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连云港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连云港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连云港市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渔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全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制定连云港市试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引领,以建设现代渔业强市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着眼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率先谋划、积极探索、科学实施,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开拓创新,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序开展,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水平,完善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加强检疫工作能力建设,确保市内所有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件件得到回应和落实,为渔业产业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内容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连云港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桂迎宝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穆传鹏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薛学坤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樊继刚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总畜牧师

成员:路吉坤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宋玲利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

梁平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德明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王涛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政治处主任

吴卫强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法规处处长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成立试点工作实施小组:

组长:宋玲利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

成员:尹德红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科员

葛溧东海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孙海洋灌云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王祥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副主任科员

严跃南海州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王同德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党委书记

李宝忠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法规处主任科员

刘媛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长

张德胜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科员

潘绪伟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科员

李源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科员实施小组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生动物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根据部、省有关工作部署,市海洋与渔业会同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水生动物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各级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水生动物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苏海渔〔2017〕6号)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水生动物官方兽医推荐工作。

3、加强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辖区内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协助检疫的技术人员参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理论和实操培训,同时依托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师资进行多层次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相关培训,帮助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方法和技能。

4、制定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根据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结合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全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疫病监控工作,重点将全市范围内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及近年有申报检疫需求的其他苗种生产单位全部纳入疫病监控范围,及时发布监测情况报告,为检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贯。各渔政监督机构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上门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宣贯《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关要求,增强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养殖单位外购苗种应索要检疫证明等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的认

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6、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对受理的检疫申报,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的技术人员随即到现场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按照《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及农业部制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检疫,规范出具有关检疫文书。善于借鉴动物检疫工作经验,高起点、规范化开展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尽快建设好电子出证系统,过渡期间可暂时使用纸质检疫合格证明。努力做到“三个必检”: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的必检;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苗种销往外省的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监测检测到阳性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出场的主动报检。此前未纳入疫病监控范围的苗种生产企业报检,应当提前20天采样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作为检疫结果判定的参考依据。

7、强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市、县两级渔政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卫生监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积极与机构编制部门对接,落实法人资格,内设水生动物检疫、卫生监督等职能科室,充实专业技术和执法管理力量,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措施

8、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提高对水产苗种产

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9、加强动物检疫基础建设。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以及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大与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经费支持,逐步强化检疫基础建设,尤其是强化检疫申报点建设,根据检疫工作实际,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将检疫申报点和检疫点相结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

10、加强试点检疫体系建设。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探索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县、区渔业主管要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各类苗种企业、养殖场的生产、疫病防控、苗种流通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为水产苗种检疫工作打好基础。组织做好水生动物官方兽医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水生动物官方兽医队伍,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检疫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水生动物检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渔业主管部门指定水生动物疫控机构的技术人员协助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开展苗种检疫。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和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了生检疫。 二.发展历程 1.进出口商品检验 中国是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是1864年由英国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国内外形势,开始重视商品检验检疫。国民政府工商部先后于1928年1929年颁布了《商口出口检验暂行规则》、《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并于1929年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等地设立了类似机构。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的《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了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各地设立了商品检验局。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1989年2月21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能过公布并于2002年4月28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中国最早的官方动植物检疫机构是1927年在天津成立的“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由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1991年10月30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的。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3.国境卫生检疫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雏形形成于1873年,是由上海、厦门海关设立的卫生检疫机构,以抑制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地霍乱的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分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是1957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为适应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发展的需要,1988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并逐渐将各地卫生检疫机构上划卫生部直接领导。1992年,各地卫生检疫所更名为卫生检疫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4.“三检合一” 1998年3月,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三检合一”。 5.国家质检总局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监督局于2001年4月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2021年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交流材料

xx县位于关中平原东北部,与xx六县市相邻,面积一千五百八十多平方公里,人口xx万余人,农业人口占到了xx%以上,辖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一百六十万亩,草场面积使多万亩,境内有渭清,西禹,京昆高速公路,西韩,西延铁路和正在建设的渭蒲高速公路与西包铁路纵横交错。交通非常便利,地理条件十分优越,自然资源特别丰富,成为xx发展畜牧业的优势。 近年来,我县动物养殖业和相关产业迅猛发展,全县猪存栏约xx 万头,羊存栏约xx万只,牛存栏约xx万头,鸡存栏约xx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万吨,.8万吨,7万吨;全县有各类养殖小区25个,养殖示范村65个,各类养殖户约439户,规模养殖场户326个;规模动物屠宰企业8家,规模肉品加工企业3家,牛奶加工企业1家,挤奶站2家。搞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成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xx县畜牧兽医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有正式干部职工78人,其中监督所41人,下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检疫点37人。目前监督所内设行政办公室1个,检疫监督综合办公室1个,财物管理办公室1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3个。这支强有力的队伍领导乡镇检疫人员共同搞好了我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今年又创造出了令人可喜的新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年初渭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到我县,考察调研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通过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座谈,走访规模养殖场户,深入屠宰场了解情况,认为,xx县多年来坚持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的基础和条件,决定渭南市在xx 县搞试点全面推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市上安排我县迅速制定了《xx县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以实现动物产地检疫源头化、法制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兽医体制改革成果为突破口,扎实推进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努力使全县实现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乡镇达到1%、村达到95%、散养户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9%、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1%。 在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方面我县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宣传培训,组建技术队伍 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采取报纸、电视、宣传单、公告等形式进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各乡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也通过刷写宣传标语和走村串户的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我们开始进行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培训和报检点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人员审查核定,我们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上岗人员中选用一部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持有检疫员证的人员作为检疫人员,并吸收上岗人员中的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人员及规模养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 >> >> 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方案

20 年XX产地检疫 申报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行我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检疫申报点管理,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良好的动物防检秩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以防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的基础上,强力推进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促进动物防检工作全面开展,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设目标 XX年建产地检疫申报点X个。检疫申报点建成后,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动物防检工作进一步正常化、规范化。确保动物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产地检疫率、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建设地点、标准及内容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标准 1、办公场所:检疫申报点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以长期有效、农户集中、交通便利(政府所在地)为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 2、标牌:在产地检疫申报点外墙上方正中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

法标志,办公室大门左面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标牌,标牌统一为长150㎝、宽30㎝、厚4㎝,白底黑字,大宋字体,显眼位臵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灯箱,蓝底白字,统一为长150㎝、宽80㎝、厚20㎝。 3、法律法规及制度: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4、公示内容:在明显位臵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5、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冰箱、冷藏箱、药品柜、消毒工具、免疫工具、采样工具、出诊工具、防护设备等。 6、相关工作记录:《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 (三)建设内容 1、房屋装修:房屋内地面铺地砖,四周及屋顶刮磁粉,门窗漆成红色或乳白色(或铝合金窗子)以及水电、网线等安装。 2、设施设备:每个点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药品柜、铝制煮沸消毒锅、解剖器械箱、防护服、蓝大褂、鞋、标牌、灯箱等。其余所需设施设备由县、乡(镇)解决,最终达到建设标准。 3、相关工作记录表格:每个点配备《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表格1套。 四、建设期限及进度 (一)建设期限 本项目 XX年度建设完成(XX年XX月至XX年XX月)。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 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3.3.5发现体表淋巴节肿大,贫血,可视黏膜苍白,精神衰弱,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呼吸急促,后驱麻痹乃至跛行瘫痪,周期性便秘及腹泻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白血病。 3.3.6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脉搏增速、脱水,全身衰弱、沉郁;突然发病,乳房发红、肿胀、变硬、疼痛,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症状;乳房有轻微发热、肿胀和疼痛;乳腺组织纤维化,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乳房炎。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 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 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说明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申领单位(1): 法人代表(2): 技术负责人(3): 单位类别(4): 生产类别(5): 主要生产种类名称(6): 通讯地址(7): 邮政编码(8): 填报日期(9): 编号(10): 有效期:

制表单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填写说明 1、单位类别(4):主要填写国家级(代号1);省级(代号2);市级(代号3);县级(代号4);乡镇及以下级(代号5)。 2、生产类别(5):分为原种、良种、其他种三类。 3、主要生产种类名称(6):指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生产种类的具体名称,有几种填几种。 4、编号(10):编号方法:单位类别+省辖市代号+县代号+发证年号+顺序号 5、主要生产种类及审定情况(12):本表应一个种类填写一张。审定部门(审核小组)意见,要说明是否同意发证,并注明有效期。 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填写内容要与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上一致。 7、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一式两份,由申领单位和发证单位各保留一份备查。“申领表” 规格16开大小。

一、生产经营情况(11)

二、主要生产种类及审定情况(12)

三、申领单位和审核部门意见(13)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许可事项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2、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4)《江苏省种苗管理规定》 3、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4、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渔

2018年国考面试题型-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面试真题解析

2016年出入境检验检疫面试真题解析 华图教育王丽达 1.我国出口到德国的一批冷冻草莓,但这批草莓在德国发生了食物中毒现象,产生较大影响,经过调查,是你辖区内的企业出现了问题,德方表示这批草莓是在我国的监管区域下出口的,希望尽快给出答复。遇到这种情况,你怎么处理? 【试题类型】应急应变 【测评要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答题要点】 1.能准确把握问题,客观、全面分析问题。 2.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3.能切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言之有物。 【参考解析】 我的工作思路是这样的: 第一,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如,草莓出口商的企业情况,核查该批次出口的草莓出口手续及检验记录是否完整,该批次产品的具体数量、批号等;向德方了解调查食物中毒的具体原因,是草莓本身残留药品不达标引起的还是在存储、运输过程中环节中沾染其他物质导致草莓发生质量变化,因为食物中毒的原因很多,了解清楚才好做下一步工作。 第二,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配合德方进行调查。与企业方面进行沟通,告知企业详情,妥善沟通后,封存该批次产品,并按我国相关法律标准对草莓进行检验检疫。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三点。其一,向企业解释此次检验检疫的原因,告知其德方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其二,向企业详细阐述检验检疫部门所行使的权力,希望企业能够配合,同时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检验结果出来后的复验权。其三,为体现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以邀请德方派遣相应的代表参与检验,向其解释我国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可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及检验工具,满足德方合理的要求。 第三,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检验检疫报告或证单,并将结果向德方和社会进行通报。如果企业确实存在问题,那么我们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反思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工作,查清楚是哪里出了纰漏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并做好备案,预防下次发生同类事件;如果企业产品是合格的,那么也会与德方进行真诚沟通,向社会澄清,尽快消除不良影响,还企业一个“清白”。 第四,民以食为天,检验检疫无小事。我觉得,经过这次事件,检验检疫工作今后还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在辖区内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惩治不达标的企业,将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萌芽中。其二,对辖区内的食品出口企业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以上就是我对这道题目的理解。

《2021年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工作计划范文》

《2020年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工作计划范文》今年是十三五工作规划收关之年,在巩固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基础上,全面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确保圆满完成十三五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各项工作。全区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继续加强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应急救灾、防治减灾四大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突出抓好美国白蛾及松材线虫疫情应急防控,重点抓好松毛虫、森林鼠害、果稍斑螟及银杏大蚕蛾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的高发态势,严密防范松材线虫病及美国白蛾等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聚心合力做好全区松毛虫预防除治工作,为实现绿色增长,建设美丽提供重要保障。 一、全面完成十三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四率指标任务 继续按照省市下达的十三五林业有害生物四率控制指标,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及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基础上,必须圆满完成成灾率控制在2.0‰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9%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2%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等各项指标。 二、全年主要工作打算 1、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壮大技术队伍 由于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避免聚集培训,利用微信群和单独实际操作等形式开展森保员、虫情调查员、兼职检疫员的培训工作,对一些危险性病虫害的识别及发生规律、扑灭措施进行系统讲解,掌握我

区重点发生的病虫害的防治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镇(街)营林员负责包保的本村林农政策宣传、防治技术宣传及防治作业技术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常见病虫害的识别方法和防治措施,提高林农病虫情识别、预防及除治作业等技术水平,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确保森防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2、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确保森林植物的安全 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是做好防治的基础,也是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按镇(街)、林场明确森保员、虫情调查员工作职责,从基层林业负责人到包村营林员层层落实监测、防治及产地检疫责任。 森保员负责汇总各虫情调查员责任区虫情、病情的调查数据,依据基层调查监测病虫害的宏观趋势,及时为区级森防站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区级森防站根据汇总数据,分析最佳防治时期,确定防治措施,并编写印发虫情简报,发送到全区各镇(街)林业站(办)、国有林场,各镇(街)林业站(办)、国有林场及时组织、指导林农开展病虫害防治作业,把森林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达到有虫不成灾的目的。 3、加强森防法律法规宣传 根据国家、省市林业草原局要求,做好森防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宣传喇叭、宣传咨询台及进村入户等方式,大力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虫情识别知识宣传及《森林植物检疫条例》、《森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0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

2012年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2012年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 (一)萌芽 从人类社会进入原始社会末期开始,自发的原始检验检疫行为已经开始萌芽。 随着贸易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为贸易双方开展数量和质量评品的职业,这种职业在我国一般称为牙人,在西方称为经纪人。 (二)产生 我国历朝历代对于传染病的检疫和防治均有一定的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措施。隋唐时期,朝廷在边境地区设立“交市监”,管理对外贸易,在交市监下设有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说合以及检验鉴定货物数量和质量的牙人—互市郎。我国的牙人最早出现在东汉,隋代开始出现由牙人组成的半官方组织—牙行。 唐代,我国在广州设立市舶使一职,管理海外贸易。 宋代,中央政府设立榷易院,主管全国的对外贸易。 元代在市舶司内设舶牙人,海外船舶到岸后必须首先由舶牙人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发给“公验”后方可开展贸易 明代市舶司成为专管“朝贡贸易”的机构,在市舶司内设立牙行。 清代,市舶司的关税和打击走私的职责开始由海关担任,另一部分贸易管理职能则由新兴的牙行组织—十三行代替。

二、近代检验检疫制度的传入 (一)国外公证检验机构的进入 1864年,英国劳合氏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成立仁记洋行,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 (二)近代卫生检疫制度的传入 1873年,为防止东南亚流行的霍乱传入,上海海关草拟《检疫章程》,经商请各国驻沪领事团同意后正式颁布实施,开始由海关关医对入境船舶开展检疫。 三、中国检验检疫体系的初步形成 1932年底,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实业部商品检验法》。这是由我国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首部专业商品检验法,也是我国完全按照当时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商品检验法规。 四、新中国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47年底,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先后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两处设立中苏联合化验室。中苏联合化验室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检验检疫机构。 从1986年到1990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卫生检疫法》、《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上述法律的实施条例,为检验检疫执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8年4月,中央和国务院再次对原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严格把好产地检疫关,特制定本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一、产地检疫时间:从*月20日至*月20日 二、参加人员:森防站专职检疫员及各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圃)兼职检疫员。 三、被检地点:全市育苗基地、种子园、母树林、木材及林产品加工场所。 四、检疫内容: 一是对苗木生产单位和个人播种育苗前的种子进行严格检疫,用肉眼和放大镜观察种子表面有无病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有无斑点、虫粪等,如发现拣出销毁,并进行严格除害处理后方可播种,经检疫不合格的种子不能进行播种。 二是在苗木生产期间,兼职检疫员要及时观察苗木生长情况,查看苗情,观察苗木的顶梢、叶片、茎杆等有无病变症状,虫体及被害状,如发现及时上报森防站,经检疫不合格的苗木不准出圃上山造林。 三是对木材加工厂(点)的原木及林产品检查有无虫体、虫粪、病斑、危害状等,经检疫不合格,且又无法处理的不予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抽样方法:

在进行产地检疫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苗木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平方米,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平方米。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种基地的种子种子检疫调查以标准地调查为主,每块标准地选相邻株10—30株,按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抽取50——100个果实进行检查;木材类极其产品按照总件数的0.5%—1%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不足5件的,件件抽查。 六、产地检疫率要求达到100%以上,对全市生产的种子、苗木、木材极其产品进行全面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子、苗木、木材极其产品方可使用和调运。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9.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历年试题

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历年试题网站:以下哪种标注 能够说明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为“/B”:() A、/N B、 C、R/S D、P/Q 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的时限是()。A.信息变更之前 B.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 C.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 D.信息变更之日起60日内 3.一般情况下,出境货物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程序的区别是()。〔2009年考试真题〕 A.报检和检验检疫先后顺序不同 B报检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C.签发通关单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D.检验检疫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4.产地检验、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企业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 )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B、出境货物通关单 C、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5. 对于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A.产地免于检验,口岸进行查验B.产地免于检验,口岸免于查验 C产地检验合格,口岸进行查验D产地检验合格,口岸免于查验 6.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关于企业报检、报送的申报要求,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 B.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C.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D.通关单每项法检商品的第一数/重量不允许超过报关单对应商品的数/重量 7.以下检验检疫证书,适用于检疫合格的出境活动物的是() A.兽医卫生证书B.动物卫生证书C.卫生证书D.健康证书 8.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 )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 A.3月31日 B.1月31日 月31日 月31日 9. 某公司进口一批食品(检验检疫类别为R/S),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A. 检验证书 B. 卫生证书 C. 健康证书 D.人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10.制定并发布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部门是:() A. 国务院C. 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 B.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D. 国家质检总局 11. 为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实施了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该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的时间是:年12月1日年1月1日 年3月1日年4月1日 12.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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