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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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既为大股东提供了资金来源,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1、拓宽融资渠道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言,传统的融资方式可能受到诸多限制,如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批、发行债券的高门槛等。

而股权质押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能够快速获取资金,为企业的发展或个人的资金需求提供支持。

2、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大股东通常无需出让股权,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和决策权。

这使得他们在获得资金的同时,不至于削弱在公司中的地位。

3、投资与并购需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投资新项目、并购其他企业等机会。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用于这些战略布局,以推动公司的扩张和成长。

4、个人资金需求大股东的个人生活中也可能存在资金需求,如购置房产、解决其他个人财务问题等。

此时,股权质押成为一种较为便捷的获取资金的方式。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后果1、股价波动风险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市场往往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担忧,从而导致股价波动。

一旦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触及质押平仓线,可能引发强制平仓,进一步加剧股价下跌,形成恶性循环。

2、公司治理问题当大股东大量质押股权时,可能会减少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注,而更倾向于短期的资金获取和利益实现。

这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短视化,影响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3、控制权转移风险若大股东无法按时偿还质押借款,质权人可能会处置质押的股权,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新的控股股东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进行调整,给公司带来不确定性。

4、信用风险股权质押违约不仅会对大股东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害,也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进而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和经营难度。

5、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反应由于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披露可能不充分,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在撰写这篇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章时,我将以深度和广度为重点,按照你的要求,从简到繁地探讨这一主题,并在文章中多次提及这一主题文字。

我会在文章的结尾进行总结和回顾,共享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文章内容将按照知识的文章格式进行撰写,并且字数将超过3000字。

【1】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银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获得相应的融资。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效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2】首先要解释股权质押的概念和意义。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贷款的一种行为。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股权质押可以帮助其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满足资本金要求和资本金充足率等监管指标。

股权质押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周转的渠道,有利于解决短期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

【3】然后要评估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存在多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盈利风险等。

其中,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行情波动导致股票价格下跌,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信用风险是指质押方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导致银行出现不良资产。

管理风险是指由于质押股权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未能全面了解质押方的真实状况,从而导致风险控制不当。

盈利风险是指由于股权质押业务存在较高的成本和费用,对银行的利润和盈利能力带来一定的影响。

【4】接下来要分析当前监管对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政策和批复。

针对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批复,对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质押股权方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股权质押的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完善风险管理和监控机制,确保股权质押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股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股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导读:1、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2、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现如今许多人都会选择自己创业或者投资专业者,这些人手头上往往有着把握该公司的股权。

那么,就应该了解一下有关股权的事宜,接下来就为你介绍股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一、股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1、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2、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3、我国《物权法》为股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份或股票依法可以质押。

因此,所谓股权质押,就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书,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手续,以其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在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股权被称为质押物,提供股权方为出质人,接受。

股权质押方为质权人。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法》。

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股份质押是利空吗一直是一个困扰大家的问题。

其实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份质押有什么效力吧,看是否能从中判定股份质押何时利好,何时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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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份质押有什么效力吧,看是否能从中判定股份质押何时利好,何时利空。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

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1)质物。

即出质股权。

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

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

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股权质押流程研究

股权质押流程研究

股权质押流程研究股权质押在当今经济环境中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市场日益成熟的背景下。

股权质押不仅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也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因此,对股权质押流程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明确其操作步骤,也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实用的参考。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与意义1.1 定义与特征股权质押,顾名思义,就是把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获取融资。

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将潜在的股东权益转化为流动资金。

它的特征主要包括可操作性强、融资效率高以及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需要将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转移至质权人,但仍然保留对股权的实际使用权。

1.2 市场需求分析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中,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依然突出。

很多企业在扩张、研发等方面都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

股权质押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成为了一种灵活的融资工具。

而且,股东们通过质押股权,不仅可以获得所需资金,还能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平衡的融资方式使得股权质押在市场上愈发受到欢迎。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2.1 准备阶段在开始股权质押之前,企业和股东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一阶段包括对股权的评估、选择合适的质权人以及制定质押合同。

企业需要清楚自己股权的市场价值,这通常涉及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介入。

同时,股东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作为质权人,以确保融资的安全性和后续的顺利操作。

2.2 合同签署与登记在确定质权人后,双方需要签署正式的股权质押合同。

这个合同不仅要详细列出质押股权的数量、质押期限、利息以及违约条款,还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署完合同后,股东必须在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确保质权人在法律上的优先权,保护其利益。

2.3 资金到账与后续管理合同签署并完成登记后,质权人会将约定的资金转至股东的账户。

这时,股东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使用,确保其用于企业发展,防止因资金使用不当导致的风险。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金融行业中,股权抵押和监管是密切相关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之间的法律要求,并分析其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意义股权质押是一种金融业务,即抵押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获得资金。

这种方式能够提高股东的融资能力,为其扩大投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便利。

同时,股权质押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担保方式,减轻了贷款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要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范。

以下是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1.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但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通知公司董事会。

质押后,股东仍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力,包括股权收益分配、股东会议表决等。

2. 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权质押作了一些规定。

例如,质押方和受押方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以及相关权益的变动和处置方式。

同时,受押方需将质押情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并在特定时间内公告披露。

3. 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并制定相应的规范与要求。

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监管指引》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合规性审查、信息披露、市场风险评估等。

三、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影响金融监管对股权质押行为的监管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还能够减少金融风险,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以下是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影响:1. 保护投资者利益金融监管要求披露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保护其合法权益。

2. 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能够加大对股权质押的监控力度,防范因抵押物质量下降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3. 规范市场秩序金融监管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规范,促使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的利好,是指让股价上涨的信息,然而利空则是让股价下跌的信息。

那么,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呢?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其实是无法直接判定的。

它应该算是一个中性词。

毕竟股权质押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而已。

举例来说明,就是A股东缺钱了,就把手上的股票作为标的物质押给B机构,然后B机构就会借钱给A股东用。

而在到期的时候,A股东就需要把钱还给B机构。

而B机构为了防止A股东还不起钱,就会和A股东约定红线。

比如股价跌破预警线的话,A股东就需要补钱或补股票给B机构。

而且基本上没有哪一家上市公司没进行过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反应的是股东的融资需求,而融资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

不过如果这家上市公司本身负债率就很高的话,那么若大股东的质押率也很高的话,就很容易导致股价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却无股可加,无钱可补,进一步加剧股价下跌。

二、股权质押如何办理?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4、股权质押合同;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不能简单说利好还是利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分析

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分析

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分析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贷款形式下,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质押方,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贷款。

股权质押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资金周转的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利弊。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进行详细分析。

一、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利益1. 资金周转灵活: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公司可以将股权作为质押物获得一定比例的贷款,提供了一种可靠的短期融资渠道,可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2. 降低融资成本:相比于传统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融资通常具有较低的利率和手续费,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 融资方式多样化: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可以与其他融资手段相结合,为企业提供多样的资金支持,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

4. 提升公司信用度: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公司可以展示出其拥有稳定的股东结构,增加金融机构对其的信任程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度,为未来的融资提供更多可能性。

二、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弊端1. 股权流转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质押方有权将质押的股权出售,这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的流失,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 关联交易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质押方可能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这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 法律风险:股权质押融资牵涉到多方合作,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

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处罚或违约风险。

4. 股价下跌风险:如果质押股权所属的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会导致质押方面临追加保证金的要求,甚至可能触发股权质押的强制平仓,对企业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

三、综合分析及对策建议在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中,对于企业来说,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融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前,应充分了解质押方的资信情况,选择可靠的融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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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法律问题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概念辨析??? (一)股权的法律概念????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石是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是由一定的商业投资人共同投入资本而成立,它包含了人的聚合与资本聚合(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和资合的结合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体现为资合的性质)。

公司独立人格和投资人经营风险有限性的确定,决定了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独立承担责任。

股东虽然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可以获得另外一种权利----股权。

??? 《公司法》126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的出资份额;《担保法》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是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即出资证明书)。

??? (二)股权质押的含义???? 我国《物权法》为股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份或股票依法可以质押。

因此,所谓股权质押,就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书,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手续,以其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在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股权被称为质押物,提供股权方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方为质权人。

??? (三)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的区别???? 我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大部分权利质押也是以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为质权生效的要件。

由此可见,一般质押是采用“移交占有生效说”;而与此不同,股权质押和抵押权类似,是采用“登记公示生效说”。

事实上,移交占有生效和登记公示生效的本质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冻结质物或抵押物的非法转让,以保护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质押合法有效的必备法定要件????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 以股票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权利证书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份)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法人)及住所。

???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股权的出质分为股票出质和出资额(股份)出质两种。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统一托管于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托管于各地的证券登记结算部门。

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则应当记载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

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物权法》第211条中,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不同类型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 根据《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特定持有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

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

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

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

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附:公司股权登记程序(仅供参考)???????????????????????????????????????????????????????? ??????? ?风险监控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程序?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条件:??(1)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2)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 (3)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4)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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