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方案

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方案
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方案

20 年XX产地检疫

申报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行我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检疫申报点管理,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良好的动物防检秩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以防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的基础上,强力推进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促进动物防检工作全面开展,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设目标

XX年建产地检疫申报点X个。检疫申报点建成后,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动物防检工作进一步正常化、规范化。确保动物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产地检疫率、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建设地点、标准及内容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标准

1、办公场所:检疫申报点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以长期有效、农户集中、交通便利(政府所在地)为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

2、标牌:在产地检疫申报点外墙上方正中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办公室大门左面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标牌,标牌统一为长150㎝、宽30㎝、厚4㎝,白底黑字,大宋字体,显眼位置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灯箱,蓝底白字,统一

为长150㎝、宽80㎝、厚20㎝。

3、法律法规及制度: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4、公示内容:在明显位置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5、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冰箱、冷藏箱、药品柜、消毒工具、免疫工具、采样工具、出诊工具、防护设备等。

6、相关工作记录:《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

(三)建设内容

1、房屋装修:房屋内地面铺地砖,四周及屋顶刮磁粉,门窗漆成红色或乳白色(或铝合金窗子)以及水电、网线等安装。

2、设施设备:每个点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药品柜、铝制煮沸消毒锅、解剖器械箱、防护服、蓝大褂、鞋、标牌、灯箱等。其余所需设施设备由县、乡(镇)解决,最终达到建设标准。

3、相关工作记录表格:每个点配备《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表格1套。

四、建设期限及进度

(一)建设期限

本项目XX年度建设完成(XX年XX月至XX年XX月)。

(二)建设进度

1、XX年X—X月份完成检疫申报点办公用房的选址及装修;

2、XX年X—X月份完成标牌、规章制度、检疫挂图等公示内容上墙和设备设施采购;

3、XX年X月份完成设备设施安装及调试、人员培训及上岗;

4、XX年X月份县级检查、验收总结,并申请市级验收。

五、资金来源及概算

(一)资金来源

(二)资金使用概算(附表)。

六、资金使用及管理

资金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并严格按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不变、建设内容不变、拨付程序不变、资金渠道不变。对设备设施采购,严格按照县政府、财政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为保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顺利实施,确保建成后达到预期效果,决定成立实施领导小组,对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进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该项目XX负责组织实施,由牵头,参加,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项目档案资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项目监管

项目实施人员要认真按照建设期限及进度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对工作中出现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负责组织实施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确保村级兽医室及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按时按质完成。

八、项目建成后运行模式及管理

(一)运行模式

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能长期有效开展动物防检工作,县农业局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交付乡(镇)农业中心管理,明确乡(镇)农业中心是产地检疫申报点运行的直接负责人。

(二)监督管理

1、强化监督检查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建成项目的管理,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强化设施设备管理

乡(镇)农业中心负责设备设施管理及调剂,保证防检工作正常开展,杜绝设备设施丢失及挪用。官方兽医负责设备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严禁人为破坏和占为己有。对监管不力或者人为破坏设备设施和占为己有,导致防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除责令归还或照价赔偿外,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附件:XX乡镇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设施设备配置表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 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签名: 年月日

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方案

20 年XX产地检疫 申报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行我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检疫申报点管理,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良好的动物防检秩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以防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的基础上,强力推进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促进动物防检工作全面开展,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设目标 XX年建产地检疫申报点X个。检疫申报点建成后,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动物防检工作进一步正常化、规范化。确保动物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产地检疫率、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建设地点、标准及内容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标准 1、办公场所:检疫申报点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以长期有效、农户集中、交通便利(政府所在地)为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 2、标牌:在产地检疫申报点外墙上方正中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

法标志,办公室大门左面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标牌,标牌统一为长150㎝、宽30㎝、厚4㎝,白底黑字,大宋字体,显眼位臵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灯箱,蓝底白字,统一为长150㎝、宽80㎝、厚20㎝。 3、法律法规及制度: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4、公示内容:在明显位臵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5、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冰箱、冷藏箱、药品柜、消毒工具、免疫工具、采样工具、出诊工具、防护设备等。 6、相关工作记录:《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 (三)建设内容 1、房屋装修:房屋内地面铺地砖,四周及屋顶刮磁粉,门窗漆成红色或乳白色(或铝合金窗子)以及水电、网线等安装。 2、设施设备:每个点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药品柜、铝制煮沸消毒锅、解剖器械箱、防护服、蓝大褂、鞋、标牌、灯箱等。其余所需设施设备由县、乡(镇)解决,最终达到建设标准。 3、相关工作记录表格:每个点配备《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表格1套。 四、建设期限及进度 (一)建设期限 本项目 XX年度建设完成(XX年XX月至XX年XX月)。

动物检疫申报点主要上墙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主要上墙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并登记。 二、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及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随时报检。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四、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货主对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热情友善,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刁难、训斥报检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 四、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漏检、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 五、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玩忽职守,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 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操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二、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要按照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四、检疫人员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检疫人员要认证填写检疫证明,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出具票据的头数与实际检疫的头数应相符。 六、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检疫申报记录及每月的登记统计工作。 七、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进行查处或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动物检疫是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正值防堵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期,动物检疫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共同配合,全力做好我县动物检疫工作。 二、明确职责,规范检疫 (一)县农业局。 主管全县的动物检疫工作,包括全县产地环节、屠宰环节等环节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安排和部署。 一是负责全县开展检疫工作所需证章标志的采购、发放等 二是与出证系统服务提供方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全县联网电子出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是对各乡镇具体开展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进行培训与指 导 四是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共同做好全县产地检疫工作,确保与屠宰环节检疫工作的有效衔接 五是对各报检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我县动物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二)乡镇政府。 一是为正常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根据检疫工作任务适当安排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 二是为官方兽医正常开展产地检疫、联网电子出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 三是在县政府的安排及农业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严格程序,扎实工作 各乡镇报检点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一是严格检疫申报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或代为申报检疫的受委托人按规定申报检疫 二是严格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人员要切实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档案资料核查、临床健康检查等工作,要认真核查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动物检疫检验学期末考试

动物疫病 一、名词解释4个 出入境动物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是指进出我国国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实施的检疫。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临床检查的方法:又称临诊检查法,即应用兽医临床诊断方法,对动物进行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以分辨病健,并得出是否是某种检疫对象的结论和印象。 沉淀试验:细菌的外毒素、内毒素、菌体裂解液、病毒、血清、组织浸出液等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适量电解质参与下,经一定时间的作用,形成肉眼可见的白色沉淀,称为沉淀试验。 补体结合试验:利用抗原抗体复合物同补体结合,把含有已知浓度的补体反应液中的补体消耗掉使浓度减低,以检出抗原或抗体的试验。 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禽流行性感冒的简称,它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禽类传染病。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是由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上呼吸道传染病。其特征是呼吸困难、咳嗽和咳出含有血样的渗出物。剖检时可见喉部、气管粘膜肿胀、出血和糜烂。 鸡产蛋下降综合症:是由禽腺病毒(减蛋综合症病毒)引起的以鸡产蛋率下降为特征的的一种传染病。 鸭浆膜炎:又名鸭疫巴氏杆菌病、新鸭病或鸭败血病,是由鸭疫巴氏杆菌引起的侵害雏鸭的一种慢性或急性败血性传染病,特征是引起雏鸭纤维素心包炎、肝周炎、气囊炎和关节炎。 二、选择17个、填空30个、判断10个、问答5个、综合分析题2个 ※动物检疫的特点:动物检疫具有预防性、法规强制性、技术性强和国际性4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的动物检疫法律规定,我国动物检疫分为出入境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 产地检疫检验实施报检制度,是在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检验,目的是确保不会有病畜禽进入流通环节。 动物疫病指的是危害或可能危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一类动物疫病(17种):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病毒的分离方法: (1)细胞培养:用分散的活细胞培养称细胞培养。 (2)动物试验:这是最原始的病毒分离培养方法。 (3)鸡胚培养;用受精孵化的活鸡胚培养病毒比用动物更加经济便捷。 动物检疫的基本方法:(1)流行病调查与分析(2)临床检疫技术(3)病理学检查 (4)病原学检查(5)免疫学检查法 我国1956年消灭的第一个疫病:牛瘟 绵羊痘和山羊痘属于一类动物疫病

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省统一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具有独立、固定、整洁的工作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名称统一为“××县××乡(镇、街或村)动物检疫申报点”,牌上印有“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标牌式样附后(式样1、式样2、式样3)。 (三)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设上岗台,贴有检疫人员彩色照片,明确责任分工; (四)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办公桌椅及档案柜;要有固定电话或移动手机、传真等通讯工具;要有必要的交通工具;要有检疫、采样和消毒等器械;要有规定的消毒药。 (五)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公示版,公示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及范围,检疫申报受理、检疫操作等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报检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统一的检疫申报单、受理通

知单、检疫记录登记表。同时还要有所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备案登记及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免疫档案等相关资料。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规范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省局统一制订了以下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守则”和“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八荣八耻”(见附件)。同时各动物检疫申报点要自行制订如防疫法摘要、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奖惩制度、监督机制、公示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附件: 1、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2、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3、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4、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守则 5、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八荣八耻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范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货主签字: 申报年月日注: 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申报处理结果□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经办人: 年月日检疫申报受理单no.处理意见: □受理: 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第三篇: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01X附件1动物检证明(动物a)第联共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2动物检证明(动物b)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动物检证明(产品a)第联共二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物检证明(产品b)第联共二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qs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 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检疫申报单检疫

附件2 动 物 检 疫 申 报 单 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 编号: 申报人姓名: 申报单编号: 备注::本单用于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换证申报等。 (本受理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申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市 县 乡 村(场);用途: 启运地点: 市 县 乡 村(场) 启运时间: 年 月 日 到达地点: 省 市 县 乡 村(场)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申报人签字: (盖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员于 年 月 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 经办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派员 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日期 : 年 月 日 (交申报人)

《动物检疫申报单》使用和填写说明 1.本单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申报及换证检疫申报等。 2、本单大小规格为26cm ×18.5cm。单面印刷装订成册。 3.主要项目的填写 编号(申报单):为8位数编号—动物检疫申报点2位数编码+年份未两位+ 4位数字顺序号,动物检疫申报点2位数编码由市级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级具体负责管理的动物检疫申报点自行编号并备案,4位数字顺序号由动物检疫申报点自行编号,应避免重复编号。 申报单编号(受理单):填写本次申报受理对应的申报单编号的后四位顺序号。 申报人:义务申报人为货主,申报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真实姓名;申报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必须填写真实姓名和真实单位名称;由申报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户籍簿等身份证明文件及单位名称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 来源: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 申报人签字:申报人为单位的,由负责申报检疫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合法印章;也可由该单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委托指定专人代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动物检疫申报业务,并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如此,此栏可由申报单位委托指定的人员签字即可,不用再盖单位印章。货主为个人的,个人签名即可。 不受理理由:简要填写不符合检疫的条件。 不填写的栏目画“——”线。 注:数字汉字(括号内为简写汉字)——壹(一)、贰(二)、叁(三)、肆(四)、伍(五)、陆(六)、柒(七)、捌(八)、玖(九)、拾(十)。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范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货主签字: ?申报年月日?注: 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 m×70mm,?其中左联长110?m m,右联长10?0mm。申报处理?结果□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经?办人: 年?月日检疫申报受理?单no.处理意见?: □受理?: 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第?三篇: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01X附件1?动物检证明?(动物a)第联共?联注: ?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2动?物检证明(动?物b)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动?物检证明(?产品a)第联共?二联注: ?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物检证?明(产品b)第联?共二联注: ?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q?s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 ?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省统一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具有独立、固定、整洁的工作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名称统一为“××县××乡(镇、街或村)动物检疫申报点”,牌上印有“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标牌式样附后(式样1、式样2、式样3)。 (三)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设上岗台,贴有检疫人员彩色照片,明确责任分工; (四)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办公桌椅及档案柜;要有固定电话或移动手机、传真等通讯工具;要有必要的交通工具;要有检疫、采样和消毒等器械;要有规定的消毒药。 (五)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公示版,公示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及范围,检疫申报受理、检疫操作等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报检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统一的检疫申报单、受理通

知单、检疫记录登记表。同时还要有所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备案登记及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免疫档案等相关资料。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规范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省局统一制订了以下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守则”和“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八荣八耻”(见附件)。同时各动物检疫申报点要自行制订如防疫法摘要、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奖惩制度、监督机制、公示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附件: 1、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2、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3、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4、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守则 5、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八荣八耻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3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3、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7、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9、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产地。

派驻官方兽医(包片)管理制度 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官方兽医包片管理。 3、派驻官方兽医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所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4、包片官方兽医应对所包区域散养户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登记每一家养殖户的养殖、疫病防控、耳标佩戴、动物流通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 5、官方兽医应对下去内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管辖区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养殖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派驻官方兽医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 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6、对未经免疫的家畜,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补免,补戴动物免疫耳标,补发动物免疫证明,隔离观察十四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隔离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补检加倍收费。 7、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治疗、消毒;严禁染疫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8、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应回收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后出具出县境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收费。

动物检疫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动物检疫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不仅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养殖业的发展进步,动物检疫关系到肉类产品的安全,也普遍受到了百姓的关注。动物检疫工作是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百姓食品安全的保护屏障,因此推动检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1.动物检疫现状 1.1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还涉及到工商、税务、卫生、环境、交通等多个部门,因此这是一项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仅凭畜牧部门的力量无法做到全面但是农村动物屠宰管理现状却是各单位受本部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定以及部门利益的驱使,各自为政、单独行动、很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一些行政职能被分割,甚至存在互相扯皮推脱,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管理,检疫工作无法有效落实和开展,人为造成多头管理的“空档”。这种状况不仅发生有利益的方面重复管理,无经济收入的地方又出现真空管理的状况,使管理力度削弱,形成了农村动物屠宰不好管的局面。 1.2农村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不高

目前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在乡镇都设立了产地检疫报检点,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准确率性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城乡市场供应的动物产品主要依靠各个养殖户的分散饲养,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使检疫工作面临成本高,报检率低,检疫率低等诸多困难,检疫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而且目前定点屠宰检疫的动物种类少、范围小,一些乡镇的定点屠宰检疫设施简陋,布局不合理,屠宰工艺和手段落后,检疫措施无法落实到位。加之少数检疫人员为了降低出检费用,往往不到检疫现场实施临栏检疫或者检疫只靠肉眼观察,简单加盖检疫章了事,还存在个别人员将检疫证明交由动物交易商贩,代为行使检疫程序等行为,便检疫质量?y以保障。 2.建议与对策 2.1增强农民和养殖业户检疫意识 将畜禽按种用、乳用、役用按照进行分类,特别是猪、牛、羊等家畜应制定具体、明确规范的健康检疫标准,并随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狂犬病等及时调整有所侧重的检疫标准。针对各种不同的疫情对畜禽检疫规范及免疫时效期做相应调整。及时升级更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 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 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失效疫苗不准使用。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五丶注射器要清洗消毒后使用,坚决执行一畜一个针头制度,局部用碘酒消毒。 六丶严格执行养殖场消毒程序药品的使用规定,每次消毒液亲自配置,并记录消毒对象丶用药名称丶配比浓度。 饲料员工作职责 一丶组织好养殖场生猪各阶段饲料的工作计划,严把饲料的质量关,数量关,严禁霉败变质饲料和其他不合格饲料进场。发现有霉变或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场领导反映处理。 二丶按时按量准备好各舍各品种饲料。 三丶及时翻仓和晾晒,严禁饲料在场内发生霉败变质,严禁使用霉败变质原料。

浅谈动物检疫电子问题及对策

浅谈动物检疫电子问题及对策 1电子出证产生的主要问题 1.1电子出证加大了产地检疫工作量 由于动物产地检疫需要检疫人员亲临养殖场户实施现场检疫,对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再回到动物检疫报检点,通过电脑软件系统,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上传网络。对于动物饲养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特别是山地、丘陵地区,开展产地检疫,电子出证超过手写检疫出证工作量的二倍,如此大的工作量,加重了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量,进而可能会影响到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1.2电子出证增加了监督机构经济负担 按照开展电子出证工作的需要,每个乡镇至少建立2个动物检疫报检点,要求有办公地点、网络、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规范建设一个报检点约需20多万元,每年尚需支付检疫用车燃油费、维修费,电脑、打印机维护费,驻乡镇检疫人员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因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财政只核拨工资,没有核拨其它经费,虽有检疫费作为补偿,但是经财政部门调控30%检疫收费后,返还部分,需要支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公费医疗保险金等项。经费明显不足,已经影响到动物检疫工作的正常运转。 1.3电子出证突显人力不足 电子出证时,只有官方兽医才有资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至今尚无具体的操作方法。动物检疫实施电子出证后,官方兽医需再增50%以上的人力。有些地方基层的官方兽医不会使用电脑,不会打字,多数对工作中出现的电脑或打印机故障束手无策;还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虽为官方兽医身份,却从事不相干的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是影响电子出证工作的关键。 1.4电子出证影响动物流通速度 屠宰企业大多实行有计划的合同制订购,一旦买卖双方形成订购计划,供货方必须在一天时间内提供相应数量动物货源运达屠宰企业,否则销售方将承担违约责任。现实情况是,在不同区域收购动物,首先要向不同区域报检点检疫执法

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明白纸

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明白纸 全县广大动物养殖户、经营户朋友们: 您们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工作。 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控制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及早发现疫源,切断传播途径,使动物疫病控制在萌芽状态,使养殖户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进而达到保护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国家《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动物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即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售前,调运动物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检,动物检疫员必须按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实施临栏检疫或现场同步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同时《动物防疫法》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或检疫不合格、逃避检疫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您们饲养经营的动物,出栏时必须实施产地检疫,这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措施,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不是个人或其它因素可搞可不搞的。第三,动物的产地检疫是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来实施的,您们所饲养的动物出栏时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法定的条件,即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必须在有效期内,猪、牛、羊必须同时佩戴免疫耳标,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出栏,这样您们就获取了法定的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凭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出售、经营、运输,这样您们就可以出售动物了。否则,是不允许出栏的,这样的话,就动物增加饲养时间,无形中增加了饲养成本,直接影响您们的经济收入。 报检流程:畜(货)主出售、运输、屠宰动物前,应持有效《动物免疫证》,凭动物佩戴的免疫耳标,主动向当地动物报检点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指派动物检疫员实施现场检疫,并做好检疫登记,经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境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货主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境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方能进行出售、运输、屠宰。 畜(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出售、屠宰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畜(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在实施动物的产地检疫过程中,动监部门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部门批准的一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的规定收取。 相信科学,依靠政府,勤劳致富是您们的光荣;合法养殖,守法经营,是您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养殖和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并按标准缴纳检疫费用。在动物养殖和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我们动监系统的工作人员,由渎职、失职和其它违纪行为,您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这也是您们的权利,为了全县广大动物养殖、经营户朋友们的便利,我们在全县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设立了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公示板,并公示了举报电话。 我们动监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一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我们的队伍建设,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竭诚为全县广大动物养殖户、经营户朋友们服务,为我县的养殖业发展保驾护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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