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与经济功能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在当今经济环境中,股权质押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种方式并非没有风险。
理解这些风险并有效控制,是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帮助企业在这一领域取得成功。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与特点1.1 股权质押的基本定义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或个人将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借款。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质押的股权将被处置。
这种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快速融资的渠道,尤其在流动资金紧张时,显得尤为重要。
1.2 股权质押的优势首先,股权质押不需要出售股份,股东仍然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
其次,质押融资的利率通常低于无担保贷款,降低了融资成本。
最后,这种方式相对灵活,融资的金额和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适合多种情况。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分析2.1 市场风险市场波动是股权质押最直接的风险。
当股市出现大幅下跌时,质押股权的价值会迅速降低,甚至可能低于借款金额。
这种情况下,质押方可能会面临追加保证金的压力,或者直接被强制平仓。
2.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来自于借款方的经营状况。
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还款,质押的股权将被强制处置。
若处置时市场行情不佳,投资者将遭受重大损失。
2.3 法律风险法律环境的变化也可能给股权质押带来风险。
比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影响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对质押权益的实现造成障碍。
此外,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措施3.1 完善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质押前,充分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模式、行业前景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市场调查、以及对行业趋势的把握,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3.2 合理的质押比例设定合理的质押比例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通常,金融机构会根据借款方的财务健康状况和市场情况,设定一个安全的质押比例。
比如,质押股权的市值应当大于借款金额的150%。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股权质押能够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帮助股东解决经济困难,但是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企业和股东需要对相关的法律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规划,以避免因此导致的不良后果。
1. 财务风险股权质押的最大风险就是财务风险。
一旦股东因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机构有权以股权抵押物变卖来收回贷款。
这将导致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破产。
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股东需要对自身的经济状况有充分的把握,确保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2. 司法风险在一些情况下,股东与贷款机构可能因为贷款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司法纠纷。
贷款机构可能会因为股东的违约行为而提起诉讼,要求变卖股权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而股东也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诉诸法律途径,抵抗贷款机构的变卖要求。
这就需要双方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不仅会耗费时间和金钱,还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完善,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也可能进行调整。
这就给股东在质押过程中产生了法律变动风险。
一些法律条款的变动可能会对已经签订的质押合同产生影响,例如质押物评估标准的调整、变卖程序的变更等,都可能影响股东和贷款机构的权益。
股东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调整自己的质押计划。
4. 风险管理不足有些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并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他们可能只看到了眼前的资金支持,却忽略了可能产生的后果。
这就导致了质押过程中风险管理不足的问题。
没有制定合理的偿还计划、没有提前进行风险预案的制定、没有购买相应的信用保险等。
这将使得一旦出现风险,股东无法有效地应对,导致后果更加严重。
5. 信息披露不足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有义务向公司和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
他们需要让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管理层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质押情况,以避免后期产生矛盾和争议。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一、股权质押的概念和意义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获得债务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以此来满足融资方的需求,同时股东仍然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股权质押在实际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企业的融资业务、扩大融资渠道和优化资本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二、股权质押的原理和流程1. 股权质押的原理:股权质押的原理是通过将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人获得债务融资的担保。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持有人,从而可以对这些股权进行处置和行使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2. 股权质押的流程:(1)缔结协议: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
(2)质押登记:股东将质押股权进行登记,并向证券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
(3)监管保管:股权质押后,质押物的持有人即债权人有权行使股权的收益权,但股权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归属于股东。
(4)风险控制: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采取措施,如披露、变动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解除质押:当股东偿还债务或满足一定条件时,股权质押可以解除。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和优势1. 风险:(1)隐含风险:股东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股价下跌、公司经营不力等风险,从而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大幅减少甚至损失。
(2)违约风险:若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可能导致股东失去股权控制权和收益权。
2. 优势:(1)扩大融资渠道: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债务融资,有效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2)优化资本结构:股权质押可以通过杠杆融资方式,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3)低成本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质押相对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对优惠的融资条件。
四、股权质押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1. 应用场景:(1)企业融资:股权质押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关于股权(份)质押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关于股权(份)质押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股权(份)质押是指企业或个人把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作为担保物质押借款的行为。
因为涉及到资本市场的监管,所以股权(份)质押对应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
以下将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在中国,股权(份)质押属于合法的融资方式。
因为股权质押可以全面利用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从而带来更多的借贷渠道和融资方案。
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也得到了多项法律的支持,如《担保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已明确规定了股权质押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法律适用原则。
然而,股权质押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这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不同企业之间的股权质押行为可能存在质量上的差异,所以发生争议的概率也较大。
因此,股权质押方需要密切关注各种政策和市场趋势,避免遭受投诉和转让纷争的影响。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效果合法的股权质押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为质押人和借款人建立了保护机制,也为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定义了重要的框架。
具体来说,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质押物的优先权问题:股权质押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权。
在债权人的谢朝假设下,质押人的优先权总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要求。
这意味着如果担保物被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第三方将被排除在债务清偿之外。
2.质押物的清偿问题:股权质押还体现在,如果出现未清偿的情况,担保人总是有权通过拍卖等方式获取一部分担保物的价值来进行清偿。
3.法律风险控制:合法的股权质押可以为担保人和借款人建立一个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更好地消除质押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潜在合同风险。
三、股权质押的限制有一些明确的法律原则可以为股权(份)质押提供重要的限制。
这些限制大多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1.股东保护条款:股权(份)质押的合规性必须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审核,这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一个显著的例子。
2.法定证券持有人:在中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须满足股东的资格要求,否则股票将被剥夺交易权利。
史上最全!详解股权质押

史上最全!详解股权质押股权质押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目录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
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一、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1. 股权质押可能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在中国,公司的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均有严格的规定,若股东在股权质押时未经过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授权,便可能会构成超出权限或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而引发相关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章程中也可能对股权质押进行了限制或禁止,一旦股东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公司的违约责任或其他的法律风险。
2. 股权质押可能触发触及债务违约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或公司通常会与金融机构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
如果股东或公司未能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可能会触发贷款违约和其他债务违约,导致金融机构对其采取法律行动,甚至要求强制实施质押物清算。
这对于股东或公司来说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3. 股权质押可能导致股权属权纠纷在股权质押中,若质押的股权出现转让或者司法冻结的情况,可能会触发股权属权的纠纷。
特别是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存在交叉担保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股权被司法冻结或查封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争端。
4. 股权质押可能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变化和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如果在股权质押期间,质押的股票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可能会触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提前清偿要求,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和经济风险。
二、如何规避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1. 合规操作,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或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应当对于股权质押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规范,确保质押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引发法律纠纷和风险。
2. 规避市场风险,稳健经营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或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股票价格波动的因素,避免因为市场变化而导致贷款违约和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应当稳健经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规避因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股权质押与融资的研究分析与应用

股权质押与融资的研究分析与应用股权质押与融资在当今经济环境中是一个重要的主题。
尤其在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中,这种融资方式越来越被重视。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聊股权质押的概念、作用以及实际应用。
首先,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投资者融资。
这种方式在资金短缺时,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燃眉之急。
就像是当你缺钱时,把自己的一件值钱的东西抵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1.1 股权质押的定义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把公司的股份拿去质押。
这是一个合法的融资手段。
公司股东通过将股份质押,可以获得一定的贷款。
这样,既能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又能获得所需资金。
1.2 股权质押的法律基础在法律上,股权质押的操作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股东需要和融资方签订质押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这是为了确保质押的合法性,保护融资方的权益。
二、股权质押的作用2.1 为企业融资股权质押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为企业融资。
很多企业在发展初期,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通过股权质押,他们可以迅速获得资金,进行生产和扩张。
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更难获得传统贷款。
2.2 降低融资成本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质押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由于有股权作为担保,融资方的风险降低,因此贷款利率也会相应降低。
这无疑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2.3 提高市场信誉通过股权质押融资,企业不仅能解决短期资金问题,还能提升自身在市场上的信誉。
因为这表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能力偿还贷款。
融资方的信任,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企业的发展。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3.1 质押风险尽管股权质押带来了融资便利,但它也存在风险。
首先是质押风险。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融资方就有权处置质押的股份。
这样,原本的股东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3.2 市场波动风险其次,市场波动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风险。
股市的波动会直接影响股份的价值。
如果市场下跌,质押的股份可能会缩水,融资方可能要求补充质押品或提前还款,这对企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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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与经济功能一、股权质押的定义什么是股权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他所具有的享有的在法律上有合法处置权的股权作为债权偿还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享受优先受偿,又称为股权质押。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纷纷以法律的形式来认可股权质押制度:比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第三十二条,《日本商法》中第二零七条,《法国商事公司法》中第四十六条以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第三十三条都对股权质押在法律上予以承认①。
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其中第75条对股权质押做了如下规定——以下内容局均可以用作质押:第一,本票、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支票、提单;第二,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股票;第三,.法律规定的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至此,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股权质押制度。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一)权利性股权包含的范围比较广,财产权其中一项内容,另外它也包括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所以说,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有权利性的法律特征。
(二)表征性②股权质押标的股权在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观念意义上的抽象的权利,它不具有实际交付意义。
股权质押标的价值实体没有实际占有和转移,实际上它仅仅是股东权益的一种转移。
所以,股权质押的标的代表的是一定价值和股东权利的凭证,而非实际物体或者权益。
(三)方便性股权质押的方便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产物,股权财产价值不言自明,它具有变价方便等特征,这就使得在债务偿还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第二,由于股权质押需要转移对股权凭证的占有,出质人在偿清债务之前不能随心处分其股权,对债务人而言这是一种非常大的压力,能尽快促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
(四)不稳定性股权离不开股市,股市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由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受国家时局、市场引导、政策导向等因素的影响,充满了不稳定性。
在实际变现时,可能高于设质时对于股权的评估价值,也可能低于这个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三、股权质押的性质分析股权质押的性质应从权利质权的性质入手来认定。
如何理解权利质权的法律性质?法律界各抒己见,莫衷一是,但总体来说分为两种:第一是权利让与说,第二是权利标的说。
③什么是“权利让与说”?持该学说的专家认为:物权的标的仅限于有体物,权利不能作为物权的标的。
专家认为质权仅仅局限于物上质,权利之上禁止再设定质权。
因此权利质权说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转让债权以及其他衍生权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债权质,质权人能直接吸取作为质物的债权,更说明了权利的让与性。
一般意义上质权仅仅局限于指物上的质权,不能再于物权之上再产生另外一种质权之权利。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第九零二条和第九零六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说明。
权利标的说,又叫做权利出质说。
这种学说的核心是认为物上质与权利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仅在标的而己④。
法律界有专家指出,权利质为在权利上设定质权,权利质与物上质根本上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异是质押设定方式与实行方式不一样,其来源于质押的不同。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质押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其实现方式也就是能支配标的交换价值,这种交换价值与权利质押是一样的,是不可分割的,是不能单独而存在的。
⑤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现代民法物权观念己突破有体物的界限,权利质押已经被广泛认可,己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除了权利让与说、权利标的说之外,还有另一种观点,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提出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准物权,⑥大陆也有部分专家支持此种学说。
在以上几种观点中,权利标的说是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学说。
⑦我也赞成权利标的说。
相比较来说,权利让与说只看到对质权的设定和实行,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权利质权在设定和实行方面与权利让与制度之间的共同之处,认为权利只能转让而不能发挥其他作用,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它是基于质押只能由实体物来质押,忽视了相关的权利也具有类似的性质。
实际上,权利质押是一种新权利的开创,它与普通的现存权利的让与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
权利让与说具有无可弥补的缺憾,它否定权利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在实际操作中,标的物不一定就是实际物体,“在客体方面包括无体物,并不影响物权人的利益”。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他们都认可权利标的说,比如德国的《德国民法典》第1068到1083条规定的债权用益权、有价证券用益权,法国的《法国民法典》第2118条所规定的权利抵押等等。
在本质上来说,股权质权的其核心是在讲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是质权人向出质人赋予质押的财产权利,并给以支配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它是属于对权利的支配权范畴,其典型特征是物权属性,并可以以此来对抗质押的财产权利的第三人和持有人,依靠这个理念来构成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的本质是什么?持该学说的专家认为它实际上是支配并取得质押的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人优先享受清偿债务的权利。
权利质权具有上代位性、随附性和不可分性。
⑧由于股权质押所具有的物权担保性,很明显其具有物权之效力。
四、股权质押的经济功能分析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质押的标的越来越广泛,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股权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形态,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流通的时候,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也只有在股权质押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而出现的时候,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才会出现,才能不断修正和完善。
既然股权质押是适应经济基础而产生出来的,它必定会反过来对经济的运行有一定的反作用。
(一)融资功能在具体的担保行为中,强化债的信用、确保债权的实现是担保制度的第一职责。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在功能上,担保制度与以前差异很大。
不仅如此,担保制度如今已经成为人们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而不再是单纯的债权的担保手段。
股权质押作为现代融资性担保方式,要发挥作用,需要通过以下两个渠道:第一,确定股权质押后,入质股权移转由质权人占有,作为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这样债权人的债权有了保障,贷款人才能放心放贷。
而一旦并产生了利润回报,贷放的资金能够被借款方有效使用,贷款人会非常高兴,进这样才能让债权人积极寻找贷款对象,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由此总结,股权质押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促进资金的融通。
第二,对于出质人来说,不用担心失去股权,但是在整个出质期间,质权人占有了股权,出质人不得处分该股权而已。
只要债务人能全本偿还债权人的本息,出质人的权利不会因此而减弱或者被剥夺。
同时,股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也就是说不论谁拥有了股权,均不影响股权的使用,债权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入质股权的交换价值发挥了作用。
当用股权入质取得融资后,借款方因为债务责任强烈而产生较大的压力和动力,肯定会处心积虑地经营好公司运营,以来赚取更多的利润,增强企业清偿的能力,来取得更多的融资,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
这样借贷双方都各自获取了所需的利益,共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效益功能在股权质押中,担保制度发生了双重功能:保障债的实现、融通资金,同时发挥了物的效用功能。
这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而建立的。
何为资源的稀缺性?它包括两层含义: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落后,人们衣不裹体食不果腹,这个时侯是指社会物质资源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因此,担保的最初价值仅仅局限为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而没有注重物的多重效用的充分发挥。
随着社会的进步,资源的稀缺性发生了改变,人们在研究对财物价值的多重性进行开发和利用。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除了追求物质生活的富裕之外,还希望精神生活的丰富。
物质生活本身实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希望设计出能够发挥物的多重效用的经济与法律制度,以便人们能得到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这个迫切的愿望,在担保制度中体现为逐渐重视担保物本身效用的充分发挥,担保制度由此由单一的担保功能,转化为担保和利用的多重功能。
股权质押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一需求。
股权质押一出现,就表现出非常大的优势。
与动产质权相比,动产一经转移出去,整个出质期间出质人失去了对质物的占有,就不能对质物进行监督使用和收益,这减弱了债务人的清偿债务的能力;对于质权人来说,他对于实物的占有仅仅是单纯的占有,不可能实现增值和投资。
虽然质物实现了债权担保的功能,但这是以牺牲它的实用价值做代价的,在这个阶段,质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可能同时兼得,动产质权的弊端非常明显。
法律专家杨与龄说“虽然动产质权制度对质权人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它浪费了对物的利用,违背了现代物权法注重对物的充分利用的基本精神。
致使动产质权的这一担保方式的使用逐步受到限制,由传统的一般形式到现代只用于民间小额的交易。
”⑨但是股权质押却改变了这一尴尬局面,股权质押没有限制出质人对公司共益权部分权利的行使,弘扬了股权的可利用性。
⑩(三)促进企业改制功能股权质押同时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资金需求——券商、其他法人机构、个人投资者。
第一,证券商要从事证券投资,必须有大量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有两方面,一是自己现有的资金,二是依靠外边的资金,并且第二方面的资金占了很大一部分。
股市的大发展要求券商提升资金实力,从而使其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
第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走向证券市场,进行投资获取回报。
另外要进行企业重组也需要大量的资金。
另外,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企业管理层想通过“融资购并”的方式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使企业治理结构得到优化组合,这种改革方式同样需要得到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支持。
(四)稳定股市功能大家都知道,证券市场上充满了风险和不稳定性,股价瞬时变幻,这就给证券公司留出了空子,证券公司利用市场上的投机心理进行投资,直接操纵股价,从中谋取更大利益,这更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也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股票质押贷款使”抬价抛售”不再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股票融资、优化投资组合的唯一手段。
注释:①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02-303页.②官本仁.股权质押的特征、优势和风险防范.亚太经济,2003(5).③王亚敏.担保法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06-207页.④胡凯,王红,屈介民.权利质押若干问题探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3):21-23页.⑤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5-346页.⑥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2.⑦我国多名学者持此种观点,如王利明,郭明瑞,陈华彬等.⑧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74-975页.⑨杨与龄.民法物权.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81:67-68页.⑩学界有这样的观点:因动产质权要转移质物占有以公示,因此,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权利质权设立简便,因权利无形一般只须转移权利证书的占有,质权人保管起来方便,而目_无须支付特别的保管费用,因此设立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