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1)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1)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1)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1)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

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XX 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

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当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不能解决时,就求助于长辈、亲朋以及处事公道的人予以调解,以消除纠纷和保持和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经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民间调解形式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朋调解”三种方式。这些民间调解方式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种族延续,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几千年来长盛不衰,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

二、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

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1921年,浙江萧山县衙前村农民协会宣言中,规定了会员间纠纷的调解办法;1922年,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彭湃领导的广东农民成立了“赤山约农会”,下设“仲裁部”,专门调解农会会员之间的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最早的萌芽。之后,广东、广西、江西、陕西、湖南、湖北等地建立的2万多个农会中,都设有调解组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乡两级政府,川陕省的区、乡级苏维埃政府都设有“裁判委员会”,负责办理民事案件,解决群众纠纷。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晋察冀边区、苏中区等地乡村都设有调解组织,并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示翻身农民当家做主,这个名称沿用至今。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分别颁布了调解的地方法规,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和华北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

关怀与支持。1950年,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民间纠纷,……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开始在全国区、乡党委和基层政权组织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要求人民调解必须依法及社会公德调解,遵守平等、自愿及不剥夺诉权的三原则。《通则》的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确立。

三、人民调解在我国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均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这就从宪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三条原则。首先,人民调解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这是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法律和社会公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从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坚持了这个原则,就坚持了社会公正和正义,否则,调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基础。同时,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也是一种最现实最生动的普法宣传和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的教育,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懂得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社会公德,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增强了公民自觉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重要而长远的使命之一。其次,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

原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启发引导下,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通俗的语言、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在弄清事实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而且还有效地缓解和改善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种“向前看”的解决方法,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第三,人民调解虽然便民利民,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有权力将自己的纠纷诉诸法院,请求公正裁决。这也是基本的人权之一。所以,法律对人民调解的严格规定是十分合理的,是我国法律人民性的体现,也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有坚实可靠的法律地位,保证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

四、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种类

就人民调解而言,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从横向看或块块看,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区划接边地带的“联合调解委员会”及旅游地、商品聚集散地等特殊区域的“专门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的主体,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有各类调解组织90多万个,其中99%的村民委员会,85%的居民委员会;近10万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骨干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现有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20XX年共调解民间纠

纷600多万件。二是从纵向看或条条看,有各种产业协会、商会,如轻工协会、纺织协会、个体协会等的调解;三是各种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调解;四是各种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后三种调解组织,或类似于人民调解,或借鉴了人民调解的理论和方法,或受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从大概念讲,都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矛盾纠纷,涉及到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规范,形成了受理、准备、调解、达成协议等调解程序和矛盾纠纷预防程序,建立并完善了纠纷登记、共同调解、回访、纠纷排查、信息反馈、统计、档案管理、例会、培训、学习等工作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

五、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的不稳定时期。这是个动荡和纠纷多发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前人没有经验,我国国情复杂,地域差别较大,又有几千年的封建意识和体制传统,计划经济几十年形成的痼疾也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的。所以,转型期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

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别是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更为突出,个人及集团的利益趋向明显增强,最终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据有关方面的分类统计,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已占社会矛盾纠纷总量的70-80%,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现代社会发展急速,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导致很多人成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特别是近2亿文盲半文盲及十年浩劫造成的数亿中老年文化较少人群,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目前下岗、待业、失业大多为此部分人,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负担较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部分人数量大,矛盾多,是政策失误和历史发展造成的历史性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群体事件、上访事件、劳动纠纷、冲击党政机关,多与此群体有关。

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增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及利益矛盾增多,给社会管理者加大了社会管理的任务。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要求管理者依法管理,公民依法活动。然而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高,管理者依法管理习惯未成,导致社会矛盾不能及时依法解决,甚

至激化,造成社会问题。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村的最基层的管理者,其法律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目前很多问题都是管理者素质与人民素质都不高造成的。

所以,人民调解任重而道远,在新的时期必将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六、加强理论研究,促进《人民调解法》立法

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理论研究滞后,没有取得重大进展,没有及时把群众创造的活生生的实践上升为理论。今后应加快对诸如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人民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关系,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发展的基础,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以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现代法制社会,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确立和肯定,人民调解制度也是一样。目前,虽然多部法律已就人民调解工作作了规定,但立法并不完备,且都过于原则,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多如牛毛的美国,东方的近邻日本,北欧的挪威,都有民间调解的立法,而我国作为民间调解的发源地和人民调解誉满全球的国家却至今仍未立法,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要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为中国的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中国古代经济制度

中国古代经济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赋税 【重点提示】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沿革: 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春秋:齐国“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两汉:编户制度。 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魏晋南北朝:北魏:租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隋唐时期:1、租庸调制 (1)沿革:开始于隋,完善结束于唐 (2)与前代变化: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 ;隋与唐不同 (3)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因此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4)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5)作用: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 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 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 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 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 (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2) 明确“程

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新问题。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第8 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中国古代经济制度框架图

第二轮复习之 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制度 一、夏、商、周的更替和西周的分封制 2.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以西周时期为代表):①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权与神权的结合;②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 ③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④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等。 二、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 【全面认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概念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制主义,二是中央集权。(1)专制主义 ①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具体说就是皇帝的个人专断独裁。 ②专制主义制度是一种政体,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一个人或少数人独裁政权的组织形式,体现在帝制的终身制和皇位世袭方面,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③专制主义在中国发展的趋势是:君权削弱相权,君权向绝对性和独断性发展。 (2)中央集权 ①指全国各种军、政、财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充分执行中央的政令。 ②中央集权制度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分权相对立,地方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但二者不能完全分开,中央对地方拥有统率权,地方服从中央。 ③中央集权在中国古代的表现是:财政上:财源由中央垄断;行政上:中央直接任免官吏;司法上:法由帝颁,律由国掌;军事上:皇帝总揽军权;意识形态上:实行文化专制主义。 2.原因 (1)经济方面:这一制度的出现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因为封建小农经济具有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以保证小农经济的正常发展。 (2)政治方面:封建地主阶级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维护封建土地制度,镇压农民的反抗。 (3)思想方面: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和后来吸收包括法家思想在内的儒家思想成为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 3.特点 (1)皇权的至高无上;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 (2)皇帝直接任免各级官吏;皇帝从决策到行使权力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3)皇权借助于神权来巩固和加强;以文化专制来巩固政治专制。(4)中央和地方、君权和相权的矛盾伴随于中央集权制度。 4.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1)调整中央机构。如明代废丞相、设内阁,清代设立军机处来加强皇权。(2)加强对地方控制。如秦代设立郡县制,元代实行行省制。 (3)注重对官吏的监察。如秦代设置御史大夫,汉代设置刺史来监察官员。(4)注重官吏的选拔。如秦代官吏由皇帝任免,隋唐之后实行科举制。(5)加强思想控制。如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汉武帝的独尊儒术。 5.评价(1)进步性 ①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防止分裂割据,抵御外国侵略,促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②具有调集全国人力、物力进行兴修水利等工程建设的优势,保障了经济的发展。 ③促进了文化的繁荣。④有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2)消极影响 ①君主过分利用权力,往往会导致残暴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激化阶级矛盾。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1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Chinese lawyer system content document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 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 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 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 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中国经济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名字 师范大学学院09计算机2009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改革开发以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南、立足中国国情进行的伟大历史性创造。这个创造,体现在实践上,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现在理论上,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要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一方面科学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丰富实践,另一方面又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关键词:社会主义中国经济 过渡性的社会制度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优越于封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又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和剥削下,生产力发展受到阻碍和破坏,广大劳动人民穷苦悲哀,国力衰弱,名族危难,生灵涂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发展了生产力,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旧中国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有官僚资本主义经济,但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国的经济还很落后。这决定了中国的社会革命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的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当经济社会获得发展条件成熟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在经济上是把帝国主义者和汉奸反动派的大资本大企业收归国家经营,把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同时保存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的企业,并废除富农经济。因此这种新式的民主革命,虽然在一方面是替资本主义扫清道路,但在另一方面又是替社会主义创造前提”。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行这一制度的原因: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 2、公有制经济的成分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3、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 4、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作用: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对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 5、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 6、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 ★ 7、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

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8、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加快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扩大劳动就业,增加人民收入。有利于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 ★ 9、我国的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10、在公有制内部,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 ★ 11、我国的分配制度是党和国家富民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2、实行这一分配制度的意义:有利于激发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13、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你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吗,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中国的律师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项目部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管理制度并实施; 2、配合公司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负责项目部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3、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发放(有声像记录)、离场结算、培训教育、竣工工程劳务资料移交等工作,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考核和评定;

4、对拨付的工程款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进行比对,掌握和协调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对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本项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务工人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等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集、审核工人月度工资计算表,并及时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6、负责劳务队伍生活区的管理工作,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组织工人开展工地夜校培训、文体娱乐活动,并留有记录; 7、负责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规范化签订。 第1 页共22 页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讼师是现代

古代中国经济制度

古代中国经济制度知识梳理 一、中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一)农业生产技术和水利灌溉事业的发展 1.农具和牛耕技术: ①原始社会时期: 相传神农氏创制农具耒耜,当时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低下,刀耕火种。 ②商周时期:青铜农具出现,但由于昂贵,在农业生产中只是少量使用。 ③春秋战国时期:牛耕技术开始运用,铁制工具出现,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显著提高。 ④西汉时期,铁制工具普遍使用,牛耕技术推广,二牛抬杠。 ⑤东汉:使用一牛挽犁。⑥唐朝曲辕犁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耕犁趋于完善,标志中国传统步犁基本定型。 2. 耕作技术: (1)耕作方法:①春秋战国:垄作法;②西汉:代田法。 (2)耕作技术:魏晋南北朝:耕耙耱技术(北方旱地)和耕耙技术(南方水田) (3)耕作制度:①两汉时一年一熟为主;②宋朝以后,江南出现一年两熟和一年三熟制。、3.水利灌溉: (1)水利工程:都江堰(战国)、汉代的漕渠、白渠和龙首渠 (2)灌溉工具:①曹魏的翻车;②唐朝的筒车;③宋朝的水力高转筒车;④明清的风力水车。 (二)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 1.背景: ①商周时期,因为生产力低下和实行井田制,所有土地归周王,所有劳动者在田间集体耕作; ②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发展(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逐渐推广)和生产关系变革(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带来农耕方式的转变。 2.含义: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农民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缴纳赋税。 3.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 (1)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农具或耕畜等生产资料,农民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具有生产积极性。

(2)经营规模很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具有分散性。 (3)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给自足,少有交换,具有封闭性和狭隘性。 (4)在封建地主阶级的沉重剥削下,农民需要承担沉重的徭役,每遇灾荒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陷于贫困,失去土地或破产流亡,具有脆弱性。 (5)注重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具有落后性。 (6)土地为主要社会财富,随着人口增加和土地兼并激化,土地的过度开垦,导致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表现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性。 (三)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1. 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2.奴隶社会(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度井田制。井田制形成于商,盛行于西周,开始瓦解于春秋,崩溃于战国末期。其内容:一切土地属于国王所有,周王把直接控制外的土地封赐给诸侯,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受田者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向周天子交纳一定贡赋。 3. 封建社会(战国以后):以地主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具体形式包括地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小农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之下,土地兼并是地主扩大地产的最主要途径,历朝统治者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如北魏至唐前期实行均田法,明代丈量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税,但不能从根本上阻止土地兼并。 二、中国古代的手工业技术 (一)中国古代手工业技术的成就 1.冶铸业 (1)青铜冶炼技术:商周时代,青铜铸造进入繁荣时期。司母戊鼎、四羊方尊、三星堆青铜礼器等精美青铜器,充分展示出辉煌灿烂的青铜文明。 (2)冶铁技术:西周晚期,中国已有铁器。两汉的高炉炼铁和炒钢技术,东汉杜诗发明的水力鼓风冶铁工具,南北朝的灌钢法等,使中国钢铁冶炼技术和产量在16世纪以前一直领先世界。铁器在农业、手工业领域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的水平。 2.纺织业 (1)丝织业技术 ①距今四五千年,我国已养蚕并有了丝织品。 ②商朝时已有了织机,能织出多种丝织品。 ③西周时能生产斜纹提花织物。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

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篇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教案 题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政教一班高芙蕖付雪梅曹丹 一、说教材 1、本框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人教版高一思想政治必修 1《经济生活》模块第二单元第四课第二框的内容。本框的内容是对上一框题《发展生产满足消费》的延续,同时又为生产与经营提供制度背景和制度保障。因此本框题具有承接上框“发展生产满足消费”,开启下框“企业劳动者”的作用。 2、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 理解并识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各种经济成分的含义、地位和作用、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培养学生识别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成分并说明它们的作用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理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原理,并能用它来解释我国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因,培养学生知识的迁移能力。(3)、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拥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认识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3、教学重难点 重点: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难点:掌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及我国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 二、说教学手段和方法 本框题的逻辑结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公有制为什么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主体,其地位如何体现,它的实现形式怎样→我国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教学中我将采取以下方法:讨论探究法、讲授教学法、多媒体演示法、案例分析法。 三、教学过程 篇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教案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教材分析 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本框要求掌握的主要内容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范围;公有制经济的含义、范围及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基础地位、实现形式;国有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理解我国为什么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能举例说明我国存在的主要经济成分。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识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各种经济成分的含义、地位和作用。 理解: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意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 运用: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区分出各种经济成分,并说明它们的作用。 (二)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能理解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本框学习,使学生认识到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