、外事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国际市场开发、国际在建工程管理工作。主持科威特南穆特拉项目部全面工作。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主持公司纪委、工会工作。协助董事长分管职工培训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廉政建设、共青团工作;协助舒敬辉同志分管监察、信访维稳、人武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宜昌基地管理、社区管理、离退休职工管理、职业健康、计划生育、卫生、联络监事会工作。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常委总工程师协助舒敬辉同志分管资质管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国际、国内在建工程管理工作;协同刘志强同志分管国际市场开发、国际在建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创新、科技信息管理、企业信息化建设。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质量、环保、应急、防汛、消防及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国内在建工程管理、尾工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质量环保及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Array王 静副总经理女482010.082012.0436,00036,000 注: 任期终止日期以2012年召开的公司股东年会结束日期为准。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高管管理人员特别贡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高管及董事、监事的年度绩效表现,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确定其年度支付水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考核年度报酬总额(税前,以下同)为1627.48万元,详见下表: 说明: 上表中“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指年度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 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吴耀文董事自2010年元月起,在宝钢股份不再领取年度津贴,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时按国资委规定标准领取会议津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公司承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何文波 先生 1955年6月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何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行业制造技术、营销、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1982年加入宝钢,历任上海宝钢总厂初轧厂副厂长、厂长、热轧厂厂长、技术部部长,宝山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钢国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宝钢国际董事长、总裁,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08年4月起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6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0年3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何先生1982年毕业于东北大学,2001年获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硕士学位。 马国强 先生 1963年11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会计师。 马先生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金融、投资和企业管理经验。1995年7月加入宝钢,先后担任宝山钢铁(集团)公司计财部副部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部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08年6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4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马先生1986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2005年8月获得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硕士学位。 刘占英 女士 1955年10月生,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政工师。 刘女士具有丰富的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先后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企业工委任职。在加入宝钢之前,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直属机关纪委书记。2005年10月加入宝钢,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2008年8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2010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刘女士1979年毕业于山东海洋学院,2004年1月获得中央党校社会学研究生学历。 赵周礼 先生 1956年4月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宝钢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宝钢湛江钢铁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赵先生在钢铁行业生产、设备、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1982年加入宝钢,历任宝钢初轧厂厂长助理、设备部副部长、部长,宝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2009年8月起,担任宝钢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2010年7月起,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3月起,担任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宝钢湛江钢铁工程指挥部总指挥。2011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赵先生1982年毕业于东北大学,2002年获东北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工学博士。 诸骏生 先生 1960年11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高级工程师。 诸先生在生产计划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1983年加入宝钢,历任宝钢生产计划处副处长、宝钢成本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人事部副部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处处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10年3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1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诸先生1983年7月毕业于马鞍山钢铁学院,2007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高管管控)

XX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经公司2018年6月XX日董事会例会决议通过) (经公司2018年6月XX日董事会决议修订生效) 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本准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总经理、总监、副总监,及其他享受副总监级以上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实施并解释有关条款的适用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不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会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到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隐瞒不报将视为违反本准则。 一、勤勉尽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 二、处理个人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有诚信和道德的行为,不得从事存 在公司与个人利益有实际或名义上冲突的行为;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权利为自己、 家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处理潜在的商业机会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除非先将商业机会介绍给公司并被公司拒绝,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将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在公司的地位取得的商业 机会以任何方式占为已有或转予他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与职务相关的佣金。 四、保密责任 1、秘密信息指如果披露会对公司及分支机构有害或对竞争对手 有益的非公众信息。 2、除非法律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其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公司、分子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的秘密信息; 3、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其它目的利用 上述秘密信息。 五、披露义务 1、在公司向行政机构或股东报送的文件或其它公开披露信息中, 应该征得董事长或总裁的同意,按照公司有关程序和要求披 露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公正、准确、及时和清楚的 披露。 2、将信息对外披露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第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监事领导体制/外派董事第二章. 第七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

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汇总外派董事7. 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方案(1)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方案 项目背景介绍: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一般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及总经理指定人员,是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战略、规划、制度的制定者、引导者、推行者。中高层管理者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执行力,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当企业规模逐渐扩大或企业停滞不前时,都需要快速提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以带动整个团队的成长。而现实工作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管理培训,很多人是从业务或技术骨干直接走上管理岗位,靠摸索来积累管理经验,也会由于缺乏基本的管理知识而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时间、金钱和机会的代价。中高层管理团队的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发展的瓶颈,导致企业虽有很好的战略,也很难实现。现为客户公司量身定制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方案,以提升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实现客户公司的快速发展。 一、培训对象 客户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承担部分管理职责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本次培训会让客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获得以下收益: 1、懂得做领导的真正含义; 2、明白作为一名优秀的领导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3、掌握系统思考能力,对部门工作懂得如何策划铺排,有条不紊地开展; 4、提升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能力; 5、学会组织管理、团队建设,合理利用本部门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6、提高目标、计划、时间、执行、控制等领导能力,从而提高团队整体效率; 7、提升有效授权的能力,让员工和管理者一起行动起来,提高团队作战能力; 8、提升个人的领导力,拥有个人的影响力,激发团队,支持公司实现整体目标。

三、培训需求分析 关于中高层管理者培训的需求分析主要通过三方面来进行: 1、战略与环境分析 主要是通过分析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由此得出公司对中高层管理者的发展要求,并总结出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重点。 2、工作与任务分析 主要通过分析中高层管理者的任职资格标准,得出公司对中高层管理者在项目/任务执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并由此总结出培训要点。 ——中高层管理者能力(素质)模型 管理类工作是素质模型专家们所研究的最大的工作类别,由于管理类工作十分普遍而且重要,所以在工作胜任特征研究上比其他工作类别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国外专家们通过大量的统计分析和深入研究得出了一个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的通用的素质模型。他们发现,一个合格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11项素质(见图3-1),否则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其中基本要求:组织认识、关系建立、专业知识。这里所讲的管理人员素质模型是比较通用的,不可能百分之百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应根据企业的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这个模型作适当的修正,从而得出企业自己的个性化的管理人员素质模型。 图3-1中高层管理者的能力(素质)模型 3、人员与绩效分析 主要通过分析中高层管理者的绩效评估报告,总结出其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由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方案。 影响力 成就导向 团队合作 分析式思考 主动性 培养他人 信息收集能力 自信 命令、果断性 团队领导 概念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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