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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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规划的空间正义

论城乡规划的空间正义

[北师大珠海分校]城乡规划原理论文[论城乡规划的空间正义]专业:[城乡规划]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22年4月26日论文摘要:城乡规划的“空间正义”即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

其核心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实现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目前城市出现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加大的社会矛盾主要体现在住房、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和公共安全的资源分配极度不平衡,成为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阻碍。

因此需要通过在经济效益、社会公平、环境营造和体制创新四个方面追求“空间正义”的城乡发展与规划路径,从而达到“经济集中化,社会平等化,环境特色化,体制创新化”四位一体的最终目标。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话题,追求”空间正义“已成为了城乡发展与规划的价值取向与基本伦理。

但追求的城乡“一体化”并非“一样化”,我们要解决的是发展不平衡问题而非社会本质与区域体制问题;同时我们需要寻找发展均衡与发展效率的共同提升方案。

从本质上来说,城乡规划对达到兼顾城市发展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城乡规划的空间正义城乡规划的“空间正义”就是在城乡区域发展中,追求资源分配效率之上要照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尊重区域内每一位居民的基本权利,创造人人可享的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提供均等自由的发展机会。

其核心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实现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在现如今中国生产力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明显出现了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城市与乡村的壁垒影响了社会进一步发展进步。

因此,我们需要从居住正义、交通正义、环境正义三个大方面追求”空间正义”的城乡发展与规划路径,最终实现“经济集中化、社会平等化、环境特色化、制度创新化”四位一体的最终目标。

首先,在如今物质条件不再匮乏的年代,中国多数的人们不再因为温饱问题而苦恼,然而社会的发展进步了,人们对“生存”的渴望已经转变为对“生活”的进一步认识。

现如今所处的新型城镇化的大环境中,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化问题越来越明显,如果说城市化是城乡对立的诱因,那么城乡二元体制则无疑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论城市规划的空间正义

论城市规划的空间正义

论城市规划的空间正义【摘要】随着改革的开放,时代得到了进步,社会得到了发展,同时也加快了城市化的进展,城市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提高,随之而带来的是越来越明显的空间不公正的问题,城市规划的空间正义成为了人们茶后反思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结合了当代中西方城市发展中的空间剥夺和城市贫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城市规划空间正义的必要性。

【关键词】城市规划主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空间资源的制度性安排,即合理性、公正性。

在当今社会中,城市已经成为了经济、政治、文化的集合地,在这个集合地当中时不时的会产生一些社会矛盾。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也会面临西方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城市化问题,如:社区化,贫富差距的明显。

如何规避这些问题,是当前城市发展中所要面临的问题。

一,空间正义的深刻涵义和重要性1,确保空间作为资源其分配机制的公正性空间最为资源的表行形式,主要体现在对房地产、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设施的表现。

为了保证空间的正义性,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办事态度,确保空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在分配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和市场还必须加强公共空间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并保证其的公共使用性。

同时,需要加强法律对私人土地的保护。

2,确保空间作为城市发展机制主体参与的公正性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空间机制的执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证执行空间机制的公正性,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生产和在生产的公共过程,同时使决策机制公开透明化,面对广大群众。

在这个基础上,避免政府的权利部门对百姓的公共生活的损害,使一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也能够参与到公共决策当中,保证他们享受城市规划空间的合法权益。

3,确保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空间福利保证弱势群体的空间福利是空间正义的重要体现之一。

以空间的角度来看,城市的发展进步必须考虑到弱势群体的需求。

在城市化高效率的进程的同时,必须向弱势群体提供一些必要的社会福利。

马克思空间正义视野下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问题研究

马克思空间正义视野下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问题研究

马克思空间正义视野下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问题研究
史林
【期刊名称】《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22(40)1
【摘要】经济生产活动的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深,加剧了城市与乡村之间分野对立的情况。

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空间及乡村地区被过度开发,导致传统民居肌理被破坏,资源被大量浪费,不利于城乡居住环境构建。

在城乡分野加剧的背景下,城市化进程中的传统村落消逝,城市空间归属感弱化,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也存在不平衡。

文章基于马克思空间正义理论对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城乡空间正义缺失问题,而后分析了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现状,最后提出了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路径:实现城乡生产要素优势互补、保护传统村落实现情感认同、构建城乡一体化环境治理体系、以人民为中心构建城市空间场域。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史林
【作者单位】大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
【相关文献】
1.马克思主义空间生产理论视角下中国城镇化问题研究
2.空间正义视域下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路径研究
3.空间正义视域下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隐忧与出路
4.马克思
恩格斯空间正义理论视域下中国城乡融合问题研究5.空间正义视域下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隐忧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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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城市空间正义与规划伦理研究

城市规划中的城市空间正义与规划伦理研究

城市规划中的城市空间正义与规划伦理研究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决定了城市的物质形态和功能布局,更深刻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

其中,城市空间正义与规划伦理作为两个核心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城市空间正义,简而言之,是指在城市空间的分配和使用中,确保所有居民都能公平地享有资源和机会,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贫富、种族、性别,每个人都应当在城市中有平等的权利去获取良好的居住环境、便捷的公共服务、充足的就业机会以及参与城市发展的可能性。

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城市空间的不正义现象。

比如,在一些城市,繁华的商业区和高档住宅区占据了优质的土地资源,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而老旧城区和边缘地带则面临着设施老化、服务短缺、环境恶劣等问题。

这导致了不同区域居民生活质量的巨大差异,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和阶层对立。

造成城市空间不正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使得开发商和政府在规划决策中倾向于追求高利润的项目,而忽视了弱势群体的需求。

其次,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公平也会导致资源分配的失衡。

例如,一些城市在拆迁和改造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原居民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被迫迁移到偏远地区,失去了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生活方式。

再者,社会偏见和歧视也会在城市空间中体现出来,某些区域因为被贴上了负面的标签,而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投入。

规划伦理则是指导城市规划行为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

它要求规划师在制定规划方案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等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

然而,在实际的规划工作中,规划伦理常常面临着各种挑战。

一方面,规划师可能会受到政治压力和经济利益的诱惑,放弃自己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例如,为了迎合某些领导的政绩需求,或者为了满足开发商的利益诉求,而制定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划方案。

另一方面,规划师的专业知识和视野也可能存在局限性,导致他们在规划过程中未能充分预见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空间、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

空间、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

空间、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作者:王欢来源:《商业时代》2014年第31期内容摘要:空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维度,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和空间的一种联接。

对空间和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是分析社会不公正的关键之处。

城市权利的寻找是对城市空间的再造。

全面分析空间、空间正义和城市权利的概念和理论发展对认识和解决中国城市的现实问题和困境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空间空间正义城市权利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空间的剥夺、排斥、隔离、分层、贫困聚集等问题使城市空间正义成为国内外学界研究的热点。

人们发现,城市空间的不公平成为了“创新和维护不平等、不公正的一部分,成为了经济剥削、文化统治以及个人压迫的一部分”。

因此,对空间正义的诉求和实践是未来城市实现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了解正义、空间正义和城市权利对于诠释中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和困境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对空间概念的重新理解空间正义的发展源于人们对空间的重新理解和认识,其重要性在于改变了我们对空间的传统理解即空间是一种时空存在,而是说明人的存在不仅是时间的和社会的存在,也是一种空间存在,这种空间存在本质上和本体论上是同等的,具有同等权力。

空间是承载社会关系的生成与构建的重要维度。

(一)空间是人的一种本体论存在空间正义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二维本体论,使人们认识到人的存在不仅是时间和历史的存在,更是一种空间的存在。

人的行为和变化是在真实的时间和空间中,人的存在本质上是社会的、时间的和空间的。

当然这不是意味着空间要凌驾于基本的社会和历史之上,也不意味着社会和历史不重要,而是说明人的存在的本体论应该是三个而不是两个基本的维度:社会的、时间/历史的和空间/地理的。

(二)空间是一种社会关系空间组织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维度,它承载着社会关系的生成与构建,反映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现实。

列斐伏尔认为,“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

美德之城的空间正义之维:从城市生命伦理及其“场域发生”看

美德之城的空间正义之维:从城市生命伦理及其“场域发生”看

Spatial Justice in the City of Virt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 Bioethics and its “Field
Occurrence”
作者: 田海平[1]
作者机构: [1]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5-13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期
主题词: 城市生命伦理;美德之城;空间正义;人性政治
摘要:随着现代性进程的加速,'活得好'与'做得好'的实践理智不能回避'城市生命伦理问
题'。

城市如何以'美好生活'为目的,并使生命个体和整体在其安顿、协调、需要之满足、意义之实现等方面'做得好'?现代大城市的复杂性及其对生命的关照,体现在'理解-不理解'、'需要-不需要'的悖论性时空重组中遭遇生命伦理难题,并由此建构合理化的规范体系和价值秩序。

城市,究竟是谁之生命?何种伦理?这是'城市使生活美好'一语内含生命伦理之场域发生的问题式。

我们要通过对技术、文化、生态、审美、教育、政治、经济、历史、道德、休闲的生命价值形态的理解和诠释回应这一基本问题,思考大城市与美好生活之间的生命依系、伦理关联以及生命伦理的人性政治内涵,从美德之城的空间正义维度,厘定大城市的中心与边缘、生与死、文与质的紧张关系。

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

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

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摘要】城市化是一种典型的空间生产形式,而这种空间生产,客观上以市场化为导向,结果是以牺牲大多数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和剥夺其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为手段,来满足社会少数精英阶层的利益,这违背了城市化的根本价值取向。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坚持空间正义,高度关注和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空间权益,改革完善有关弱势群体发展的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不断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最终实现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化空间生产空间正义弱势群体一、空间生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城市化1、关于城市化的一般性理解。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常态,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人口转移和集聚,逐步摆脱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过程。

城市化总是在一定的空间区域下的城市化,它是社会空间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再生产,反映着空间地域形态及结构的变迁与重构,涉及到人们生存环境的自演化,是以农村的人口城镇化为重点和土地的城镇化相配套的空间演化变迁过程。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要做好三大方面的工作:从政策的视角来看,就是要着力调整当前阻碍城市化进程的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人口进城;从城市化的发展建设角度来看,就是要不断加强城市美化、亮化、绿化等工作的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增强转移人口吸纳力,完善各项公共服务基层设施,提升城市的承载力;从统筹城乡的角度来看,对于不愿意进城或者进城成本较高的农村居民,要不断加大对新农村的建设力度和政策保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地区的空间布局和规划,强化政策引导,优化空间资源配置,实现农村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地域、空间、形态差距。

2、城市化是空间生产的重要表达形式。

空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

对于上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城市危机的爆发,实证主义地理学不能予以合理解释和应对,导致人们对传统区位理论及实证主义地理学产生了质疑,而以深刻批判、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实质见长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然进入了地理学家和城市研究者的视野。

论城市空间正义

论城市空间正义

论城市空间正义摘要:城市空间正义的目标是要保护公民的空间权益,其最基本的诉求就是城市空间的属人性、平等性及多样性。

但是应然的价值诉求与实然的状态之间由于社会结构动力和文化动力的双重推进产生了一定的偏差,具体表现为城市空间的异化、空间的剥夺以及空间的隔离。

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矫正城市发展空间正义缺失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要建立城市空间正义,应当明确定位城市发展的价值取向,合理制定落实城市发展政策。

关键词:城市空间正义;空间异化;空间剥夺;空间隔离城市作为人类居住和生存的场所,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

“公正”则是美好生活中最为基本的要素,美好的生活应当是一种符合“正义”的生活。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但是城市空间不公正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明显。

为了更好地追求符合“正义”的美好生活,研究城市的空间正义问题势在必行。

一、城市空间正义的基本诉求空间是一种包含着多重含义的社会实践过程,城市空间集中反映了城市居民在空间享有上的伦理关系。

“空间正义就是一种符合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也就是不同社会主体能够相对平等、动态地享有空间全力,相对自由地进行空间生产和空间消费的理想状态。

”①空间正义是一种空间形态、一种空间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理想的空间状态。

在这样的空间状态中,城市是人的城市,城市化是人的城市化,城市的发展一切都是围绕着“人”来进行的。

城市的发展要基于城市自身的本性,展示自身的特色。

城市空间的基本伦理诉求突出表现为城市空间的属人性、平等性以及多样性三个方面。

1.城市空间的属人性属人性是城市空间最为基本的伦理诉求,是城市空间生产与消费的人文取向。

在大卫·哈维看来,“空间是‘关系和意义的集合’”②,空间不仅仅包括物质内容,也包括精神内容以及意识形态。

大卫·哈维的“关系和意义的集合”,意味着空间其实并不仅仅是一个地方,更为重要的,其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集合,体现的是人们的心理状态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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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摘要】城市化是一种典型的空间生产形式,而这种空间生产,客观上以市场化为导向,结果是以牺牲大多数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和剥夺其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为手段,来满足社会少数精英阶层的利益,这违背了城市化的根本价值取向。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坚持空间正义,高度关注和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空间权益,改革完善有关弱势群体发展的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不断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最终实现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化空间生产空间正义弱势群体一、空间生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城市化1、关于城市化的一般性理解。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常态,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人口转移和集聚,逐步摆脱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过程。

城市化总是在一定的空间区域下的城市化,它是社会空间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再生产,反映着空间地域形态及结构的变迁与重构,涉及到人们生存环境的自演化,是以农村的人口城镇化为重点和土地的城镇化相配套的空间演化变迁过程。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要做好三大方面的工作:从政策的视角来看,就是要着力调整当前阻碍城市化进程的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人口进城;从城市化的发展建设角度来看,就是要不断加强城市美化、亮化、绿化等工作的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增强转移人口吸纳力,完善各项公共服务基层设施,提升城市的承载力;从统筹城乡的角度来看,对于不愿意进城或者进城成本较高的农村居民,要不断加大对新农村的建设力度和政策保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地区的空间布局和规划,强化政策引导,优化空间资源配置,实现农村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地域、空间、形态差距。

2、城市化是空间生产的重要表达形式。

空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

对于上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城市危机的爆发,实证主义地理学不能予以合理解释和应对,导致人们对传统区位理论及实证主义地理学产生了质疑,而以深刻批判、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实质见长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然进入了地理学家和城市研究者的视野。

其将空间纳入政治经济领域分析,主要代表人物有激进政治经济地理学派的列斐伏尔、戴维哈维等人。

3、列斐伏尔的重要贡献。

列斐伏尔延续了马克思的研究对象,扩大了生产的外延,认为空间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政治经济的产物,也是被生产的客体。

他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实现了从马克思的空间中的生产向空间本身的生产转变,将空间本身视为生产的对象。

列斐伏尔认为马克思将空间视为物质生产的器皿和媒介,更多的注意到了空间的自然属性,而忽略了空间的社会属性。

同时,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划倾向于空间的规划,人们通过生产空间来逐利,各种各样的都市建造、规划和设计等等都是最为显著的空间生产现象,而这正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然过程。

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是进行统治的基础,是权力实施的前提,它被完全当作一个统治和区分的人格化的机器。

空间是资本权力市场,当前作为空间生产的城市化的一个基本矛盾就体现在空间的资本化与普通基层群众的社会空间需求之间的矛盾,反映在空间生产成果的空间产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两者之间不能达到完美的契合。

4、哈维对空间生产的本质理解。

哈维等继承了马克思的传统,将资本引入了空间分析,认为原始的地理空间在资本的作用下得到重塑。

空间是资本权力的活动场所,正是资本的特权左右着空间的规划,进而改造着城市空间。

资本消灭了地域空间的个性,一切都服从于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的便利。

当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本质上就是一种西部的城市化,只是在称谓上有所不同而已。

战略的实质就是要把作为空间的原始西部按照发达的东部空间模式来改造,而这种空间改造同时也是资本的附属物:通过大量的投资开发西部,实现时间消灭空间,打破西部空间所固有的屏障,改造内部固有的空间观念和模式,使其与东部的空间形态和空间观念相吻合,增强西部地区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快其市场化与城市化进程。

“空间”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而其一经形成,又制约着社会关系的发展。

比如,由于我国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空间形态,这一形态直接影响着城乡一体化进程。

对空间的研究,是为了明确人们在空间中的特定的地位,分析不同社会阶层群体在空间中的权益问题。

笔者在《城市化问题透视》(2012)一文中简要探讨了我国的城中村和拉美的贫民窟问题。

本质上,城中村和贫民窟都是社会空间,是社会生产关系在空间中的体现,都是城市贫困化的替身,而身居其中的人都被打上了身份低下的烙印,接受和正在接受着社会的不公正待遇,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坚持空间正义,改善城市贫困的处境。

基于此,本文将继续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二、空间正义的内涵任平(2006)从空间产品资源的分配这一空间权益的角度来说明空间正义,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

而王志刚(2012)则更重视对社会空间生产关系的研究,从社会空间主体性视角出发,认为空间正义必须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空间中的基本权益。

反映空间生产的城市化无疑就是要促进和发展空间生产力,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要保障城市化的质量,让城市的弱势群体也能够分享到作为空间生产的城市化所带来的增益。

因此,在城市化的推进过程中,坚持“空间正义”价值取向应该包括以下实质性的内容。

1、坚持空间分配正义。

作为一种制度正义,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

实现分配正义,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空间”作为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无论分配主体是谁,都必须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其不遭受空间剥夺和排斥,尽可能地避免弱势群体空间聚集和社区隔离现象的出现。

分配正义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分配的公平,而且表现为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以及整个社会规则和机制的公平。

2、坚持空间治理的正义取向。

防止利用社会公共“空间”治理的名义影响空间弱势群体,确保社会政策的“空间正义”取向,避免使弱势群体沦为空间治理的牺牲品。

当前,在我国空间治理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空间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这一过程中,不得以“城市发展整体利益”之名对弱势群体利益进行剥夺和侵害。

另外,我们可以看出新农村的建设是对城乡空间协调发展战略的一种正面回应。

3、建立权益补偿机制。

由于政策的设计缺陷和整体发展、利益优先的原则,上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空间治理都有可能造成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害。

如果不能避免上述两个方面对弱势群体造成的空间剥夺和排斥,就应该设计社会福利制度对上述行为的后果做出补救,并为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

4、坚持公众参与制度。

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迈向民主的社会,现代空间的公共政策制定所涉及的是空间资源的配置问题,是事关群众基本利益的问题。

空间正义逻辑上要求政府在制定空间公共政策时应该坚持公众参与制度,即要求空间层面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应该由政府和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公众全面参与和互动,以体现它们的话语权,表达其利益诉求。

社会政策的公众参与机制是确保各方利益均衡的一个必要手段,同样也是确保空间正义的基本途径。

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化,要求将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保障城市弱势群体都能与城里人、富人、房地产开发商等一样公平地享有空间权益,即不得以剥夺城市弱势群体空间生活权利为手段,来满足社会上层群体的私欲。

普通公众的空间需要是一切空间规划、建设、生产和分配的出发点与归属点,忽视了他们的空间利益来扩大空间生产,必然造成空间的异化。

空间的科学发展需要统筹城乡区域空间协调发展,更合理地布局城乡区域居民生产和生活空间、产业结构、空间形态等。

当然,追求空间正义,也应该是差异的正义,而非追求所有社会成员的财富、地位的等同,更不是文革期间的平均主义,那样就是对每个人能力和贡献差别的否定,是非正义的。

空间正义要求以更加合理、明智的方式去解决空间发展中出现的效率与公平、断裂与同质化等重大的矛盾和冲突。

三、当前城市化问题――空间生产的非正义空间非正义是资本运行的产物。

资本总是在空间中运行,使空间附上了拜物教性质,资本的价值增值的本性,把反映人性道德的价值诉求束之高阁,人性贪婪及附着在其上的资本使一切非正义有了发生的可能。

我国的城市空间的生产是权力和资本的联盟,由于资本的趋利性本质,那些坚持资本取向的城市计划和政策很多时候并不符合普通城市居民和贫困阶层的利益。

1、城市空间中的贫富分区和空间排斥明显。

居住非正义使居住空间的贫富分区明显,成为一种典型的空间非正义。

基于价格机制的市场无法给予弱势群体平等表达基本诉求的可能,居住空间被划分为高档“富人区”和低档“穷人区”成为必然。

市场化关于“谁购买谁享有”的原则,把买不起的人排斥在外,加剧了社会空间的极化和区隔,使原本属于大众的空间变成俱乐部产品。

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由于在居住空间上被贴上了“穷人”和“富人”的标签而强化了身份上的差别,使得他们在生活境遇、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沟通、交流、尊重和包容变得越发困难,隔离、排斥和敌视逐步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形成,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

今天的城市化产生和强化着社会排斥,使穷人、妇女、外地人等弱势群体得不到城市生活的增益。

最典型的就是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并不享受与本地下岗工人同等的待遇,下岗工人有免费培训这一“绿色通道”可行,而缺乏社会资本的农民工则只能自谋出路;农民工与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工人待遇方面也不能实现同工同酬,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保障。

正是这些因素使行业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2、弱势群体的空间居住和享有权被剥夺。

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和拆迁,绝大多数是以公共利益之名,干着利于城市精英的事情,不但引发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而且导致开发商与原住居民之间的冲突;城市绅士化使群体分化明显,高价住宅集中于公共基础设施便利的城市中心,而中低收入市民被安置到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欠缺的城郊边缘地带;城市空间的扩张使大量城郊的农田和村庄被吞噬,城郊的失地农民由此被动地卷入城市化进程,补偿性地纳入城市市民,但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具备城市现代化的需要,身心并未有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形成了自我认同危机;城中村改造工程表面上是为了改善普通居民的生活条件以重塑旧城和谐的空间秩序,实质上却是对弱势群体的驱逐与排挤,剥夺了他们在城市中心居住、享受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的空间权益;动迁也并非是社会弱势群体可以自由选择、平等谈判的市场化过程,而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过程,这使得城市内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在空间上高度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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