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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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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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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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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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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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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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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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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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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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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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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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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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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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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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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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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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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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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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

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

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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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

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

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

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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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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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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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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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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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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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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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结合制度的要求,新公务员法对现行职务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职务与职级关系更加合理。 第三,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公务员职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改变了

公务员法管理制度规范.doc

公务员法管理制度规范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是描述。,包括:从中国实际确定公务员的范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国《公务员法》没有将公务员分为政府事务和非政府事务;分类系统;更新机制;激励和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具体材料可在:中找到 一、中国特色的中国公务员法 (一)从中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公开考试选拔出来的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不随内阁一起进退;民选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考虑到中国的干部管理制度正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与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并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因此,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确定标准:“依法履行公务、被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PPCC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比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更广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即两党或多党制相互竞争,轮流执政。为了避免执政党更替造成的政府人员流动混乱,西方国家强调

公务员是一种独立的管理制度,强调政治中立的原则。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不仅不需要搞“政治中立”,还必须强调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政府机关中的高级公务员由党委组织部管理;党政机关和人大、 CPPCC等机关也由党委组织部。协调管理。为了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法》强调公务员录用、晋升应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体现了党的干部制度改革原则“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强调公务员考核制度应体现党的干部选拔原则,这是群众公认的、注重绩效;强调公务员惩戒制度应体现党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罚、治病救人的政策;强调公务员交流制度应体现党的干部交流政策等。 (3)中国《公务员法》没有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事务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基本类型的具体分类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公务员法》适用的公务员范围大致相同,即主要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永久聘用、不随政党进退的专业公务员。,而《公务员法》不适用于民选或政治任命的官员。。因此,公务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行政官员和服务官员:政务官员独立于政党,一般不能与行政官员。相互调动 在我国的各级机关中,无论是领导公务员还是非领导公务员,无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奖励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要求 1.完整。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2.准确。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与本人档案内容相一致。 3.填写表格一律用仿宋国标字体,“简历”和“主要事迹”用小四号,职务栏如职务较多可适当缩小字体,其余用仿宋国标四号字。 4.“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5.总体上填写要注意表格美观,适当调整。 二、如何填写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信息要与《任免审批表》填写一致。具体如下: 1.“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2.“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4.“政治面貌”要写“中共党员”或“群众”或其他党派,如“民进党”。 5.“照片”栏中贴2寸彩色照片,打印出来。 6.“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学历要写清楚“大专”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7.学位要写清楚“学士”“硕士”,没有学位要填写“无” 8.工作单位要主要职务单位的规范全称。 9.“职务”要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及兼任的重要职务,如“党组成员、副局长”或“党组成员、副局长兼XX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名称要与简历段最后一行填写一致。 10.“拟授奖励”只写“记三等功”或“嘉奖”,格式居中。 11.“奖惩情况”栏,填写近3年省部级以上奖励情况,没有请填“无”。 12.“年度考核等次”栏,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3.“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名称。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

浅析公务员制度的分类管理

浅析公务员制度的分类管理 公务员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管理工作高效顺利进行、社会保持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国都在不断改革、探索和完善最适合于本国发展需要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种科学化、系统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从制度层面激励人才发挥潜能,以实现政府管理的高效运作。 一、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行政组织越来越庞大,承担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行政组织的人员和职位日益繁多。对这样一支规模庞走的公务员队伍进行有效的考核,势必需要在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各类公务员各自的职责要求进行有针时性的考核。完善职位分类为基础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是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当前,我国现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受政治、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必须遵循行政法治、科学合理、兼收并蓄等原则,创新制度设计,以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2005年的《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实行以职位分类为基础、结合品位分类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

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如何在分类管理制度下激励广大公务员更好地勤政、廉政和优政,是新形势下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问题。根据分类管理制度,为不同类型的公务员设计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才能够更有效地激励公务员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推动政府行政水平向更高层面发展。 分类管理是现代公共职位管理的基本要求,符合各类公务员职业发展的规律,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不同类型公务员的发展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提供不同的职业发展空间,这是国际上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趋势,也是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中西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比分析 比较而言,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且经历过了多次的的改革和完善以后,现在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科学系统的人事管理方式。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较晚,始于1993 年,由于推行的时间比较短,发展至今还不太完善,因此有必要进行中西对比,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先进管理经验以加快我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美国的公务员职业发展规划体系 职位分类(Positional Classification)起源于美国,是美国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1923 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位分类法》。美国公共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雇员的职业发展管

公务员规章制度

公务员规章制度 1什么是公务员?2什么条件才可以做公务员?3是考试来晋级公务员?4大专生可以考公务员吗?5我是计算机专业的,我需要准备什么?需要复习什么?需要交钱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6我是江西人,现在在黑龙江大专毕业,在哪里考公务员? 最新评论唐颖燕发表于XX-03-031、定义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待遇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以上内容属法定内容,具体而言,各省的公务员待遇有很大差别,主要还是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状况。 公务员的级别 国务院总理:一级;

我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公务员分类制度 两种主要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一)公务员分类的涵义 有两层涵义:一指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分(或曰民选、政治任命官员与常任文官的区分),通常称管辖划分; 一指对事务官即业务类公务员所进行的分类,分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公务员的分类,通常即指这一层意义上的分类。 有关公务员分类的原则、方法、程序、结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公务员有两种分类制度: 一是英国式,即通常说的“品位分类”; 一是美国式的,即通常说的职位分类。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二)品位分类 1.内涵 是以人为对象而进行的分类,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学历、资历、个人能力、工作经验等)和身份(如家庭背景、个人背景等)。 2.产生与发展 英国是最早推行品位分类(Rank Classification)的国家。“Rank” 一词的含义是按高低大小排列而成的等级。由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用“品”来表示官员的等级,故译为“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仍是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高等行政官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不但较高级的官吏应有较高的特别大学教育或训练,而且其门第、家世及出身在社会上也应有较高的声誉。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3.特点与优缺点 (1)特点 录用方面,重视拟录用者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等资格条件,不要求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备的德才表现、所做的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 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 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2)优点 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依据,简便易行;注重个人的学识水平、经验、能力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等基本素质条件,工作调动时实行级随人走,便于公务员流动; 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图实施人事管理,便于实施集中统一领导,树立行政权威,提高行政效率。 (3)缺点 不注重岗位设臵是否合理,强调人在事先、因人设岗,组织结构比较松散,容易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过于注重学历、资历、身份、地位等条件,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影响公务效率和工作积极件

3、理论联系实际讨论我国如何进行公务员分类改革。

3.理论联系实际讨论我国如何进行公务员分类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设计要立足国情、解放思想、体现特点。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领域一项全新的探索和尝试,既无历史经验可循,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也不多。在制度设计中,既要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又要解放思想,打破陈旧的条条框框,保证制度的先进性和前瞻性。顶层设计中要发挥好制度的导向作用,既要考虑到不同类别公务员的差异性,体现各自职业发展特点,又要统筹三类公务员之间的协调发展,相互兼顾,保持适度平衡。 二是目标导向要着力于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能够根据不同职位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设计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发展道路,使各类别公务员分渠道发展。要按照综合管理类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技术类技术精湛,行政执法类勤勉尽职的目标设计制度,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激发各类公务员的能动力,真正做到公务员分类各行其道、各负其职。 三是工作推进要试点先行、政策配套、稳慎有序。公务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在推行中一定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切不能操之过急。要重视试点工作的经验积累,成熟一批,实施一批,不断完善,再扩大范围。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践来看,应做好工资、晋升、考录、考核、培训等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对各管理环节做全盘考虑,避免工作推进的脱节和被动。在配套政策研究中,要注重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政策之间要前后衔接,首尾贯通,并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充实完善。

四是公务员分类管理要依法强化,规范运行,加强宣传。公务员分类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度运行一定要严格依法,规范操作,要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分类工作不走样。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实施后,在日常管理中要强化监督,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公务员分类管理平稳实施。同时,组织实施中还要注意做好政策指导和宣传工作,深化公务员对分类管理工作的认识,消除分类管理是为了提高待遇的片面理解,帮助公务员找到定位,确定自我发展的目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年,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 导读:本文公务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务员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XX〕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XX〕4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集中审批参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组通〔XX〕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稳步

推进。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规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为全县招商引资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参照管理的人员范围 根据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巴市组通〔XX〕66号文件规定,我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在职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范围: 1、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2、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三、职位设置 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局机构的通知》(机编发〔1999〕44号、机编[XX]40号、机编[XX]124号文件精神,核定19名事业编制,设局长1名,按正科配备;副局长2名,按副科配备。现实有非工勤身份15人,其中正科1名,副科3名,工勤身份3人。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XX〕9号文件附件四)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设置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0名。详见局职务职数核定表(附件1)。三、参照管理的人员登记

浅析公务员制度

浅析公务员制度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 摘要:改革开放32年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所有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举措中,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签署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公务员制度的横空出世和不断改革、发展无疑成为最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随着射虎的发展,现在又越来越对的人参与到公务员考试中,这也就说明公务员制度已经深入民心,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公务员,意义,考核,发展,特征 一.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意义: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公务员的“进口”管理,使用管理与“出口”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本质特征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1870年6月,英国政府以法令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标志着英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产生。英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一个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与完善的产物。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现阶段,20多年来历经准备、决策、试点、推行与发展、依法管理五个阶段。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推行。我国的《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管理步入依法管理阶段。 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这贯穿在公务员法的总则、权利与义务及各个管理环节中,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 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选题来源:从个人角度来说公务员考试是自己毕业以后所要面对的一件事情,高中毕业报考大学的时候自己选择现在这个专业也是为了将来能更好地考这门考试,能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我选的这个题目与我现在学的专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写论文的话应该要以自己的专业为基础来写。如今在我们家乡百分之九十的大学生是毕业以后选择考公务员,因为我们那边不像内地企业这么多大部分是行政,所以我们选择的余地也很少大部分就选择了在行政部门工作,还有一些事老师和一生什么的,所以我看自己的专业既然是行政管理所以应该要考公务员考试,这样我就更容易找工作也更容易去面对将来的考试。但是毕竟我现在对这个考试没有太多的了解,我相信很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不是很清楚这门考试的制度和有关这门考试的其他内容,所以我决定我要选这个来作为我的论文题目,这样既可以对公务员考试制度有所了解,又符合了我自己现在所学习的专业,应该更容易写。 研究背景:1、历史背景: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承。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个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人物的完成。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2、从现实背景来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这种计划体制下的认识干部管理制度根本不能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同志在1980件明确题注。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初一条破冰之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对于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探究,取得了很到的成绩。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在总结我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多年干部人事管理实

浅谈香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特点

浅谈香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特点 及对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2-04-20 香港公务员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最有效率、最为廉洁、最具活力的公务员队伍之一,这支队伍的形成靠的是有一个世界各国公认的科学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设计和有效实施。当前,市委市政府顺应科学发展观要求,提出了在"十二五"期间建设"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我市公务员队伍提升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优化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公务员管理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克服政治体制、经济基础、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障碍的同时,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积极吸收借鉴发达地区公务员管理的先进经验,加紧做好我市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制度设计,推进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上水平、上台阶。 一、香港政府的行政组织架构及职能定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架构共分为指挥中枢、统筹决策和政策执行三个层级,各层级之间环环相扣、咬合紧密,责任明确、职责明晰,以确保香港特区政府行政组织得以高效运转。 (一)指挥中枢。由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3大系统构成,为香港行政体系的高层决策中枢。其中,政务司负责全香港公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财政司专责管理经济及金融政策,律政司则作为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负责香港的一切法律检控事宜。 (二)统筹决策。由公务员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教育局、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等12个决策局构成,为香港行政体系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政府各方面的决策,并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并负责监督所属各部门的运作。 (三)政策执行。由十二个决策部门领导下的58个署、处组成,为香港行政体系的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执行政策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行政权力,以及职能范围内各项事业的规划、实施与运行管理。 二、香港公务员队伍数量规模及构成分布

9077+公务员制度作业

9077 公务员制度作业 第一次作业 1:[单选题]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点是( ) A:德 B:能 C:勤 D:绩 参考**:D 2:[单选题]3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制度是().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参考**:C 3:[单选题]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作为评价公务员主要依据的是() A:资历 B:德才 C:具体的工作实绩 D:工作效率 参考**:C 4:[单选题]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是(). A:勤能并重 B:管理与监督并重 C:唯才是用 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参考**:D 5:[单选题]我国录用公务员的标准是( ) A:德才兼备标准 B:专才标准 C:通才标准 D:资历标准 参考**:A 6:[单选题]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国家公务员,应给予( ) A: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B: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C: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D: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参考**:B 7:[单选题].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对象是( ) A:法人 B:国家公务员 C:公民 D:组织 参考**:B 8:[单选题]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 ) A:3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B: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C:7年以上工龄和3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D:9年以上工龄和3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参考**:B 9:[单选题]晋升处、司(厅)级正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 ) A: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B: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C: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D: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 参考**:B 10:[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 ) A:二至三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B:二至四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C:二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D: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参考**:D 第二次作业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主要有哪些? 答:1.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2.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 4.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 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2,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如何体现分类管理的思想和原则的? 答: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务员制度贯彻了分类管理的思想和原则,主要体现为: 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性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0号】

文件 苏人社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现将申报和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申报、审核、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等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市、县(市、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总量上实行严格控制,在范围上保持大体平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

整理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_附件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附件: 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

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题目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姓名XXX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学 准考证号XXXXXX 指导教师XXX 20XX年X月X日

论文摘要: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一项历史性改革和卓有成效的创举,对于现代国家人事管理、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务员制度针对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分类,完善干部激励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务员与营利性机构关系问题。建立富有激励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近十五年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己经初步确立。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积极顺应新形势,汝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问题、对策

导论 (4) 正文 (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5)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5)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6) 二、国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三)新加坡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8)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9)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 (9)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10) (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 (10)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对策 (11) (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 (11)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逐步系统化 (12) (三)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 (12) (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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